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可能的贡献与存在的不足
(一)可能的贡献
其一,本书在分析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组织形式时,引入了企业所有权理论,从而将其划分为商业金融机构和合作金融组织,并通过探讨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进一步明确民间资本作为股东或者社员时的特殊性,特别关注民间资本作为大股东、普通社员、特殊社员时对微型金融机构产生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企业法与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在中国语境下的运用场景。
其二,本书在分析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对金融法制的挑战和响应时,采取了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视角,尤其是在金融商法的探讨中,进一步区分金融机构和金融商事组织在法律政策文本和学术研究中的不同界定、金融商事行为的特殊性等问题,具体探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对商法的冲击与改造,关注公法和私法因素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中的相互渗透和影响,为金融商法理论研究提供一个新的研究议题。
其三,本书采取法释义学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本书在整理汇集现行政策和法律文本的基础上,对关键条文进行释义学解读。与此同时,本书还注重对大量扶持和监管政策的统计分析,并对选取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案例研究,注重法律政策的实效研究。
(二)存在的不足
其一,在研究民间资本进入对中央地方金融关系影响时,本书运用非正式的理论框架进行研究,还需要进一步运用正式的经济理论模型(economic model of law),以提升理论分析的深度和结论的可信性。
其二,本书对30个省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进行量化分析,主要采取了简化的定量分析方法,还需要在进一步搜集相关数据的基础上,引入正式的计量模型,对监管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经验分析。
需要说明的是,本书的部分研究成果已经公开发表在《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华中科技大学学报》《农村经济》《农业经济问题》《上海金融》《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安徽大学学报》等期刊上,但在收录本书时,作者对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特对上述期刊社及其编辑表示真诚的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