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化多元化的价值认知
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曾说过:“人们既可以否定、攻击全球化,也可以为它欢呼,但是人们无论如何评价全球化,涉及的都是这样一种强势理论:以领土来界定的社会领域的时代形象,曾在长达两个世纪的时间里,在各个方面吸引并鼓舞了政治、社会和科学的想象力。如今这种时代形象正在走向解体。伴随全球市场经济的是一种文化与政治的全球化过程,它导致人们熟悉的自我形象和世界图景所依据的领土社会化和文化知识的制度原则瓦解。”确实,诚如本章开头所提到的,文化多元化的发展与全球化的历史进程息息相关,无论对于全球化的概念(或运动)存在着何种方式何种视角的解读和评判,对它与文化多元化之间的关系的探讨都不可回避。因此,对于文化多元化的价值认知,也离不开其与全球化之间内在理路的辨析与厘清。
文化多元化是全球化文化样态的一种呈现。我们说全球化,首先呈现的是扑面而来的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所包含的破坏性力量表明,当市场经济走向全球化之时,当人们之间的交往达到一种真正‘世界历史’尺度之时,人类的行为方式也就发生了一种根本性的变化。这种新的行为方式不可避免地要求一种与之相匹配的新的规范方式,而在步入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人们却还没有发明出一种与之适应的规范方式。”经济全球化的根本基础不在于全球经济发展的趋同性,而在于各国各地资源禀赋的差异性,才使得经济全球化这一制度设计成为可能。因此,这种地区性的经济禀赋上的多样化、差异化和自由化,也必然导致社会生活乃至文化价值观方面的多样化、差异化和自由化。文化多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文化样态呈现,是社会经济形态和市场经济运行方式多元化反映在文化领域的现实映射。此外,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资本控制逻辑、拜物教意识、投入产生比思维方式、功利主义伦理评价方式等都无一例外地体现在了多种不同的文化和价值观念中,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存在方式。
同时,全球化也促生着文化多元化的涅槃生长。文化多元化不会随着全球化、一体化而消失,它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具有持续性和长期性。全球化交往带来的具有普遍性、共享性的东西,如技术层面、物质层面、制度层面和行为层面正逐渐呈现一种趋同和共享的特征,但精神层面、心理层面、价值层面却往往很难趋同,比如价值观念、历史意识、思维方式、审美情绪、伦理观念、风俗禁忌等,而这种文化多元化所影响、难以趋同的方面正是各国家、各民族、各地区基本的价值认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凝固的、基于共同的民族特征的、亲缘关系的观念显然正在消亡。世界上的边界也许不会消失,但是许许多多异国的因素正在穿越世界……现在人们越来越多地塑造自身,用不同的经历来拼凑他们的身份特征,他们依赖的不仅是自己本民族的,而且包括他们从大千世界获得的知识、体验及对他们有用的信条。”所以,全球化并没有消减或毁灭多元化和差异性,相反,促生着多种价值观念的发展。但是要指出的是,价值观念的差异性并不排斥共同的社会心理基础,也并不排斥共同或是主导的(主流的、核心的)社会价值导向,以及否认共同的基本的社会规范和价值认同。
文化多元化与相对主义密切相关,但两者是有区别的。可以说,多元化的极端就可能滑向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对于这个嫌疑,多元化很难完全清除。相对主义在逻辑上表明各种文化具有相同的地位,不存在一种文化优于另一种文化的地位差别,主张“风俗君临万物”、“道德入乡随俗”,不同的文化各有自己的是非标准和善恶标准,不能用一种文化的标准去衡量在另一种文化中生活的人的思想和行为;不能站在一种文化之外、别的文化的立场上去评判这一种文化等。对此,美国人类学家弗朗兹·博阿斯就有比较经典的表述。他明确主张,衡量文化没有普遍绝对的评判标准,任何一种文化都有其不可重复、不可替代的特殊性,因而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同样,每一种文化都有其自有的价值准则,评价一种文化现象只能以存在其中的文化形态的价值标准来衡量;各种文化形态没有优劣、高低之分。对于此,约瑟夫·瑞泽(Joseph Razor)则这样批判道:“激进的相对主义会陷入价值真实性的虚无主义,会导致不同观点之间的对话不能进行,不能形成基本共识,最终导致整个价值学不存在。”
而建立在相对性与绝对性的辩证统一基础上的多元论,则是倡导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社会制度下的人们在相互交往中保持相互平等、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和相互宽容。全球化条件下,世界文化和价值的差异性和多样化客观存在并日趋明显,这已然成为现代文明的一大特征。因为,各个民族、各个社会都不能摆脱其社会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影响,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道德准则和道德信念,而且每个社会的道德信念都深受其文化传统的影响。因此,价值多元论认为决定一个行为正确与否的终极价值原则不止一个,不存在一个可以适用于所有情况的实质性的价值原则。价值多元论在逻辑上并非必然导致否认价值原则的客观性和普遍性,比如罗斯(W.D.Ross)的初始义务论可以视为一种价值多元论的道德理论,但却是一种客观主义立场的理论。而相对主义却是否认客观主义,否认存在着普遍有效的终极的道德原则。对此,盖尔斯顿也认为,“价值多元论既不是一元论,亦不会退化为相对主义,客观的善无法绝对地排出顺序,在某种意义上,某些善是基本的,它们对任何值得选择的生活观念都是至关重要的,而且对好生活的观念、公共文化和目的的观念,个体的选择可能迥异,但其多样性本身还是具有一定的合法性的。”
此外,正如路易斯·P.波吉曼(Louis P.Pojman)所指出的,相对主义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否定道德的普遍性。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否认道德的普遍存在和普遍有效;二是否认道德的普遍正当性,也就是最终否认道德的客观性。“相对主义是一种仅仅陈述在不同的地方和时代人们的风习和道德存在着极大差异的人类学理论。”可以说,相对主义的主要问题就是将人们之间的约定和共识看成是决定道德上正确与否的唯一根据,而否认这种约定和共识背后的客观基础。这种缺少客观依据的约定主义或相对主义,终究会导致主观主义、怀疑主义、不可知论或诡辩论。对此,罗蒂就曾在《哲学和自然之镜》中把认识论和解释学结合起来,但他的切入点是不可通约性问题,而多元化的不可通约性在伦理道德领域却有可能导致相对主义。所以,罗蒂对这个问题的切入是非常富有创见的;但是,不可通约性问题的产生,其根源恰恰在于范式概念的内涵不同,其实就是范式之间的不可通约性。
总之,对文化多元化的现代价值认知,离不开其与全球化、相对主义之间内在逻辑的梳理,离不开多元化与全球化之间的互生耦合的分析,也离不开多元化与相对主义之间的异同关联的辨析。当然,对于多元化的价值认知还关涉到其与一元论、地方主义、境遇主义、虚无主义等理论的关系。总的来说,对于文化多元化的价值认知,这是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前提,也是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