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学习国际经济法是贯彻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必备的“基本功”
一、中国实行经济上对外开放国策的主要根据
实行对外开放是中国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
实行这样的基本国策,是在总结本国多年正反两方面实践经验以及参考国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它是深入认识和自觉遵循社会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集中表现,也是主动顺应历史趋向和时代潮流的明智决策。
历史表明:16世纪以来数百年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随着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形成,全球一切国家的生产、交换和消费,都日益超出一国范围,走向国际化。世界各民族之间经济上的互相往来和互相依赖,逐步取代了原来的闭关自守和自给自足状态。189这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也是人类历史发展的进步过程和必然趋势。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几十年来,世界各国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国际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更加明显增强。中国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一个积极成员,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是在当代这样的历史背景和国际条件下开展的,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是规模宏伟和高度社会化的大生产,这三个基本点,决定了中国在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不应该、也不可能自我孤立于国际社会之外,相反,中国应该积极参加和利用国际分工,实行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换,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使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实现互接互补。简言之,闭关自守是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
人类社会的生产技术发展到现在这样的高度水平,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拥有发展本国经济所需要的全部资源、资金,掌握世界各国所有的先进技术,任何国家都必须与其他国家互通有无。另一方面,对于他国所已有、本国还没有的各种先进技术,在可以现成购买的条件下,就不妨实行等价有偿的“拿来主义”或“买来主义”,也没有必要一切均由自己从零开始,埋头苦干,暗中摸索。换言之,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优势和长处,也都有自己的劣势和短处,需要通过国际交换,扬长避短和取长补短,以便各自耗费最少的社会劳动,各自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因此,从经济学观点看来,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积极参加国际分工,充分利用国际交换,就是国内社会劳动的节约,就是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也就是经济发展或经济建设速度的加快。放眼世界,通过这种途径而迅速崛起的先例是屡见不鲜的。
因此,中国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在贯彻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方针的过程中,一定要学会充分利用国内和国外两种资源,开拓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学会组织国内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交往两套本领。只有这样,才能正确贯彻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才能加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深入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贯彻上述基本国策的重大作用
作为当代中国的法律工作者或法学学人,认真地学好国际经济法,才能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本领,更自觉地努力贯彻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积极支持和正确参与对外经济交往,即善于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运用国际经济法的知识,做到依法办事,完善立法,以法护权,据法仗义,发展法学,参与全球治理。兹试分述如下:
第一,依法办事。如前所述,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现代条件下,世界各国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互相依赖和互相合作日益紧密,互相竞争也不断加强。由于各国社会制度不同,发展水平各异,有关当事国或当事人的利害得失也常有矛盾冲突,彼此之间的经济交往就十分需要借助于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行为规范加以指导、调整和约束。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中国国民(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当事人的一方,积极参加国际经济交往,发展国际经济关系,对于这种法律规范的现状和发展趋向,自需深入了解,才能自觉地“依法办事”,避免因无知或误解引起无谓的纠纷,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完善立法。中国正在努力改善本国的投资环境和贸易环境,促进外商踊跃来华投资或对华贸易。中国对外商的合法权益给予法律保护,对于他们的投资、贸易活动给予法定优惠,同时,也要求他们遵守中国的法律,接受中国的法律管理。所有这些涉外的法律规范,既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又要与国际上通行的国际经济法有关规范以及国际商务惯例基本上保持一致或互相“接轨”。为此,就必须广泛深入地了解这些规范和惯例的有关内容,使中国涉外经济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借鉴,做到待遇厚薄得体,管理宽严适当,事事处处,恰如其分;尤其必须在深入学习和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国国情,适时修改和废止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法律和法规,并加快立法步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保障。
第三,以法护权。中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所面临的对象或对手,主要是在经济上处在强者地位的国际资本。国际资本对于吸收大量外资的中国在客观上发挥的积极作用,国际资本在与中国进行互利互补贸易中发挥的积极作用,都是应当肯定的,但是,国际资本唯利是图、不惜损人利己的本质属性,也是众所周知的。诚然,今日中国乃是主权牢牢在握的独立国家,中国人民十分珍惜自己经过长期奋斗得来的独立自主权利,任何外国不要指望中国做他们的附庸,不要指望中国会吞下严重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的苦果。但是,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要真正做到独立自主、平等互利,也不是一帆风顺,轻而易举的。在对外经济往来中,中国方面受到国际资本的歧视、愚弄、欺骗、刁难和坑害的事例,大大小小,可谓络绎不绝。如果不熟谙国际经济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不掌握对方国家的涉外经济法的有关知识,那就无法打“国际官司”,无法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中国的应有权益,为振兴中华效力。
第四,据法仗义。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世界各国利益相互交织,命运彼此依存。促进普遍发展,实现共同繁荣,符合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但是,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今日世界财富的占有和分配是很不公平合理的。它是当代南北矛盾的焦点和核心。广大发展中国家正在大声疾呼,要求彻底改变现状,即改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促使国际经济体制及相关规则走向公平合理,特别是要充分反映国际社会数十亿弱势人群即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关切,促使经济全球化朝着均衡、普惠、共赢、和谐的方向发展。190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发展中国家,属于第三世界。这就决定了它必须和广大第三世界一起,联合奋斗,以国际经济法作为一种手段,按照公平合理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国际经济秩序中改旧图新,除旧布新,破旧立新。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通晓和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及其除旧布新、破旧立新的发展趋向,充分了解国际经济法新规范成长过程中的阻力与动力、困难与希望。否则,“赤手空拳”,就难以在各种国际舞台的南北矛盾抗衡中,运用法律武器和符合时代潮流的法理观念,为全世界众多弱小民族仗义执言和争得公道,促进国际经济秩序的新旧更替。
第五,发展法学。国际经济法学是新兴的边缘性、综合性学科,迄今尚未形成举世公认的、科学的学科体系和理论体系。在某些发达国家中,已相继出版了有关国际经济法学的系列专著,其基本特点之一,是立足于各自本国的实际,以本国利益为核心,重点研究本国对外经济交往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作出符合其本国权益的分析和论证。反观中国,这样的研究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有关论著虽已陆续出现,成果喜人,但其数量和质量,都还远未能适应我国更积极地走向世界,更有效地参与国际竞争的现实迫切需要,为了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上更加切实有力地保证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不断增强国际竞争力,很有必要在积极引进和学习有关国际经济法学新知识的基础上,认真加以咀嚼消化,密切联系中国的实际,从中国人的角度和第三世界的共同立场来研究和评析当代的国际经济法,经过相当长期的努力,逐步创立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和理论体系。完成这件大事,需要几代人的刻苦钻研,而对于当代中国的法律工作者说来,对于与法律密切相关的经济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说来,当然更是责无旁贷的。
第六,参与全球治理。2016年9月27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一次集体学习会议上强调:“要提高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着力增强规则制定能力、议程设置能力、舆论宣传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参与全球治理需要一大批熟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了解我国国情、具有全球视野、熟练运用外语、通晓国际规则、精通国际谈判的专业人才。要加强全球治理人才队伍建设,突破人才瓶颈,做好人才储备,为我国参与全球治理提供有力人才支撑。”191对此,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广大学人深受鼓舞,认为这是中国领导人与时俱进,提醒当代政治、经济、法律广大专业学人必须加倍努力学习,掌握这新时代的六种本领——“新六艺”192,才能更有效地践行“知识报国、兼济天下”的素志和夙愿。
思考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