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老年人用药原则
1998年,Couteur等提出了老年人用药的四大原则,即五种药物原则、半量原则(甚至考虑少量原则)、暂停原则、试验用药原则。2003年,蹇在金教授在此基础上,针对老年人容易发生ADR的特点及根据临床用药环节,提出了老年人用药六大原则,以提高老年人用药的安全性。
一、是否用药——受益原则
(一)老年人采用受益原则的临床意义
药物的使用着重于安全性和有效性,但临床上往往只重视疗效而忽略其可能造成的损害。由于老年人ADR发生率高、病死率高和危害性大,所以如能在用药时评估其受益/风险比,便能减少ADR的发生。权衡药物利弊是药物治疗中的关键决策。建议在给老年人用药时,必须权衡利弊,遵循受益原则,以确保所使用的药物对患者有益。
(二)如何执行受益原则
(1)要有明确的药物使用适应证:在为老年患者诊治时,首先要抓住主要矛盾,避免不良反应。用药前必须了解患者病史及现用药情况,要仔细分析症状,明确药物使用适应证,选择有针对性的药物,不要盲目对症治疗。
(2)要求用药的受益/风险比>1:若有用药适应证但用药的受益/风险比<1,则不应给予药物治疗。如对于无危险因素的非瓣膜性心房颤动成年患者,实施抗凝治疗并发出血的风险为每年1.3%,而不抗凝治疗每年发生脑卒中的风险为0.6%,因此受益/风险比<1,不需抗凝治疗。
(3)选择疗效确切而不良反应低的药物:对于发生革兰阴性细菌感染的老年人,应选用第三代头孢菌素或氟喹诺酮类抗生素,避免使用氨基糖苷类抗生素。
二、用几种药——五种药物原则
(一)五种药物原则的现实意义
老年人一般同时患有累及多系统或多器官的几种疾病,患病时间长,用药种类多。老年人用药数目越多,ADR的发生率越高。同时使用5种以下药物,ADR的发生率为4%;而同时使用6~10种、11~15种及16~20种药物,ADR的发生率分别为10%、25%和54%。为了控制老年人ADR的发生,应根据其用药数目与ADR发生率的关系,提出五种药物应用原则,即同时用药一般不能超过5种,目的是避免过多的药物合用而造成的ADR。当用药超过5种时,应考虑是否所有药物都是必需的,还有患者依从性和ADR等问题。
(二)如何执行五种药物原则
(1)掌握药物治疗的局限性:目前,许多老年疾病无相应的治疗药物或存在药物治疗无效的问题,甚至药物所致的ADR对老年人的危害大于疾病本身,故对此类疾病应避免药物治疗。
(2)抓住主要矛盾,选择主要药物:凡是疗效不确切、患者耐受性差、无法按医嘱服用的药物等,都可考虑停止使用,以减少用药种类。若患者病情危重,则可根据需要适当放宽;但当病情稳定后,仍要遵守五种药物原则。同时,避免使用老年人禁忌的药物,不可滥用滋补药及抗衰老药,中药和西药不随意合用,注意饮食对药物疗效的影响,使用新药要慎重,选择药物前应仔细询问用药史。
(3)尽量选择“一箭双雕”的药物:如应用β受体阻滞剂或钙通道阻滞剂(CCB)治疗高血压和心绞痛,应用α受体阻滞剂治疗高血压和前列腺增生,须最大限度地减少用药种类。
(4)重视非药物疗法:尽管新药层出不穷,但非药物治疗仍然是许多老年疾病有效的基础治疗方案。如早期糖尿病患者可采用饮食疗法,轻度高血压患者可通过限钠、运动、减肥等进行治疗,便秘的老年人宜多吃粗纤维食物和加强腹肌锻炼等。这样,病情也可能得到控制而无须药物治疗。即使疾病中晚期患者也要进行非药物疗法,也只有在此基础上药物治疗才能发挥预期效果,否则,单纯的药物治疗效果不佳。
三、用多大量——小剂量原则
临床上,老年人药物剂量可根据不同情况分成以下三种。①大于成年人剂量:如松果体素的给药剂量,40~50岁患者的剂量为1.0~3.0mg/d,51~65岁患者的剂量为3.0~4.5mg/d, >65岁患者的剂量为4.5~6.0mg/d。②同成年人剂量:如微量元素、消化酶类、微生态制剂及维生素等。③小于成年人剂量:大部分药物属于此种情况。
(一)小剂量原则的临床意义
(1)增龄性变化:老年人因肝肾功能减退、白蛋白减少及脂肪组织增加等,故若使用成年人的剂量,则可使体内药物浓度达到较高水平,容易发生ADR。
(2)A型ADR占大多数(80%左右):A型ADR呈剂量依赖性,具有可预测性。只要从小剂量开始,密切观察,缓慢增量,那么多数ADR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对老年人用药要采用小剂量原则。ADR预测因素包括:处方药种数>4,住院时间>14d,活动性疾病种数>4,相对特殊的种数老年病患者被收入普通病房,有饮酒史,简易精神状态检查表(MMSE)得分低(痴呆、谵妄),住院期间用药方案中加入2~4种新药。
(3)个体差异大:老年人是健康状况及器官功能极不均一的一类群体,由于其个体间衰老、病理损害程度不同,平时用药多少不一,导致药物效应的个体差异特别突出,尤其是高龄老年人。同年龄的老年人使用同一药物剂量,有的有效,有的无效,有的甚至会中毒。因此,老年人对药物的有效剂量或中毒剂量可相差数倍甚至十几倍。(4)无规律可循:目前,尚未发现与老年人年龄相关的用药规律可循,为了稳妥起见,对老年人用药只能采取小剂量原则。
小剂量治疗能减少ADR的发生,是老年人药物治疗的重要策略。
(二)如何确定老年人用药剂量
(1)年龄与健康状况:对于60~70岁的老年人,若健康状况良好(接近于成年人),则可用成年人剂量或酌情减量;若健康状况较差,则必须减量使用。对于70岁以上的老年人,无论健康状况如何,都必须减量使用;亦可按成年人剂量进行推算,50岁以后每增长1岁,药物用量应减少1%。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也规定,60岁以上老年人的用药剂量为成年人的3/4,有些药物则为成年人剂量的1/2。
(2)体重:对低体重的老年人,用药必须减量。
(3)治疗指数:三环类抗抑郁药(TCAs)、阿片类镇痛药、抗帕金森病药、非甾体类抗炎药(NSAIDs)、抗心律失常药、地高辛、华法林、茶碱及氨基糖苷类抗生素等药物的治疗指数较小,属于ADR的高危药物,对老年人必须减量使用,并且最好同步进行血药浓度监测,及时调整给药剂量,以达到剂量个体化。而给老年人使用青霉素、头孢菌素等治疗指数大的药物时,一般不需要减量,但要注意监测肾功能;也可适当减小剂量或使用成年人剂量的下限。当肌酐清除率(Ccr)<20mL/min时,大剂量青霉素(>1000万U/d)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损害(青霉素脑病),而较小剂量就能达到治疗目的,因此无须使用大剂量。
(4)蛋白结合率:在给低蛋白血症的老年人使用蛋白结合率高的药物(华法林、地西泮、地高辛或吲哚美辛等)时,必须减小剂量。这是由于这些药物进入体内后结合型减少、游离型增多,容易发生ADR。
(5)肝肾功能:大多数药物经肝脏代谢和肾脏排出,因此有肝肾功能障碍的老年人用药剂量应减小。对于经肾脏排出的药物,如地高辛、庆大霉素等,应根据患者Ccr来计算用药剂量。在非紧急情况下,老年人应服用地高辛0.125mg/d或隔天服用。但是,老年人服用地高辛的个体差异大,且地高辛主要经肾脏排出,故通过检测Ccr以确定维持剂量更为合理。比如:当Ccr>50mL/min时,服用地高辛0.25mg/d;当25mL/min<Ccr≤50mL/min时,服用地高辛0.1875mg/d;当10mL/min<Ccr≤25mL/min时,服用地高辛0.125mg/d;当Ccr≤10mL/min时,服用地高辛0.0625mg/d。
肝脏是药物代谢的主要器官,但是受遗传、营养、疾病和药物的影响,目前尚无直接反映肝脏药物代谢情况的指标,只能根据年龄、病史和肝脏情况来估计。
(三)小剂量原则注意事项
(1)首次负荷量药物:对于需要使用首次负荷量的药物(如利多卡因、胺碘酮),为了确保药物迅速起效,老年人首次可使用成年人剂量的下限,小剂量主要体现在维持剂量上。如对于使用利多卡因的成年人,首次剂量应予以1~2mg/kg静注,继以2~4mg/min静脉泵注射或滴注维持。给成年人使用胺碘酮的给药方案:开始0.2g/次,3次/d;一周后改为0.2g/次,2次/d;再一周后再改为0.2g/次, 1次/d;必要时也可改为0.2g/次,1次/d,每周用5d。而给老年人使用胺碘酮方案:开始0.2g/次,3次/d;一周后可直接改为0.2 g/次, 1次/d,每周用5d;有些老年人的维持量只需0.2g/d,每周2次。
(2)其他药物:大多数药物不需要使用首次负荷量,小剂量主要体现在开始用药阶段,即用药就从小剂量(成年人用量的1/5~1/4)开始,逐渐增量,以获得最大疗效和最少不良反应为准则,从而探索每一位老年人最佳的个体化剂量。如对于使用ACEI治疗收缩性心力衰竭(心衰)的老年患者,在无禁忌证情况下,开始可用卡托普利3.125~6.250mg/次,2~3次/d;或依那普利1.25mg/次, 1次/d;或培哚普利1mg/次,1次/d。若能耐受,则可每隔3~7天倍增1次剂量,直至达到目标剂量或最大耐受剂量后,方才维持使用。
四、何时用药——择时原则
择时原则是根据时间生物学和时间药理学的原理,选择最合适的用药时间进行治疗,以达到提高疗效和减少不良反应的目的。对同一个体,药物相同,剂量相同,但给药时间不同,疗效亦有所不同。寻找最佳给药时间与探求最佳剂量同等重要。不同药物,其最佳给药时间也不同,在敏感时间给药,可适当减量,既能保证疗效,又可降低ADR的发生率。
(一)择时原则的依据
(1)疾病昼夜节律的变化:夜间易发生变异型心绞痛、脑血栓和哮喘急性发作,流感所致的咳嗽症状也往往在夜间加重;关节炎症状常发生在清晨,且会出现关节僵硬(晨僵);而人的死亡高峰时间为4:00—7:00;心绞痛、心肌梗死(AMI)和脑出血的发病高峰时间在上午,骨关节病的发病高峰时间在下午。由此可见,在疾病发作前便给予药物,往往有利于控制疾病的发作或发展。
(2)药物昼夜节律的药动学变化:在白天,肠道功能相对亢进,因此白天用药比夜间吸收快、血药浓度高;在夜间,肾脏功能相对低下,主要经肾脏排出的药物宜夜间给药,药物从尿液中排泄延迟,可维持较高的血药浓度。由于肾脏排Na+/K+比值在上午最高,故早晨使用氢氯噻嗪不仅可增加疗效,还可降低低钾血症的发生率。铁剂最大吸收时间发生在19:00左右,因此中、晚餐后用药较合理。早餐后用阿司匹林的半衰期长,血药浓度高,疗效好。地高辛在10:00时给药,其血药浓度上升慢,最大清除率低,疗效佳。顺铂在18:00时给药,尿排泄率低,肾毒性小。噻吗洛尔滴眼液在14:00时给药,被眼内吸收多,进入血液循环少。
(3)药物昼夜节律的药效学变化:胰岛素的降血糖作用,上午大于下午,以4:00时最强。硝酸甘油和地尔硫的扩张冠状动脉作用也是上午大于下午。哌替啶的镇痛作用是6:00—10:00大于18:00—23:00。4:00时,机体对地高辛、西地兰的敏感性最高,比其他时间用药高10~20倍。庆大霉素、异帕米星于14:00给药时,肾药浓度高,肾毒性强,故应避开此时间给药。阿霉素于6:00给药时毒性小。在白血病的治疗中,阿糖胞苷的敏感时间为22:00—23:00。有些药物需在空腹或半空腹时服用,如驱虫药、盐类泻药等。还有些药物要求在饭前服用,如某些降血糖药、健胃药、收敛药、抗酸药、胃肠解痉药及利胆药等。因此,择时治疗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药物的疗效,同时将不良反应的发生率降到最低。
(二)如何规范实施择时原则
(1)根据生物节律给药:人体内的糖皮质激素分泌节律为昼高夜低,早上顿服强的松,对其分泌节律干扰较小。血压昼夜节律存在“二高”(9:00—10:00和16:00—19:00高,易发生脑出血)、“一低”(2:00—3:00低,易发生脑血栓)的潜在危险期,多数降压药在给药后0.5h起效,Tmax为2~3h。为了使Tmax与血压的2个高峰同步,短效降压药(如卡托普利)应在7:00及14:00时给药,2次/d;中效降压药在7:00给药,1次/d,或在7:00及14:00给药,2次/d;长效、Tmax短的降压药应在早晨给药,1次/d,如拉西地平、培哚普利、吲达帕胺;长效、Tmax长的降压药应在夜间睡前给药,1次/d,如苯磺酸氨氯地平(Tmax为6~12h)、赖诺普利(Tmax为7h)。
(2)依据药物的生物节律给药:参照本章内第9页“药物昼夜节律的药动学变化”和“药物昼夜节律的药效学变化”部分。
五、出现不适——暂停原则
(一)暂停用药原则的临床意义
老年人ADR发生率高、危害大,在用药期间要随时警惕ADR的发生。而一旦发生ADR,暂停用药是最简单、最有效的处理措施。
(二)如何及时实施暂停原则
在老年人用药期间,应密切观察,一旦发生任何新的症状或体征,包括躯体、认知或情感方面的临床表现,应考虑发生ADR或病情进展。但临床上对ADR和病情进展两种情况的处理截然不同,前者停药,后者加药。因此,应对患者所用药物做仔细地回顾与评价,检查有无潜在的感染或代谢改变等。千万不要把ADR误诊为疾病恶化而启动另一个处方串(Prescribing cascade),从而进一步增加用药的复杂性。
若考虑老年患者的新症状或体征是由ADR引起的,则应及时停用相关药物,多数ADR可在数天至三周内消失。若老年患者存在多药合用的情况,难以确定ADR为何种药物所致时,则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停用全部药物,直到ADR消失,再制订新的治疗方案;若病情不允许,则停用导致ADR可能性最大的药物,考虑用作用类似而种类不同的药物替代。
对于服药的老年人出现新症状或体征的情况,停药受益明显大于加药受益,所以暂停用药是现代老年病学中最简单、最有效的干预措施之一,值得高度重视。正如医学家希波克拉底曾指出的,不做任何处理有时是一种好疗法,充分强调了对ADR在临床中的重要性的重视。
六、用药多久——及时停药原则
(一)及时停药原则的现实意义
(1)老年人长期用药会增加ADR的发生风险。
(2)据临床观察和统计,用药老年人停药受益者大于加药受益者。
(3)老年病难以治愈。在通常情况下,若药物已达到预期的治疗目的,则应及时停药。
(二)如何实施及时停药原则
根据病种、病情确定用药时间长短。对于急性感染性疾病,待病情控制后,应立即停药,长期用药只会增加肝脏负担,引起不良反应。见效就停的药物还包括镇痛药、退热药及安眠药等。对于抑郁症、甲亢、癫痫患者,在等待疗程结束时即可停药。对于高血压、慢性心衰、糖尿病、帕金森病、甲减患者,需要长期服药以控制病情,但对于其中疗效不确切以及患者耐受性差、未按医嘱使用的药物,都应及时停药。需缓慢停药的情况有:对骤然停药后可出现停药综合征或停药危象的药物,应该选择不同的停药方法,如对β受体阻滞剂必须逐渐减量,减量过程以2周为宜;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必须逐渐减量以停药,骤停会导致反跳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