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法律原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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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是指依照承租人指示购买、交付承租人所需的租赁物,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并收取租金的一方当事人。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只能是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能是一般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国,只有经金融管理部门、外商投资管理部门或国内市场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经营的公司,才有从事融资租赁交易、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资格。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38.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分类简要介绍如下。

一、根据审批权不同的分类

根据审批主体的不同,我国融资租赁公司被分为以下三类: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与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为普通融资租赁公司,即非金融租赁公司,不持有金融许可证。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审批,并受银监会监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既需要商务部的审批还需要国税总局审批。

(一)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依据银监会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申请设立,并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我国对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也有着严格的限定。对于境内的发起人的限定相对宽松,凡在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大型厂商及其他银监会认可的法人都具备发起人资格。而在境外注册的法人只有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才具备发起人的资格。

1.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子公司

为更方便地管理以及专业化操作,金融租赁公司往往会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子公司(SPV),也即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子公司,作为名义出租人对特定租赁物展开融资租赁业务。在国际上,将这种操作方式叫作SPV租赁,通常用于单架飞机、单艘轮船的融资租赁业务。通过设立项目子公司,将单架飞机、单艘轮船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营运,这也是目前国际航空、航运金融租赁的行业惯例。

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享有因此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并以自己的财产为限,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因此,如果项目子公司发生风险,至多也只会导致该项目子公司的破产,而不会累及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他项目子公司,可以有效地隔离风险。同时,因项目子公司通常设立于保税地区,也可以达到降低项目成本的目的。

2.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于2014年7月11日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该部法规允许金融租赁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自由贸易区、保税地区及境外这三个区域内申请设立专业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境内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原则上由设立该公司的金融租赁公司100%控股,有特殊情况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所申请设立的专业子公司所涉融资租赁业务的领域仅限于提出申请的金融租赁公司已经开展且运营相对成熟的融资租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飞机、船舶租赁领域。

在该规定未出台以前,金融租赁公司一般通过设立项目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专业子公司相较于项目子公司具备更大的优势。首先,设立专业子公司更有助于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管理。原来所设立的单机、单船项目子公司无须再事事都经由母公司,而可以通过相关领域的专业子公司进行管理、决策。其次,该规定允许在境外设立专业子公司,突破了原来项目子公司只能设立于保税区的地域限制。在海外设立专业子公司则可以享受到境外的法律法规为其在交易结构、国际登记、税收费用等方面所带来的优势。此外,与单机、单船项目子公司相比,专业子公司具备更强的融资能力。在资产规模、资信记录等方面,更容易获得境内外金融市场和交易对手的认可,从而有利于获得更多的融资便利。譬如专业子公司可以进行跨境人民币借款,其额度为注册资金的1.5倍。

(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中国境内法人或自然人依法投资设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工商企业。目前,我国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仍处于试点状态,只有内资租赁企业方可成为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试点企业。截至2015年4月30日,已有共计13批、191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通过审批。

由于仍处于试点状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门槛相对较高。首先,体现在最低注册资本额度上。2001年8月31日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应达到4000万元人民币,而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则需要1.7亿元人民币,远高于金融租赁公司及外资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度。此外,对于审批通过的公司也存在一定的偏好。一方面,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文规定各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参与试点工作的1~2家内资租赁企业需要从事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租赁业务。另一方面,在2012年召开的全国典当与融资租赁行业工作会议上,商务部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应重点引导具有产业背景、实力强的大型企业,以及具有较强的服务中小企业、“三农”产业、节能减排、战略性新兴产业能力的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因此,例如一些以办公设备或其他不具备先进或适用于生产、科研等领域的设备为融资租赁对象的租赁企业,在审批中往往就会处于劣势。虽然这些并非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但仍对可成为试点企业的内资租赁公司的范围起到了一定的限缩作用。

(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非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工商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三种,其形式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第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第三,应当拥有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专业人员。此外,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相比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有着更大的融资能力。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由于境内存在的利差、汇差的原因使得境外融资成本相对较低。二是因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引进国外资本。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每年可借债额度为净资产的10倍减去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这使得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10倍杠杆到境外借债在境内使用。而这也成为境内许多中资企业筹资境外资金的重要渠道。

二、根据控股资本不同的分类

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控股资本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系出租人、厂商系出租人以及独立出租人三类。

(一)银行系出租人

银行系出租人,即主要出资人是商业银行的融资租赁公司。因银行自身雄厚的金融背景,其所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也通常是具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租赁公司。

自《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出台并允许境内银行重新涉足租赁市场后,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商业银行巨头纷纷设立起自己的融资租赁子公司,其发展势头迅猛。因主要股东或者母公司为商业银行的缘故,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在资金来源上有着不小的优势。此外依托银行原有的信贷体系,其所积累的客户与人才在市场上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从2007年至今,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经历几度增资扩容。其中,工银租赁、交银租赁、民生租赁和兴业租赁四家公司最初成立时原始注册资本合计约92亿元,而经过几次增资,现已达到281亿元左右。

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最大的特点就是依托其作为主要股东的商业银行而拥有平稳的资金来源,这可以使得银行系租赁公司以较低的融资成本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凭借着资金优势,其业务通常以大资产、低收益的大型设备租赁为主,如飞机、船舶租赁等。此外,由于控股银行本身有着庞大的客户资源以及客户信息,这也成为可以共享这些信息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大优势。控股银行内部的高端客户也通常是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目标客户。

我国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大多以售后回租业务为主。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对于股东银行的依赖性较强,无论是资金来源还是项目开展一般都由其股东银行提供。这也直接导致商业银行往往将其金融租赁公司视为银行信贷的补充手段。又由于缺乏成熟的融资租赁业务能力,在短期内尚无法做结构较为复杂的租赁交易,因此,银行系金融资租赁公司为获得市场份额而尽量通过开展性质类似于银行贷款的售后回租业务。有业内人士指出,售后回租业务实际上正是经营理念错位的一种反映: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在经营理念上仍没有摆脱转贷思维,并没有把自己作为真正的融资租赁公司来经营。郭清马.银行系金融租赁:扩张、风险与对策.当代经济管理,2010(4).现在已有银行意识到这一点,如兴业银行投资设立的兴业金融租赁公司,其负责人曾明确表态,“我们要做真租赁,而不是‘假银行’”。相比售后回租,直接租赁更能体现融资租赁与银行贷款的本质区别,一味地发展售后回租最终导致的结果反而会与银行本身的贷款业务形成竞争。因此,未来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会朝着提高直接租赁的业务比重的方向发展。

(二)厂商系出租人

厂商系出租人,是指制造商为主要出资人设立的,以制造商所生产的设备为主要融资租赁对象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制造商依法既可以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也可以设立非金融租赁公司,但主要还是以普通融资租赁公司为主。

制造厂商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目的是运用融资租赁这一金融工具以扩大制造商的产品销售,为那些资金困难的客户提供融资支持,以此提高产品的市场份额。因此,厂商系出租人的客户绝大部分还是制造厂商的自有客户,租赁物一般为制造厂商所生产的设备,并以直接租赁交易为主要模式。此外,由于融资租赁公司性质是准金融机构,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可为1∶10,负债能力比一般企业大,也有助于制造厂商的发展。

因融资租赁的对象为主要出资人生产的设备,所以该类出租人最大的优势是具有针对租赁物提供一些专业化服务的能力。如在进行融资租赁交易中,可以提供对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供应配件等方面的服务,并且允许用户在合同到期时选择退租等。

(三)独立第三方出租人

独立第三方出租人是指其主要出资人是银行或制造商以外的其他法人投资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多为大型外贸、物流、综合型企业集团,或是专业的投资机构。

独立第三方出租人在资金来源方面无法与银行系匹敌,在一些特殊领域也无法与厂商系相抗衡。而该类出租人的优势在于可以为目标客户提供定制化、契合度高的融资租赁服务,满足客户多元化的服务需求,其目标客户一般也定位在中小微企业,以此与银行系及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形成差异化竞争。其所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也以顾客需求为中心,提供多种类型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在内的融资租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