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代皇妃:文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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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楔子

据说当年末代皇帝溥仪出版《我的前半生》一书时,出版社曾要求他整理并提供与淑妃文绣在1931年离婚时轰动全国的各种报道,其中就有文绣曾经回复族兄的关于自己离婚动机的信。如下:

文绮族兄大鉴:

妹妹与兄不同父只同祖,素无来往。妹入宫九载,未曾与兄见过一次。今兄竟肯以族兄关系,不顾中华民国刑法第二九九条及第三二五条之规定,而在报纸上公然教妹耐死,又公然诽谤三妹。如此忠勇,殊堪钦佩。惟妹所受祖宗遗训,以守法为立身之本。如为清朝民,即守清朝法;如为民国民,即守民国法。查民国宪法第六条,民国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妹因九年独居,未受过平等待遇,故于本年八月二十五日,在天津国民饭店跟同三位律师及该饭店执事人,经宫内赵香玉、齐先生往返,与逊帝商妥,准妹随三妹居住。对方委托律师商榷别居办法,此不过要求逊帝根据民国法律,施以人道之待遇,不使父母遗体受法外凌辱致死而已。不料,我族兄一再诬妹逃亡也,离异也,诈财也,违背祖宗遗训也,被一班小人所骗也,为他人作拍卖品也……

种种自残之语不一而足。岂知妹不堪在和解未破裂以前不能说出之苦,委托律师要求受人道待遇,终必受法律之保护。若吾兄教人耐死,系犯公诉罪,检察官见报,恐有检举之危险。至侮辱三妹,亦难免伊不向法院起诉。噫!因此一度愚诚,竟先代妹作拍卖品,使妹殊觉不安。故除向三妹解劝外,理合函请我兄嗣后多读法律书,向谨言慎行上做功夫,以免触犯民国之法律。

即使如今的我们再看文绣这篇公开诉诸报端的文章,也可见其不同凡响的文才造诣,以及她那非同一般的勇气。于是,对于这样一个在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敢于将皇帝诉上公堂并与之成功离婚的女子,我欣赏她的勇气和果敢,也同情她的遭遇和寂寞。正所谓:

娇娇身躯风雨同,

素素颜色花是容。

生来堪作玉为骨,

奈何淹没酸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