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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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病人院内自杀风险

一、主题介绍

病人在医院自杀的事件时有发生,各方对责任由谁承担看法不一。病人家属因此围攻医院的情况时有发生,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一。医疗机构的患者发生自杀,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1)患者精神异常,包括患有精神疾病和因躯体疾病引起的精神症状。

(2)患者对疾病的治疗丧失信心,悲观厌世。

(3)患者难以承受病痛折磨。

(4)患者不愿拖累家人。

在大多数时候,患者自杀的原因不是单一的,往往是多个原因混杂在一起才促使患者自杀。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患者出现以上的情况,就应想到患者有自杀的可能,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避免患者自杀的发生。

二、案例回顾

癌症患者自杀

2006年4月14日,已被确诊身患癌症的刘女士入住某市某医院治疗。5月1日凌晨4时许,刘女士自行离开病房和医院。5时许,医院护士发现刘女士不在病房,即叫醒两名陪客,但二人也不知刘女士去向,大家遂开始四处寻找,均未找到。直到5月5日,刘女士才被公安机关发现已溺水身亡。

刘女士的亲属认为,刘女士系身患癌症的危重病人,医院未能尽到护理、巡视义务,未及时发现病人离开床位,且医院住院部与外界无院墙等隔离设施,使病人可以随意出入,最终致刘女士自杀身亡,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10.8万元。

而医院方则认为,患者刘女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杀身亡是其执意追求的结果,医院已尽到法定义务,对其死亡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对患者采取的护理措施,其目的是对病人进行生命体征观测,而不是对病人进行看管,限制病人活动自由。病人刘女士入住该市某医院治疗期间,其本人及家属未告知,也无迹象显示刘女士有轻生之念;刘女士离开医院自杀,医护人员发现其不在病房后立即开始寻找并通知其亲属,符合护理常规,已经尽到护理义务;原告方提出的医院住院部与外界无院墙等隔离设施导致刘女士自杀身亡的观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刘女士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自杀行为负责。因此,该医院对刘女士自杀身亡一事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一审判决驳回刘女士亲属的诉讼请求。

三、法理分析

本案例是一起真实的案件。此案中,医院在收取了护理费用后,为何对病人的自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一)自杀责任分析

一般来说,医疗机构与其他一些公共场所一样,对患者自杀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医疗机构又不同于其他公共场所,患者是因为有病而到医疗机构就医的,由于患者疾病的复杂性,可能会影响其精神状态,使患者出现自杀的倾向,这时医疗机构就应当做好防范措施。如果是由于医疗机构的防范措施不到位导致的患者自杀,医疗机构就应承担责任。

(二)患者在医疗机构自杀,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

判断患者在医疗机构自杀,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前提和条件是在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和看护过程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缺陷。这一前提也可看作是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法定依据。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自杀,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

患者在医疗机构自杀不承担责任的条件是医疗机构在诊断、治疗或护理过程中,不存在任何的缺陷或过错,即使存在一定的缺陷或过错,如果与患者自杀没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责任。例如,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时,医院要求设立陪护,但夜间患者趁陪护的家属熟睡之际自杀,这种情况医疗机构也是没有责任的。

四、法治对策

(一)强化医疗机构的管理

1.加强医院后勤工作的管理,消除医院管理范围内安全隐患

通过到位的管理,将管理措施落实到各个薄弱的环节,尤其是患者容易发生自杀的环节,从而达到防范目的。例如,在患者床旁进行清创等小手术后,一定要注意清点手术器械,以免遗漏某个手术器械,而成为患者自杀的工具。但是,在消除院内安全隐患的问题上,也应该适可而止,只需在合理的范围内做一些适当的工作。

2.做好保卫工作的管理,定时进行安全巡视

加强院内的保卫工作,相关人员要定时进行安全巡视,这样即使出现患者自杀,也能及时发现,并对患者进行救治。

3.落实院内各环节岗位责任制

医院是一个整体,是由各个环节、各个部门、各个岗位有机组合在一起的,任何一个岗位、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其作为一个整体发挥作用的能力就会变得极为有限。因此,医疗机构一定要做好岗位责任制的管理工作,提高各个岗位相关人员防范患者自杀的安全意识。

(二)签署《患者住院须知》

1.完善《患者住院须知》文件的相关内容

《患者住院须知》主要作用是要告知患方其在住院期间要注意的问题,包括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爱护公共卫生,保持病房、用具的整洁,服从医院的管理和安排等。

2.该文件应强调医院对住院患者及其陪护家属的要求

在《患者住院须知》里,应强调在患者住院期间,患者本人及其陪护人员都不得违反医院的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医院的管理与治疗。

3.要求患者或其家属签署该文件,并留存备查

《患者住院须知》文件应由患者或其家属签署之后,交患方一份,医院留存一份备查,以便发生事故时证明有关的事项是否已在入院时向患方做了充分的告知。《患者住院须知》是将来医疗机构维权的一项重要证据。

(三)签署《患者陪护风险告知书》

在《患者住院须知》里提示患者住院期间要设立陪护,《患者陪护风险告知书》对于陪护的要求做了具体的规定,因此,对于住院患者,尤其是特殊患者,除签署《患者住院须知》外,还需签署《患者陪护风险告知书》。

对于《患者陪护风险告知书》,医院同样应完善该文件的相关内容,同时完善医院陪护管理制度,强调医院对住院患者陪护家属的要求,要求患者或其家属签署该文件,并留存备查。

《患者陪护风险告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告知患者家属陪护的重要性

需要设立陪护的病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精神病患者。对于精神病患者,综合医院没有设立防范措施,只能通过设立陪护来防止患者自杀、自伤或伤害他人。

(2)间歇性精神病患者。这类患者入院时没有精神病症状,但住院期间有可能突然发作,或有躯体疾病的患者因病情变化出现精神症状,这样的患者在住院期间都有自杀的可能,因此也需要设立陪护。

(3)有悲观厌世情绪的患者。这类患者因悲观厌世,情绪低落,往往会想用死来结束自己的生命,有的甚至在为自杀做准备,医院也应该通过设立陪护来防止其自杀。

(4)未成年病人,尤其是未满10周岁的儿童。未成年人在生活起居方面,自理能力非常有限,只能通过设立陪护,对其进行照顾。

(5)老弱病残等需要帮助的患者。这类病人往往存在生活不便,需要有陪护人员来帮助照顾其生活,或协助护理人员对其进行护理。

(6)医院认为应当设立陪护的患者。

在以上这六类患者中,设陪护的要求是不一样,其中后四类患者如因经济等原因不愿设立陪护,只要患方承诺,如因不设陪护给患者造成损害,责任由患方自己承担,医院可以允许其不设陪护,但患者或其家属必须在《患者陪护风险告知书》上签字。而对于第一类和第二类患者,无论什么情况下,都必须设立陪护,因为这两类患者不但可能出现伤害自己的行为,还可能出现伤害他人的行为,如其做出伤害他人的行为,其本人或家属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时,医疗机构只能代其承担。

2.规定陪护人的条件

陪护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没有传染病。这一点需要护士进行把关,如发现某位陪护人员患有传染病,即使是流感,也应劝其更换陪护人员。

(2)有陪护能力。

3.要求患方做到24小时不间断陪护

对于何种患者可以间歇性陪护,何种患者需要24小时不间断陪护,较难判断。因此,建议医疗机构在《患者陪护风险告知书》上尽量要求患方进行24小时不间断陪护,尤其是对于有自杀倾向的患者,更应该做到这一点。

4.明确陪护人员的职责

陪护人员应做到负责患者的生活起居,协助护士对患者进行护理。同时,陪护人员还必须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公共卫生,服从医疗机构医务工作者的管理和安排。

(四)制定《患者自杀应急预案》

《患者自杀应急预案》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自杀的处理,由预案的主要内容、执行程序、参与人员、实施和监督四个方面组成。这里重点介绍一下预案的主要内容。

(1)发现患者有自杀倾向时,应立即报告护士长及主管医师。

(2)检查患者病室内环境,若发现私藏药品、锐利器械等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锁好门窗,防止意外。

(3)告知陪护家属24小时监护,不得离开。

(4)详细交接班,密切注意患者心理变化,准确掌握患者的心理状态。

(5)查找患者自杀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好心理护理,尽量减少不良因素对患者的影响。

(6)发现患者自杀,应通知医师立即奔赴现场,判断患者是否具有抢救机会,如有,应当立即就近抢救。

(7)保护现场,包括病室及自杀处。

(8)保护患者的遗物,在警察和家属接触之前,其他人不得进入、接触。

(9)通知医务处或总值班,听从安排和处理。

(10)做好家属的安慰工作。

(五)其他措施

(1)落实护理级别管理,保障护理工作能够按照医嘱中确定的护理级别实施。

(2)值班护士坚守工作岗位,做好夜间巡查工作,如实填写《病房夜间巡查记录表》。

(3)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夜间岗位巡视、检查工作。

(4)发生患者自杀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处置患者及现场,收集和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