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 企业单方解约未事先通知工会无效
王小伟是一家软件公司的程序工程师,被派至深圳工作期间,利用自己技术人员的身份进入了客户的系统,并复制了部分客户公司有著作权的程序。客户公司与软件公司就此交涉后,软件公司向客户公司支付了十余万元的违约金。
王小伟回到上海,单位向小伟送达了内容为他实施侵犯客户知识产权行为、违反公司《就业规则》的规定,故解除其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要求王小伟赔偿公司损失101371.16元和培训费9600元。
王小伟和单位分别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王小伟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处罚过重,程序上未事先通知工会,故要求撤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补发工资。单位称王小伟违纪事实清楚,造成单位经济损失,有客户投诉和本人检讨为证,根据公司与王小伟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有关劳动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组建工会,处理决定由办公会议讨论做出,合法有效。
仲裁委对两案合并裁决:王小伟支付单位培训费9600元;单位支付王小伟有关工资和未休婚假的工资补偿合计4000多元。对王小伟和单位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王小伟和公司对裁决均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问题
你认为法院应怎样判决此案,为什么?
答案提示
法律规定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享有的民主权利,以及工会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职责。王小伟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劳动合同及其附件《就业规则》的相关规定,但是,该过错行为是否到了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单位应依法告知并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这不仅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亦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生存权利的保障。即使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亦可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或当地总工会意见的方式履行该法定程序。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所以,法院应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判决撤销公司解除王小伟劳动合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