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人权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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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改革开放40年与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民走上了独立自主的新征程,克服重重困难,面对诸多挑战,历经曲折,中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走出了一条改革开放的成功之路。201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从1978年开始的40年来改革开放的进程,是中国不断走向繁荣、富强、文明与和谐的过程,是中国与世界互动更加频繁、与各国人民联系更加密切的过程,是中国人权事业不断加快发展、获得突破、取得丰硕成就、形成有益经验的过程。

(一)新的人权原点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序幕。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全会公报除了规定中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发展道路之外,还专门指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郑重地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伟大任务,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启了崭新征程。我们说它是一次伟大的会议,因为它当之无愧是中国人权保障的新‘原点’。”[13]回顾起来,1978年产生的历史性重大转折来之不易。

现代“人权”概念是世界文化交融的产物。它首先起源于西方启蒙运动时期,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卢梭等启蒙思想家们对于近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的形成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8世纪末的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革命中,又产生了大量的人权文献,特别是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以及1789年美国的《宪法修正案》等国内法律文件,推动了人权概念的形成。人权启蒙和人权运动的早期发展,极大地解放了西方社会的思想和生产力,为英国、法国、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崛起奠定了基础。

中国优秀的历史文化中有珍贵的人权文化资源。传统文化里充满了民本思想、民权思想,以及关爱儿童、妇女、老人等的人权思想。中国自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产生的“天下为公”的概念和天下体系的思想,不断演进、发展,具有了平均、平等、公平、正义等丰富的内涵,[14]对国家与社会治理,包括更加公平与正义的国际秩序的建立都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在中国,在20世纪初,在延续两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走到尽头之际,出现了包括人权思想在内的新文化的启蒙和发展运动。比如,当时的陈独秀先生认为,科学与人权“若舟车之有两轮焉。……国人欲脱蒙昧时代,羞为浅化之民也,则急起直追,当以科学与人权为重”;“自人权平等之说兴,奴隶之名,非血气所忍受。世称近世欧洲历史为‘解放历史’——破坏君权,求政治之解放也;否认教权,求宗教之解放也;均产说兴,求经济之解放也;女子参政运动,求男权之解放也”。[15]

可见,同西方国家一样,近现代中国也出现了人权思想的启蒙和发展。而且,中国人也为国际人权文书的制定和起草做出过杰出的贡献。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概念进一步被提升到国际层面,逐渐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追求。相比于18世纪法国的《人权宣言》,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不但大大拓展了人权观,而且丰富了人权的内容,吸收和融合了世界各大宗教与文化传统的价值观。比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中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富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其中“良心”一词便是根据当时的中国代表、中国南开大学的创办人之一张彭春的建议,基于儒家文化的价值观而加入的。2008年,第61届世界非政府组织年会在法国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厦举行时,大会会场主席台两侧摆放着《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起草人画像。有中国的张彭春先生、美国的安娜·埃莉诺·罗斯福夫人、法国的勒内·卡辛先生、加拿大的约翰·汉弗莱先生和黎巴嫩的查尔斯·马利克先生等。会场主席台左侧第二位就是张彭春。人们对这位来自中国的学者对于国际人权立法做出的贡献给予高度肯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获得民族独立的中国人民翻开了人权保障新的一页。中国的第一部宪法诞生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这部宪法以全票赞成的结果诞生。它确立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首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的第三章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对国家与社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还缺乏充分的认识,但在制宪过程中,制宪者已经注重个人宪法地位的确认问题。之后的宪法基本上沿用这个框架。

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十年“文化大革命”,使中国的经济、民主和法治建设出现了严重的曲折。法治的缺失给国家发展和公民权利保障带来了惨痛的教训。在此背景下,1978年中国共产党做出了正确的决策,开始了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坚持法治、保障人权的新征程。

(二)人权入宪

1982年中国现行宪法出台,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新的回应和规定。这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它将过去本属于最后一章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移至了总纲之后,作为第二章,突出了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条文也由原来的10多条增加到20多条。正是基于1982年宪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不断探索适合国情的促进和发展人权的道路。

人权研究和讨论,在国内也经过了一个禁区被逐渐突破的过程。1991年年初,为了应对西方国家对中国人权问题的歪曲和攻击,由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专门组织会议,提出了八个研究课题,要求立即着手收集资料,编写一套“人权研究资料丛书”。这套丛书后来于1993年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这次会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法学杂志社等单位纷纷召开人权座谈会。之后人权讨论和研究的范围,迅速延伸和扩大,对人权的理论与实际问题展开了全面的探讨。法学家们先后前往南亚和北美一些国家考察人权状况,并给中央写了60多个报告。

1991年11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人权官方文件。在中国政府首份“人权白皮书”中,人权被称为“伟大的名词”;强调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并提出“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邓小平高度肯定了该白皮书,他表示:“这是一篇大文章,是一篇好文章。”[16]

1995年10月,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在接受外媒采访时谈到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据称这是中国领导人首次公开承认人权普遍性。[17]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前主任王家福早在1996年2月8日曾给中央政治局讲课,题目是“关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这次讲座后,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发表了一个讲话,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这一概念。此后,1997年,“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1999年,“依法治国”被写入了宪法。此后,将人权保障直接写入宪法又提上了日程。

2004年3月1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新的宪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全场报以长时间的热烈鼓掌。正是通过该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信春鹰说:“人权入宪,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重大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达到一个新水平的标志,必将对推进我国的人权事业,实现社会全面进步,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体现了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18]

徐显明认为:“此次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将对国家权力运作、国家的价值观产生积极影响。‘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旦被写进宪法,就会使我国在今后的立法和法律修订过程中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护;会使政府官员和执法人员在执政执法过程中加强对公民的人权尊重和保护,这些都会使普通百姓的人权得到更加周到的维护。”[19]

现在,保护人权的内容已经写进了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十二五”和“十三五”规划,也写进了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第十五次至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当中。可以说,2004年中国修订宪法,实现“人权入宪”,为人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根本法基础。

中国宪法的改革与发展,既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法律成果,又是进一步扎实推进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法律基础。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即是如此。

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全国人大于1988、1993、1999、2004年曾先后4次做出修正,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使宪法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新的宪法修正案是对宪法的第5次修正,对中国现行宪法做出21条修改。修正案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其中有11条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这是中国政治体制架构的历史性突破和重大发展,有助于反腐和廉洁政府与廉洁社会的建设,对于人权保障同样意义重大。

(三)人权入法

以宪法为基础,中国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已经获得长足的进步,到2010年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了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因此,2011年1月24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在北京宣布: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中国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条基本经验就是,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制定典型地说明了这一点。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国迈向第一部民法典的起点,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因为它直接涉及公民基本的财产权利,调整的对象是物权,保障的却是人权。

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式公布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05年8月20日,短短40天中,全国各地群众就通过媒体和邮件提出意见11543件。

在来信提意见者中,有一位是天津市河西区宾友道向荣里的离休干部、81岁的康天锦老人。老人家不仅对草案中的不动产登记、建筑用地使用权等提出了25条意见,还将草案原条文、修改理由和修改意见制作成对照表格的形式。国家立法工作机关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分类、整理,充分加以吸纳。2007年3月16日,历经八次审议的物权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

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0]委员、现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这样评论:“很少有哪部法律像物权法这样,让人民群众参与的热情如此之高。物权法就是一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21]

民法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人权保障关系密切。中国立法机关计划在2020年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部民法典的制定。徐显明曾在审议总则草案时表示,“民法应该具有现代精神,而现代精神的核心是应该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由于法院裁判时不能援引宪法,他建议把宪法中列举的权利尽可能民事化。[22]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国向实现制定民法典的梦想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民法总则通过全面确认和保障公民民事权利,在相当程度上起到了有效规范公权力的作用,为中国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奠定了制度基础。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认为,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它以对人的保护为核心,以权利为本位,系统全面地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各种人身、财产权益;在具体内容方面,民法总则增加了对胎儿利益、个人信息、一般人格权、特定人格权的保护等,这些都体现了对个人权利保护的加强;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民事权利体系,强化了保护民事权利的观念,在世界上开创了在民法总则中全面系统规定民事权利的立法模式,“我国人权保护法治建设由此进入一个新时期”[23]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同样显示中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立法进步。《刑事诉讼法》需要兼顾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有人称为人权“小宪法”。1979年,在改革开放之初,在拨乱反正的关键时刻,中国的第一部刑诉法获得通过。当时,在它的基本原则里,主持立法工作的彭真亲笔加上了一句话:“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1996年,刑诉法迎来首次大修。收容审查制度被取消,“对抗式”诉讼被吸收,并且在最后一次研讨会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王汉斌亲自拍板吸收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许多人将诉讼中的非法证据称为“毒树之果”,而刑事司法中的世界性难题——刑讯逼供就是“毒树”。2010年5月9日,被控“杀害”同村村民,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人赵作海,由于所谓的“被害人”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而此时,赵家已经为此家破人亡。法治社会绝不能容忍此类冤假错案的出现,必须不断完善预防和杜绝刑讯逼供的法律机制。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首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修正案也进一步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特别是,此次修订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刑诉法的发展脉络是从单纯注重打击犯罪向人权保障方向演变的过程。

法治不仅仅与静态的法律文本有关,更意味着对动态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实践的深刻影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之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

2013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他强调:“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24]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闭幕。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此次会议承前启后,是中国法治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节点。社会主义的法治中国建设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法治建设,它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决定》的起草工作的说明中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他强调:“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25]《决定》规定的是中国法治事业的蓝图,也是通过法治保障人权的纲领。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背景下,中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由立案审查制变成立案登记制使公民行使诉权获得了极大的便利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杭州、重庆等地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促进司法公正;成功加强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建设,有力促进了“阳光司法”,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对于通过司法保障人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这样,缺少坚实的法律基础,不能满足依法由司法机关在保障公民获得充分、公正审判权的前提下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这一人权标准的劳动教养制度就被废止了。这是中国法制史上标志性的事件,是中国重视公民权利保障、人权保障法治化的重要体现。

2015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截至2015年年底,依法特赦服刑罪犯31527人。特赦作为一项宪法制度,在中国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中都有规定,但是1975年后40年中没有适用过这项制度。这次在举国纪念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历史时刻,特赦部分罪犯,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法治和人权领域的制度自信和保障人权、德治与法治兼顾的特点。这也是中国法治保障人权的新实践。

(四)人权进入社会生活

所有国家制定的法律都要付诸实施,既包括刑法、民法等操作性强、传统以来可以直接诉诸司法救济的所谓法律,也包括指导性强但操作性相对较弱、除司法救济外还有更多社会保障需求的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实现法治,需要落实所有法律,不能仅仅靠司法机关,更要发动社会,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有的法律在打击违法犯罪时可能立竿见影,而真正应对社会问题,往往需要辅以科学、有效、系统的社会治理。在这方面,政府的决策和政策性措施也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关于人权保障的阶段性政策性文件,虽然本身并不像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它们是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政策性措施,是结合政府职责和任务制定的国家规划,是宪法和法律在政府工作中的具体化。因为这一类的计划要求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切实予以实施和执行,既具有指导性,又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执行力,对促进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一个典型的例证就是中国制订和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009年4月13日,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中国第一次制定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堪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所有政府部门的工作都是与人权相关的工作,但是仅仅相关还不够,还应当主动地从人权的视角来规划和行动,使人权实现获得最大化。首次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人权视角在政府工作中主流化的标志。

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通过了《维也纳人权宣言和行动纲领》,建议每个会员国考虑制订和实施国家行动计划,明确该国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所应采取的步骤。此后,只有约30个国家开展了制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实践,其中8个国家制定三次以上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更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理事国,已经批准了20多个国际人权条约,制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表现了中国政府对于实施联合国人权条约规定的国际义务的真诚态度,更展现了切实推动人权事业的坚定立场、主动性和积极性。

根据行动计划的规定,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组成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统筹协调计划的执行、监督和评估工作。2011年7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对首期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作了全面评估。报告指出:计划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预定的各项目标如期实现,各项指标均已完成。其中约有35%的约束性指标、50%以上的涉民生指标提前或超额完成。

2012年6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第二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即《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2016年6月14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实施评估报告》发布。根据该报告,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行动计划规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在总结第一、二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精神,结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国政府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确定2016—2020年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目标和任务。这是目前中国政府实施中的人权行动计划。

类似的国家政策文件还有中国政府2007年发布的《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以及2011年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全面落实这些文件,就是要在社会生活中全面落实人权保障的法律要求,将保障人权的法律和政策规则转化为老百姓实实在在的生活。

(五)人权走向世界

一国的法治发展包括国际法的实践。国际人权法在国际社会的影响日趋明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积极开展人权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有力反击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对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所进行的不客观、不公正的人权指责,支持联合国在改革与发展中促进世界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支持在联合国框架下或者双边框架内开展人权对话与合作。伴随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和日益推进,中国也开始积极引领国际人权治理。

抚今追昔,国际和平来之不易,和平权、发展权才是人权的根本。什么样的国际治理目标、治理模式,决定了各国及其人民能否平等、公平、公正地参与和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人权。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9月16日在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中提到了两个“坚定不移”,即中国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不移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和世界人权事业。2016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的贺信中强调,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中国将为人类发展进步做出更大贡献,国际社会要以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为新起点,努力走出一条公平、开放、全面、创新的发展之路,实现各国共同发展。他强调,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着力推进包容性发展,努力为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共享发展成果创造条件和机会。[26]

在实践中,中国一贯认真履行已加入的包括6项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在内的20多项国际人权条约,支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客观、公正、非政治化、非选择性、非对抗性的工作原则基础上建章立制和开展工作。作为多次高票当选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国,中国一直认真参与联合国人权条约国家履约报告审议工作,三次积极参与人权理事会对中国的普遍性定期审议的工作。

世界关于人权的讨论充满热点和焦点,人权领域的国际治理出现了明显的不确定性。在此背景下,2017年2月27日,联合国新任秘书长古特雷斯出席人权理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开幕式并第一次以秘书长身份在人权理事会中发表演讲。他强调,人权的概念是一个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的整体,国际社会应给予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同等的重视。他还说,各国亟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的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为所有国家提供了一个极好的促进人权的平台,其核心就是发展权。[27]

可是,发展权的人权话语在西方国家往往受到冷落。他们推崇符合自己政治模式的人权概念和人权实施路径,对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提出的人权价值、人权观念予以排斥,包括不愿意重视发展中国家提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概念。一个最为典型的实例是,美国不承认发展权是一项人权,人权理事会通过有关“发展权”的决议时,美国一再成为投反对票的国家;在具体领域,比如在人权理事会讨论通过“外债对人权影响”的决议时,美国同样一再投出反对票。

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和人民的命运与福祉如何保障?这是国际社会和时代的叩问。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对此进行了回应。发展中国家人口占80%以上,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努力。2017年12月7日至8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和外交部在北京举办首届“南南人权论坛”。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致贺信,来自世界近60个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的200余位代表出席论坛并积极参与讨论,共商发展中国家和世界人权发展大计。习主席的贺信,发出了新时代加强全球人权治理的中国声音——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强调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对广大发展中国家乃至世界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引领作用。

自身能力的提高,有效的国际合作,可以真正促进各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在旧的政治经济秩序下,西方资本主义强国是国际政治经济舞台上的赢家。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西方七国集团的经济总量一度占到世界经济总量的80%。近年来,国际格局和力量对比发生改变,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特别是中国等新兴经济体的崛起,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中的占比达到60%。西方发达国家一统天下的局面不复存在,世界更加丰富多彩,开始展现它本来就应有的面貌。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来的发展速度最快,推动发展中国家交流与合作的决心也最大。中国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G20)峰会、“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等多种场合,积极推动南南合作。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战略性地提出了两个“构建”的目标——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从国情出发,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人权,坚持依法、全面、渐进发展人权,不断取得突破和历史性成就,本身是对世界人权事业的贡献,同时为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其他国家提高人权保障水平提供了经验和借鉴。中国在国内外积极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全面推动人权领域以平等和相互尊重为基础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可以说为国际人权治理提供了新的方向、路径和动力。

可见,在正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指引下,中国不仅在国内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人权事业的发展,也正在积极引领国际人权治理,为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总之,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中国不仅取得了经济上的快速发展,而且在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诸领域也不断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使得中国人权事业不断取得进步和发展。在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的基础上,中国也形成了新的人权自信。

正如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15年9月16日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中所说:“长期以来,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显著提高了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水平,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28]

如何正确看待一国的人权发展呢?2012年2月14日,时任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在美国国务院出席当时的美国副总统约瑟夫·拜登和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共同举行的欢迎午宴并致辞时,就人权等问题开诚布公地交换了意见。他说:“中国人口多,区域差异大,发展不平衡,在进一步改善民生和人权状况方面,还面临不少的挑战,中国政府将继续从本国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人民愿望和要求放在心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推动中国人权事业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他特别强调:“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人权事业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但在人权问题上没有最好,只有更好。”[29]

人权保障和法治建设不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事情,而是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在这方面,中国政府和人民的智慧、力量乃至创新精神都是巨大的。正在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中国,必将迎来人权事业全面快速发展的崭新一页。


[1] 习近平:《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载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40页。

[2] 转引自新华网:《两会授权发布:李克强总理等会见采访两会的中外记者并回答提问》,http://news.xinhuanet.com/2013lh/2013-03/17/c_124469054_10.htm,2013年3月20日。

[3] 杜尚泽、陈丽丹:《习近平同美国总统奥巴马共同会见记者》,《人民日报》2015年9月26日第2版。

[4] 王伟光:《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人民日报》2013年12月24日第7版。

[5] 转引自《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1978年12月22日通过。

[6] 参见《美日菲越酝酿对华“法律战”》,《参考消息》2014年6月5日第1、2版。

[7] 参见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6月29日第2版。

[8] 董云虎、常健主编:《中国人权建设60年》,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8页。

[9] 李希光、郭晓科主编:《人权报道读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页。

[10] 李铁映:《论民主》,人民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7页。

[11] 邓小平:《国家的主权和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载《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48页。

[12] 孙洪丽:《推动人权事业发展,努力实践中国梦——“中国梦与中国人权”理论研讨会在济南召开》,中国人权网,http://www.humanrights-china.org/cn/dt/xwgc/t20140519_1175921.htm,2017年5月25日。

[13] 吴兢:《未来30年中国人权保障将更广泛》,《人民日报》2008年12月3日。

[14] 参见柳华文《天下为公,文明和谐》,载周溯源主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概述语征文选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23—329页。

[15] 陈独秀:《敬告青年》,《青年杂志》第1卷第1号。

[16] 刘海年:《新中国人权法治60年》,载李林主编《中国法治建设60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25页。

[17] 吴兢:《未来30年中国人权保障将更广泛》,《人民日报》2008年12月3日。

[18] 信春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关于人权入宪的历史意义》,《求是》2004年第9期。

[19] 王锋、张国庆:《人权入宪:一贯方针、本质要求》,《法制日报》2004年3月9日。

[20] 根据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改为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律委员会,更突出了其对宪法实施监督的职能。参见王宇《宪法监督:38年后迎来新局面——解读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南方周末》2018年3月22日。

[21] 《王利明: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展望未来立法走向》,http://www. npc.gov.cn/npc/dbdhhy/11_4/dbtzy/2011-03/11/content_1641619.htm,2016年8月10日。

[22] 徐显明:《民法典应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人大》2016年第14期。

[23] 梁慧星:《民法总则的时代意义》,《人民日报》2017年4月13日。

[24] 习近平:《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4页。

[25]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26] 习近平:《致“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的贺信》,《人民日报》2016年12月5日。

[27] António Guterres,Remarks to the UN Human Rights Council,27 February 2017,available at://www.un.org/sg/en/content/sg/speeches/2017-02-27/secretary-generals-human-rights-council-remarks,last visited on March 28,2017.

[28] 习近平:《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人民日报》2015年9月17日。

[29] 焦莹、沈静文:《习近平:人权问题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中国日报网,http://www.chinadaily.com.cn/hqgj/jryw/2012-02-16/content_5163467.html,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