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制度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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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题的提出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引发了诸多方面的制度变革问题,既体现在市场主体的组织形态和交易方式上,也体现在立法模式和监管体制方面。从金融法治的角度来看,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引发了两大基本问题:

其一,民间资本是通过何种方式进入金融业的?这实际上意味着,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渠道、方式应当是畅通的,受到法制的保障,能够消除“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隐性障碍。在实践中,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领域、组织形态等受到整体金融改革进程的影响。然而,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方式是得到法制的确认和保护的。

其二,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对金融法治的影响及响应是什么?民间资本获得平等机会进入金融业只是实践起点,更为重要的是,引发的金融法治变革是保障其正常运行的基础。对金融法治的影响及响应,首当其冲的是重塑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即国家和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在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时的定位,这实际上体现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公共政策目标。另外,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引发了金融私法和金融公法体系的变革。

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紧密联结在一起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方式的确认和保护是引发金融法治变革的逻辑起点,没有前者的法律保护,后者引发的问题无从谈起。与此同时,金融法治变革也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方式起着促进作用,直接影响着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路径,以及进入后的制度绩效。因此,本书注重选取两大核心问题作为主要研究方向,以探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制度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