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法律文书写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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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文书概述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

法律文书,指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或法律意义的文件、公文的总称。其制作主体相当广泛,可以是国家机关(包括非司法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个人。

所谓“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指那种具有强制执行作用的规范性文书,这些文书一经生效就要凭借国家的强大力量强制执行,如检察机关的起诉书,生效之后就要依法将被告人交付法院审判。制作起诉书,向法院提起公诉,是刑事诉讼中必不可少的环节,非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便不能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从这个意义上看,起诉书具有明显的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则是指那种只有某方面的法律意义,而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书,它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适用法律或监督法律实施,不可缺少而又并非据以强制执行的文书。

将法律文书、诉讼文书与司法文书三个概念加以分析、比较,我们发现它们每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是不同的。其中法律文书的外延最大,诉讼文书次之,司法文书最小。法律文书是属概念,诉讼文书和司法文书为种概念。

从法律文书的概念中可以看出,法律文书学作为一门学科,从学科性质上来讲包含了下列三个方面的特性:

第一,文体学性质。法律文书专门运用于法律领域,根据其独特的交际对象和交际职能,以及特殊的制作主体、内容和形式,从文体学上看它是一种实用性很强的专用文书,而非通用文书,是国家公文中的一种。

第二,学科性质。由于法律文书是用以实施法律、处理各类诉讼与非诉讼事务的工具和凭证,因此法律文书学属于法学范畴。法律文书学以法律公文为研究客体,它是一门法学分支学科。同时,法律文书需要对有关案件的事实、理由等众多内容加以叙述、论证,使之在结构布局、语言运用、表达方式上吸取了写作学、语言学等学科的内容,可见法律文书学既非文学写作课,亦非纯粹法学理论课,它是将程序法、实体法与文章写作学、语法修辞和语体学综合运用的交叉学科。

第三,课程性质。法律文书学是专用于法律应用领域的实务课程,是为法律工作服务的,具有强烈的法律专业特点;司法部颁发的有关文件明确规定,法律文书学是法律专业课。因此,理应将法律文书学归入法律专业课程。

二、法律文书的特点

法律文书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下列五个方面。

(一)内容的法定性

内容法定性主要体现在法律文书在内容上具有合法性和规范性两方面。

1.所谓合法性,就是要依法制作,准确适用法律。这里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

(1)如刑事案件的判决书要体现刑法“罪罚相当”原则,绝不可出现畸轻畸重等量刑失误。

(2)制作法律文书都有一定的法律根据,诉讼法律文书就是主要依诉讼法而制定的。

(3)法律文书的制作过程需要合法。如诉讼文书既要反映诉讼活动的程序,又是进行各项诉讼活动的文字凭证,所以在每个重要的诉讼环节应制作什么样的检察、公安文书都有相应的规定。

2.所谓规范性,指法律文书的写作内容每部分都有明确的规范要求,需要在制作过程中准确、完整地写清各项基本要素。

各类法律文书因文种的不同,内容事项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并且不能任意增减或颠倒顺序。比如审判文书中公诉案件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其事实部分,首先应概述控辩双方的意见,然后详写法院审查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这就构成了该文书的基本内容要素,而这只是大的构成要素,在制作时还有更具体的要素组成这两部分内容。这些要素都不是随意组合的,都必须依序严格排列,只有写明这些要素,才能判明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罪名及其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序,为法院依法定罪量刑提供事实依据。

(二)主旨的鲜明性

法律文书的主旨是指制作法律文书的目的和文书的中心意思。法律文书为了解决一定的法律实际问题而制作,自然必须具备明确的目的,所以在法律文书必须明确体现为了达到这种目的的中心意思,形成鲜明的文书主旨。

(三)材料的客观性

法律文书制作必须用绝对客观真实的材料,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在法律程序中是一种证据或者是必须遵守或执行的法定依据,因此客观上要求制作时必须使用真实材料,否则有可能触犯法律,受到相应惩罚。

(四)形式的程式化

自1979年开始,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都陆续拟定了本部门的文书格式。比如检察文书中的起诉书中有一段文字:“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姓名)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比较准确、简练地概括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移送审查起诉的日期。这类语言已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成为不可移易的程式化表述文字。

(五)效力的稳定性

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实效性,特别是由国家法定机关制作的相应法律文书,一经宣布,非经法定程序是不能变更或撤销的。一旦生效,便有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或认可,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