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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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工程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与内容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56号令)的规定,若在公开招标过程中采用资格预审程序,可用资格预审公告代替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后不再单独发布招标公告。

3.2.1 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招标公告发布制度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需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目前,财政部指定《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为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介。

3.2.2 招标公告的内容及要求

1.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

按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资格预审公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条件。明确拟招标项目已符合前述的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

(3)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包括对于申请资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各方面的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要求。

(4)资格预审的方法。明确采用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是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费用。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说明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7)发布公告的媒介。

(8)联系方式。

2.招标公告的内容

若未进行资格预审,可以单独发布招标公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公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5)投标文件的递交。

(6)发布公告的媒介。

(7)联系方式。

3.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发布的要求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对招标公告的发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可参照此规定。

(1)对招标公告发布的监督。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要求在指定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2)对招标人的要求。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3)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载明的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