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唯物主义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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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哲学基础不同

要区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普世价值观”,首先就要对价值的概念有个基本的把握。作为一种哲学范畴,价值不是事物本身的实体属性或自身功能,而是事物对人的意义,是客体以自身的属性和功能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益关系。价值观是人们关于价值的根本看法,是人们在处理各种价值问题时所持有的比较稳定的立场、观点和态度的总和。诚然,客体是价值与价值观产生的前提和对象,但离开了同客体发生联系的主体需要,也就不可能产生价值认识活动。换言之,客体存在本身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会因人而异,但客体有无价值以及价值的大小,却是因人而异的。就像同一双鞋,对于不同的人而言,合不合脚的答案就不一样;音乐能给人以美的享受,能陶冶人的情操,但对不懂得欣赏音乐的人来说,音乐的价值则无从体现,“对牛弹琴”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因此,人们在谈论任何客体价值的时候,不仅要指明事物“具有何种价值”,尤其要指明该事物“对于谁更有价值”和“究竟是谁的价值观”,这是对作为价值和价值观表述的起码要求。基于这样一种认识,笔者认为,从概念界定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哲学基础是马克思唯物史观,而“普世价值观”则是立足于唯心主义之上的。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具有现实性、辩证性和实践性的特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那些反映社会主义基本的、长期稳定的社会关系,在社会主义观念体系中居统治地位、起指导作用,从最深层次科学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这一根本问题的价值理念。

现实性是从主体角度来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前面的“社会主义”几个字绝不是可有可无的粉饰,而是表明它究竟是“谁的价值观”这一根本问题。社会主义社会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其核心价值观必须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就我们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言,主体就是全体中国人民、整个中华民族,就是我们大家的共同利益整体,其价值意旨就在于“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意旨,既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根本宗旨,也是全人类都能认可的共同价值观。在实践中,它不仅是先进的、引领性的,而且是普遍的、简便通行的。不仅特定年代的张思德、白求恩、雷锋、焦裕禄能做到,在改革开放和平建设年代的郭明义、最美妈妈吴菊萍、最美司机吴斌等人同样能够做到。

辩证性是从方法论角度来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承认价值观的共识性和多样化为前提。共同的历史背景,或多或少地所具有的共同经济发展形式,决定了不同民族、国家、利益集团价值观念背后必定存在某些共同认可的东西。比如,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1992年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等,就是对人权问题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某些价值共识。同时,社会利益关系的多样性,又决定了社会实际生活中价值观多元、多样和多层次性的存在。在整个价值观念体系中,有些观念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有些处于从属和被支配地位,由此必然形成核心价值观与非核心价值观之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概念的提出,不但看到了价值观的“共性”,而且看到了价值观的社会主义“个性”,强调“共性”寓于“个性”之中;不但坚持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承认多元多样多变价值观的存在,而且坚持唯物辩证法的“重点论”,善于从两点中抓住关键、把握重点,以核心价值观引导多元价值观的发展。

实践性是从其产生和形成的角度来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绝不是观念王国所固有的,而是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目的,在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这一进程中,我们党不断汲取人民群众火热实践活动中的经验,创造性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改革开放的发展过程,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不断深化变革的过程,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逐步形成并不断深入人心的过程。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凝聚全党全社会价值共识而做出的重要论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要在实践中凝聚全社会共识,以指导实践为自己的根本目的和最终归宿,而且会随着实践的发展,得到进一步的补充、修正和完善。

2.“普世价值观”以唯心主义为立论基础,具有抽象性、形而上学性和欺骗性等特征

“普世价值观”中的“普世”借用了古希腊时期斯多亚学派普世主义中的概念,其基本含义就是适用于一切人、一切时代的意思。把“普世”与“价值”连在一起,意指存在适用于一切人、一切时代的永恒不变的价值观念。普世价值观的具体内容,主要是指西方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观念。

普世价值论者认为存在适用于任何国家、社会、族群,所有人都应该遵守的普世价值观,毫无疑问,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它内在地包含着一个不可解决的矛盾,即价值主体与价值本质的矛盾。在普世论者看来,人是“类”的人,只要承认我们是人,就必须承认人性的共同性,这种共性本质不会因个体而异,也不会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既然人性是不变的,自然也就存在适应一切人的“价值诉求”。这种观点实质是抽象人道主义的老调新弹,是从现实的人向抽象的人的回归。马克思早就对“抽象的人”进行过批判:“被斯密和李嘉图当作出发点的单个的孤立的猎人和渔夫,属于18世纪的缺乏想象力的虚构⋯ ⋯这种18世纪的个人,一方面是封建社会形式解体的产物,另一方面是16世纪以来新兴生产力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2.唯物史观认为:人性不应独断或假设,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随着人们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在现实生活中,毫无差别的国家、民族、社会、集体和个人根本就不可能存在,客体必然会因主体需求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价值。

普世价值论者认为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永恒不变的价值,而事实上价值总是历史性的、因时而异的。不可否认,在一定历史时期,为了追求某些“共同利益”,不同阶级、政党、个人之间可能达成一定的合作和妥协,但这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暂时的,绝不可能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永恒的。绝对和相对是事物矛盾不可分割的两种属性,否认二者的辩证统一,必然会陷入形而上学的相对主义或绝对主义。即便存在于一切私有制社会中的“切勿偷盗”,也不会成为永恒的道德戒律。恩格斯指出:“在偷盗动机已被消除的社会里,就是说在随着时间的推移顶多只有精神病患者才会偷盗的社会里,如果一个道德说教者想庄严地宣布一条永恒真理:切勿偷盗,那他将会遭到什么样的嘲笑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35.事实上,古今中外的人们对偷盗行为也存在着不同的诠释,如中国的农民起义常常把“劫富济贫”称之为“替天行道”,把剥削阶级的巧取豪夺称为“为富不仁”,土地革命时期,我们也曾提出过“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在西方,加尔文则认为个人的私有财产受圣经中的“切勿偷盗”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普世价值论者将特定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价值观念,鼓吹为超越社会和历史的永恒价值,带有明显的欺骗性。从“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普世价值的具体内容来看,这些观念在欧洲文艺复兴时出现,在资产阶级革命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和确立,对打破欧洲的封建专制制度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同中世纪封建价值观念比较起来,在历史上确实是一大进步。尽管如此,这些价值观念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成是普世的,因为它们只不过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代表着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价值观念,“大规模的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尤其是世界贸易,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所有者,他们作为商品所有者来说是有平等权利的,他们根据对他们所有人来说全都平等的(至少在当地是平等的)权利进行交换⋯ ⋯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的被宣布为人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46-447.。罔顾社会历史发展的现实,将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价值观念,标榜为超越人类意识形态之上的共同价值,毫无疑问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在唯物辩证法基础之上,其价值主体是鲜明的、方法论是辩证的、内容是实践的。而普世价值观则建立在形而上学唯心主义基础之上,其主要错误就在于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推论出价值的普世性,进而认为存在一种永恒不变的价值,这实在是“天不变道亦不变”理念的当代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