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与伦理
第一节 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
一 知识和价值
我们在之前的社会工作定义中曾经提到过,社会工作既是科学又是一门艺术。称其为艺术是因为:首先,每个案主的具体情况都会不同,对于事件的反应与感受也会不同,因此个案工作者的每次个案都是不完全相同的,没有特定的模板可以遵从;其次,很多时候,个案工作者所使用的技巧、所作出的决策常常基于价值观而非知识。例如:个案工作者之所以推崇“尊重”原则是因为社会工作的价值观认为每个人都有其自身的价值,存在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并且相信每个人都有改变的动力与能力,因此个案工作者发自内心地尊重每位案主,也一直积极倡导案主在个案工作中的参与与自我决定,个案工作者认为这是案主的基本权利。有时在个案工作中,案主所做的决定可能与个案工作者本身的价值观并不相同,但是除非必要(例如案主所做之决定会对其有即时可见的严重伤害),个案工作者还是应该尽力维护案主做决定的权利。
平卡斯和米纳汗(Pincus &Minahan)精确地界定了价值和知识之间的区别:“价值是关于什么东西是对人(人类)合意的或者好的信念、倾向和假定。这种信念的一个例子是:社会有责任帮助每一个人发挥他的最大潜能。它们并非有关世界是怎样的和我们对其知道些什么的断言,而是世界应当如何的认定。既然如此,价值陈述不可能被科学地检验,它们必须作为信仰加以接受。这样,我们把某一价值说成正确的或者错误的仅仅是在它与作为标准使用的特定的信念体系或者伦理规范相联系的意义上而言。相反,我们倾向于作为知识陈述的东西是那些有关能够被证实的世界和人(人类)的观察。一个例子是,在美国,黑人的期望寿命比白人短。当我们把某一科学陈述说成正确的或者错误时,我们所指的是这种断言通过客观地调查所被证实的程度。”[1]
作为社会工作者,对于专业价值的认同度以及专业价值与社会工作者自身价值这两者间的冲突都会影响其从事社会工作专业。在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中,尽管大多数的社会工作者都能按照专业价值观为案主提供服务,但是如果工作者自身的价值观并不认同专业价值观的判断,就会产生很多冲突,令社会工作者困惑其工作的意义以及实施方法,并且会影响社会工作服务的素质。理想的状态是社会工作者可以将专业价值内化为自身价值的一部分,实现两者的协调一致性,这样就不会出现相互冲突的情况。也就是说,社会工作者自身的价值观也是认同专业价值观的,它们两者是一致的,所以遵从社会工作者自身的价值观也即遵从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
二 社会工作专业价值
(一)价值与尊严
1.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每一位案主
社会工作者需要克服的阻碍包括:(1)因案主的社会分层引起的歧视,例如社会工作者对处于社会底层案主的歧视;社会工作者往往在看到染发、打耳钉的青少年时就会不自觉地将他们标签为不良团体等。(2)因案主身体或智力的疾病或缺陷而引发的歧视,例如社会工作者想当然地认为自闭症儿童会伤害其他人而对其特别防备。(3)因案主以往的错误而遭受的歧视,例如社会工作者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防备以及不信任等。
2.社会工作者应接纳每一位案主
接纳主要包括:(1)承认每个人都是不同的,只是不同而无所谓好坏;(2)相信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经历、感受和想法,这些感受和想法的形成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它们现阶段依然在影响着案主看待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方式,当然,接纳并不代表全盘接受,表示赞同或是赞赏;接纳只是代表理解。个案工作者相信案主的表现总有其自身的理由,哪怕这个理由在个案工作者看起来是多么的荒谬与不可理解,但是我们依然会尽量站在案主的角度尝试去理解案主的感受,对案主抱以非批判的态度,即使如此,我们也不敢说可以完全体会案主的感受与想法,毕竟每个人都是十分不同的,但至少我们不会只是站在自己的角度而忽略案主与我们的不同。
3.相对保密原则
对于一个社会工作者而言,保密是最基本的工作道德,也是最基本的工作守则。所谓相对保密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法律要求的或是当案主的行为已明显伤害到他人的利益时,社会工作者是不需遵守保密原则的;在作为教学或是理论目的而进行资料收集时,案主的案例有可能会被作为资料而使用,但是社会工作者隐去案主的基本信息以及特征明显的信息以保护案主的隐私不被侵犯。因此,社会工作的保密原则只是相对保密而无法做到绝对保密,这一点应在个案开始时就对案主有明确、清晰的解释,确保案主了解。
保密的主要方式:(1)案主的姓名及资料应是保密的,如非必要,不应向他人提及;(2)个案工作的会谈过程及内容也应是保密的,除专业需求之外,不应向他人提及;(3)会谈过程不应有除案主和工作者之外的他人存在,如有他人在场,必须事先征得案主同意;(4)会谈的时间安排应考虑到不同案主可能的碰面机会,应注意避免此种情况的出现;(5)会谈过程中如需录音、录像,必须事前征得案主同意。
(二)动力与能力
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观认为:每个人都有改变和发展的愿望并且具备相应的能力,社会工作者应尽全力帮助案主发掘其自身的能力而实现其改变和发展的愿望。人的一生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过程,无论在人生的哪个阶段,改变都是可以发生的。
(三)案主自决
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进行自我选择与决定,这是案主的基本权利,社会工作者应该尊重和鼓励案主自我决定的权利,并应积极促使案主获得最大的机会与能力去决定其生活的方式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社会工作者不应该代替案主解决问题,这样会阻碍案主自身的成长并且有可能让案主对社会工作者产生依赖心理而不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
(四)共性与个性
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认为:人类有一些共同的需求,例如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与爱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等,这些是人们相互理解与帮助的基础;同时每个人也有自己独特的需要,因为每个个体都是不同于他人、独一无二的个体,有着各自不同的经历、感受与想法,即使是同样的需要,他们的表达方式与实现形式也可能不同。正因如此,社会工作者更应坚持个别化原则,尝试从每个案主的角度去感受他们的世界。
第二节 社会工作伦理及中美社会工作伦理守则
一 社会工作伦理的基本含义
社会工作伦理是指社会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系列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它是社会工作者自我约束的规范和行为准则,是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间共信的基础,也是社会工作者与其他专业工作者共信互信的媒介,还是社会人士评价社会工作员工作的参照标准之一。”[2]社会工作伦理以及将其逐条细化制成的伦理守则是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因此社会工作伦理也可以理解为是将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变成为可执行的行为守则,借以约束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一般来说,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即使不完全接受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观也必须遵守伦理守则。这就保证了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基本价值观准则以及其所提供服务的基本素质。
二 美国社会工作的伦理守则[3]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于1996年通过、1999年修订的社会工作人员伦理守则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标准:第一,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伦理责任;第二,社会工作者对同事的伦理责任;第三,社会工作者对工作机构的伦理责任;第四,社会工作者作为专业人员的伦理责任;第五,社会工作者对社会工作专业的伦理责任;第六,社会工作者对全社会的伦理责任。其中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伦理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案主的承诺
社会工作者的首要责任是促进案主的福利。一般而言,案主的利益是最优先的。但是社会工作者对广大社会或特定法律的责任也可能在某些情形下会取代对案主的承诺,而案主也应被这样告知(例如社会工作者被法律要求通报案主虐待小孩或曾威胁要伤害自己或他人的情况)。
(二)自我决定
社会工作者尊重且促进案主的自决权,并协助案主尽力确认和澄清他们的目标。根据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判断,当案主的行动或潜在行动具有严重的、可预见的和立即的危险,会伤害自己或他人时社会工作者可以限制案主的自决权。
(三)告知后同意
(1)社会工作者只应在获得案主适当而有效的告知后同意的专业关系范围内来提供服务,必须以清楚和易懂的语言告知案主服务的目标、服务中有关的风险、由于第三者付费规定而产生的服务限制、相关的费用、合理的选择方案、案主可以拒绝或撤回同意的权利、同意的时间范围等。社会工作者应给案主提问的机会。
(2)如果案主不识字或对实务机构内所使用的基本语言难以理解,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以确保案主的理解。这可能包括提供案主详细的口头说明,或尽可能安排合格的翻译人员。
(3)如果案主缺乏告知后同意的能力,社会工作者应寻求适当的第三者的同意并以案主所能理解的程度告知案主,以保护案主的利益。在这种情形下社会工作者应确认所找的第三者是符合案主的期望和利益的。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必要的步骤增强这些案主提供告知后同意的能力。
(4)如果案主属于非自愿的个案,社会工作者应提供下列信息给案主:服务的本质和内容、案主拒绝服务的权利范围。
(5)如果社会工作者借助电子媒体(如电脑、电话、广播和电视)提供服务,应告知服务接受者这类服务的限制和风险。
(6)社会工作者应在录音、录像或允许第三者旁观之前,得到案主的告知后同意。
(四)能力
(1)社会工作者应仅在自己所受的教育、训练、执照、证书、所受的咨询或被督导的经验,及相关专业经验的范围内提供服务和展现自己。
(2)当社会工作者要在独立的领域提供服务,或使用新的介入技术或取向,应在相当的研习、训练、咨询或接受具备该介入技术或取向的专家督导下才可施行。
(3)在普遍认同的标准尚未建立的新兴实务工作领域中,社会工作者应谨慎地判断,并采取负责的步骤(包括适当的教育、研究、训练、咨询和督导)以确保能胜任这一工作,并能保护案主免受伤害。
(五)文化能力与社会多元
(1)社会工作者必须了解文化及其对人类行为和社会的功能,并认识到存在于所有文化中的力量。
(2)社会工作者应具备对案主文化背景的知识基础,并在提供服务时能展现对案主文化的敏感度,也要能分辨不同人群和文化群体间的差异。
(3)社会工作者应通过教育并致力于了解社会多元化的本质以及关于民族、种族、国籍、肤色、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状况、政治信仰、宗教或身心障碍等问题。
(六)利益冲突
(1)社会工作者应警觉并避免会影响到专业裁量权和公正判断的利益冲突。当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发生时,社会工作者应告知案主,并以案主的利益为优先或尽可能保护案主最大利益的态度来采取必要的步骤解决争端。在某些案例中,有时为了保护案主的利益必须终止专业关系并做适当转介。
(2)社会工作者不应从任何专业关系中获取不当利益或是剥削其他人以得到个人的、宗教的、政治的或是商业的利益。
(3)社会工作者不应与现有或先前的案主产生双重或多重的关系,以避免剥削或可能伤害案主的风险。如果双重或多重关系难以避免,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保护案主,并有责任设定清楚的、适当的及符合文化敏感性的界限(当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产生超过一种以上的关系,不论是专业的、社交的还是商业的关系,即是双重或多重关系。双重或多重关系可能同时存在或接连发生)。
(4)当社会工作者对彼此有关系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人(例如配偶、家庭成员)提供服务时,必须向所有的人澄清谁才是案主,并说明社会工作者对不同个人的专业职责的本质。社会工作者在面对服务对象间的利益冲突,或是必须扮演可能冲突的角色(例如社会工作者被要求在儿童保护个案的争议中做证,或在案主的离婚诉讼程序中做证)时,社会工作者必须向有关人员澄清他们的角色并采取适当行动将利益冲突降到最低。
(七)隐私与保密
(1)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案主的隐私权。除非为提供服务或进行社会工作评估或研究的必要,否则不应诱使案主说出隐私信息。一旦隐私信息提供出来,保密标准就要用上。
(2)社会工作者若要公开这些保密的信息,必须要经过案主确切的同意或是经过合法授权的案主代理人同意。
(3)除非迫于专业理由,否则社会工作者必须对专业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信息加以保密。社会工作者应该严守资料机密,一般例外的情况如下:预防案主或可确认的第三者遭遇严重的、可预见的、立即的伤害时,或是法律或法规要求揭露而不需案主同意。无论如何,社会工作者应公开与达成目标最必要且最少量的保密信息,而且只有与目标直接相关的信息才可以公开暴露。
(4)社会工作者应在公开保密资料前,在可能的情况下告知案主保密资料的公开以及可能产生的结果。不论是社会工作者应法律之要求或是案主同意而公开保密资料均应如此。
(5)社会工作者必须和案主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讨论保密的本质和案主隐私权的限制。社会工作者应与案主讨论在某些情况下保密的信息需要提供出来,以及依法必须解密时对案主可能产生的后果。这项讨论应在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建立专业关系后尽快安排,而且如有必要在专业关系的全程中均可讨论。
(6)当社会工作者给家庭、夫妻或团体提供咨询服务时,社会工作者应与参与者就有关每个成员的保密权利及对他人所分享的机密资料的保密义务达成协议。社会工作者也必须提醒参加家庭、夫妻或团体咨询的成员,社会工作者没有办法保证所有的参与者均能遵守他们的保密协议。
(7)社会工作者应告知参与家庭、夫妻、婚姻或团体咨询的案主有关社会工作者、雇主和机构对于社会工作者在咨询中在其成员间公开机密资料的相关政策。
(8)社会工作者除非获得案主的授权,否则不可泄露咨询机密给付费用的第三者。
(9)除非社会工作者可以确定隐私权能被保障,否则不可以在任何场合讨论咨询机密资料。社会工作者也不可以在公开或半公开的场所,如大堂、接待室、电梯和餐厅等讨论咨询机密资料。
(10)在诉讼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仍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护案主的机密。倘若未经案主同意揭露这些机密或资料会伤害到案主,即使这是法庭的要求或是其他法定代理人的命令,社会工作者也应要求法庭撤回命令,或是尽可能限制命令的范围,要求保持记录是密封的或是使记录在公开调查中不会曝光。
(11)在面对大众媒体时,社会工作者应保护案主的隐私权。
(12)社会工作者应保护案主书面、电子或其他敏感性资料。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可行步骤确保案主的记录存放在安全的处所并确保其他未被授权的人无法接触到这些记录。
(13)社会工作者运用电脑、电子邮件、传真机、电话、电话答录机以及其他电子或电脑科技传送机密资料时,要注意确保其安全性。必须避免在任何可能情况下泄露可供辨识的资料。
(14)社会工作者在转送和清理案主记录时,应保护案主的隐私权,也应符合国家法令规章和社会工作者的执照规范。
(15)社会工作者在面临终止服务、停业或死亡时,应采取可行的防备措施以保护案主的隐私权。
(16)社会工作者为教学与训练目的而讨论到案主时,除非案主同意暴露机密资料,否则不可泄露任何可供辨认的信息。
(17)社会工作者在做咨询而讨论到案主时,除非案主同意或有强制性的需要,否则不可泄露任何可供辨认的信息。
(18)即使案主去世,社会工作者也应以上述一致的标准来保护案主的隐私权。
(八)记录的接近
(1)社会工作者应提供给案主合理地接近与其自身有关的记录的机会。如果案主在看到与自己有关的记录时,可能会有严重的误解或受到伤害,社会工作者应提供适当的协助以向案主解释或给予咨询。只有在有明显的证据显示可能造成案主严重伤害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才可以限制案主取得全部或部分的记录。在案主的档案中必须载明案主对记录查看的要求以及限制案主查看全部或部分资料的理由。
(2)当案主提出接触其记录时,社会工作者必须采取行动保护记录中被提及或被讨论到的其他人的隐私权。
(九)性关系
(1)社会工作者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可以和当前的案主发生自愿同意的或是强迫性的性行为或性接触。
(2)当对案主有可能带来潜在的伤害时,社会工作者不可以与案主的亲属或与案主有亲密个人关系的他人发生性行为或性接触。与案主的亲属或与案主有亲密个人关系的他人发生性关系或性接触可能会伤害案主,也会使社会工作者和案主间难以维持适当的专业界限。社会工作者应负有全部责任去建立一种清楚的、适当的以及符合文化敏感度的关系界限,而不是靠案主、案主的亲属或是与案主有亲密个人关系的人来负这样的责任。
(3)社会工作者不可以和以前的案主发生性行为或性接触,以免潜在地对案主产生伤害。如果社会工作者的行为违背了这项禁令或是声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那么是社会工作者而不是案主,负有完全的责任证明先前的案主并未遭受到有意或无意的剥削、强制或操纵。
(4)社会工作者不可以对以前曾与自己有性关系的个人提供临床服务。对先前的性伴侣提供临床服务有可能会对其产生伤害并使得社会工作者与个案之间难以维持适当的专业界限。
(十)肢体接触
如果肢体接触的结果有可能对案主产生心理上的伤害(例如轻抱怀里或抚爱案主),社会工作者不应与案主有肢体的接触。社会工作者在与案主有适当的肢体接触时,有责任设定一个清楚的、适当的和具有文化敏感度的界限以约束类似的肢体接触。
(十一)性骚扰
社会工作者不准对案主性骚扰。性骚扰包括性的示好、性的诱惑、要求性行为以及其他含有性本质的语言或肢体的接触。
(十二)诽谤的语言
社会工作者在与案主沟通或提及案主的文字或语言中,不应使用诽谤的语言。社会工作者在与案主沟通或提及案主时,均应使用正确且尊重的语言。
(十三)服务的付费
(1)对于服务费用的决定,社会工作者应确保收费的价格是公平的、合理的并且相当于所提供的服务,也要考虑案主的承受能力。
(2)社会工作者应避免接受案主的礼物或服务以作为专业服务的报酬。交易(特别是牵涉到服务的交易)制造了社会工作者与案主间潜在的利益冲突、剥削及不适当的关系界限。社会工作者只有在极其有限的情况下才可去探索和从事这类交易。社会工作者在接受案主的礼物或服务以作为服务的报酬时,其负有完全的责任以表明这项安排不会伤害到案主或专业关系。
(3)社会工作者经由雇主或机构的安排为案主提供服务时,不应请求私人的费用或其他报酬。
(十四)缺乏决定能力的案主
当社会工作者必须代理无决定能力的案主时,应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障案主的利益和权利。
(十五)服务的中断
社会工作者在面临如服务缺乏、搬迁、疾病、身心障碍或是死亡而导致的服务中断时,应尽合理的努力来确保服务的延续。
(十六)服务的终止
(1)当服务与专业关系不再有需要或其不再符合案主需要或利益时,社会工作者应终止对案主的服务以及专业关系。
(2)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合理的步骤以避免对仍有需要的案主终止其服务。社会工作者只有在非同寻常的情况下才可仓促地撤回服务,并要审慎思考各项因素,使得负面影响减至最低。社会工作者应协助适当的安排以延续必要的服务。
(3)在付费服务的机构中,如果社会工作者事先曾与案主有清楚的财务合约说明,如果案主没有对自己或他人有立即的危险以及如果曾与案主说明和讨论未付款所造成的临床上与其他的后果,则社会工作者可以终止对逾期未付款的案主的服务。
(4)社会工作者不应为了与案主建立社会的、经济的或是性的关系而终止其服务。
(5)当社会工作者预备终止或中断对案主的服务时,应立即通知案主并且依照案主的需求和意愿寻求服务的转案、转介或延续服务。
(6)社会工作者如果要离开受雇机构,应该告知案主适当选择延续服务以及这些选择的优点与风险。
三 中国社会工作者守则[4]
(一)总则
中国社会工作者继承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世界各国社会工作发展的文明成果,高举人道主义旗帜,以促进社会稳定和全面进步为己任。中国社会工作者通过本职工作,提倡社会互助,调节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改善人际关系,为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建设服务。
(二)职业道德
(1)热爱社会工作,忠于职守,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满足社会成员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合理要求而努力工作,并不因出身、种族、性别、年龄、信仰、社会经济地位或社会贡献不同而有所区别。
(3)尊重人、关心人、帮助人。为保障包括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在内的人权而努力。注意维护工作对象的隐私和其他应予保密的权利。
(4)同工作对象保持密切联系,主动了解他们的需要,切实为之排忧解难。
(5)树立正确的服务目标,以关怀的态度,为工作对象困难问题的预防和解决以及其福利要求提供有效的服务。
(6)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三)专业修养
(1)确立正确的社会工作价值观和为专业献身的精神。
(2)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专业服务质量。
(3)通过参加专业培训和进修,努力实现专业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效能。
(4)运用专业的理论知识与方法技能,帮助社会成员改进和完善社会生活方式,不断提高生活质量,以利于民族素质的提高。
(5)从广大群众的集体力量和创造精神中吸取专业营养,促进专业的发展与创新。
(四)工作规范
(1)重视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社会成员的困难和疾苦,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帮助他们摆脱困境。通过不断的调查研究,提高社会工作的服务水平。
(2)对待工作对象,应平易近人、热情谦和,注意沟通,建立互相信赖的关系,努力满足他们各种正当的要求,并帮助他们在心理和精神等方面获得平衡。
(3)对待同行,应互相尊重、平等竞争、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在业务上,诚意合作,遇有问题时,互相探讨,坦诚交换意见,或善意地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以促进专业水平、工作效率和服务效能的提高。
(4)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方面反映社会成员需要社会工作解决的问题,以及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向社会成员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政策、方针和法规,鼓励和组织社会成员积极参与社会事务。
(6)对待组织和领导,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动献计献策,提供咨询意见,并自觉服从决定,遵守纪律,维护集体荣誉,努力使领导和单位的计划实施获得最佳效果,圆满完成社会工作的各项任务。
第三节 社会工作伦理冲突
作为社会工作者,如果你的案主说自己患有艾滋病,但不希望他的女友知道,你会否遵守保密原则不将消息告知其女友?如果这样做,是否伤害到了其女友的权益?案主的隐私权和案主女友的生命安全,你认为哪个更重要?
作为社会工作者,如果在你开展的小组中,大多数组员达成一致意见要将其中一位组员开除出组,你是否会同意?既然所有的小组成员都是你的服务对象,那么,那位有可能被开除出组的组员和小组其他组员的利益之间,哪个更重要?是否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并且有些案主总会处于少数群体,他们的利益可以怎样实现?
作为社会工作者,如果你发现你所在的社区中,有一个自发组成的青少年团体会为社区提供安全巡逻工作以及教社区的孩子玩轮滑,但是这个团体却在向社区的商户强制勒索“保护费”,这时商户向你求助,希望可以摆脱这一团体的勒索,而其他社区居民却很欢迎这一团体,你会如何应对这一情况?社区的安全、孩子喜欢的轮滑和商户的利益之间是否有冲突?该如何处理?
上述种种情况,每一位社会工作者都可能在工作中遇到过,甚至每天都在面对着各种各样类似的困境。这些困境的产生往往是因为我们所要遵循的数个不同的社会工作伦理之间发生了冲突,如果遵守其中一部分可能就意味着违反另外一部分。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社会工作伦理冲突。
在遇到类似伦理冲突时,应如何解决?很多学者试着给这些原则排出了次序,把它们按照最重要和最不重要排列出等级并制定出相应的优先原则,当有两个或者更多的伦理原则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该先满足高一级原则的要求再满足低一级的原则。当然,所有的伦理原则都有其重要性,并且这种优先原则指南只是一种指导性工具,不应盲目使用。
这里我们会尝试列出被普遍接受的伦理原则排序方式,并对这几个原则做详细的说明。
伦理原则排序等级指南[5]
伦理原则1 保护生命
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人,既包括服务对象的生命,也包括所有其他人的生命。这一原则高于所有其他原则。
鉴于这一原则,之前提到社会工作者如果遇到案主身患艾滋病而不愿意告知其女友时,在一般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应该优先保护该女友的生命安全,除非确认案主的不告知不会影响其女友的生命安全,否则还是应该考虑用适当的方式告知其女友,当然,社会工作者如果能够鼓励案主自己说出来会更好。
伦理原则2 平等与差别平等
这一原则提出所有的人在相同的条件下应该得到同样的对待,即同等情况下有权得到平等对待。同时,如果不平等与有待解决的问题有关,不同情况的人应该有权得到区别对待。有些时候,不平等对待的益处大于平等对待的益处,或者不平等对待会推动更多的平等对待时,采用差别平等原则就是正当的。[6]
鉴于这一原则,之前提到小组中有成员可能会被开除出组,你会怎么做?如果笔者是社会工作者,可能会先查明原因,然后和全体组员一起讨论除了将这位组员开除出组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的解决办法,也会鼓励这位组员表述自己的意见。除非必要,笔者是不太会赞成将组员用这种“公投”的方式开除出组的。每个人都是不一样的,当一个人和其他所有人都不一样时,就势必要被排斥吗?小组其他成员如果习惯了使用这种简便易行的“公投”方法,会否以大多数为名就可以随意侵犯其他少数人的权益呢?不一样就一定是不好吗?将这个小组成员开除出组,小组就会因此而变得完美吗?笔者觉得如果能借此机会让小组成员试着体会、了解别人的不同,体谅别人的感受,可能会更好。
伦理原则3 自主和自由
在社会工作者的实际工作过程中应当注重培养案主的自决、自主、独立和自由。当然,尽管自由高度重要,也不能超越个人自身或他人的生命权或生存权而存在。一个人无权基于自己有自主决定权而决定伤害自己或者他人。当有人要这样做时,社会工作者有义务加以干涉,因为,“伦理原则1”要比这一原则有优先权[7]。
伦理原则4 最少伤害
这一原则认为,当面临的困境有造成伤害的可能性时,社会工作者应该避免或防止这样的伤害。当不可避免会伤害到与问题有牵连的一方或另一方时,社会工作者应该永远选择造成的伤害最小、带来的永久性伤害最少和伤害最容易弥补的方案。如果已经造成了伤害,社会工作者就应该尽一切可能弥补伤害。[8]
鉴于这一原则,之前提到社区中的自发青少年团体,虽然会为社区做很多好事,却会勒索社区的商户,收取“保护费”。如果没有这一团体的安全巡逻,社区的安全可能会受到损害;但是收取“保护费”又伤害到了商户的利益甚至其他方面。笔者觉得作为社会工作者,这时应该先调查商户对于收取保护费的看法,是觉得利益受损还是有更多的感受,比如感觉受到威胁或是会觉得恐慌害怕等。同时也应该调查社区居民对于该团体提供服务的感受,居民是否觉得该服务是不可缺少的?在此基础上,应该动员全体居民讨论是否可以通过居民自愿捐赠的方式成立一个基金会以对这类团体提供资金支持,或是为该团体现阶段的社区服务付费,并且规范这类团体的行为等。
伦理原则5 生活质量
社会工作者所选择的方案应该推动个人以及社区公众有更好的生活质量。这种情况在临终关怀的个案中比较常见,例如有些案主会选择放弃治疗,希望可以利用剩下的时间完成自己的心愿或是安静地在自己家中度过等,但是常常遭到家人的反对。从家人的角度而言,持续的治疗就是一种希望,至少可以最大限度地延长案主的生命;但是对于这些案主而言,在生命的最后时刻,生命的质量或许远远比长度更有意义,有尊严的、无遗憾的、平静地离开是他们最希望的结果。一般而言,社会工作者在确认了案主的真实意图并与案主讨论过可能的结果之后,如果案主坚持自己的选择,社会工作者还是应该尊重案主的选择并尽可能地帮助案主提升其生活质量。
伦理原则6 隐私和保密
社会工作者有责任保护案主的隐私,社会工作的介入过程、案主的基本信息和谈话内容等均需保密。但是,社会工作的保密原则只能是相对保密而非绝对保密。当案主的谈话内容涉及法律要求不可保密时,或当案主有明显的伤害他人意图时,因为“伦理原则1 生命原则”是更高级别的原则,保密原则是可能被违反的。同时,社会工作专业的传承、社会工作者的教育与培训、社会工作专业的理论建构,社会工作专业技能的学习等内容均需建立在社会工作实务的基础上,如果社会工作者对社会工作实务过程完全保密,就无法为他人提供借鉴。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注意隐藏案主的个人信息以及一些可供辨认的指向性信息,以保护案主的隐私。
伦理原则7 真诚和毫无保留地公开信息
社会工作者的实际工作与价值观决定他应该讲实话、能向案主提供充分的信息,因为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相互的真诚与信任是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基础。社会工作者期望可以以自身的真诚为表率,换取案主相应的信任与真诚。
[1]Pincus,A.,A.Minahan,Social Work Practice:Model and Method,Itasca,IL:Peacock,1979,p.38.
[2]陈志霞:《个案社会工作》,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
[3]此部分内容引自陈志霞《个案社会工作》,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7—55页。
[4]此部分内容引自http:/ / wenku.baidu.com/ view /3370cced172ded630b1cb6bb.html。
[5]参见拉尔夫•多戈夫《社会工作伦理——实务工作指南》,隋玉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9—61页。
[6]Frankena,W.K.,Ethics(2nded.),Englewood Cliffs,NI:Prentice-H.,p.52.
[7]拉尔夫•多戈夫等:《社会工作伦理——实务工作指南》,隋玉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0页。
[8]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