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WTO成员的资格与类别
一、WTO成员的资格
(一)WTO成员资格的内涵
WTO成员资格,是指一国和单独关税区作为该组织中享有和承担一定权利和义务的一员,而隶属于该组织的法律地位。它表现为享有代表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决策权和受益权,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如遵守WTO基本文件、执行决议、缴纳会费等。
(二)WTO成员具有的权利与义务
(1)接受《建立WTO协定》,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WTO各协定协议规定的义务相一致,不得对任何条款提出保留。
(2)无条件接受多边贸易协定,自主接受诸边贸易协议。
(3)享有参加WTO各种组织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缴纳会费。
(5)给予WTO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法定资格,特权和豁免,给予WTO官员和各成员代表独立履行与WTO有关的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
(6)在WTO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议上拥有一票投票权。
(7)可提出修正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条款的提案。
(8)多边贸易协定在特定成员间的不适用。
(9)成为成员之日起,要按期生效,予以执行。
(10)可自由退出。
(三)WTO成员间的互不适用与退出
1. 互不适用
《建立WTO协定》第13条规定:“任何成员,如在自己成为成员时或在另一成员成为成员时,不同意在彼此之间适用本协定及附件1和附件2所列多边贸易协定,则这些协定在该两成员之间不适用。”
互不适用条件是指在引用双方成为WTO成员时,双方均可作出互不适用的决定,意即该决定是在成为WTO成员开始时作出,而不能在成为WTO成员后再作此决定;GATT缔约方转变成WTO创始成员已采取的互不适用可以沿用:对新加入成员,在部长级会议批准前已通知部长级会议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但诸边贸易协议参加方的互不适用,按该协议的规定执行。互不适用可以撤销,但撤销后不得重新启用。
2. WTO成员退出
《建立WTO协定》第15条规定,任何成员均可以退出WTO。在WTO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的6个月期满后,退出生效。退出应同时适用于《建立WTO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退出以后,与其他WTO的经贸关系从多边贸易关系回到双边贸易关系,不再享受WTO成员的权利,同时也解除了作为WTO成员应尽的义务。
二、WTO成员的类别
(一)按来源划分
1. 创始成员(Original Member)
根据《建立WTO协定》,WTO创始成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在1995年1月1日《建立WTO协定》生效之日时的GATT缔约方和欧洲共同体,如接受《建立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并将减让和承诺表附在GATT之后,将具体承诺减让表附在GATS之后,则应成为创始成员。②联合国承认的最不发达国家,他们只需承担与其各自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或其管理和机构能力相符的承诺和减让就可成为创始成员。
2. 加入成员(Acceding Member)
在《建立WTO协定》生效后申请加入WTO的国家和单独关税区。
《建立WTO协定》第12条规定,加入者身份为“任何国家或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及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区,可按它与WTO协定的条件加入本协定”。(1)
加入程序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提出申请与受理。
申请加入方首先要向WTO总干事递交正式信函,表明加入WTO的愿望。
WTO秘书处负责将申请函散发给全体成员,并把审议加入申请列入总理事会会议议程。
总理事会审议加入申请并设立相应工作组,所有对申请加入方感兴趣的WTO成员都可以参加工作组。总理事会经与申请加入方和工作组成员磋商后,任命工作组主席。
第二阶段:对外贸易制度的审议和双边市场准入谈判。
申请加入方应向工作组提交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现行关税税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由工作组进行审议。工作组成员通常会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加入方进一步说明和澄清对外贸易制度的运作情况,申请加入方需作出书面答复。
工作组将根据需要召开若干次会议,审议申请加入方的对外贸易制度及有关答复。
在对外贸易制度审议后期,申请加入方同有关成员开始双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谈判。凡是提出双边市场准入谈判要求的成员,申请加入方都要与其进行谈判。一般情况下,谈判双方需要在申请加入方加入前达成双边市场准入协议。
第三阶段:多边谈判和起草加入文件。
在双边谈判的后期,多边谈判开始,工作组着手起草《加入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加入议定书包括申请加入方与工作组成员议定的加入条件,并附有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减让表。工作组报告书包括工作组讨论情况总结。
在工作组举行的最后一次正式会议上,工作组成员协商一致通过上述文件,达成关于同意申请加入方加入WTO的决定,提交部长级会议审议。
第四阶段:表决和生效。
WTO部长级会议对加入议定书、工作组报告书和决定草案进行表决,需经2/3的多数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申请加入方以签署或其他方式向WTO表示接受加入议定书。
在WTO接到申请加入方表示接受的文件之日起第30天,有关加入文件开始生效,申请加入方成为WTO成员。
2015年,WTO成员为161个,其中128个为创始成员,32个为加入成员。
(二)按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划分
WTO成员可分为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2015年,WTO 162个成员中,发达成员38个(包括欧盟),其余为发展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