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
2016年,我国科技强国“三步走”的宏伟目标得到了确立。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明确的战略目标是:到2020年时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到2030年时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到2050年时建成世界科技创新强国,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
2016年7月28日,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该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编制,明确了“十三五”时期科技创新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是国家在科技创新领域的重点专项规划,也是我国迈进创新型国家行列的行动指南。
《规划》在第二章“确立科技创新发展新蓝图”第三部分“发展目标”中,提到要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因此需要不断完善科技创新政策法规,使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在第三部分“总体部署”中,提到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战略”。
在第三章“建设高效协同国家创新体系”中,要求为了营造良好创新生态,需要强化创新的法治保障,积极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的法治环境。
在第十章“加快培育集聚创新型人才队伍”中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科技管理人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加强对海外引进人才的扶持与保护,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健全创新人才维权援助机制,建立创新型科技人才引进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鉴定机制”。
《规划》在创新改革试验、科技创新开放合作机制等方面提及知识产权工作。在提升科技服务能力方面强调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创业孵化提供全链条知识产权服务,特别强调了要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在促进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方面,提出要“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和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探索和规范发展服务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科技保险奖补机制和再保险制度”。在其他章节中根据具体领域分别强调了要获取和培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技术和设备。
《规划》在第二十一章“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中,要求“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推动修订专利法、公司法,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要求“完善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等各类平台功能,促进科技成果与资本的有效对接”。
在第二十五章“落实和完善创新政策法规”中,专门提及了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具体内容是:“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侵权损害赔偿标准,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降低维权成本。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建立专利审批绿色通道。引导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以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为纽带,促进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实施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全流程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知识产权目标评估制度。构建服务主体多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培育一批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