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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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监理工程师概述

一、监理工程师的概念及执业特点

(一)监理工程师的概念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特点

在国际上流行的各种工程合同条件中,几乎无例外地都含有关于监理工程师的条款。在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中,每一个阶段都有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在工程建设领域诞生的工程监理制度的核心是监理工程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对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人员的执业特点所做的说明是:“咨询工程师从事的是一份令人尊敬的职业,他仅按照委托人的最佳利益尽责,他在技术领域的地位等同于法律领域的律师和医疗领域的医生。他保持其行为相对于承包商和供应商的绝对独立性,他必须不得从他们那里接受任何形式的好处,而使他们决定的公正性受到影响或不利于他行使委托人赋予的职责。”

我国的监理工程师执业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执业范围广泛

建设工程监理,就其监理的工程类别来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等类别,而各类工程所包含的专业累计多达200余项;就其监理的过程来看,可以包括工程项目前期决策、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项目运行等各阶段。因此,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十分广泛。

2.执业内容复杂

监理工程师执业内容的基础是合同管理,主要工作内容是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和管理。执业内容主要包括:

(1)在工程项目建设前期阶段,为业主提供投资决策咨询,协助业主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评估;

(2)在设计阶段,审査、评选设计方案,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监督管理合同的实施,审核设计概算;

(3)在施工阶段,监督、管理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协调业主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审核工程结算;

(4)在工程保修期内,检査工程质量状况,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责任单位维修。

此外,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还要受环境、气候、市场等多种因素干扰。所以,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内容十分复杂。

3.执业技能全面

工程监理业务是涉及多学科、多专业的高智能的工程管理服务,需要运用技术、经济、法律、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因此,监理工作需要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来承担,监理工程师不仅要有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还要熟悉设计、施工、管理,要有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综合应用各种知识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各种问题。因此,工程监理业务对执业者的执业技能要求比较全面,对执业资格条件要求较高。

4.执业责任重大

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担负着重要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责任。我国的法律法规对监理工程师执业有明确具体的要求,不仅赋予监理工程师一定的职权,同时也规定了监理工程师相应承担的责任,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质量管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等;另一方面是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人义务,体现为监理工程师的合同民事责任。

工程建设监理的实践证明,不具备专业技能的人不能从事监理工作;有一定专业技能,从事多年工程建设工作,但如果没有学习过工程监理知识,也难以开展监理工作。

二、监理工程师的素质要求

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不仅要有一定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而且还要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共同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较高的专业学历和复合型的知识结构

现代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巨大,工艺越来越先进,材料、设备越来越新颖,应用科技门类复杂,组织工作十分复杂,如果没有广博的理论知识,是不可能胜任监理工作的。即使是规模不大、工艺简单的工程项目,为了优质、高效地搞好工程建设,也需要具有较深厚的现代科技理论知识、经济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员进行组织管理。要胜任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就应当具有较高的学历和学识水平。在国外,监理工程师都要具有专科以上学历,而且大多具有硕士甚至博士学位。在我国的有关法规中规定,我国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工程技术类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包括由其他工作岗位转入监理行业的工程师、建筑师和经济师。这是保证监理工程师队伍素质的重要基础,也是向国际水平靠近所必需的。

工程建设涉及的学科很多,在我国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干学科就有近20种,所设置的工程技术专业有近40种。作为一名监理工程师,当然不可能学习和掌握这么多的学科和专业技术理论知识,但要求监理工程师至少学习与掌握一种专业技术知识,这是监理工程师所必须具备的全部理论知识中的主要部分。同时,无论监理工程师掌握哪一种学科和专业技术,都必须学习与掌握一定的经济、组织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从而达到一专多能,成为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复合型人才,使工程监理企业真正成为智力密集型的知识群体。

(二)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工程建设实践经验是指理论知识在工程建设中应用的经验。一般来说,应用的时间越长、次数越多,经验也就越丰富;反之,经验则不足。大量的工程实践证明,工程建设中出现失误,往往与参与者的经验不足有关。当然,若不从实际出发,单凭以往的经验,也难以取得预期的成效。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

工程建设实践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建设立项评估、建成使用后的评价分析实践经验;

(2)工程建设地质勘测实践经验;

(3)工程建设规划设计实践经验;

(4)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中介服务的实践经验;

(5)工程建设设计实践经验;

(6)工程建设施工实践经验;

(7)工程建设设计管理实践经验;

(8)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实践经验;

(9)工程建设构件或配件加工、设备制造实践经验;

(10)工程建设经济管理实践经验;

(11)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实践经验。

(三)良好的职业道德

监理人员除了应具备广博的理论知识、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外,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监理人员必须秉公办事,按照合同条件公正地处理各种问题,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既不接受建设单位所支付的酬金以外的任何回扣、津贴或其他间接报酬,也不得与施工单位有任何经济往来,包括接受施工单位的礼物,经营或参与经营施工以及设备、材料采购活动,或在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任职或兼职。监理工程师还要有很强的责任心,认真、细致地进行工作。这样才能避免由于监理人员的行为不当,给工程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影响。

(四)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监理工程师要面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与工程有关的单位。只有协调好有关各方的关系、处理好各种矛盾和纠纷,才能使工程建设顺利地开展,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五)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

尽管建设工程监理提供的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管理服务,以脑力劳动为主,但是,也必须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充沛的精力,才能胜任繁忙、严谨的监理工作。尤其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由于露天作业工作条件差、工期紧、业务繁忙,更需要有健康的身体,否则难以胜任工作。我国对年满65周岁的监理工程师不再进行注册,主要就是考虑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的适应能力而设定的条件。

三、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

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体现公正原则,不能损害工程建设任何一方的利益,因此,为了确保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都有严格的要求。

(一)职业道德

在监理行业中,工程师应严格遵守如下职业道德守则: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经营活动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工程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工程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施工单位的任何礼金、有价证券等;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二)工作纪律

(1)遵守国家的法律与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2)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所承诺的义务,并承担约定的责任;

(3)坚持公正的立场,公平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4)坚持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5)在坚持按《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的规定向业主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帮助被监理者完成其担负的建设任务;

(6)不以个人名义在报刊上刊登承揽监理业务的广告;

(7)不得损害他人名誉;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需保密的事项;

(9)不在任何承建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中兼职;

(10)不擅自接受建设单位额外的津贴,也不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津贴,不接受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监理工程师违背职业道德或违反工作纪律,由政府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监理单位还要根据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三)FIDIC道德准则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是国际上最有权威的被世界银行认可的咨询工程师组织,FIDIC道德准则要求咨询工程师具有正直、公平、诚信、服务等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充分体现了FIDIC对咨询工程师要求的精髓。

下述准则是其成员行为的基本准则:

(1)接受对社会的职业责任;

(2)寻求与确认发展原则相适应的解决办法;

(3)在任何时候,维护职业的尊严、名誉和荣誉;

(4)保持其知识和技能与技术、法规、管理的发展相一致的水平,对于委托人要求的服务采用相应的技能,并尽心尽力;

(5)仅在有能力从事服务时才进行;

(6)在任何时候均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行使其职责,并且正直和忠诚地进行职业服务;

(7)在提供职业咨询、评审或决策时不偏不倚;

(8)通知委托人在行使其委托权时,可能引起的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

(9)不接受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10)加强“按照能力进行选择”的观念;

(11)不得故意或无意地做出损害他人名誉或事务的事情;

(12)不得直接或间接取代某一特定工作中已经任命的其他咨询工程师的位置;

(13)通知该咨询工程师并且接到委托人终止其先前任命的建议前,不得取代该咨询工程师的工作;

(14)在被要求对其他咨询工程师的工作进行审查的情况下,要以适当的职业行为和礼节进行。

四、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

(一)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由国家法律法规确定并建立在委托监理合同的基础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赋予监理工程师多项权力,并明确规定了监理工程师的多项职责,从而使监理工程师执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立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业人士的法律地位。

监理工程师所具有的法律地位,决定了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一般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应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根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监理工程师在职业中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如下: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教程;

(3)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6)保守在职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7)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8)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9)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10)协助注册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二)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1.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的表现行为

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的表现行为主要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两个方面。

(1)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现行法律法规对监理工程师违反法律的责任专门做出了具体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些规定能够规范、指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意识,有利于监理工程师更好地开展公正、守法的监理业务。

(2)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监理工程师一般要受聘于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工程监理合同时,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来实现的,因此,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错,其行为将被视为工程监理单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有权在企业内部向有过错行为的监理工程师追偿损失。因此,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必然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2.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部分。

导致工作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原因有很多,由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也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单位等方面的主观原因。监理工程师虽然不管理安全生产,不直接承担安全责任,但不能排除其间接或连带承担安全责任的可能性。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时,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

(2)将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三)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处罚

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及其处罚,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1)对于未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吊销其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及注册。

(2)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吊销其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及注册。

(3)如果监理工程师出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证书,收回执业印章,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和注册。

(4)监理工程师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受到罚款的处理。

(5)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将被注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将受到罚款的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将被没收。

(6)对于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行为过失,产生不良后果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2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