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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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研习,是学习法律的基础。因此,任何不想误人子弟的法学老师总是会语重心长地教导他的学生务必要首先学好民法,而任何希望其弟子出人头地的民法老师则总是会语重心长地教导他的学生务必要学好物权法。

常说“民法是万法之源”,这里说的不仅是民法的基本理念奠定了整个法律体系的观念基础,而且还在于民法所提供的理论研究方法和立法技术无一例外地为其他任何法律部门所运用。所以,学好了民法,等于掌握了一把开启法律知识大门的万能钥匙,这就是任何一个法科学生务必要首先学好民法的原因。

而在大陆法系民法历史演进的长河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其中,法国民法最伟大的贡献在其对私权观念的塑造,而德国民法最伟大的贡献则在其使民法实现了科学化。在德国民法的诸多理论创新之中,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以及物权体系的完整建立,是最具特色的成果之一。而物权法理论则集中展示了德国民法独特的思维方法,这种以精确的法律概念作为基础,以严谨的逻辑推理进行演绎的思维方法,使物权法理论体系严密,构置精巧,能够为物权纠纷的裁判提供正确的规范依据,同时,也使其物权法理论因在某些方面的过分抽象、机械死板而遭到猛烈批评。正是由于物权法理论代表了民法理论在法律技术上的“尖端”,最为充分地展示了民法理论的精致、精深和科学魅力,所以,学好了物权法,等于掌握了一把开启民法知识宝库大门的金钥匙,这就是任何一个真正优秀的法科学生务必要学好物权法的原因。

物权法理论的学习是一场真正的智力挑战,需要有耐心、耐力和勇气,也需要好的老师的指点,而一本好的教科书,可以为学生借助自己的力量比较深入地学习物权法理论提供最重要的帮助。但好的教科书的确定标准却历来比较模糊:一些从头到尾讲解物权法理论的大部头著作(称为“体系书”)因充满大量基本知识而具有教科书的功能,但缺乏教科书在知识安排上的由浅入深和循序渐进,被随心所欲使用的、缺乏任何交代的概念常把学生弄得云里雾里;一些名为“教科书”的大部头著作却因充满大量的理论阐述而不大像教科书,编写者似乎把学生当成了学者,太多的“笔者认为”常使学生晕头转向、望而生畏;另一些传统格式的教科书则过分四平八稳,缺乏性格,编写者似乎又把学生想象得太弱智,其人云亦云因缺乏深度和广度而难以让学生拓展知识空间和自我发掘思维潜力,甚至于使学生误认为法律的学习就是像背诵八股文一样去记忆一些死气沉沉的概念和将概念拆散之后拼凑出来的、基本上是废话的各种“特征”。因此,很久以来,我就想借鉴一些法国教授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教授编写教科书的某些做法,在教科书中将基本知识和知识的深化适当分开,并注入一些能够启迪思维的材料。这种想法,首先在我于2009年主编的教科书《民法总论》中作了初步尝试,并在本教科书的编写中被更进一步地实行。

本教科书的主要做法是:根据需要,将各章中的每一节大体分割成为“基本原理”“思考问题”和“理论拓展”三个部分,分别担负不同的任务:

“基本原理”部分的任务是阐述物权法的基本知识,不多求创新但力求清晰和正确。我觉得,教科书最为基本的功能应当是准确地传递知识信息,这种传递可以存在疏漏,但绝对不允许存在显而易见的错误。这一点在编写物权法教科书时尤为重要,其原因在于:我国物权理论和立法主要借鉴的是德国民法,但并没有对之亦步亦趋,而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各种变通和整合。与此同时,与德国物权理论很不相同的法国、日本的物权理论对我国立法也存在各种影响。但某些物权法教科书对此有所忽略,因而在大量引用德国物权理论和几乎照搬德国理论的我国台湾地区的物权理论时,常常忘记了我国《物权法》在某些重大问题上所采用的理论与之具有根本的不同。此种明显的知识传递的错误有可能对学生产生严重的误导。本教科书虽不能保证每一句话都正确,但尽量避免出现此类让外行晕头、让内行扼腕叹息的基本知识上的错误。

“思考问题”部分安排了少量的案例或者提问,针对的是“基本原理”中未涉及的较有难度或者具有特殊性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不是在“基本原理”部分已经讲过的知识通过生活事实而进行的具体展示,所编撰的情节简单的案例也不是为了理论联系实际而训练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所以,所提问题的答案均非显而易见,其目的仅在于促使学生面对一些棘手的问题,以激发其思维活力,将其参考答案置放于每章的末尾,也是基于同一目的。

“理论拓展”是本教科书重要的组成部分,置于每节之后,系相关知识和理论在范围和空间上的扩展,汇聚了有关物权立法和基本理论研究的争论焦点和主要学说,展示了一些新的研究成果,同时,也介绍了一些物权法历史知识和外国的法律制度。在题材选择和阐述深度上,充分考虑到学生已有的知识基础和接受能力,深浅合适,客观中立,并留有自我思考的余地。初学物权法的学生可以先阅读“基本原理”部分,待能力增强后,再回头阅读“理论拓展”。

本教科书是一本典型的教科书,不是教学参考书,更不是学术专著,故适合法学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对物权法基本理论的学习、巩固和深化,也可为民事法官提供物权法原理的知识回顾和知识更新。

尹田

201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