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代语境:海德格尔与维特根斯坦
任何探究既不应脱离思想史,也不能忽视当下之语境。如若紧追时代风尚,便丧失了历史厚重感。反之,若脱离当下的思想趣味,很可能迷失于历史之浩瀚。对实践问题的探究也应如此。在追溯思想史之后,我们还需熟知当代语境。如今思想界关于实践的讨论,最直接的思想来源是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和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研究》。海德格尔的在世存在分析和维特根斯坦论遵守规则,共同构成当代实践转向的出发点。在欧洲大陆,海德格尔一反胡塞尔的意识现象学,将知识与存在问题共同置于在世存在的基础之上。在分析哲学内部,后期维特根斯坦毅然放弃了前期路线,用动态的“语言游戏”取代了静态的逻辑语义分析。正是这两位思想家共同为当代实践哲学搭建了舞台。
近代以来主客体二元论带来了一个棘手的难题,海德格尔称之为“认识论的超越性问题”。在他看来,不停地擦亮我们心中的那面“自然之镜”(设计更加精致的通道)是毫无希望的。要走出这一困境,必须从根本上对二元存在论前提进行改造。把人规定为思维,把世界规定为对象,从一开始就犯了方向性错误。海德格尔主张,最源始的状态应该是人与事物之间的实践整体性。人作为此在已经在世,已经投身于与事物打交道的活动之中。事物不是独立于实践情境的客体,它总是在此在的操劳活动中呈现自身。主体与客体的二元性并不具有源始性,它起源于实践活动的断裂,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实践方式。从这个角度看,德雷福斯(Hubert Dreyfus)把海德格尔的在世存在分析称作实践整体论(practical holism)是颇有见地的。
在《存在与时间》有关理解和解释的章节中,实践的在先性和源始性表现得尤为明显。何谓理解(verstehen)?它“既不是有别于说明和构思的一种确定的认知种类,甚至完全不是主题性把握某物意义上的任何认知”。理解是一种实践性的“能知”(know-how):
在德语中我们说某人能够verstehen(理解)某物——字面的意思是stand in front or ahead of it,即站在它面前,照料它,对付它,掌管它。这就等于说他理解它(versteht sich darauf)——对它有技能或者内行意义上的理解,这就等于说他对此掌握能知。前面定义的“理解”的意思,旨在回到日常语言中的这种用法。
能知意义上的“理解”,是对事物的实践性把握,是未言明的、非主题化的。解释(Interpretation)作为对事物意义的明确表达,则奠基于理解,“解释在生存论上奠基于领会(即理解),而不是相反”。海德格尔对这一点的论证是,任何解释都具有三重前理解结构:先有(Vorhabe)、先见(Vorsicht)、先掌握(Vorgriff)。这些在先结构为所有的解释提供了根据和背景,而前理解本身则等同于此在的操劳性能知。这样,实践背景构成了任何主题化认识的前提,并为后者提供了可能性条件。此在与事物的实践一体性作为任何认知的前提条件,在海德格尔那里得到了有力的张扬。
维特根斯坦论“遵守规则”为当代实践理论提供了另一种灵感。在后期,维特根斯坦将语言的使用称作“语言游戏”。任何游戏都要有规则,语言游戏也不例外。现在的问题是,遵守规则是怎么回事?一般的解释是,行为是否得当取决于明确的规则。比如,足球运动员在球场上必须遵守规则,不然会得红黄牌,甚至被罚下场。这条思路是康德哲学的延续。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为道德行为制定了普遍规则:“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这从形式上决定了什么行为是道德的,什么是不道德的。罗伯特·布兰登(Robert Brandom)把这种解释方式称作规则主义(regulism):“这种观点,即认为实践的适当性(proprieties)总是并且在任何地方都作为基础原理之约束性的表达,可以称作有关规范的规则主义。”然而,维特根斯坦认为,规则主义会导致无穷倒退,理由是:明确的规则如果要决定特殊的行为,就需要被正确应用于特殊的实践场合,但判定规则的应用正确与否本身又需要诉诸另一条规则,如此以至无穷。规则并不包含自身的应用规则:
“但是一条规则怎么能告诉我在这一点上应该怎样做呢?不管我怎么做,在某种解释下,都是与规则相符合的。”——那不是我们应该说的;我们应该说,任何解释以及它所解释的东西都是悬而未决的,因而不可能对被解释的东西给予任何支持。解释本身并不能确定意义。
对于规则主义,实际上康德本人也有类似的反驳。在谈到判断力的时候,他说:“如果把一般知性视为规则的能力,那么判断力就是把事物归摄到规则之下的能力,也就是分辨某物是否从属于某个给定的规则。”现在的问题是,这种归摄活动本身是否受制于明确的规则?康德认为,如果作肯定的回答,会导致无穷倒退:
如果它(普通逻辑)试图普遍地指示我们如何将某物归摄到这些规则之下、亦即分辨某物是否从属于这些规则,那么这只有借助于另一条规则才有可能。但正因为它是一条规则,这反过来再次要求判断力提供指导。
维特根斯坦的结论是,遵守规则是一种实践(Praxis)。康德的结论是,判断力是一种技能,无法教导,只能练习。我们不应该用外在于实践的规范来约束实践,应反过来将规范视为由实践所构造并不断重构的东西。理性主义传统倾向于用理论来统摄实践,而维特根斯坦则赋予了实践以优先性和基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