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1%烧伤面积、每千克体重应补充的液体总量为1.5mL(包括胶体液和晶体液),其中胶体液和晶体液按照0.5∶1的比例予以补液,另外尚须补液5%葡萄糖溶液2000mL。因此,第一个24h补液总量为60(烧伤面积)×60(体重)×1.5mL+2000mL=7400mL,其中胶体液为1800mL、电解质为3600mL、生理盐水为2000mL;第二个24h用于补液的胶体液和晶体液均减半为900mL和1800mL,而生理盐水的补液量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