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与理性:走向实践主义的司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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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司法立宪主义与中国司法改革本章主要观点曾以《司法立宪主义与中国司法改革》为题,刊发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1期。

[观点提示]司法立宪主义的核心旨意即司法的合宪性控制,它内在地包含元宪法、宪法核、宪法保留、法律保留四个基本法则,分别对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和立法以外其他权力的作用圈定禁区。基于司法立宪主义的要求,司法改革首先应当解决其本身的“合宪性”“必要性”“导向性”等基本问题,即应厘定司法改革的禁止空间与作用空间,应理清“司法为什么要改”以及“哪些问题是非改不可的”,应告诉人民“司法到底要改到哪里去”以及“我们通过什么路径实现改革愿景”。故此,中国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在于:通过释宪或者修宪,明确司法机关的宪法定位及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让司法回缚于宪法;通过制定《司法改革法》,将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改革清单法律化和规范化,让司法改革于法有据、统筹兼进;通过修改旧法与制定新法等方式,完善中国司法法体系,为司法运行铺就法治轨道。

在迄今为止比较长的一段时期,中国学术界在宪法实施方面一直有一个理想,那就是实现宪法的司法化。所谓宪法司法化,简单地说,就是让宪法规范走进司法程序,成为裁决个案的依据——在穷尽普通

法律规范的条件下,法官可以直接适用宪法条文,对案件作出裁决。谢维雁:《“宪法间接适用论”质疑》,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2期。但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废止当年其对齐玉苓案所作批复的事实,再次表明宪法司法化在中国有着难以逾越的障碍。

在十八大之后,高层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动中国司法改革——继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构设了以“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为目标的司法改革总体框架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司法部分别出台了具体的“改革意见”。就其内容而言,这些改革举措涉及现行司法体制机制的方方面面。鉴于司法制度本身的特殊性及其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有必要植入“司法宪法化”之议题。所谓司法宪法化,即让司法回缚于其宪法定位和宪法拘束,其核心问题就是将司法权及其运行过程纳入宪法轨道,实现宪法对司法和司法改革的全面规制——其本质即司法立宪主义(Judicial Constitutional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