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程监理企业
一、工程监理企业的概念及组织形式
(一)工程监理企业的概念
工程监理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工程监理企业作为建筑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对培育、发展和完善我国建筑市场起着重要的作用。工程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不同于生产经营单位,既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生产,也不参与施工单位的利润分成。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代表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即“三控两管一协调”,同时还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
(二)工程监理企业的组织形式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可以存在的企业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制监理企业、合伙监理企业、个人独资监理企业、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
公司制监理企业又称监理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制监理企业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2)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企业法人;
(3)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是完整纳税的经济实体;
(5)采用规范的成本会计和财务会计制度。
我国目前监理公司的种类有两种,即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和监理股份有限公司。
1.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行为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有如下特征:
①公司不对外发行股票,股东的出资额由股东协商确定;
②股东交付股金后,公司出具股权证书,作为股东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凭证,这种凭证不同于股票,不能自由流通,必须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条件下才能转让,且要优先转让给公司原有股东;
③公司股东所负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即把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与其个人的其他财产脱钩,公司破产或解散时,只以公司所有的资产偿还债务;
④公司具有法人地位;
⑤在公司名称中必须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⑥公司股东可以作为雇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通常公司管理者也是公司的所有者;
⑦公司账目可以不公开,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公开。
(2)监理股份有限公司
监理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监理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征是:
①公司资本总额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公司在对外经营业务时,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公司债务;
③公司可以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
④公司股东的数量有最低限制,应当有5个以上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⑤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⑥在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⑦公司账目必须公开,便于股东全面掌握公司情况;
⑧公司管理实行两权分离,董事会接受股东大会委托,监督公司财产的保值增值,行使公司财产所有者职权,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掌握公司经营权。
2.合伙监理企业
合伙监理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个人独资监理企业
个人独资监理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4.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简称合营监理企业,是指以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为一方,以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为另一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签订合同、制定章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风险,主要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监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具有下列特点:
(1)中外合资经营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2)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是合营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实行单一的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3)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一般以货币形式计算各方的投资比例;
(4)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
(5)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各方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5.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简称合作监理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我国的法律规定,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主要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经济实体。
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具有下列特点:
(1)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可以是法人型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法人型企业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由合作各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可以采取董事会负责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制,既可由双方组织联合管理机构管理,也可以由一方管理,还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
(3)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是以合同规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以非现金投资作为合作条件,可不以货币形式作价,不计算投资比例;
(4)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按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和分担风险;
(5)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则允许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合作期满
二、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对工程监理企业实行资质管理的制度是实行市场准入控制的有效手段。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监理企业的设立、定级、升级、降级、变更、终止等的资质审查或批准以及对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要素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是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能力、工程监理业绩、管理水平、经营规模和社会声誉等实力指标的综合反映。
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仅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也是企业清偿债务的保证。要求工程监理企业要有一定数量的专门从事监理工作的工程经济、技术人员,而且要有高级专业职称人员,尤其是要有一定数量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这反映企业从事监理工作的工程范围和业务能力。工程监理业绩则反映工程监理企业开展监理业务的经历和成效。
另外,工程监理企业从事的是一种科学性很强的管理工作,也配有一定的技术装备,如办公自动化设备、工程测量仪器、交通通信设备、工程检测设备等。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水平高低也直接影响监理工作成效,建立一套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如企业组织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日常运作制度等显得非常重要。
(二)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8号)明确了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资质申请和审批、监督管理等内容。
1.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三个等级。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又划分为14个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1)综合资质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标准如下: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②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③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④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⑤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⑥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⑦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规定禁止的行为;
⑧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⑨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企业资质标准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②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③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见表2-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④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⑤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⑥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⑦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16条禁止的行为;
⑧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⑨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表2-1 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
注:表中各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是指企业取得本专业工程类别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
2)乙级企业资质标准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②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③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见表2-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④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⑤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⑥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16条禁止的行为;
⑦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⑧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企业资质标准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②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③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见表2-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④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⑤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3)事务所资质标准
①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②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③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④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⑤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2.工程监理企业的业务范围
(1)综合资质
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2)专业资质
①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②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③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3)事务所资质
事务所资质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除外。
此外,工程监理企业都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和审批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一般要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才能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6)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7)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
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内容,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2)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涉及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其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③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
(4)外商投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根据《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原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及外资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乙级及其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①外商投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设立申请书;
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只提供章程);
③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④投资方注册(登记)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⑤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3年的,按照其实际成立年份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①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申请表;
②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④投资方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相关业绩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⑤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3年的,按照其成立年限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⑥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者提交的主要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为了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其依法经营业务,促进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我国现阶段管理体制,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的原则是“分级管理,统分结合”,即按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进行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管理工作。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建设监理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加入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组织。
2.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
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措施和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査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要求被检査单位提供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②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③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与标准的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査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査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2)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情形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取得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
①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③违反资质审批程序做出准予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3)注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①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③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4)信用管理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3.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
(3)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6条第7项、第8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未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对不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②对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⑤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工程监理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工程监理企业经营活动基本准则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1.守法
守法即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来说,守法即是要依法经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只能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2)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不得无故或故意违背自己的承诺。
(4)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离开原住所地承接监理业务,要自觉遵守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监理法规和有关规定,主动向监理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管理。
(5)遵守国家关于企业法人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2.诚信
诚信即诚实守信用。它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护市场道德秩序。诚信原则的主要作用在于指导当事人以善意的心态、诚信的态度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正确地从事民事活动。
加强信用管理,提高信用水平,是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重要保证。诚信的实质是解决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诚信是企业经营理念、经营责任和经营文化的集中体现。信用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良好的信用能为企业带来巨大效益。信用不仅是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条件,而且是我国企业“走出去”、进入国际市场的身份证。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使企业成为讲道德、讲信用的市场主体。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信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与建设单位的合作制度,及时进行信息沟通,增强相互间信任;
(3)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理服务需求调查制度,这也是企业进行有效竞争和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4)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责任制度,及时检查和评估企业信用实施情况,不断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3.公平
公平是指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活动中既要维护业主的利益又不能损害承包商的合法利益,并依据合同公平合理地处理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争议。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要做到公平,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1)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要坚持实事求是。
(3)要熟悉有关工程建设合同条款。
(4)要提高专业技术能力。
(5)要提高综合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
4.科学
科学是指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要依据科学的方案、运用科学的手段、采取科学的方法开展监理工作。
(1)科学的方案
工程监理的方案主要是指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在实施监理前,要尽可能准确地预测各种可能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拟定解决办法,制定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使各项监理活动都纳入计划管理的轨道。
(2)科学的手段
要做好工程监理工作,必须借助于先进的科学仪器,包括各种检测、试验、化验仪器、摄(录)像设备及计算机等。
(3)科学的方法
监理工作的科学方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监理人员在掌握大量的、确凿的有关监理对象及其外部环境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适时、妥帖、高效地处理有关问题,解决问题要用事实说话、用书面文字说话、用数据说话;另一方面是监理人员要开发、利用计算机软件辅助工程监理。
(二)工程监理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与措施
1.工程监理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规章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组织管理制度
合理设置企业内部机构和各机构职能,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加强考核和督促检查,有效配置企业资源,提高企业工作效率,健全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完善约束机制。
(2)财务管理制度
加强资产管理、财务计划管理、投资管理、资金管理、财务审计管理等,要及时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改进和加强经济核算。
(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推行职工全员竞争上岗,严格劳动纪律,严明奖惩,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4)人事管理制度
健全工资分配、奖励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加强对员工的业务素质培养和职业道德教育。
(5)经营管理制度
制订企业的经营规划、市场开发计划。
(6)项目监理机构管理制度
制定项目监理机构的运行办法、各项监理工作的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等。
(7)设备管理制度
制定设备的购置办法及设备的使用、保养规定等。
(8)科技管理制度
编制科技开发规划、科技成果评审办法、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办法等。
(9)档案文书管理制度
制定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制度,文件和资料的使用、归档管理办法等。
有条件的监理企业,还要注重风险管理,实行监理责任保险制度,适当转移责任风险。
2.工程监理企业经营管理措施
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也是监理企业提高自身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监理企业应抓好成本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增强法制意识,依法经营管理。重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市场定位
工程监理企业要加强自身发展战略研究,适应市场,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的市场地位,制定和实施明确的发展战略、技术创新战略,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
(2)管理方法现代化
工程监理企业要广泛采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推广先进企业的管理经验,借鉴国外企业现代管理方法。
(3)建立市场信息系统
工程监理企业要加强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建立灵敏、准确的市场信息系统,掌握市场动态。
(4)开展贯标活动
工程监理企业积极实行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严格按照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防止贯标认证工作流于形式。贯标的作用:一是能够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二是能够提高企业人员素质;三是能够规范企业各项工作;四是能够避免或减少工作失误。
(5)要严格贯彻实施《工程建设监理规范》
工程监理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实施细则,组织全员学习,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工作、检査考核监理业绩、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等各个环节,都应当以《工程建设监理规范》为主要依据。
(6)要高度重视监理人才培养
企业应建立长期的人才培养规划,针对不同层次的监理人员制订相应的培训计划,系统地组织开展监理人员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多目标的人才培养体系,实施人才战略发展措施。
(7)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要提高企业本身在同行业中的社会影响,注重品牌效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争创名牌监理企业,从而加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获得社会公信力和强化企业执行力。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以企业精神和经营管理理念为核心,凝聚、激励企业各级经营管理者和员工归属感、积极性、创造性的人本管理理论,是企业的灵魂和精神支柱。企业文化建设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因此,企业文化既要体现行业共性,更要突出企业个性,才能使企业融入市场,发挥其独具特色的市场竞争优势。建设先进的企业文化是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凝聚力和打造核心竞争力的战略举措。
(三)工程监理企业的服务内容
工程监理企业承揽监理业务的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投标竞争取得监理业务;二是由业主直接委托取得监理业务。通过投标取得监理业务,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比较普遍的形式。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关系公共利益安全、政府投资、外资工程等项目实行监理必须招标。在不宜公开招标的机密工程或没有投标竞争对手的情况下,或者是工程规模比较小、比较单一的监理业务,或者是对原工程监理企业的续用等情况下,业主也可以直接委托工程监理企业。
工程监理企业向业主提供的是管理服务,所以,工程监理企业投标书的核心主要是反映所提供的管理服务水平高低的监理大纲,尤其是主要的监理对策。业主在监理招标时应以监理大纲的水平作为评定投标书优劣的重要内容,而不应把监理费的高低当作选择工程监理企业的主要评定标准。作为工程监理企业,不应该以降低监理费作为竞争的主要手段去承揽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企业的服务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工程建设决策阶段的监理服务
工程建设的决策咨询,既不是监理单位替建设单位决策,也不是替政府决策,而是受建设单位或政府的委托选择决策咨询单位,协助建设单位或政府与决策咨询单位签订咨询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对咨询意见进行评估。
工程建设决策阶段的工作主要是对投资决策、立项决策和可行性研究决策的咨询。
(1)投资决策咨询
投资决策咨询的委托方可能是建设单位(筹备机构),也可能是金融单位,还可能是政府。其内容是:
①协助委托方选择投资决策咨询单位,并协助签订合同书;
②监督管理投资决策咨询合同的实施;
③对投资咨询意见评估,并提出监理报告。
(2)立项决策咨询
工程建设立项决策主要是确定拟建工程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条件是否具备)以及拟建规模。这一阶段的监理内容为:
①协助委托方选择工程建设立项决策咨询单位,并协助签订合同书;
②监督管理立项决策咨询合同的实施;
③对立项决策咨询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监理报告。
(3)可行性研究决策咨询
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是根据确定的项目建议书在技术上、经济上、财务上对项目进行详细论证,提出优化方案。这一阶段的监理内容为:
①协助委托方选择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单位,并协助签订可行性研究合同书;
②监督管理可行性研究合同的实施;
③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并提出监理报告。
2.工程建设设计阶段的监理服务
工程建设设计阶段是工程项目建设进入实施阶段的开始。工程设计通常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在进行工程设计之前还要进行勘察(地质勘察、水文勘察等),这一阶段又叫作勘察设计阶段。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一般是把勘察和设计分开来签订合同。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书和选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协助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2)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变更勘察方案时,应按原程序重新审查。
(3)检查勘察现场及室内试验主要岗位操作人员的资格,以及所使用设备、仪器计量的检查情况。
(4)检查勘察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督促勘察单位完成勘察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审核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费用支付申请表,以及签发勘察费用支付证书,并应报建设单位。
(5)检查勘察单位执行勘察方案的情况,对重要点位的勘探与测试应进行现场检查。
(6)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成果报告,并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勘察成果评估报告,同时应参与勘察成果验收。勘察成果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勘察工作概况。
②勘察报告编制深度、与勘察标准的符合情况。
③勘察任务书的完成情况。
④存在问题及建议。
⑤评估结论。
(7)依据设计合同及项目总体计划要求审查各专业、各阶段设计进度计划。
(8)检查设计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督促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审核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费用支付申请表,以及签认设计费用支付证书,并应报建设单位。
(9)审查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并应提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设计工作概况;
②设计深度、与设计标准的符合情况;
③设计任务书的完成情况;
④有关部门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0)审查设计单位提出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在相关部门的备案情况。必要时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
(11)审查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提出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
(12)分析可能发生索赔的原因,并应制订防范对策。
(13)协助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设计成果进行评审。
(14)协助建设单位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审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并应根据审批意见,督促设计单位予以完善。
(15)根据勘察设计合同,协调处理勘察设计延期、费用索赔等事宜。
3.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
工程施工是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是形成建筑产品的最后一步。施工阶段各方面工作的好坏对建筑产品优劣的影响巨大,因此,这一阶段的监理至关重要。其内容包括:
(1)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遵循动态控制原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订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会议纪要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4)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监理例会以及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5)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
(6)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需重新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①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②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③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④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⑤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7)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
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②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③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④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8)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9)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①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②安全生产许可文件。
③类似工程业绩。
④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10)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对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11)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②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③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④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12)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剥离或采用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
(13)核査完成的工程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进行工程计量和付款签证的程序如下:
①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中提交的工程量和支付金额进行复核,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到期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金额,并提出相应的支持性材料;
②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③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14)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合同工期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加快施工进度,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
(15)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①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②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6)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17)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
(18)进行竣工结算款审核。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同时抄送施工单位,并就工程竣工结算事宜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建设单位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19)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资料。
4.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
承担工程保修阶段的服务工作时,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回访。
对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工程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记录,并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修复,同时应监督实施,合格后应予以签认。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并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核实施工单位申报的修复工程费用,并应签认工程款支付证书,同时应报建设单位。
四、工程监理企业的服务收费
(一)工程监理费的构成
建设工程监理费是指业主依据委托监理合同支付给监理企业的监理酬金。它是构成工程概(预)算的一部分,在工程概(预)算中单独列支。建设工程监理费由监理直接成本、监理间接成本、税金和利润四部分构成。
1.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监理企业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时所发生的成本,主要包括:
(1)监理人员和监理辅助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助、附加工资等;
(2)用于监理工作的常规检测工器具、计算机等办公设施的购置费和其他仪器、机械的租赁费;
(3)用于监理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其他专项开支,包括办公费、通信费、差旅费、书报费、文印费、会议费、医疗费、劳保费、保险费、休假探亲费等;
(4)其他费用。
2.间接成本
间接成本是指全部业务经营开支及非工程监理项目的特定开支,具体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行政人员以及后勤人员的工资、奖金、补助和津贴;
(2)经营性业务开支,包括为招揽监理业务而发生的广告费、宣传费、有关合同的公证费等;
(3)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报刊、会议、文印、上下班交通费等;
(4)公用设施使用费,包括办公使用的水、电、气、环卫、保安等费用;
(5)业务培训费、图书、资料购置费;
(6)附加费,包括劳动统筹、医疗统筹、福利基金、工会经费、人身保险、住房公积金、特殊补助等;
(7)其他费用。
3.税金
税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总额,如营业税、所得税等。
4.利润
利润是指监理企业的监理收入扣除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各种税金之后的余额。监理企业是一种高智能群体,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监理企业的利润应当高于社会平均利润。
(二)工程监理费的计算方法
监理费的计算方法一般由业主与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工程造价的百分比计算法
工程造价的百分比计算法是按照工程规模大小和所委托的监理工作的繁简,以建设投资的一定百分比来计算。一般情况下,工程规模越大,建设投资越多,计算监理费的百分比越小。这种方法简便、科学,是目前比较常用的计算方法。采用这种方法的关键是确定计算监理费的基数。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较大型的技术改造工程都编制有工程概算,有的工程还编有工程预算。工程的概(预)算就是初始计算监理费的基数。待工程结算时,再按结算进行调整。作为计算监理费基数的工程概(预)算仅限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部分。
2.工资加一定比例的其他费用计算法
工资加一定比例的其他费用计算法是以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实际工资为基数乘上一个系数而计算出来的。这个系数包括了应有的间接成本和税金、利润等。除了监理人员的工资之外,其他各项直接费用等均由业主另行支付。一般情况下,较少采用这种方法,因为在核定监理人员数量和监理人员的实际工资方面,业主与工程监理企业之间难以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
3.按时计算法
按时计算法是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间(计算时间的单位可以是小时,也可以是工作日或月),按照单位时间监理服务费来计算监理费的总额。单位时间的监理服务费一般是以工程监理企业员工的基本工资为基础,加上一定的管理费和利润(税前利润)。采用这种方法时,监理人员的差旅费、工作函电费、资料费以及试验和检验费、交通费等均由业主另行支付。
4.监理成本加固定费用计算法
监理成本是指监理企业在工程监理项目上花费的直接成本。固定费用是指直接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各监理企业的直接费用与其他费用的比例是不同的,但是,一个监理企业的监理直接费用与其他费用之比大体上可以确定。这样,只要估算出某工程项目的监理成本,那么,整个监理费也就可以确定了。但在商谈监理合同时,往往难以较准确地确定监理成本,这就为签订监理合同带来较大的阻力。所以,这种计算方法用得很少。
5.固定价格计算法
固定价格计算法是指在明确监理工作内容的基础上,业主与监理企业协商一致确定的固定监理费,或监理企业在投标中以固定价格报价并中标而形成监理合同价格。当工作量有所增减时,一般也不调整监理费。这种方法适用于监理内容比较明确的中小型工程监理费的计算,业主和工程监理企业都不会承担较大的风险。如住宅工程的监理费,可以按单位建筑面积的监理费乘以建筑面积确定监理总价。
(三)现阶段我国监理收费标准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受托方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建设部于2007年3月发布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1.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的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20%。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协商确定收费额。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建设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工程监理单位。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另行支付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取得实效的,发包人可另行给予奖励。
2.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方式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
(1)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方式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1)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的计算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按下式计算: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的计算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基准收费额,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合同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①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基价。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内容的酬金。
②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高程调整系数。
3)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计费额。
4)建设工程监理部分发包与联合承揽服务收费的计算
①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占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总额的70%。
②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的,各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占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建设单位委托其中一家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服务负总责的,该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各监理单位合计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额的4%~6%向建设单位收取总体协调费。
(2)相关服务收费方式
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表2-2的规定收费。
表2-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工日费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