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税收事关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是国家经济命脉的主要依靠。通过税收可以了解一国经济、政治、文化及政府行为的各个方面。正如熊彼特所说:“公共财政无疑是观察一国社会的最好的起始点之一,一国国民的思想、文化、社会结构和政府的政策行为等都在它的财政史中得到体现。”[1]由此可见,对一国公共财政或是税制的研究可以说是研究一国经济、政治等方面必不可少的环节。因为财税问题是现代民族国家的核心问题,“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2]而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进行工业化并实现现代化的国家,因此,税制对英国的现代化进程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正如马克思所言:“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同一个概念。”[3]在英国的现代化进程中,税收可以说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政府从国民手中取得税收的回报是要为国民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公共产品,而国民失去的则是让渡一部分税收。如此说来,政府与本国国民之间的税收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因此,有人民的同意始有私有财产的转移。国民对其私有财产让渡的同意,也就成为国家征税权的根源。正因如此,政府取得的所有财政收入从根本上都必须经过全体人民的同意,政府所有支出都必须依据全体人民的意愿来安排。[4]即所谓英国税制中的“公共利益”“共同同意”和“共同需要”原则。为了维护国民的公共利益和公共权力,政府就需要向国民征收税款。正如托克维尔所言:“公共事务几乎没有一项不是产生于捐税,或导致捐税”[5]。坂入长太郎亦言:“赋税是作为公共团体事务设施的一般报偿,根据一般的原则和标准,按公共团体单位方所规定的方法,以其主权为基础,强制地向个人征收赋课物。”[6]在英国税制的变迁过程中,英国税制始终未曾放弃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这种“契约”规定。
回顾英国税制现代化的历程,可见其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化:第一阶段,中世纪时期的“王室财政”体制。[7]中世纪时期,英国国王的收入主要来自王室领地和各种封建特权收入,因为中世纪时期国王的开支主要是王室行政开支,所用并不多。所以,其收入基本能够满足其开支的需求。因此,中世纪时期,英国赋税征收并不多见,若有,大多也只是在紧急情况下(主要指战争)开征。因此,中世纪时期英国的赋税多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一旦战争结束,此前开征的赋税即停止征收。由此,中世纪时期的英国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共财政,那时国家的主要开支是王室的消费。所以,中世纪时期英国主要奉行国王“靠自己过活”的税制理论。[8]第二阶段,近代公共财政体制得以确立。进入近代以来,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政府开支的扩大及对外战争的进行,中世纪时期的赋税理论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尤其是1688年“光荣革命”后至18世纪末,议会在理论上掌握了赋税大权,“他们手里捏着扎紧国王钱袋的那根绳子”。“那根绳子”就是议会的批税权。[9]此时,英国国王的“家计财政”逐渐消亡,国家“公共财政”得以建立。英国逐步建立起了近代公共财政体制。其税制理论奉行重商主义税制理论及古典政治经济学税制理论;税制在结构上以间接税为主;在赋税用途上,18世纪英国的赋税多用于战争,同时还有一小部分用于社会救济、惠农等。第三阶段,英国税制开始向“建设性”税制阶段过渡并最终实现。拿破仑战争结束后,英国战时税制开始调整,英国政府在经历了多次犹豫之后,直至19世纪70年代后,英国在税制理论上放弃了此前的古典政治经济学税制理论,开始奉行主张国家干预的新古典政治经济学税制理论。在税制结构上,英国此前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逐渐被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所代替。在赋税的用途上,1870年后,因为英国出现了失业、贫困、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等社会问题,主张用税收手段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设性税制理论”出台并付诸实践。1908年的《养老金法案》及1911年的《国民保险法》等社会政策即是在此背景下出台的。
本文选取18世纪至20世纪初的英国税制作为研究对象,是因为18世纪是英国国家财政确立、近代化税制形成的起点;而20世纪则是英国直接税占主导地位的确立时期,不仅如此,20世纪的英国赋税不仅只为政府提供财政收入,而且还是调控社会财富分配不均,解决失业、贫困等社会问题的重要武器。除此之外,税制对政府运作、社会利益分配等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说,一国经济的好坏、政治的运行在很大程度上都要依赖税收制度作为保障。研究一国税制可以从中了解税制与国家经济、政府政治之间的关系,可以从总体上比较全面地、系统地了解一个国家。鉴于此,本文选择了18世纪至20世纪初的英国税制变迁与政府社会政策作为研究对象。
本文主要研究18世纪至20世纪初英国的税制理论、税制结构、赋税用途等方面的表现及演变历程,从中总结税制对国家政治、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重要影响。具体分为五章介绍:第一章是英国税制研究述评。之所以对学术界,尤其是西方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是因为这不仅能为我们的相关研究提供材料选择、观点和方法论指导,而且也有利于新的学术思路和新的学术突破点的开拓和寻找。为学界,尤其是国内学界的相关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第二章主要介绍18世纪的英国税制变迁及政府相关社会政策实施。本章认为,18世纪英国已经确立了议会掌握主权的财税体制,近代英国的国家财政体制形成。然而,英国国王并没有完全丧失赋税权力,仍然享有关税等特权,并且国王在行政和司法领域还有着相当的权力。正因为如此,18世纪的英国议会和国王之间在赋税权力的争夺上仍有一番博弈。其二者博弈的结果是国王逐渐退出税收领域,而议会的赋税大权进一步巩固。议会在赋税的征收及拨款方面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然而,因为18世纪英国的大多数时间都处于战争阶段,所以,18世纪英国赋税的征收基本上都与战争有关。这也就决定了英国18世纪赋税的临时性和应急性特征,赋税结构经常处于调整和变动中。此时,英国的赋税主要用在战争开支上,政府对诸如无业游民、贫民、失业者等社会问题关注不多,仅将赋税中的一部分用于社会救济等社会问题。18世纪的英国政府在承担社会救济等方面还仅处于被动、消极状态,对社会问题的处理尚没有系统的政策和法案出台。伴随着18世纪英国工业革命的进行,政府的社会财富增加,此时英国政府对农业亦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降低农业税、实行农业补贴等。
第三章主要阐述19世纪的英国税制变迁及政府社会政策实践。本章认为,经过18世纪议会与国王之间在赋税大权上的一番争夺,议会已无可争辩地拥有税收的主导权。此时在赋税权力争夺问题上的主要矛盾发生在议会上下两院之间。这种争夺到1911年的《议会法案》通过后基本排除了议会上院的赋税大权,议会下院在赋税的开征问题上享有无可争议的权力。19世纪英国的赋税理论、赋税结构和赋税用途都处于调整阶段:在税制理论上,19世纪英国主要奉行古典政治经济学和新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税制理论;在税制结构上,逐渐由以间接税为主向间接税逐渐降低、直接税比例逐渐提高的趋势发展,为20世纪初英国直接税第一次超过间接税奠定了基础;在赋税用途上,因为19世纪中期,英国的工业革命基本完成,工业革命的进行为政府积累了比此前更多的社会财富。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能够将税收的一部分用于社会救济、教育及农业等方面。然而,因为19世纪70年代之前,英国政府主要奉行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自由放任思想,因此,在社会问题的干预上,政府并不积极,这种状况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得以改变。
第四章主要论证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英国税制变迁与政府社会政策。本章认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伴随着英国社会财富的增长,英国的社会贫困、失业、财富分配不均等社会问题亦日益严重。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英国亟需对之前的税制进行调整和变革。若不如此,则会危及英国统治阶级的统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在这样的背景下,英国政府开始进行税制改革,因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的税制不仅为政府提供财政收入,而且还用于解决社会财富再分配、调整社会不公等社会问题,所以,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的税制改革我们称之为“建设性税制改革”。“建设性税制改革”体现在税制理论上,则主要表现为税收更加注重社会财富再分配的调整功能;体现在税制结构上,则是英国逐渐确立了实行累进征收的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现在税收用途上,则表现为英国政府大力干预养老、失业、健康、教育等社会问题,开始了建立“福利国家”的尝试。
第五章结论部分。本章回顾了自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议会财政体制以来英国税制的演变历程,分析了在这一变迁过程中英国政府角色的调整及政府社会政策的变化。再次强调了税收对一国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安全和国民生活的重要影响。
为了保证该研究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本文采用了统计学、经济学、税收学、历史学、政治学等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力求使研究能够更充分地说明问题。同时,在资料的使用上,尽可能多地采用档案资料,通过对档案资料的反复解读,从中提炼最具价值的资料以为研究所用。
[1] Patrick K. O'Brien,“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British Taxation,1660-1815”,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Volume 41,Issue 1,February,1988.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42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21页。
[4] 陈连宝:《近代英国公共财政的构建及其宪政意义》,硕士生学位论文,黑龙江大学,2008年,第8页。
[5] [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29页。
[6] [日]坂入长太郎:《欧美财政思想史》,张淳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305页。
[7] 于民:《坚守与改革:英国财政史专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
[8] 施诚:《中世纪英国财政史研究》,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20页。
[9] 蒋劲松:《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