中国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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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新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并非中国本土文化的产物,而是西方的舶来品。早在19世纪前半叶,外国来华的传教士就开始翻译和介绍欧美的宪法制度。例如,美国新教第一位在华传教士裨治文所著《大美联邦志略》,在“民脱英轭”部分就介绍了美国独立的过程,而且全文翻译了美国的《独立宣言》。在“建国立政”中还将美国宪法七条介绍到中国。清末推行仿行宪政,派出大臣出洋考察国外宪政,并制定了《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和《十九信条》(1911年)。1911年辛亥革命胜利后,在孙中山先生领导下于1912年3月8日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旧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宪法文件。从1927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国民党政权先后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年5月5日通过)和《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11月15日通过)。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登上历史舞台,就注重运用制宪形式来反映人民的要求和中国共产党的主张。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就在江西瑞金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制定和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6年4月23日,第三届边区参议会第一次会议又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确立了普遍、直接、平等和无记名的选举原则,规定了民族平等、男女平等以及解放区人民的各项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这些宪法文件对于新中国成立后制定新宪法,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

新中国宪法是伴随着人民共和国的诞生而产生的。在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邀请中国社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社会贤达,于1949年9月29日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它是中国宪法史上第一个比较完备的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文件,又称为“临时宪法”。它的制定对确立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大政方针,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共同纲领》分序言和总纲、政权机构、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7章,总计60条。这个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新民主主义及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目标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它为新中国制定了政权机构、军事制度以及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的总原则,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成为新中国的建设蓝图。

从1949年到1953年,中国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先后完成了祖国大陆的统一,完成了土地改革,进行了镇压反革命和各种民主改革,恢复了国民经济。1953年,中国开始了有计划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新时期。随着政治、经济各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新中国有必要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之上制定一个比较完备的宪法。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1953年1月13日成立了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起草委员会在1954年3月接受了中共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随即在北京和全国各大城市组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的代表共8000多人,用两个多月的时间,对这个初稿进行了认真的讨论。经过讨论修改后的宪法草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1954年6月14日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全国人民的讨论进行了两个多月,共有15000多万人参加。广大人民群众热烈拥护这个宪法草案,同时提出了很多修改和补充意见。根据这些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宪法草案再度做出修改,经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1954年9月15日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这个草案。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出席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正式诞生了。1954年宪法除序言部分之外,计有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4章,106条。它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首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的颁布实施,推动了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前进,使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中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陷入全面混乱之中,“文革”奉行的“以阶级斗争为纲”和“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左右了执政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催生了1975年宪法。1975年宪法虽然肯定了1954年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宪法原则,但它是一部具有严重缺陷的宪法。例如,相比1954年宪法而言,1975年宪法在篇幅上只有4章30条,在法制建设方面不仅没有前进,反而倒退了很多。

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的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主要是仍保留了“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和公民有“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四大”)的权利等错误提法。1978年宪法共有4章60条。1979 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和1980年9月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以“决议”形式两次对这部宪法进行部分修改,废除了“四大”,恢复了1954年宪法所确立的一系列基本国家制度。至此,新中国已经制定过三部宪法和对宪法进行过四次修改。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深入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恢复并根据新情况制定一系列正确的方针和政策,使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78年宪法在许多方面已经同现实的情况和国家生活的需要不相适应,有必要对它进行全面的修改。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文件,为宪法修改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现行宪法。宪法修改委员会和它的秘书处成立以后,经过广泛征集和认真研究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于1982年2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用九天的时间对讨论稿进行了讨论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政协常委会部分委员、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领导人,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人民解放军各领导机关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负责人,也都提出了修改意见。4月,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又进行了九天的讨论并通过了宪法修改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

这次全民讨论的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影响之广,都是前几次宪法修改活动所无法比拟的。它足以表明全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各界人士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热情的高涨。通过全民讨论,发扬民主,使宪法的修改更好地集中了群众的智慧。这次全民讨论,实际上也是一次全国范围的群众性的法制教育,增强了干部和群众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尊严的自觉性。讨论中普遍认为,这个宪法修改草案科学地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合乎国情、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的。全民讨论中也提出了大量的各种类型的意见和建议。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草案又进行了一次修改。许多重要合理的意见都得到采纳,原来草案的基本内容没有变动,具体规定做了许多补充和修改,总共有近百处,纯属文字的改动还没有计算在内。还有一些意见,虽然是好的,但实施的条件不具备、经验不够成熟,或者宜于写在其他法律和文件中,不需要写进国家的根本法,因而没有写上。这个草案,经宪法修改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历时五天逐条讨论,又做了一些修改,于11月23日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并于1982年11月26日提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日由大会主席团正式公布。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四部宪法,也是最好的一部宪法诞生了。它的根本特点是,规定了中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1988年和1993年,中国先后对宪法进行过两次修改。1988年3月31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1988年修宪的内容包括宪法第11条增加: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宪法第10条第4款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次修改开创了两个第一:一个是第一次在法律上承认私有经济,另一个是第一次在法律上承认了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化。随后,1990年5月19日,由国务院55号令颁布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则成为土地使用权上市交易的具体规则。

1993年2月14日,中共中央再次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3月2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这个修正案。修正案内容总计9条,主要有: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写进了宪法;用“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来取代“人民公社”;用“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

实践证明,1988年和1993年这两次修宪,对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都发挥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为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自1988年修改起,中国开始采用审议和公布“宪法修正案”,并在宪法正文后使用附录的方式。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的第12条至第17条,对宪法序言有关部分和宪法第5条、第6条、第8条第1款、第11条、第28条进行了修改。这次修宪所涉及问题无论深度和广度以及尖锐程度都超过了对现行宪法的前两次修正。修宪的主要内容有:在序言中写进“邓小平理论”;第5条增加一款: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6条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第8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第11条明确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28条将“反革命的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等等。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次宪法修改,是新中国宪法的第九次修改,也是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这次宪法修改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对宪法所规定的许多重要的制度都做了修改和完善。主要包括13项内容:(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5)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11)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2004年修宪,使中国宪法所确立的指导思想更加科学,使各项宪法制度更趋完善。特别是通过将“人权”写入宪法,使宪法很好地适应了当今世界各国宪法保障人权的总体要求,凸显了宪法在保障人权方面所起到的基础性的法律保障作用,反映了中国宪法自身发展的历史进步性。自此,标志着现代文明国家的民主、法治与人权价值在中国宪法中都得到了肯定,成为中国社会不断有序向前发展的制度动力和力量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