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所有制理论
由于生产力落后,中国目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最基本的国情。目前我国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民营经济是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之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符合基本国情,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任务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定内涵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特指我国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经历的特定阶段。中共十三大阐述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21世纪中叶社会主义现代化基本实现的整个历史阶段,时间跨度在100年左右。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这一判断实际上回答了两个问题:我们处在一个什么样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应该做什么?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
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是解决初级阶段主要矛盾的根本手段。习近平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根本最紧迫的任务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如何把一个经济社会落后的人口的大国带入现代化的发达社会,实现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型,需要我们始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发展国有经济的同时,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不断提升社会生产力,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在产业结构、社会结构和经济体制等诸多方面向现代化社会迈进,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必要性
(一)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和主体地位
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因此,必须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因此,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其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因此,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多样化,通过资本组织形式,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
(二)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必要性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需要从根本上破除脱离生产力发展现状来抽象地谈论社会主义的错误观念,使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无论是所有制特征还是分配关系,都不再局限于“一大二公”上,而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体制下,在生产资料所有制领域放松管制,给生产资料私有制“松绑”,使国资、外资和民资(个体、私营)等多种所有制和多种分配关系共同发展、互相促进。
三、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
(一)经济制度是生产关系的总和
1.生产关系的内涵和构成
产品分配关系在生产关系中起支配作用。其中,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最基本的决定性因素,是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由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社会生产的交换方式、社会生产成果的分配方式等内容来综合体现的动态过程。纵观中国社会,在不同时期,其社会形态,产业形态,生产特征、方式,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有一定的对应关系(见表2-1)。
表2-1 不同时期社会形态,产业形态,生产特征、方式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对应关系
2.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具有阶级属性
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实质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为谁支配,它决定了生产关系的性质。在阶级社会中,谁占有生产资料,谁就在生产过程中居支配地位,产品的分配也必然是有利于生产资料占有者,从而决定了社会生产的性质和目的,也决定了生产关系的性质和根本特征,成为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更是区分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的根本标志。
(二)经济体制的选择路径
瑞典经济学家林德伯克曾在类型、所有制特点、运行机制和国家性质等各个方面,将现代化国家的经济制度划分为三种模式(见表2-2)。
表2-2 林德伯克经济制度模式的类型、特点及运行机制
(三)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成分决定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
1.所有制性质决定社会制度
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占有、使用、处置并获得收益等一系列经济权利和经济利益关系的总和,是指人们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存在着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不同的生产关系对应着不同性质的所有制形式。
所有制决定着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分配、交换关系,也决定着社会性质和政治法律制度,是所有社会不可缺少的条件,是人们进行生产的前提,同时也反映国家制度的本质特征。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制约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其他方面,并决定着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是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因此,不同性质的国家,其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也不同。概言之,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以私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而社会主义国家则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
2.公有制的社会制度决定微观主体的性质
当一个社会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形成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时,必然在微观主体上体现为国营(有)经济的企业,表现出生产的计划性、调配的全国性、经营的“去企业性”等国营(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
国营(有)企业就是由国家或者政府直接经营的企业。由国家下达建厂计划、划拨资金并投资建厂、安排劳动用工、统一调剂资金、调配生产资料、下达生产计划指标、规定产品流向等,这一切的一切皆由国家来完成,政府是国家的代理人,计划委员是要素资源调配的执行者。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全国“一盘棋”,分散在全国的各个国营(有)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不能独立生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严格来说,国营(有)企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只是政府的附属物。
四、所有制改革是所有改革问题的焦点和先导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为生产关系领域的变革提供支撑
从1956年完成“三大改造”后确立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到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期间,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1978—1992年,我国通过改革开放为经济体制转轨打下良好的基础。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立了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走向,使基于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其中,所有制改革不断深入,成为所有改革问题的焦点和先导。
1978年后,随着农村改革的推进,所有制领域里的所有权和承包权实行了“两权分离”,进一步深化了改革。这一举措,对放松民营经济的管制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一大批个体、私营企业相继出现,意味着私有产权和私人企业制度重新进入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导致生产关系发生了变化。
(二)经济体制改革必须越过所有制改革的“门槛”
从1978年到1992年、从1992年到1999年,中国的改革开放不断推进,外延和内涵不断扩大,个体户、私营业者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在1999年以前,对于外商、外资、个体户、私营业者的出现及其队伍的不断扩大,私有性质的所有制和以资本为主要分配方式的分配手段,明显地与当时的宪法相悖,但这种存在在当时乃至现在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允许外商、外资、个体户、私营业者的出现与存在,是当时社会的一大进步。
在当时,个体户、私营经济、外资和外商企业属于“非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范畴,虽与当时的宪法条文不符,但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存在且不得打压和根除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则很好地回答了这一问题。
(三)修订宪法中的所有制条款是生产关系领域的重要变革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82宪法”)第六条,对所有制的表述是这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款(以下简称“99宪法”)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如果没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限界定,则前后这两条关于所有制的内容是相互矛盾的。
五、所有制改革为民营经济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一)坚持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必须首先界定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在此框架下,才能指导国家和社会进行经济活动。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的需要。中共十八大又将之进一步升华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成为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所有所有制形式的制度基础。
(二)强调所有制和分配方式多样化
“82宪法”到“99宪法”的表述包含两个基本点:一是强调无论是从公有制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地位是不变的;二是强调分配方式从以按劳分配原则的唯一性到以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分配方式从一元到多元。这种在制度层面对多种所有制和多种分配方式的新界定,是上层建筑领域的重要变革,实际上也是生产关系适应变化了的生产力需要的变革。
(三)基本经济制度是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制度基础
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基本国情,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是主要矛盾,在这种国情下,完成现代化的重任,通俗而言,就是不断提高社会生产力、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在中国来说是实现跨越发展,即摆脱不发达的状态,在产业结构、社会结构和经济体制等诸多方面向现代化社会迈进。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习近平指出,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各种所有制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同时公有制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能动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