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贫困与反贫困的产权分析方法[1]
第一节 贫困的权利分析:贫困与权利失败
一 给定体制下的权利关系
权利关系由体制决定,给定体制就给定了权利关系。阿玛蒂亚·森是对贫困权利关系进行探讨的开先河者,他分析了私人所有制市场经济中典型的权利关系。
阿玛蒂亚·森认为,给定私人所有制的市场经济,就给定了人们所公认的权利关系。包括:以贸易为基础的权利、以生产为基础的权利、自己劳动的权利、继承和转移权利。上述权利因为所有制关系不同而存在很大差异,而所有制关系恰恰是决定经济体制性质的最重要的变量。因此,上述权利关系虽然是私人所有制市场经济下公认的权利关系,但是在以公有制为特征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上述权利关系未必成立;同样,对于虽然同样以私人所有制为特征,但是处于封建农奴和殖民地经济的社会而言,上述权利关系也不能成立。因此,对权利关系的探讨,必须在给定的体制框架下进行才有意义。
阿玛蒂亚·森认为,在私人所有制市场经济下,权利关系中的各项权利能够实现的关键是交换权利。因为市场的本质就是交换,如果能够成功地将自己拥有的商品交换出去,并购买到自己想要的另一组商品,那么,交换权利就得到了实现。如果给定一个人的所有权组合(包括劳动力),交换权利受到就业可能性及待遇、财产转让收入及满足需求的花费水平、使用自身劳动力及配置其他资源的产出可能性、生产成本与销售水平、有权享受的社会保障福利与承担税金五大因素的影响。很显然,五大因素影响的交换权利内容可以归结为三点:一是劳动者将自己的劳动力交换出去的权利是否能够顺利实现;二是劳动者将自己的财产和生产出来的产品交换出去的权利是否能够顺利实现;三是劳动者将自己的劳动力、财产和生产出来的产品交换出去以后,换回来的财富或者产品能否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生产方式通过实现以生产为基础的权利,进而影响到交换权利的实现。生产方式不同,劳动者的脆弱性就不同,自然交换权利就存在明显差异。比如在农业生产中,雇工和分成佃农的脆弱性在不同的冲击下,呈现不同的脆弱性,交换权利关系也在变化。比如遭遇自然灾害部分摧毁了庄稼,雇工可能因为灾后补种而得到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提高交换权利;而分成佃农则因为本季收成减少以及补种成本支出提高而降低了交换权利。相反,在正常年景,大多数情况下雇工交换劳动获得的收入要低于分成佃农的收益,因此交换权利处于相对劣势。当然,这种收益分配方式的差异是必然的,因为相对于雇工,分成佃农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农作物整个生产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所有风险。再比如,同样是农场雇工,以货币工资支付劳动报酬和以实物工资支付报酬,在不同的条件下,也具有不同的脆弱性。仅以市场条件来看,如果没有通货膨胀,那么,以货币工资结算的雇工更容易实现其交换权利;相反,如果存在明显的通货膨胀,尤其是食品价格相对其他商品价格大幅上涨,那么,以实物工资结算的雇工更容易实现其交换权利,而以货币工资结算的雇工则会因物价大幅上涨而导致交换权利失败。因此,即使在同一体制下,由于外部冲击不同,交换权利的脆弱性也大相径庭。这意味着对贫困人口交换权利的分析,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展开,而不能一概而论。
最低限度的交换权利由社会保障和就业可能性确定。对于没有财产性收入的大多数劳动者而言,如果处于就业状态,那表明他至少成功地实现了其劳动力的交换权利。但是,如果一旦失去工作,社会保障系统就十分必要。因此,对于穷人的交换权利实现问题:要么提供工作,要么提供保障。
交换权利的实现还依赖于分配原则。阿玛蒂亚·森以粮食供给与饥饿为题探讨了该问题。相关研究表明,除了非洲的部分地区以外,粮食供给的增加已经相当于或者快于人口的增长,但是,饥饿并没有消除。这是因为挨饿的人群交换权利失败所致。因此,在阿玛蒂亚·森看来,“如果说食物供给本身对饥饿现象的普遍存在有什么影响的话,其影响也可以被认为是通过权利关系而发生的。如果这个世界上有八分之一的人正在遭受饥饿,那么这是他们未能获得充分的食物权利的结果,并不直接涉及物质的食物供给问题”[2](阿玛蒂亚·森,2001)。森认为我们由于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往往只考虑到实际中存在什么,而完全忽略了是谁控制这些东西。宣称这种“只关注食物相对于人口的比率是十分幼稚的,这一幼稚的方法在过去几个世纪中一直起着混淆是非的作用,并且扭曲了以往的反饥荒政策。直到今天,它仍在严重困扰着人们对于这些政策的研究”(阿玛蒂亚·森,2001)[3]。为了扭转这种传统思维方式的不利影响,对饥饿和贫困的分析需要应用权利方法。
二 权利失败导致贫困
森对权利失败的分析从对贫困最极端的现象——饥饿和饥荒——出发。该方法重视人们“通过社会现有的合法手段支配事物的能力。这些手段包括生产机会、交易机会、国家赋予的权利以及其他获得食物的方法。一个人之所以挨饿,要么是因为他没有支配足够食物的能力;要么是因为他拒绝使用这种能力”[4](阿玛蒂亚·森,2001)。很显然,权利分析方法只讨论前者,不关注后者。阿玛蒂亚·森对权利分析方法的说明采用了主流经济学范式,通过定义Ei——一个社会中第i人的权利集合、Si——饥饿资源禀赋集,即如果满足第i人最低需求的资源和交换权利集合为Ei时,当他无权得到Ei中的任何一个资源或者权利时,就进入Si集合,即该集合里的资源禀赋组合,所对应的交换权利集合不包括能够满足他最低需求的商品组合。直观地说,如果第i个人的禀赋与权利组合落在Ei集合,则他不会遭遇权利失败导致的食物匮乏或者贫困;相反,如果第i个人的禀赋与权利组合落在Si集合,则他就会遭遇权利失败导致的食物匮乏或者贫困。根据前面对权利关系的分析,很显然,权利主要表现为交换权利失败。导致交换权利失败的可能原因包括:因出售生产资料导致资源禀赋减少、因为必需品(比如食品)价格上涨、因经济波动而失去工作、因为通货膨胀使得货币工资跑不过物价、因为所在行业资源价格相对上涨等。根据交换权利失败的类型,可以将之区分为直接权利失败和间接权利失败。前者是指可供自己直接消费的商品减少;后者是指可以通过贸易获得的商品减少了。对于大多数以农业谋生的贫困人口而言,可能会同时经历两种情形:比如因为减产,不仅减少了自己消费的商品数量,而且也减少了拿到市场上交换的商品数量。
在强调权利分析方法对于饥荒的重要性以及适用于贫困分析的一般性以外,阿玛蒂亚·森也指出了权利分析方法存在的缺陷:第一,权利不容易被清晰界定。根据科斯定理和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界定的清晰程度取决于界定产权和实施产权的交易费用。如果仅仅使用语言或者法律条文清晰地界定产权,难度很小;但是,产权能否被清晰界定,更多地取决于产权实施的交易费用。如果实施产权的交易费用很高,即使三令五申,该产权也不能实施,如果非要实施,则必须以高交易费用为代价。比如,对于大学图书馆的学习座位,完全可以在文字意义上清晰地界定,但是要实施起来却难度很大。相反,对于一些没有明确界定的产权,如果实施者觉得成本很低,产权就会逐步被清晰地界定。也正是从这样一个意义上,巴泽尔强调产权具有公共域。解决权利不容易被清晰界定的方法是关注权利内容的变化,而不是纠缠于对权利的精确描述。第二,权利方法强调既定法律框架中的权利,不适用于非法手段对权利的侵害,比如掠夺或者抢劫。因此,如果当大面积的饥荒或者贫困发生时,同时期又没有不合法的事件导致前述结果时,可以认为,“事实上,法律力量所维护的是违背饥饿者需求的所有权”[5](阿玛蒂亚·森,2001)。第三,人们的实际消费水平低于其权利所允许的水平可能有其他原因,比如无知、传统的饮食习惯等。由于我们关注的是权利,因此,这些非权利的因素被忽略了。事实上,这一点在其他贫困研究理论得到了补充和强调,比如贫困文化和能力贫困,就对权利以外的这些因素进行了重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