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关系管理教学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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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职工任陪审员被解除合同工会助其维权整理自:顾威、刘旭:辽宁省总历时3年9个月助其维权终审胜诉,中工网,2013-03-27。

荀博华曾在沈阳一家企业担任资产保全、客户经理工作。2005年4月,经所在单位推荐、沈阳市人大任命,荀博华成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的一名人民陪审员。此后,荀博华经常奔波于单位与法院之间,参与调解百余起案件,多家媒体报道过他的事迹。2007年,荀博华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优秀陪审员。

然而,由于单位认为荀博华担任人民陪审员影响了工作,在进行2008年工作考核时,对他的年终奖、住房补贴等进行了降档处理,荀博华据理力争,但没有结果。2009年4月15日,辽宁省一家媒体将荀博华的遭遇刊登在“内参”上。4月28日,单位将他的工作岗位撤销,使其待岗。6月12日,单位召开职代会,在荀博华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以其从事陪审工作没有向单位请假、连续旷工26天为由,经职工代表表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09年8月3日,荀博华将自己的遭遇写信反映给时任辽宁省委常委、省总工会主席的王俊莲并起诉单位。王俊莲8月7日即批示:“如情况属实,应妥善解决,慎用解除劳动合同。”并指示辽宁省总工会法律部指派吴洪光律师参与调查此事。

吴洪光与受理此案的于洪区人民法院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查得知,荀博华所在单位指控他的旷工行为,都有法院要求其参加陪审工作的通知,无故旷工26天的指控并不成立。2010年5月7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判荀博华胜诉。当月,其单位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011年6月10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再次判荀博华胜诉。单位再次上诉。

期间,辽宁省总工会副主席刘世峰、闫万达多次到荀博华所在单位及政法委反映情况、进行调解,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召开由各方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终于达成了比较一致的意见。2012年3月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审判活动,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相关规定及事实,宣判荀博华终审胜诉。

获得胜诉的荀博华,满怀感激之情来到辽宁省总工会,将写有“维权伸张正义,履职彰显威严”、“尽心尽力为职工说话办事,尽职尽责替弱者诉讼维权”的两面锦旗送到辽宁省总工会和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对辽宁省总工会和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历时3年零9个月助其维权,使其因担任人民陪审员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案的终审胜诉表示感谢。

问题

1.请问荀博华案件是什么性质?

2.工会在这起案件处理中起到了怎样作用?

答案提示

1.荀博华案件的性质

本案当事人荀博华经所在单位推荐、沈阳市人大任命而担任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因影响到工作而遭到不公正待遇,被媒体曝光后当事人又被所在单位打击报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荀博华担任人民陪审员是依法活动,也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审判活动,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为依据,故其所在企业扣其奖金、住房补贴、使其待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均属于违法行为,是对荀博华合法权益的侵犯。故本案的性质应属当事人荀博华的依法维权案。

2.工会在这起案件处理中起到的作用

在当事人荀博华将自己的遭遇写信反映给当时的辽宁省总工会主席王俊莲后,案件受到高度重视,王俊莲当即做出批示:“如情况属实,应妥善解决,慎用解除劳动合同。”并指示辽宁省总工会法律部指派律师参与调查此事。在查明当事人荀博华并不存在旷工行为后,辽宁省总工会副主席多次到荀博华所在单位及政法委反映情况、进行调解,派人参加听证会。在辽宁省总工会的大力帮助下,当事人荀博华才在终审获得胜诉。本案中辽宁省总工会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本案中企业工会的身影始终没有出现,或许是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不够,或许是维权的力量太过弱小,不管是哪种原因,企业工会都没有充分承担起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对于分内事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所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确实是一件紧迫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