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周礼》中的令
从上文的讨论看,法在《周礼》中是一个包含甚广的观念,其与礼的分界并不甚清晰,《周礼》有“法仪”一词(《大仆》《小臣》《齐仆》《道仆》),据《射人》“以射法治射仪”,所谓“法仪”,当是据法而定的仪,本身又带有典范法式的意味。这种广义的法与世俗的政治并不完全对等,其所对应的是古典政治,追求的是正,从作器程式,到人的行为规范,到国家制度,都属于法的范畴。主收藏法的人为大史与司徒,大史之职与宗教关系密切,而司徒以教化为其主要职责,这反映了这种政治的古典性质。
对于世俗国家的管理来说,并不需要这么多的法,日常政治的运行主要借助令来推动,《周礼》中法与令已经有了明确的分工,《内史》“执国法及国令之贰,以考政事”,这里法与令区分得很清楚,《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又讲“凡治者受法令焉”,令显然与治理联系在一起。
《周礼》中的令主要有四种,政令,禁令,征令,戒令,其中前两种出现尤多;从意义上看,政令与征令为一类,禁令与戒令为一类。出现“政令”的有《小宰》《宫伯》《兽人》《渔人》《医师》《酒正》《盐人》《内宰》《大司徒》《小司徒》《乡师》《州长》《党正》《司市》《胥师》《肆长》《遂长》《遂师》《遂大夫》《县正》《鄙师》《酂长》《稍人》《里宰》《旅师》《土均》《山虞》《林衡》《泽虞》《司巫》《巾车》《乐师》《司爟》《司士》《司右》《道仆》《牧师》《司隶》《柞氏》《薙氏》,计40官。出现“征令”的有《宰夫》《小司徒》《乡师》《闾胥》《掌炭》《小胥》,计6官。出现“禁令”的有《宰夫》《天府》《内宰》《寺人》《小司徒》《乡大夫》《司虣》《遂人》《遂师》《土均》《林衡》《川衡》《胥》《小宗伯》《典祀》《墓大夫》《职丧》《家宗人》《肆师》《候人》《弁师》《士师》《乡士》《遂士》《县士》《方士》,计26官。出现“戒令”的有《宰夫》《宫正》《盐人》《寺人》《乡师》《州长》《族师》《鄙师》《酂长》《司士》,计10官。
在政治运作中,令的功能分两类:一是令人知事,《周礼》中的政令、征令当属此类;一是令曰勿为,《周礼》中的禁令、戒令属于此类。这两类据前统计,令人知事数量上较多一些,禁止性规定显得稍少。法是做事规范,令是令人做事,二者结合是古代政治的基本运作样式,《周礼》作为讲政治之书,有较多的政令,是可以理解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周礼》中禁止性规定比令人知事类规定少,除了带“令”的禁令外,《周礼》中还有很多“禁”,比如“刑禁”一词,书中多次出现:
《乡师》:“治其政令刑禁。”
《胥师》:“各掌其次之政令,而平其货贿,宪刑禁焉。”
《遂人》:“各掌其政令刑禁。”
《土均》:“以和其邦国都鄙之政令、刑禁。”
《小司寇》:“宪刑禁。”
《布宪》:“掌宪邦之刑禁”, “合众庶则以刑禁号令。”
《小行人》:“其礼俗、政事、教治、刑禁之逆顺为一书。”
与“刑禁”近似的是“戒禁”:
《小司徒》:“凡用众庶,则掌其政教与其戒禁。”
《党正》:“凡其党之祭祀……掌其戒禁。”
《族师》:“若作民……掌其治令、戒禁、刑罚。”
《遂师》:“掌其遂之政令戒禁。”
《遂大夫》:“掌其政令戒禁,听其治讼。”
此外,书中还有“厉禁”(《山虞》《泽虞》《迹人》《矿人》《典祀》《牧师》《司隶》)、“纠禁”(《小宰》《宫正》)等。
这些“禁”是否有成文的条文,现在难以判断,但这些还不是《周礼》之“禁”的全部,在一些官职职守叙述中,“禁”字也时常出现,《士师》有“五禁之法”,五禁为宫禁、官禁、国禁、野禁、军禁;《掌交》有“九禁之难”。有一些官名中即有“禁”字,如禁杀戮、禁暴氏。至于官职中禁的具体所指,几乎有一政,必有一禁,禁与前面的法的规范范围对等,物不合程式要禁,仪式不合规范要禁,违反制度更要禁。除此之外,还有火禁(《宫正》《司烜氏》)、水禁(《萍氏》)、夜禁(《司寤》)、沟渎浍池之禁(《雍氏》)、道禁(《野庐氏》)、墓禁(《冢人》)、骴禁(《蜡氏》)、四方之禁(《大行人》)。这些禁未必有条文,道理在于这些官职的设置职能不少是单一的,就负责某一特定之禁,制定条文本身多余,官的存在就是禁令的存在,官就是禁令的化身,这与宗教学意义上的承载道德的价值,在文化意象上有相通的地方。
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指出,《宫正》讲“修火禁”, 《司烜氏》也讲“修火禁”,这里的修禁,应该不是制定条文的意思,而是说禁火是他们的职责,修火禁即督促属下做好防火工作。与之相关的是《小司徒》讲的“令群吏宪禁令,修法纠职以待邦治”,这里的修法也不会是立法的意思,如果司徒负责立法,首先是大司徒,而不会是群吏,所谓修法,当是指督促群吏使法得到贯彻执行。睡虎地秦简《语书》有“腾为是而修法律令”,学者或以为是秦官吏有立法权的证据,学者已指出这种理解不妥,这里借《周礼》顺便证论之。
从前文的叙述看,《周礼》中的令,禁止性的规定更多一些,道理也不难理解,禁止性规定与法相对应,而《周礼》的法涵盖的范围也超过令人知事之令,毕竟世俗政治的事务并不能包含人生的全部,而《周礼》作者心目中的法则包含了人生的各个方面,禁与法,构成了所谓不入礼则入刑的规范体系,禁止性的规定自然要远多于令人知事之令。
前节提到,《周礼》的法律体系中没有战国时期的专门的刑律,现在看来,其所以没有专门的刑律,当与其礼法的规范体系联系在一起。刑律的出现只有在人们对犯罪的程度有了明晰的认识之后,方可能出现,对于什么样的犯罪可以归入刑事犯罪的范畴,这个认识的出现与整个社会文化的发展联系在一起。据前所论,类似刑律的部分归士师管辖,《大司徒》《媒氏》《司市》中也讲“其附于刑者其归于士”,似乎对于刑事犯罪有相对集中的安排。但根据上文列举的“刑禁”的官职,掌刑禁,即意味着对违禁者用刑,按照后世的理解,用刑就属于刑事犯罪,这里体现的又是没有统一的刑事犯罪概念,也就是说,《周礼》的刑律,散见于各种具体的官掌权职中,前文讲刑典的对象包含三部分,即邦国、百官与万民,凡称“刑禁”盖都属于刑典的范畴,但却不一定意味着有专门刑律。其所以未形成统一的刑事犯罪概念,当与当时的法还是依托于礼而定联系在一起,其所谓法其实是礼法,即将原先的礼所涵盖的范围尽数纳入到法的管辖范围。违法即为违礼,也就是触犯了禁,所以其禁也是涵盖甚广,而没有在禁中根据违禁程度进行再分类,事实上在礼的框架中,也不可能做这样的分类。
礼致力于塑造人,用儒家的话语表述就是成人,《士师》跟刑律相关的部分称为八成,其对于刑的理解似乎也指向于成人。秦的刑徒一般认为没有刑期,学者或从身份刑的角度去认识,这或许是正确的,在《周礼》的框架中,刑者也是一种身份。不光与刑相关称之为成,治民之则也称之成,冢宰以八法治官府,“五曰官成,以经邦治”,又讲“以官成待万民之治”;小宰“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称治邦之法则为成,其潜在内涵,笔者以为作者仍然是从成人的角度认识政治的功能。
独立刑律的出现,只有突破这样的政治文化观念才有可能,在礼的框架中,人被束缚于身份体系中,承担的责任不同,违禁后受到的处罚也不相等;同时,人又被分隔在各个血缘团体之中,各个血缘团体本身具有司法权,出现统一的刑律本身也不现实。只有政治进入世俗政治为主导的时期,社会步入编户齐民的时代,针对万民的统一的刑律方有出现的可能。《周礼》正处于这个转型期之中,而主导作者的观念则是旧的政治观念,其所设计的法令体系中没有独立刑律完全可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