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电商和跨境电商实务操作教程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节 国内外跨境电子商务政策分析

一、国际电子商务立法概述及发展

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真正发展时期是以第18届贸法会研究解决计算机可靠数据的证据价值开始的。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6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这个示范法为各国立法者提供了一整套国际电子商务规则。第一个世界性的电子商务立法正式诞生。近年来,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相关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形成了许多电子商务法律文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还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计算机及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

[2]欧盟分别于1999年和2000年通过了《电子签名指令》和《电子商务指令》,这两部法律规范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和基础。随后,通过了系列指令或指南,希望通过制订电子商务政策,努力协调内部关系,并积极将其影响扩展到全球。

[3]美国在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了《统一商法典》《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电子签名法》等多部法律,其中,《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为美国网上计算机信息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虽然《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属于模范法的性质,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比如格式合同法律适用等问题上,融合了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电子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跨境电商相关政策法规

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简称《电子签名法》)开始实施,我国信息化告别了过去无法可依的历史。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活动的进一步开展和普及,《电子签名法》对规范电子签名活动,保障电子交易安全,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现有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随着近几年跨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我国现有国际贸易法律体系也受到严重的冲击,跨境电子商务更亟须完整的法律体系加以调整和规范。

如果说2003年因“非典”成为电商元年,那么2013年就是跨境电商元年。2013年之前,外贸电子商务基本呈现一种“疯长式”的发展。2013年开始,政府开始出台政策并促进外贸电子商务稳步发展,具体政策:

(一)《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此通知在2013年8月由国务院办公厅颁发。提出如下意见:

[1]确定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分为三类: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三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主体要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在政策未实施地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可在政策实施地区被确认为经营主体。

[2]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

[3]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

[4]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加强对银行和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的监管。

[5]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应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执行。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力度。

[6]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7]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严肃查处商业欺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

(二)《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文)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3号)

该公告指出,为进一步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出口服务的优势,支持中小企业更加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经财政部、商务部同意,做出如下规定: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4]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四)《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该《意见》包括总则在内共有六章,政策涵盖试点业务申请、试点业务管理、支付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风险管理、监督检查等,为便利机构、个人通过互联网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规范支付机构跨境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防范互联网渠道跨境资金流动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56号文)

公告明确了跨境电商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流程。公告明确规定了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交易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范围,以及数据传输、企业备案、申报方式、监管要求等事项。

公告中“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的规定,明确了公告的适用范围,即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纳入公告调整范围:一是主体上,主要包括境内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境交易的消费者、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境内企业、为交易提供服务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二是渠道上,仅指通过已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交易;三是性质上,应为跨境交易。对于未在上述条件范围内的进出境货物、物品,海关仍按照原有方式(比如一般贸易、邮件、快件等)办理通关手续。

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电子商务企业在以《货物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并提交相关许可证件;在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时,无须再次办理相关征免税手续及提交许可证件。个人进出境物品,应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填制《物品清单》,逐票办理物品通关手续。个人在以《物品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按照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属于进出境管制的物品,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的公告》和《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57号文)

2012年,海关总署联合发改委启动了跨境电商服务试点;2013年,海关总署密切关注试点城市情况,并逐步扩大了试点范围;2014年,海关总署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建立了“9610”和“1210”:其中“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1210”—— 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两种新型监管模式,并通过了56号文明确了跨境电商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流程。

(七)《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该意见,就促进跨境电商发展提出了五方面具体支持措施。业内认为,这些政策旨在营造更加宽松、便利的发展环境,将有效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业态健康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国外贸增速放缓,跨境电商异军突起,正逐渐成为对外贸易新的增长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2014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约4.2万亿元,同比增长33.3%,其中出口占比约85.4%。“跨境电商缩短了传统的供应链,有效降低中间环节成本,是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新渠道。”

正是顺应这种新形势,我国近年密集出台服务跨境电商发展的政策措施。仅2015年5月份以来,国务院就已先后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商务部也制定了《“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了鼓励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态度。

(八)另一个政策变化是国家批准的跨境电商试点城市明显增多

2012年批准了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作为跨境贸易电商试点城市。2013年,又有部分城市陆续纳入跨境贸易电商试点城市,而义乌、厦门等城市已经开始着力于建设当地的跨境贸易电商平台、物流平台与支付平台,2014年3月,哈尔滨加入试点城市,主攻俄罗斯市场。

对于试点城市的跨境电商,各市也出台了相关政策。

1.上海“跨境通”

《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实验区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通关模式试点业务的公告》中推进了三种主要模式:

[1]直购进口:消费者——平台公司——国际物流(个人业务)。

[2]网购保税进口:进口商品进入保税区——消费者订单——保税区直邮。

[3]一般出口:订单核发、汇总申报。

《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相关事宜的公告》中明确了以下几点:

[1]参与企业的备案要求提高(主要是向海关申报备案及商品备案),完善海关对企业及商品的监管。

[2]服务平台上数据要求的完善(订单、运单、支付),以便海关集中审核放行。

[3]明确海关审核、查验及物流企业在收件时的查验内件权利。

2.重庆“e点即成”跨境电商

渝办发〔2011〕236号《重庆市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工商行政管理、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建立金融融资服务及建立健全第三方机构,充当独立监管、人才培养和供给保障等做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重庆市以政府名义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网络零售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积极制造重庆市发展电商的氛围及政策支持。市经信委将电子商务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写入《重庆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十二五”规划》,成立重庆国际电子商务交易认证中心在进出口业务中充当资格认定、检验平台的作用,通过网络自动检验认证和人工检验认证同时进行的方式,核发通关货品。同时还有市商委参与引进企业及平台公司,市外经贸委参与举办相关培训及园区建设。

《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在上述政策的基础上,高新区出台了具体承接方案,具体规定了企业认定范围及奖励方式。在区域政策的制定上,值得借鉴。

3.杭州“跨境一步达”

《杭州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实施方案》:选择在政策法规、建设平台、创新监管办法、制定规范标准、负面清单制度(两类产品、加强监管)等大的方面明确了责任单位和服务方式。依托杭州产业园,模式上采取:“直购进口”“网购保税”。

2017年3月1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杭州综试区)发布《杭州跨境电商促进条例》,它是国内首个由地方制定的跨境电商法规。对杭州跨境电商发展的管理体制、发展规划、平台服务和体系建设、促进措施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该条例明确规定,杭州综试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杭州综试区的建设和统筹管理工作;海关、检疫检验、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配合协作,简化优化监管流程,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区、县(市)应当明确跨境电子商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推动本行政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建设线上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与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管理等监管部门进行数据交换,推进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协助;建设线下综合园区平台,提供通关、物流、金融、人才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承接线上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功能,促进线上平台和线下园区联动发展。

4.宁波“跨境购”

宁波市《关于推进我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以下几点:

[1]创新监管模式:通过由良好出口的企业,在平台上试点,加强监管、扩散推广的方式逐步进行。推广类似上海“保税区直邮”的方式。

[2]创新通关模式:通过建立国际邮件交换站点,实现宁波周边地区邮件在宁波通关。推广“清单核发、汇总申报”的方式应用在B2 C中。

[3]建设服务平台:搭建综合性服务平台。规范数据、提供物流、通关、数据交换、远程办公等功能。

5.郑州“e贸易”

郑州出台《郑州市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和《加快推进郑州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在《郑州市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中明确:

[1]资金扶持:平台建设(经认定和验收后的平台,按实际投资额20%给予,总额不超过300万)、重点企业(择优20家左右的商户给予连续2年,每年30万的奖励)、应用第三方电商服务的企业(首期网络服务年费市财政、第三方平台和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等的资金扶持和奖励。

[2]在岗培训、人才引进、学校人才输送、从事研究团体的奖励和扶持。

[3]另在组织架构和协会推动法律保障上提出探索解决的需求。

在《加快推进郑州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中强调:

[1]前期筹备阶段:明确责任单位,从税收、监管、统计、稽查、技术五个方面完成细化方案,并测试通过。

[2]建设阶段:完善信息技术平台建设工作,并交由海关检测通过投入使用。依托“港区联动”,形成河南保税中心与郑州航空口岸“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快速通关方式。开通邮政国际业务试点支持、推进知名电商的招商。

[3]运行阶段:平台运行的管理、优化。

[4]提升阶段:行程成熟的运营体系。

随后,郑州市政府与天猫国际签署《跨境电子商务战略合作协议》,河南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深圳昇扬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围绕郑州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项目,以河南保税物流中心为平台,在物流、商贸、信息等方面,展开全方位深度合作。只有保税模式,尚未开通一般贸易模式,在保税模式下采取备货和集货两种方式,这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

6.广州“状元谷”

广州跨境电商主要有B2B、B2 C两种渠道,货品主要来自欧美和日韩,品类主要涉及母婴、轻奢化妆品和鞋服等,在跨境电商试点业务模式主要是B2 C一般出口(邮件/快递)、B2B2 C保税出口和B2B一般出口三类。

[1]B2 C一般出口(邮件/快递):通过线上信息平台进行试点企业备案、商品备案及全程信息管理,允许试点企业凭交易或物流清单先申报放行,月度汇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凭汇总的月度出口报关单办理退税、结汇手续。海关根据企业管理类别实施分类通关。

[2]B2B2 C保税出口:按“整进、散出、汇总申报”的模式进行。整进是指整批出口货物填写备案清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入园区。散出是指个人网购后填写清单向海关申报并由电商企业提供税款担保,海关先凭清单分批分散出园区。汇总申报就是定期将清单汇总后,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个人网购商品涉及许可证管理的可免许可证。

[3]B2B一般出口:适应新的贸易发展需求,将大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或大型电商平台作为外贸改革试点,通过专业的外贸供应链服务平台及全程信息化手段解决及规范监管问题,由当地政府对此类大型平台企业制定专项的退税保障基金,并由财政统筹此类试点企业的退税款项,提供优先退税、快速通关等服务。

2014年11月27日,广州正式开通“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跨境电商平台,并与中国东盟商务理事会签署了“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产业合作行动计划书”,以此支持广州跨境电商的发展。

7.深圳前海跨境电商:

2014年7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14年第56号),为进口试点启动提供政策依据,深圳海关紧紧依托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政策和区位优势,在前海湾保税港区试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模式。

2014年9月9日,深圳首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物品,由快递车辆运载驶出前海湾保税港区。这标志着深圳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正式启动。在出口试点已启动的情况下,深圳在全国率先建立起涵盖进出口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新型海关监管模式。

三、国外跨境电商的相关政策法规

(一)美国:给予电商一定的发展空间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同时也是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美国在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了《统一商法典》《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电子签名法》等多部法律,其中,《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为美国网上计算机信息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属于模范法的性质,本身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比如格式合同法律适用等方面,融合了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电子合同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美国在电商的课税问题上一直坚持税收公平、中性的原则,给予电商一定的自由发展空间。从1996年开始美国实行电子商务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政策。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三年内禁止对电商课征新税、多重课税或税收歧视。2001年国会决议延长了该法案的时间,直到2004年,美国各州才开始对电子商务实行部分征税政策。

2013年5月6日,美国通过了关于征收电商销售税的法案——《市场公平法案》,此法案以解决不同州之间在电子商务税收领域划分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为立足点,对各州年销售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网络零售商征收销售税(在线年销售额不满100万美元的小企业享有豁免权),以电商作为介质进行代收代缴,最后归集于州政府。美国目前仍然沿用对无形商品网络交易免征关税的制度,在税负上给予电商更多的发展空间。而对入境的包裹关税起征点为200美元,其综合关税由关税和清关杂税构成。

(二)欧盟:主张对电商减少限制

作为世界经济领域中最有力的国际组织,欧盟在电商领域的发展一直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上,欧盟委员会在1997年4月发表了《欧洲电子商务动议》,认为修改现行税收法律和原则比开征新税和附加税更有实际意义。1997年7月,在有20多个国家参加的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宣言——《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该宣言主张,官方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帮助民间企业自主发展以促进互联网的商业竞争,扩大互联网的商业应用。这些文件初步阐明了欧盟为电子商务发展创建清晰与中性的税收环境的基本政策原则。

1998年,欧盟开始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对提供网上销售和服务的供应商征收营业税。1999年,欧盟委员会公布网上交易的税收准则:不开征新税和附加税,努力使现行税特别是增值税更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为此,欧盟加紧了对增值税的改革。

2000年6月,欧盟委员会通过法案,规定对通过互联网提供软件、音乐、录像等数字产品的,应视为提供服务而不是销售商品,和目前的服务行业一样征收增值税。在增值税的管辖权方面,欧盟对提供数字化服务实行在消费地课征增值税的办法,也就是由作为消费者的企业在其所在国登记、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只有在供应商与消费者处于同一税收管辖权下时,才对供应商征收增值税。这可以有效防止企业在不征增值税的国家设立机构以避免缴税,从而堵塞征管漏洞。因个人无须进行增值税登记而无法实行消费地征收增值税,因而只能要求供应商进行登记和缴纳。为此,欧盟要求所有非欧盟国家数字化商品的供应商至少要在一个欧盟国家进行增值税登记,并就其提供给欧盟成员国消费者的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增值税新指令将电商纳入增值税征收范畴,包括网站提供、网站代管、软件下载更新以及其他内容的服务。增值税征收以商品的生产地或劳务的提供地为判定来源地,并且对于电子商务收入来源于欧盟成员国的非欧盟企业,如果在欧盟境内未设立常设机构的,应在至少一个欧盟成员国注册登记,最终由注册国向来源国进行税款的移交。其中,德国对来自欧盟和非欧盟国家的入境邮包、快件执行不同的征税标准。除了药品、武器弹药等限制入境外,对欧盟内部大部分包裹进入德国境内免除进口关税。对来自欧盟以外国家的跨境电商商品,价值在22欧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增值税;价值在22欧元及以上的,一律征收19%的进口增值税。商品价值在150欧元以下的,免征关税;商品价值在150欧元以上的,按照商品在海关关税目录中的税率征收关税。德国网上所购物品的价格已含增值税,一般商品的普通增值税为19%,但图书的增值税仅为7%。

2002年8月,英国《电子商务法》正式生效,明确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都需缴纳增值税,税率分为3等,即标准税率(17.5%)、优惠税率(5%)和零税率(0%),根据所售商品种类和销售地不同实行不同税率标准。

(三)日本:强调公平、简化原则

1998年,日本公布电子商务活动基本指导方针:在税收方面强调公平、税收中性及税制简化原则,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日本《特商取引法》规定,网络经营的收入也需要缴税,但如果网店的经营是以自己家为单位的,那么家庭的很多开支就可以记入企业经营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年经营收入不足100万日元,是不足以应付家庭开支的,就可以不用缴税。据统计,日本年收益高于100万日元的店主都会自觉地报税。日本自民和公明执政两党已确定2015年度税制改革大纲,从2015年10月起,通过互联网购自海外的电子书及音乐服务等将被征收消费税。一般的做法是将消费税加到商品价格中去,由消费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