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WTO加入成员
一、加入成员的特性与共性
(一)特色突出
到2014年6月26日,WTO加入成员为32个,分别是厄瓜多尔、保加利亚、蒙古、巴拿马、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约旦、格鲁吉亚、阿尔巴尼亚、阿曼、克罗地亚、立陶宛、摩尔多瓦、中国、中国台北、亚美尼亚、马其顿、尼泊尔、柬埔寨、沙特阿拉伯、越南、汤加、乌克兰、佛得角、黑山共和国、萨摩亚、瓦努阿图、老挝、塔吉克斯坦、也门。
这些新成员在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主权程度,加入时间均有不同,又分居世界各洲,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渊源关系差异很大。
(二)共性
(1)成员都自愿申请加入WTO。
(2)成员都按照《建立WTO协定》第12条规定加入WTO。该条规定:①任何成员或在处理其对外关系即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区,可按它与WTO协定的条件加入本协定。②有关加入的决定应由部长级会议作出。部长级会议应以WTO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批准关于加入条件的协议。③一诸边贸易协定的加入应按该协定的规定执行。
(三)影响加入过程的因素
1. 政治关系
政治关系包括申请者的政治制度、对外政策、国际关系和国际社会的认同与接受、地缘政治等。
2. 经济体制因素
WTO是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的国际贸易组织,因此,申请加入者经济体制对加入时的权利与承诺的义务带来深远的影响。一般来讲,由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申请者较市场经济体制的申请者承诺的义务要多。
3. 对WTO规则的认知
(1)申请成员国内各级政府、各类企业、研究机构对入世带来规则挑战的共识。
(2)申请国与创始成员对接受规则程度的共识。
4. 发展阶段与经济实力
申请加入者的经济发展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经贸实力与竞争力对加入条件的谈判有重大影响。在加入谈判中,对发展中大国要价高而且全面,对一般发展中国家的加入条件一般较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要价更低于一般的发展中国家。
5. 谈判水平
申请加入者谈判成员对WTO规则的掌握程度、专业知识、公关能力和谈判技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谈判继承和谈判成果。
上述因素决定加入谈判时间的长短、权利的获得与承诺义务的多寡。加入成员入世平均时间是10年,最短的为3年(吉尔吉斯斯坦),最长的为20年(塞舌尔)。中国从1986年申请“复关”,到2001年12月才成为WTO成员。
二、加入WTO后新成员的积极效应
整体而言,加入WTO,对加入者具有四个方面的重要作用,即促进了国内的改革,防止改革回退,确保出口获得市场的扩大,对外释放国家保持改革和吸引外资的明确信号。
(一)与多边贸易体制接轨
每一个新加入成员需要与原有成员谈判入世条件。WTO建立后,新成员的入世谈判时间平均为10年。具体时间取决于新加入成员的谈判承诺、其贸易规则与WTO的一致程度,以及谈判议题的组成和复杂性。通过入世谈判,申请加入者接受全面整体的入世进程和组织规则的严格审查,接受WTO的原则和所有多边贸易协定与协议,通过市场准入表明确加入后的权利与义务,促进对外开放,登上世界经济舞台。
(二)增强WTO规则意识
根据入世要求,申请加入者国内的法律、法规与WTO保持一致,在国内规则和市场准入上承担具体的义务。申请者可以要求过渡期,消除与WTO不一致,寻求差别待遇。然而,作为一般原则,WTO协定的基本原则是给定的并且不能改变。入世要求所有成员达成共识,只要少数成员甚至只要一个成员反对,就可以延缓或阻止加入进程。
入世谈判涵盖了WTO规则的45个核心领域,申请加入者除了接受WTO成员已达成的协议外,还要接受为取得WTO成员资格商定的额外条件,其数目达到1361项。加入的新成员有些是经济转型国家,国有企业占据重要地位,为了约束它们的垄断地位,在额外条件中加入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出现对国有企业的特殊承诺。
(三)触发和倒逼国内改革
作为入世谈判的一部分,申请加入者的政府需要评估其内部与贸易相关的法律和实践与WTO规则的一致性。他们需要填写一份全面的立法行动计划,全面申报已经颁布的与WTO相关的法律,提供将要进行的与WTO相关的内部法律工作计划。在32个加入成员中,提交到WTO的、接受WTO成员审议的法律及其相关的实施细则超过7000份。它们推动了新成员与WTO相一致的国内改革的法律进程,逐步构建制度化的法律体系。
(四)降低壁垒和增加贸易机会
新成员加入后,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逐步降低,增加和扩大了贸易机会。新成员的“约束税率”几乎涵盖了所有农产品和非农产品,非关税逐步削减、取消和规范化,提高了它们贸易制度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五)扩大了概念边境
新成员通过法律体系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加速了改革和开放的进程,增加了利用经济全球化的机遇,在贸易扩大的同时,加强了与国际社会的交流,提高了国民的相互学习和交流的机会,更新过时的理论和观念,扩大了视野,接受新的观念。
(六)贸易发展速度超过世界水平
1995—2012年,加入成员的货物和服务贸易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4.1%和11.9%。而同期全球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8.3%和8%。加入主要成员的贸易增长率见表4-1。
表4-1 WTO加入主要成员的贸易增长率(入世至2012年)
资料来源:WTO数据库,世界银行数据库,WTO秘书处。
三、加入WTO成员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增强
(一)把多样性的加入者纳入多边贸易体制
32个加入成员是一个多样化的群体,在他们加入工作组成立时,大多数申请者被世界银行列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沙特阿拉伯和俄罗斯被公认为是高收入石油出口国,7个是最不发达国家,包括中国在内的10个成员以前是中央计划经济,另外10个是中等收入和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加入成员都基于WTO规则的共同标准底线,加入WTO,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一员,在权利和义务基本对等的基础上,进行贸易交往,做到互惠互利。表明以WTO为法律和组织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包容性、开放型、共存性。
(二)所有成员享受市场扩大好处
截至2014年7月,随着加入成员的增加,WTO成员达到160个,贸易比重占世界贸易的98%,其中128个创始成员占80.1%,32个加入成员占17.6%。在市场准入方面,在关税减让和特定承诺上,创始成员对3/4的税目做出了约束,而加入成员承诺约束几乎百分之百的税目。创始成员的平均约束税率为45.5%,加入成员的平均约束税率为13.8%。此外,加入成员的服务开放部门比创始成员的多1倍。对创始成员来说,加入成员使他们出口市场扩大20%;而对加入成员,一进入WTO,就获得几乎全部出口市场的安全准入。所有的成员都受益于这种“网络效应”,使得WTO成员资格的价值加大。
(三)改善地缘政治,完善贸易法规体系
世界贸易体系受制于成员核心价值观和地缘政治利益。加入WTO,对加入者来说,不仅仅是对经济体制和法律体系的检验,国际关系的衡量,而是全方位、整体的思考。创始成员会像“守门员”一样,确保那些申请者在加入前满足他们最关心的利益。出于维护既得利益,保护原有市场,接受对手的竞争,在要价中出现多种多样、内容庞杂的条件,通常要加入者承担更为苛刻的义务,或者是“WTO+”;这迫使加入成员重新考虑其出价。经过“要价”和“出价”的反复谈判,达成入世的共识。如此,加入成员与创始成员加强了解和交流,帮助不同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之间融合和趋同,增进政治理解,促成有序的国际关系。此外,通过入世过程,达成的议定书进一步丰富了WTO作为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系统,加深了多边贸易体制规则的演进。
(四)加强了多边贸易体制的韧性和抵制保护主义的能力
多边贸易体系的韧性和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抵制,不仅取决于国际法律和法规的运作,还取决于WTO成员对市场经济核心价值观,国内对法治和良好治理原则的接受的程度与常态化。
WTO规则和相关市场改革带来的安全性使加入成员更能吸引国际资本,加大创始成员资本的流入,加强本国企业进入全球价值链,加深国际分工与合作,加强对外开放意识,为WTO带来韧性和活力。
本章小结
1. WTO成员分为创始成员和加入成员;根据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可分为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它们既具有共性,在权利享受和义务承担上又有很大的不同与差异。
2. 发达成员因经济总量、对外贸易比重大,市场经济发展,法律和法规比较健全,在WTO中的地位和作用高于和强于发展中成员,在WTO中居于主导地位。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发达成员经济和贸易出现失衡,经贸地位逐步下降,在WTO中的主导地位受到削弱。
3. 随着新兴国家的兴起和经贸的高速发展,金砖国家在WTO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上升。发展中成员因经济总量、贸易比重低于发达成员,加以市场经济发展程度、法律和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在WTO中的地位和作用低于发达成员,不具备主导地位能力。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有助于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经贸发展,但因利用能力不同,所起作用不一。
4. WTO建立后,加入成员达到30多个。加入WTO后,促进了这些成员的改革开放进程;同时,加强了以WTO为组织和法律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影响力、韧性和抵制贸易保护主义的抗力。
重要概念
创始成员(Original Member)
加入成员(Acceding Member)
发达成员(Developed Member)
发展中成员(Developing Member)
最不发达成员(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特殊与差别待遇 (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案例分析
发达成员给予发展中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因
巴格威尔和斯泰格尔认为,大国与小国缔约时订立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的目的在于防止小国的福利损失。根据基于贸易条件外部性的经济理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政治影响具有国际效率。这意味着,为达到全球最优,大国必须在最惠国待遇原则基础上做出市场准入减让,即为避免与小国贸易发生偏离,必须将最惠国待遇拓展适用于小国。同时,小国却无须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按照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做出市场准入承诺。因为小国已经(单边)做出了政策选择,且其选择不会受国际成本变动的影响,因此,尽管其政策选择具有一定贸易保护色彩,但从全球角度来看是毫无效率的。巴格威尔和斯泰格尔还指出,一旦一国拥有某种产品的市场支配力,且可以影响其相对价格时,该国将被视为大国(或中等发达国家),继而被要求在市场准入方面做出互惠性减让。政治经济学理论提供了另一种解释。国际贸易协定中的承诺可以使得政府(利己的)拒绝国内利益集团关于贸易保护的要求。康科尼和贝鲁尼对存在进口竞争压力的发展中小国建立了一个时间不连续性模型。该国政府与另一大国缔结贸易协定以解决承诺问题。同时,小国以如果不合作便实行较高关税作为可置信性信号,迫使大国与其缔约,否则大国将无法获取利益。康科尼和贝鲁尼认为,与不合作的结果相比,给予发展中国家临时性特殊和差别待遇,对双方均有好处。承诺理论更适合解释南北双边协定而非多边自由化。问题在于发达国家是否同样关注承诺背后隐藏的政治经济利益?
最后,契约理论表明,贸易伙伴之间的义务不必一定对称、互惠或同时发生。因为导致各国契约不完美的未来事件的概率分布不相同,不同贸易伙伴做出承诺的灵活性也不相同。霍恩等人指出,当诸如关税之类的边境措施对贸易伙伴普遍适用且具有刚性时,贸易协定中的灵活性(相对国内工具)就相对更有吸引力:当一国可以使用的控制贸易条件的政策工具较少时,或者政策工具效果不明显时,以及进口国对贸易的控制力较弱时,小国比大国更容易遇到这些情况。霍恩等人得出结论,就针对国内政策(例如补贴)签署协定时,发展中小国更倾向于签订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
上述三种理论均阐明了发达国家愿意在贸易协定中制定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的原因。当然,也可能还有其他原因,例如安全考虑或发展因素,既可能利他,也可能利己(例如试图牵制各种压力)。无论如何,对大的工业国而言,利益损失(以提高市场准入体现)可能对其本身并非至关重要,但是灵活条款给小国、弱国带来的利益却十分关键。
资料来源: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世界贸易报告2007》,中译本,176~178页,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8。
分析请讨论
1. 大国为何给予小国特殊和差别待遇?
【解析】 依据巴格威尔和斯泰格尔观点,大国给予小国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原因,是防止小国的福利损失。而小国的福利损失,将使小国国民收入下降,购买大国商品的需求不能实现。
2. 大国给予小国特殊和差别待遇对双方为何都有好处?
【解析】 康科尼和贝鲁尼给出两种理由:①加强大国与小国合作。如果大国不给予小国特殊和差别待遇,小国会设置高关税壁垒,大国则丧失利益。二者相比较,给予对双方均有好处。②通过给予,可以抵消国内利益集团追求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
3. 发展中小国为何更倾向于签订特殊和差别待遇?
【解析】 霍恩给出如下理由:①特殊和差别待遇属于灵活性的贸易政策措施,当以关税壁垒成为刚性时,特殊和差别待遇作为灵活性的政策措施就成为国家合作的重要选项。②大国通过提高市场准入带来的利益损失可能高于给予小国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损失。③小国利用政策的局限性和大国对利益损失大小的考量,使得小国得到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概率高于其他办法。因此,小国更倾向于与大国签署带有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贸易协定。
同步测练与解析
1. WTO成员是怎么来的?
【解析】 WTO成员有两个来源,一个是原始成员,另一个是加入成员。
2. 新成员如何加入?
【解析】 加入WTO的程序:第一阶段,提出申请与受理;第二阶段,对外贸易制度的审议和双边市场准入谈判;第三阶段,多边谈判和起草加入文件;第四阶段,表决和生效。影响加入过程的因素:①经济体制因素;②经济发展阶段与经济发展水平;③申请者谈判成员的谈判水平。
3. 在什么情况下,WTO成员可以互不适用?
【解析】 由于政治或其他原因,一些成员不同意相互之间适用WTO协定,即互不适用。采取互不适用的条件:①在成为WTO成员时,双方均可作出互不适用的决定;②原关贸总协定缔约方转变成WTO原始成员已采取的互不适用可以沿用;③对新加入成员,在部长级会议批准前已通知部长级会议的前提下,可以使用;④诸边贸易协议参加方的互不适用,按该协议的规定执行。
4. 发达成员在WTO中作用出现什么变化?
【解析】 发达成员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在WTO建立之前和建立初期,整体处于主导地位。原因是发达成员经贸实力强大,一直是世界分工和贸易中心,对世界经贸影响重大,是经贸集团的核心国家,多边贸易谈判的要价方和出价方,对GATT主持的八轮多边贸易谈判议题的确定、谈判进程和谈判达成起主导作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发达成员经济发展缓慢,而发展中成员中的新兴经济体经济呈现高速发展,经济和贸易在世界中的比重上升,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谈判能力提升,削弱了发达成员的已有主导强势地位,对发达成员的“为所欲为”进行制衡。
5. 发展中成员众多,为何不能左右WTO?
【解析】 发展成员在WTO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所提升,但整体经贸实力、科技发展、市场发育程度,法规制定和规则利用尚不足以制衡发达成员;加之发展中成员众多,发展很不平衡,对WTO的诉求差异很大,不能形成一种合力与发达成员进行较量,因此还不具备左右WTO的能力。
6. 发展中成员为何不能充分利用特殊和差别待遇?
【解析】 主要原因包括:发达成员没有完全落实;发展中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利用能力不足;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缺乏有效实施的保障;特殊和差别待遇大多数都属于“最佳努力”条款,在WTO中没有任何机制保障这些条款的有效执行;发展方式不同。发展中成员对待特殊和差别待遇采取两种方式:一部分国家积极推行“全球一体化”战略,推进贸易自由化,寻求外国直接投资和促进当地企业参与国际供应网络;另一部分国家强调和寄希望于传统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战略,呼吁发达成员给予更多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前者利用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效益远远高于后者。
7. WTO建立后,为何有30多个新成员加入?
【解析】 最重要的原因是WTO有利于他们贸易的发展,扩大了国内外市场,加大了贸易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对外资的吸引力加强,可以深度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参与全球价值链,享受经济全球化的利益等。
(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WTO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1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 作者依据WTO《2018年年度报告》表5计算。
(3)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WTO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446~44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