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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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最早从法律上规定了这一原则:“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第9条)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及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1948年12月10日,无罪推定原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这一文件中被首次确认。该宣言第11条第1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项规定,任何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在依法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无罪推定原则现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和国际公约普遍确立的一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我国现行刑诉法虽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相关规定也体现了无罪推定的内容。《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在法院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无罪,作为无罪之人应当享有法律规定的包括人身自由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但是,立法者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允许在法律严格限制的前提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剥夺,未决羁押即是审前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德国的托马斯·魏根特(Thomas Weigend)教授认为:“法典允许只要存在已然犯罪的怀疑或者未然犯罪的可能便可以采取羁押的事实表明,未然犯罪的可能是从嫌疑人事实上已经实施了侦查中的犯罪行为的假设中推导出来的——这一点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6页林钰雄教授认为:“羁押乃确定判决前之拘禁处分,与有罪判决确定后之徒刑执行不同。正是因为这种有罪判决确定前就先行拘禁被告之特性,因此,羁押与无罪推定原则之间具有高度的紧张关系。立法层次或司法实务如果滥用羁押手段,等于是颠覆无罪推定原则。”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4—265页。无罪推定原则已构成未决羁押措施适用的本源性限制。“无罪推定原则对于审前羁押程序有三方面的要求:其一,对于审前羁押的性质,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审前的羁押只是一种例外的程序上的预防性措施⋯ ⋯;其二,处以审前羁押仅为达到上述目的之考虑,审前羁押期限普遍较短⋯ ⋯;其三,嫌疑人在审前羁押处遇上,享有人道的、基本权利受保障的待遇。”樊崇义、刘涛:《无罪推定原则渗透下侦查程序之架构》, 《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