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的理论和体制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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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孙中山监察思想的发展历程

1.萌芽与形成:辛亥革命以前

1897年,孙中山在《伦敦被难记》中在揭露清王朝吏治腐败的同时,开始萌发在不久的将来革命成功之后如何一改几千年来的官场之风气,涤荡革新官场积疾沉疴,铲除侵蚀腐化官场腐败土壤的初步构想。1904年,他在纽约与留美攻读法律的王宠惠探讨其考察成果——五权宪法思想。在1906年11月15日《与该鲁学尼等的谈话》及随后在日本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中,他对“五权分立”这一构想展开了比较完整的阐释,而且还有专段论述监察权的独立:“兄弟的意思,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作‘五权分立’。”所谓“五权分立”是指在统一的“治权”之下实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弹劾五权分治。这以后,他的监察思想开始由萌芽迈向成熟,在各种场合和若干文献上反复重申并明确提出建立“五权分立”的政府架构,极力强调将监察权独立出来与其他的四权在地位上平等,作为国家权力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2.完善与发展:辛亥革命以后

1912年,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政府的机构组建中,并未采纳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主张,监察权依旧隶属于参议院,未能独立开来。辛亥革命失败后,封建专制复辟倒退、贪污腐败泛滥。严酷的现实和惨痛的教训警醒孙中山:必须彻底从政治制度的设计上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具有独立、完善、严密和具有权威功能的监察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军阀专制的政治困局,才能从根本上剜除贪污腐败的痼疾。

基于这样的认识,他在其后期的政治活动中,投入更大精力对监察权的建构作了更为深入的理论挖掘与拓展。1921年,在《三民主义》系列讲演中,他从“权能分离”的视角阐释了人民作为直接民权主体在监察系统中的重要地位与功用。1924年,中国国民党在广州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此次会议的宣言中指出:“民权运动规定于宪法,以孙中山所创立之五权分立为之原则,即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是已。”至此,孙中山监察思想正式成为国民党在当时施政的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