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犯罪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及体系
一、犯罪侦查学的概念及其性质
犯罪侦查学(science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又称刑事侦查学或犯罪对策学)是以实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为目的,专门研究如何查明案情、搜集证据、查缉犯罪人的方法、措施以及技术手段的一门应用性法律学科。
目前,我国的法学界和司法业务部门基本上认为犯罪侦查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隶属于刑事法学的一个部门学科;但也有少数学者以为它应归属警察(或公安)学科体系。之所以将犯罪侦查学的性质定在法学研究的范畴内,一是因为它是为实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而服务的应用性学科;二是因为它着重研究如何依法取证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人,其立足点是司法活动,并非纯属警务活动;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因此“任何侦查行为都是诉讼行为”。当然,也有人认为它是一门法律边缘学科。
二、侦查与侦察、犯罪侦查与刑事侦查
我国的学术界对“侦查”和“侦察”两个术语概念上有不同见解。一些学者非但认为“查”与“察”的字义及其起源存在差异,并且认为“侦查”是一种公开的司法行为,是刑事诉讼法律调整的取证措施,属一般性侦查活动;而“侦察”则指秘密的调查行为,是按宪法规定由行政法规调整的取证措施,其活动内容既包括对公开的犯罪嫌疑人又包括对隐蔽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既有对犯罪行为实施完毕的案件侦查,又有对预谋犯罪案件的侦查;它仅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进行的特殊侦查活动。
但更多的学者认为,如此区分“侦查”与“侦察”的概念,从法律的角度看既不科学,也无必要。尤其在诉讼程序中根本没有必要区别“侦查”和“侦察”,凡是侦查机关都有权依法使用公开或秘密手段进行侦查取证活动;采用何种手段实施侦查,往往取决于案情的客观需要,并非根据案件管辖的机关。将“侦查”与“侦察”定义为两种不同的权力有悖于法理,法律赋予侦查机关的侦查权是等同的,任何法定的侦查机关均享有同样的侦查权。必须强调指出,侦查管辖权与侦查权的概念不同,侦查权的适用范围与侦查手段的运用也不是一回事。侦查活动是司法行为、诉讼行为,因此必须严格依法行事;侦查的概念与措辞,同样应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
犯罪侦查(criminal investigation),又叫“刑事侦查”或“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搜集证据、查缉案犯,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总称。犯罪侦查是一个法律概念,它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1)犯罪侦查是主权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它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实施侦查活动,否则就构成违法行为。
(2)侦查活动的内容与方式是法定的,即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相应的强制性措施。例如,勘验、搜查、辨认、询问、讯问、监视、拘留、逮捕等。
(3)犯罪侦查是一种司法行为,无论是公开抑或秘密的侦查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滥用。
(4)侦查是刑事诉讼必经的一道程序,也是起诉和审判的基础。倘若未经过侦查取证活动来揭露犯罪人,那就无法提起公诉;假如在侦查阶段,办案质量不高,证据不足,那也会使起诉和审判工作受挫。
三、犯罪侦查学研究的对象与体系
(一)侦查学的研究对象
任何一门科学都有其特殊的研究对象,它是该学科建立的基础,也是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依据。犯罪侦查学研究的对象是侦查活动的规律和方法。
犯罪侦查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其中包括侦查主体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它有其自身的规律。例如,侦查主体的思维活动规律;认识犯罪及其对策规律;调查取证活动的规律;适用侦查技术和措施的规律;在各类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运用各种策略和方法的规律,等等。如何发现并认识这些规律,正是侦查学所研究的。只有通过理论学习和侦查实践,才可能掌握这些规律;只有真正掌握了侦查活动的规律,才能够提高侦破刑事犯罪案件的工作效率。
(二)侦查学的体系
犯罪侦查学隶属于法学体系,它是刑事法学中的一个部门。现代刑事法学的三大支柱学科:刑法学、刑诉法学、刑侦学都是研究如何同犯罪做斗争的法律科学。它们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侧面研究控制犯罪现象的理论对策与实践方法,虽然它们的基本任务与目的相同,但因各自研究的对象和体系差异,从而形成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学科群。刑法学主要研究犯罪构成的理论以及对各类犯罪的定罪量刑等问题;刑事诉讼法学侧重研究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的程序及其基本原则;刑事侦查学着重研究侦查犯罪活动的规律与方法以及如何提高侦查破案的效率。三者的共同任务都是研究如何合法、有效、及时、准确地揭露犯罪,惩罚罪犯;因此倘若法学体系内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学科,同犯罪做斗争的任务就难以实现。
我国犯罪侦查学的理论体系是经历半个世纪的司法实践不断发展而完善的。侦查学研究的内容主要是侦查原理、侦查技术、侦查措施和侦查方法,它们也是侦查活动规律和方法的具体化;换言之,这四个方面内容构成了犯罪侦查学的理论体系。
(1)侦查原理。这部分内容主要阐明犯罪侦查学的基础理论。譬如,侦查学的发展史;侦查学与其他相邻学科的关系;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及其体系;犯罪侦查的任务、方针和原则;侦查机构与侦查人员;同一认定理论;刑事犯罪案件侦查的管辖等基本法律知识。
(2)侦查技术。这部分内容主要介绍在侦查破案过程中,为了获取各种犯罪证据而常用的记录技术、勘验技术、鉴定技术和手段。譬如,犯罪现场照相和绘图;手印勘验与鉴定;足迹勘验与鉴定;工具痕迹勘验与鉴定;枪弹痕迹勘验与鉴定;声纹鉴定;DNA鉴定;文书检验及其他痕迹、物证勘验和鉴定等。
(3)侦查措施。即侦查机关为了揭露犯罪事实、证实犯罪人依法采用的公开或隐蔽的侦查取证手段。譬如,勘验、检查、询问、追缉、堵截、通缉、通报、辨认、侦查实验、跟踪、守候、监听、监视居住、搜查、扣押、特情耳目、拘留、逮捕等。
(4)侦查方法。即以侦查原理为指导,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将侦查技术、侦查措施、侦查策略综合应用于专案侦查的模式。理论上也可以将侦查方法分为犯罪案件的一般侦查方法和个案侦查方法两种。
在普通刑事犯罪、职务犯罪、特务间谍犯罪这三种类型的案件中,由于其犯罪主体和犯罪手段不同,因此采用的侦查步骤、侦查技术、侦查措施、侦查策略和方法等亦有较大差异,选择的侦查途径有所区别。对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多数选择“由事到人”的途径开展侦查;少数案件是“由人到事”开展侦查。职务犯罪和间谍特务犯罪案件,却多数选择“由人到事”的途径进行侦查;少数案件则是“由事到人”进行侦查。凡侦查途径类同的案件,所采取的侦查步骤和方法也基本一致。例如,对于间谍制造的破坏性犯罪案件、普通刑事罪犯的杀人或纵火案件、国家公职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普通刑事罪犯实施的爆炸或投毒案件,一般采用的都是“由事到人”的侦查途径。再如,对于特务派遣案件、贪污犯罪案件、贩卖毒品案件这三种不同类型的案件,因其侦查途径都是“由人到事”,故它们的侦查步骤与方法也基本相似。
从犯罪侦查学的体系反映出这门刑事法学的独立学科具有综合性、技术性、实用性强的特点,其内容涵盖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研究成果,因此蕴含着旺盛的学科生命力。
(三)侦查学的分支学科
虽然犯罪侦查学是一个独立的刑事法学部门学科,但其实该学科又包容着许多分支学科,它们彼此相辅相成,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子学科群体。侦查学的分支学科主要有:
侦查逻辑学:专门研究形式逻辑的思维方式、规律及方法在犯罪侦查活动中具体运用的科学。
侦查心理学:以普通心理学的原理为基础,专门研究如何掌握并调节侦查主体和侦查客体的心理活动规律,并适当地运用于侦查破案实践的科学。
侦查语言学:以普通语言学的原理为指导,专门研究侦查主体和侦查客体的语言现象规律与特点,并应用于侦查破案实践的科学;如“犯罪嫌疑人的言语识别”“询问语言”“讯问语言”等。
侦查情报学:根据现代情报学的理论和技术,专门研究如何搜集、整理、储存、传递、管理、检索应用犯罪侦查情报的科学。
侦查管理学:根据管理学原理,专门研究如何建设、管理侦查机构和侦查队伍,指挥、协调侦查破案活动,保障、实施犯罪侦查的后勤服务等规律与特点的新型管理科学。
此外,还有“现场勘查学”“侦查策略学”“预审学”等分支学科。尽管上述子学科的理论基础和研究对象有所不同,然而它们均为“揭露犯罪、证实罪犯”的总目标服务,是“研究侦查活动规律和方法”的辅助性学科。
四、侦查学与邻近学科的关系
(一)侦查学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是在不同的层面和环节上研究跟犯罪做斗争的科学。虽然它们各自研究的对象不同,互相不能取代,但三者的许多内容关系密切,其目标是一致的。刑法,是犯罪侦查学研究立案、案件分类管辖、破案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是犯罪侦查学研究办案程序、侦查活动的法律依据。虽然国家以刑法规定来惩罚犯罪人,以刑事诉讼法规定追究犯罪人罪责的程序,但仅依靠这两部法律,根本不能实现对罪犯的惩罚;因此需要侦查学等工具性学科协助履行有关法律规定。侦查,是实践刑法的前提条件,也是刑事诉讼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只有依法侦查,才能保证破案的质量。将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统一起来,是实现侦查职能的关键因素。
(二)侦查学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
犯罪学是研究犯罪成因、犯罪形态、犯罪规律、犯罪特点、犯罪手段、犯罪趋势、犯罪预防、犯罪矫正以及对犯罪现象进行综合治理的一般规律和方法的科学。侦查学和犯罪学有一些共同的研究内容,可以互相借鉴、互相补充、互相促进;但是两者研究的目的和侧重点有所差异。前者研究犯罪成因、犯罪规律、犯罪手段、犯罪特点、犯罪趋势等内容,主要为了加强侦查基础业务建设、制定侦查战略部署、及时更新侦查手段和对策;后者研究的这些内容,则是为拟订不同时期的犯罪综合治理战略方案、研制预防犯罪的社会方法与对策等服务。然而,两者在维护社会秩序、控制犯罪活动的目标上是一致的。
犯罪心理学是研究犯罪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特点及与其行为之间关系的科学。研究犯罪人的心理活动规律与特点,往往需要依靠侦查技术(如:测谎)、侦查措施(如:讯问)和方法来揭示。另外,对犯罪人心理活动规律特点与其行为关系的研究成果,反过来又能更有效地揭露犯罪、证实罪犯,可以丰富和发展侦查学理论,提高侦查破案的效率。可见这两门学科之间的关系也十分密切。
(三)侦查学与法医学、物证技术学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涉及尸体、活体、人体生物组织检验等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的科学。虽然侦查学与法医学是各自独立的学科,两者之间不存在从属或包容关系,但它们之间还是互有联系的。法医学的检验和人体鉴别技术广泛地应用于杀人犯罪、强奸犯罪等案件的侦查工作;侦查学的实践与发展也离不开法医学研究成果,以利进一步完善侦查措施和手段。譬如,法医临床学、法医人类学、法齿学等都是侦查学研究人身伤害、性犯罪之类案件侦查方法的重要内容。
物证技术学是以自然科学理论为基础,专门研究如何应用各项科学技术来解决案件中有关物证问题的一门学科。西方国家把法医学与物证技术学融合在一起,称之为“法庭科学”;在我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习惯上将这两者分离,甚至有人将物证技术学视为一门自然科学与法学交叉的边缘学科。
犯罪侦查学与物证技术学的关系十分密切,因为侦查取证必然需要侦查技术,必须研究物证;而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物证鉴定是为侦查工作服务的;所以它们研究的内容有许多共同之处。但是侦查学研究物证技术侧重于发现、收取物证的程序,识别、分析物证的方法,以及对物证鉴定结论的审查和运用等方面。物证技术学则侧重研究如何有效地发现、鉴定物证的基本原理、技术手段和方法等方面。当代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及其他司法人员,必须具备并掌握犯罪侦查学和物证技术学知识,才能胜任办理刑事案件。
此外,侦查学还与社会学、哲学、逻辑学、语言学、证据学、伦理学、司法精神病学等相关学科研究的内容有联系。总之,犯罪侦查学作为一门多学科融会而成的应用型法律边缘科学,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目前,很难说哪一门自然科学是与犯罪侦查无关的。可见,犯罪侦查学是在广泛汲取并运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基础上,不断繁荣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