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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则 族宜昭节
妇人从一而终,礼也。族有不幸失夫者,妇能柏舟[1]自矢[2],例有旌表,此有志者能之。若子女公姑无靠者,不得已为饥寒所迫,应母家退还原聘财礼,任其择配另醮[3]。不可过为需求,不可欺母家逼嫁,而母家亦不得私瞒擅嫁以起讼端。他如图财而欺孤凌寡、毁节而设污诬贞,律应军徒。[4]事伤天理,毋自为此不义焉。
【注释】
[1]柏舟:本为《诗·鄘风》篇名。《诗·鄘风·柏舟序》:“柏舟,共姜自誓也。卫世子共伯早死,其妻守义,父母欲夺而嫁之,誓而弗许,故作是诗以绝之。”后因以谓丧夫或夫死矢志不嫁。
[2]自矢:自誓,立志不移。
[3]醮(jiào):指女子出嫁,多指再嫁。
[4]“他如图财”二句:意义不明,疑为“其他如贪图财物、欺凌孤寡、毁坏名节、构设污秽之事毁坏别人贞洁等行为,按照法律当充作军徒。”
【译文】
妇人从一而终是礼仪规定。族中若有不幸丧夫的妇女,妇女能够发誓立志不再改嫁,按照惯例应该旌表,这是有志气的人才能做到事。如果丧夫妇女下无子女、上无公婆可以依靠,为饥寒所迫不得已,母家应该退还原来订婚时的财礼,这样才可以任由自己选择配偶另行改嫁,但是不能过分要求,不能欺骗母家、逼迫母家改嫁。而母家也不能瞒着婆家擅自改嫁以引起诉讼事端。其他如贪图财物、欺凌孤寡、毁坏名节、构设污秽之事毁坏别人贞洁等行为,按照法律当充作军徒。这些事都伤天害理,不要自为不义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