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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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逮捕权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人权保障原则

人权是基于人的欲望、生存需要和社会属性而享有的权利,是使人成其为人的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宣言》指出:“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力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权观念被视为资产阶级所特有的意识形态而受到强烈批判和否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人权意识开始觉醒和不断增强。1991年中国政府第一次发表的题为《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正式肯定了人权的概念,并指出:“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人权被认为是当代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价值和政治道德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评判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重要标杆。

1997年,“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2004年我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写入宪法。这不仅表明人人都是人权的权利主体,而且也意味着国家成为承担“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要义务主体。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中国政府和人民矢志不渝的崇高理想和奋斗目标。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的宪法原则,是中国政府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原则。截至2009年4月,中国政府已先后参加了25项国际人权公约。其中,最重要的是1998年中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经全国人大正式批准,后来又由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政府分别于2009年、2012年制定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宗旨的核心要求和侧重点亦在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法治要求法律必须以尊重和保护人权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和原则。宪法最基本的理念和最高原则应当是人权至上、公民基本权利至上。郭道晖:《人权论要》,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80页。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基本法律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这意味着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政的宗旨在于保障人权,就是通过将强大的国家权力划分为不同的组成部分并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从而为公民权利的保护设置严密的制度屏障。”陈永生:《刑事诉讼的宪政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0页。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对一系列干预公民基本权利的强制措施予以有效的法律控制,其中包括除司法机关外,任何其他组织不得剥夺或长期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应当特别强调人权保障,因为刑事诉讼法不仅要赋予公安司法机关必要的权力以有力地惩治犯罪,而且必须严格限制公权力以防止公民个人权利受到侵害。刑事诉讼领域的保障人权,可以从三个层面去理解:第一,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法律追究,防止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处罚;第二,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的权利;第三,通过对犯罪的惩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不受犯罪侵害。其中,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是保障人权的重心所在。

现代法精神的向度之一是人权原则,即现代法是维护人的尊严、尊重人的价值、保障人的权利的法。《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9条规定:“对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留或放逐。”《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一、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二、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三、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四、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