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造成火灾发生的施工作业及其他活动,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施工人员进场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及培训。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
2)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性能及使用、维护方法。
3)扑灭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及技能。
4)报火警、接警的程序以及方法。
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应依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对其修改、完善。防火技术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2)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3)临时消防设施、临时疏散设施配备。
4)临时消防设施及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
施工作业之前,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者环节。
2)施工过程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应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
3)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和注意事项。
4)逃生方法和路线。
2.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1)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
2)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照计划限量进场。进场之后,可燃材料宜存放在库房内,若是露天存放,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并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进行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并设置禁止明火标志。
3)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或者其他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禁止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4)应及时清理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
3.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按照不同等级执行审批制度。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之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许可证。如果用火地点变换,用火证手续就要重新办理。
a.一级动火作业动火申请表应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查批准之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1d。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作业:
a)禁火区域内。
b)各种受压设备。
c)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d)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及割作业。
e)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以及地下室等场所。
f)堆有大量可燃及易燃物质的场所。
b.二级动火作业动火申请表由所在工地负责人填写,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3d。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二级动火作业:
a)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
b)登高焊、割作业。
c)小型油箱等容器。
c.三级动火作业动火申请表由所在班组填写,经工地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7d。在非固定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d.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作业,按照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
②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电焊工、气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与用火证。
③焊接、切割、烘烤或者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清理作业现场的易燃、可燃物;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者隔离。
④施工作业安排时,宜把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动火作业的,应采取可靠防火措施。
⑤裸露的可燃材料上禁止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⑥焊接、切割、烘烤或者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都应设置一个监护人。
⑦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应停止,否则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⑧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之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明火。
⑩不应在施工现场采用明火取暖。
(11)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熄灭炉火,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2)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避免发生电气火灾。施工现场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热强光源灯具。
①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以及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的要求。
②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禁止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③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以及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④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照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
⑤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离配电屏2m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5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以及粉尘的作业区。
⑥在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⑦普通灯具与易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
⑧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者带故障使用。
⑨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电设施。
⑩应定期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
3)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禁止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禁止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②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a.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禁止横躺卧放。
b.严禁碰撞、敲打、抛掷以及滚动气瓶。
c.气瓶应远离火源,距火源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及防止暴晒的措施。
d.应给燃气储装瓶罐设置防静电装置。
③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空瓶与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两者间距不应小于1.5m。
④气瓶使用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a.使用之前,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施,禁止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
b.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c.冬季使用气瓶,若气瓶的瓶阀、减压器等发生冻结时,禁止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禁止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栓。
d.氧气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应不小于0.1MPa。
e.用完气瓶后,应及时归库。
4.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落实与否。
2)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与否。
3)用火、用电以及用气是否存在违章操作。
4)临时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5)电、气焊及保温、防水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
6)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疏散设施畅通与否。
7)火险隐患整改情况。
8)检查各级防火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八大工种责任书以及各项防火安全制度执行情况。
9)检查十项标准是否落实,基础管理是否健全,防火档案资料齐全与否,发生事故是否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10)检查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外包工管理等情况。
5.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应急灭火处置机构及各级人员应急处置职责。
2)报警、接警处置的程序及通讯联络的方式。
3)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及措施。
4)应急疏散及救援的程序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