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业巨灾
巨灾在全球范围内高频率发生及其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使巨灾风险管理研究及实践应运而生。但长期以来,有一个被人忽视的基本问题,那就是巨灾临界值度量和数量刻画得还不明确,划分的标准不一,差异比较大。研究巨灾临界值的度量和数量刻画为巨灾风险管理特别是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业务提供支撑,为政府设立巨灾的管理体制、探寻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提供依据。本书通过对农业巨灾临界值度量及其数量刻画进行实证研究,明确农业巨灾标准,推动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发展。
一 巨灾标准历史研究
尽管国内外很早就开展了巨灾的研究,但对巨灾至今还没有统一的度量标准,各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甚至同一时期不同的学者和保险公司对巨灾度量和数量刻画存在很大的差异。
1.定性研究
(1)因果说。Gilbert(1998)提出巨灾是外部作用的结果,极端的更认为巨灾是上帝的行为,也是社会发展进程的必然结果,是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回报,巨灾使人类遭到经济与人员损失只是上帝行为的牺牲品。Y.M.Ermoliev、T.Y.Ermolieva和G.J.Macdonald等(2000)从结果角度提出巨灾是指对不同区域产生影响,且在时空上交互作用导致重大损失的事件。
(2)综合说。Anthony Oliver-Smith(1998)将巨灾视为各种因素,如地理、气候、人口以及经济等演变过程中相互作用的结果,对已形成的状态,如个人或企业的相对满意和社会制度、社会物质存在等产生负结果的事件。T.L.Murlidharan(2003)将巨灾视为一次低概率、高损失的事件,不仅指经济损失也指人员损失,对地区资源和社会经济过程产生制约作用,使贫穷国家被迫举债或减少储蓄进行灾后建设。Murlidharan将巨灾潜在的损失划分为3种:直接存量损失、间接的收入损失和次要的产量损失。
2.定量研究
J.David Cummins、Neil Doherty和Anita Lo等(2001)提出,巨灾就是每次给保险业带来超过100亿美元的损失事件,美国学者T.L.Murlidharan(2001)将灾害损失与GDP的比例对灾害临界值进行度量和数量刻画,认为其经济损失大于GDP的1‰以上即为巨灾。各个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标准,比如标准普尔(1999)巨灾标准是导致保险损失超过500万美元。美国保险服务局(ISO)认为巨灾是“导致财产直接保险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事件”。Swiss Re-insurance Company把损失超过6600万美元以上称为巨灾。
国内早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自然灾害灾度的研究方面,1988年,马宗晋、李闽峰等以双因子判定为分级标准即人口死亡数和社会财产损失值,将灾害分为微灾、小灾、中灾、大灾、特大灾(死亡人数1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亿元以上,后来有不少学者直接称之为巨灾) 5个等级,其中大灾指死亡人数达1万至10万人、直接经济损失在10亿元至100亿元之间,特大灾指死亡人数1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亿元以上,后来被不少学者认定为巨灾。灾度等级划分也存在界限不清的情况,人口死亡数和社会财产损失值两个标准同时达到构成巨灾还是达到一个标准即可认定巨灾;灾度等级判别方法也不适用于所有灾种的灾度等级界定,对此,多名学者提出改进标准。于庆东(1993)提出圆弧判别方法;冯利华(1993)提出规范化指数定量计算方法;冯志泽等(1994)根据3个因子计算出灾害指数改进算法,改进的灾害等级划分定量更加完善,但依然存在着模糊性。
也有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巨灾临界值度量和数量刻画方面。张林源(1996)认为巨灾的界定应考虑人口密度、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认为巨灾专指级别最高或接近最高级别的各种自然灾害,但提出发生在不同区域的巨灾应有不同标准。汤爱平等(1999)将区域划分为国家、省(市)和县(市)三级,以灾害损失占GDP的比例以及重大伤亡人数百分比为标准进行界定,具体三级标准见表2-1。冯乃突(2000)提出了与马宗晋、李闽峰等人提出的双因子判定相似的标准,即巨灾具有两个标准:人口直接死亡逾万人和直接经济损失亿元以上。代博洋、李志强等(2009)依据物元理论将可拓学算法引入自然灾害损失等级划分,建立了基于物元理论的自然灾害损失等级划分模型,灾度物元模型的灾害等级划分标准见表2-2,成为灾度等级评估方法的一种补充,并与双因子判定算法、圆弧判别方法、灾害指数改进算法互为验证。
表2-1 灾害等级划分标准
资料来源:汤爱平、谢礼立、陶夏新等:《自然灾害的概念、等级》,《自然灾害学报》1999年第3期。
表2-2 物元模型的灾度等级划分标准
续表
注:人口死亡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值每降低一个数量级,相应降低一个灾度,对这两项指标分别取以10为底的对数,分别记为lgc1和lgc2(c2以万元为单位),则相应的指标换算为自然数1、2、3、4。
此外,国内不少学者对我国地震、水灾、台风等自然灾害运用灰色聚类分析法、模糊分析法、综合分析法等方法进行了灾度研究(杨仕升,1997;孙秀玲,2006),提出了灾度度量方法和分级类型,并且进行了实证研究,丰富了我国自然灾害临界值的度量和数量刻画研究。
在我国政府的巨灾管理实践过程中,1993年初,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自然灾害综合研究组借鉴日本、美国抗灾管理过程中的等级划分标准,利用国内学者们提出的各种自然灾害分级的研究成果,在对我国减灾40年经验和气象、海洋、洪水、地震等7大类24种主要自然灾害的大量历史资料综合分析基础上,把自然灾害划分为5级,即由中央管理的特大自然灾害(一级灾害)和重大灾害(二级灾害)、严重灾害(三级灾害)、较重灾害(四级灾害)和较轻灾害(五级灾害)。针对国家、省(市)和县(市)三级区域,确定巨灾的基本标准见表2-3。
表2-3 国家、省(市)和县(市)三级区域巨灾标准
此外,我国民政部门也采用将自然灾害根据具体损失情况划分为小灾、中灾、大灾和特大灾四个等级的等级分类方法。
二 农业巨灾标准分析
综合国内外对巨灾临界值度量和数量刻画理论和实践,不难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巨灾具有小概率特征
设P是灾害发生的概率,SL是一次灾害发生所产生的损失,Li是灾害发生概率为Pi时所产生的损失。根据期望值理论和古典风险理论,可以进行如下推导:
只有当E(P)≤Pi且E(L)≥E(Li)时,即发生概率小于预期的灾害性事件,我们才能把它定义为巨灾。
2.巨灾是大损失的事件
对于巨灾是个大损失事件,国内外理论研究和实践部门都没有什么异议,问题是大损失事件到底是多大才为巨灾,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判断标准各不相同,有的国家用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衡量,有的国家用综合经济损失进行衡量,有的国家用灾种等级进行衡量。
3.巨灾是一个相对事件
(1)巨灾是相对于一般性灾害的事件,也就是说相对于损失较小的一般性灾害而言,巨灾是一次性损失较大的事件。
(2)巨灾是相对于受灾主体承受能力的事件。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巨灾的划分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即使同一国家或地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巨灾的划分标准也会发生变化,比如我国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划分标准和现在的划分标准就存在很大的差异。
(3)从不同的主体出发,巨灾的度量和数量刻画不尽相同。保险公司对巨灾风险进行度量和刻画,以往很长一段时间采用的经典高斯模型明显低估了巨灾损失的风险。70年代中期以来,基于极值理论(Extreme Value Theory)发展起来的一些新方法和技巧为我们准确描述和预测极值事件提供了新的视角,但该方法是基于保险公司保险损失的厚尾分布进行度量和数量刻画。从国家层面对巨灾进行度量和数量刻画更多倾向于使用GDP等指标与灾害损失进行比较。目前还没有从受灾农户出发进行巨灾的度量和数量刻画。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推导出这样的结论:所谓巨灾就是指小概率发生且一次灾害损失大于预期、累计灾害损失超过承受客体(主要有受灾人、保险人和政府)承受能力的事件。
三 农业巨灾标准
基于前面分析,巨灾具有相对性,因此农业巨灾也具有相对性,尤其是对常见的农业灾害而言是相对的。农业巨灾的特点从表2-4中通过与常见性农业灾害对比可以清楚地看到。
表2-4 农业巨灾与常见性农业灾害
1.一般农业灾害和农业巨灾临界值度量
一般农业灾害和农业巨灾临界值(A)的确定,是农业巨灾度量和数量刻画的关键要素之一,本书在参考国内外的通行做法的基础上,采用专家咨询法,分别从农业巨灾承灾农户、农业保险公司、政府三方面的客体进行界定。本次调查选取了250个国内外权威人士和典型代表,其样本分布情况如表2-5所示:
表2-5 一般农业灾害和农业巨灾临界值(A)调查样本情况
续表
如上研究所述,农业巨灾临界值(A)是一个相对概念,本书从承灾农户、农业保险公司、政府三个方面对农业巨灾临界值(A)进度度量和数量刻画。
其中:
基于承灾农户的巨灾临界值,其中,Fs(s)为一次性灾害承灾农户灾害累计损失,Tc为承灾农户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存款、应收账款和预期收益等。
基于保险公司的巨灾临界值,其中,Fs(s)为一次性灾害保险公司灾害累计损失,Tc为保险公司赔付能力,包括总资产、总准备金等。
基于政府的巨灾临界值,其中,Fs(s)为一次性灾害政府管辖区域内灾害累计损失,GDP为当年政府管辖区域内国民生产总值。
根据231份有效样本的调研数据,采用求集中度的均值方法,分别从承灾农户、农业保险公司、政府三个方面对农业巨灾临界值(A)进行分析,其结果如表2-6所示。
表2-6 一般农业灾害和农业巨灾临界值(A)度量和数量刻画
2.基于不同受灾客体的农业巨灾临界值度量和数量刻画
下面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按照三个不同的客体来进行临界值度量和数量刻画。
(1)基于承灾农户的巨灾临界值度量和数量刻画。以我们调研的30家典型农户为例,其平均总资产为81600元,其中固定资产、存款、应收账款和预期收益分别为51400元、13460元、1240元和15500元,按照承灾农户的巨灾度量标准,农业巨灾为发生一次灾害累计损失超过40800元(81600×50%)的农业灾害。
(2)基于经营农业保险的经纪公司的农业巨灾临界值度量和数量刻画。目前,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越来越多,但主要是地方特别是省级农业保险公司居多,多为区域性的保险公司,也有部分跨区域的保险公司开始涉足农业保险,但总体实力不够,承保能力十分有限。以安徽国元农业保险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2008年成立,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服务“三农”为重点,实行农业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并存发展的模式。到2012年年底,公司总资产为2.807亿元,巨灾风险总准备金为1.91亿元。对于安徽国元农业保险有限公司来说,如果一次农业灾害累计损失大于1.4151亿元(4.717×30%)的就可以称为农业巨灾。
(3)基于政府的农业巨灾临界值度量和数量刻画。根据基于政府的巨灾临界值度量方法,把一次性农业灾害累计损失超过当年GDP的1‰定性为农业巨灾,该标准也是国际认可的巨灾标准(T.L.Murlidharan,2001)。以2011年河南省为例,2011年河南省的GDP是21165亿元,如果发生一次性农业灾害累计损失超过21.165亿元便可以称为农业巨灾,否则就是一般性农业灾害。该视角可以适用于农业巨灾宏观研究,本书就按照这个标准,展开我国农业巨灾损失、经济发展影响、风险分散组合拟合分析等研究。
四 结论
目前,国内外对巨灾风险的定性度量难以准确描述,为巨灾风险管理中的经营者如管理者、投保人和保险人带来较大麻烦。巨灾绝对临界值的度量标准难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变化。本书试图探讨一种相对值的度量标准对巨灾进行数量刻画,认为农业巨灾就是指小概率发生且一次灾害损失大于预期、累计灾害损失超过承受客体(主要有承灾农户、农业保险公司和政府)承受能力的事件。综合国内外通行做法,采用专家咨询法,在调研231个有效样本后认为,基于承灾农户、农业保险公司和政府的农业巨灾度量标准分别是一次性灾害累计损失超过其总资产、赔付能力和GDP的50%、30%和1‰,否则就是一般性农业灾害。
农业巨灾的相对临界值度量标准,不仅仅明确了一般性灾害和巨灾的区别,更重要的是给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包括管理体制、管理政策、风险分散技术和手段、风险产品及衍生品开发等)提供了依据,以便更加有效地提升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