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车考证通关宝典:新驾考全套资料速查手册(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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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路通行规定

(一)车道通行规定

1.右侧通行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2.分道通行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3.机动车道通行规定

《实施条例》第44条对机动车道的通行规定如下:

(1)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

(2)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3)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4)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

(5)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6)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4.专用车道通行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7条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5.按照交通指挥信号通行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二)行驶速度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对行驶速度做了如下总体规定:

(1)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2)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2.《实施条例》第45条对不同道路条件下最高行驶速度做了如下具体规定: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30千米/小时,公路为40千米/小时。

(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50千米/小时,公路为70千米/小时。

3.《实施条例》第46条对特殊路段和恶劣气候条件下最高行驶速度做了具体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千米/小时:

(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5)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三)行驶间距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四)交叉路口通行规定

1.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通行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

《实施条例》第51条又明确,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4)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5)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2.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通行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实施条例》第52条又明确,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实施条例》第51条第(2)项、第(3)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3.交叉路口拥堵时通行规定

《实施条例》第53条对交叉路口拥堵时通行规定如下:

(1)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2)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3)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五)人行横道通行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对人行横道通行规定如下:

(1)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2)遇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3)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六)铁路道口通行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6条规定

(1)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

(2)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2.《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

(1)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2)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七)会车规定

《实施条例》第48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3)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4)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5)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八)超车规定

1.超车操作规定

《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

(1)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

(2)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

(3)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2.超车安全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九)掉头规定

《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

(1)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2)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十)倒车规定

《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

(1)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

(2)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十一)停车规定

1.总体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对机动车停车总体规定如下:

(1)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2)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临时停车规定

《实施条例》第63条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规定如下: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3.故障车停车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对故障车停车规定如下:

(1)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2)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实施条例》第60条对故障车停车做出具体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十二)特殊情况通行规定

1.道路养护通行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4条规定: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2.漫水路段通行规定

《实施条例》第64条规定: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3.行经渡口通行规定

《实施条例》第65条规定: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4.特种车辆通行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2)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十三)车灯使用规定

1.转向灯使用规定

《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1)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2)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2.照明灯使用规定

《实施条例》第58、59条对机动车照明灯使用规定如下:

(1)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2)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3)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4)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十四)安全保护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十五)驾车行为规定

《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十六)机动车装载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规定:

(1)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2)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3)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