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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以及由票据关系派生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票据法包括一切涉及票据关系及派生关系的法律、法规,狭义的票据法仅指以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以票据命名的专门立法,在我国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二、票据法的特征
票据法的严格性称票据严格主义,是指票据法中的大多数规范都是有明确的形式要件或程序要件规定的强制性规范,这些规范一般都明确、具体,有特定要求,不得由当事人任意创设或更改。如票据的种类、格式、各种票据行为的要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式等。虽然各国在票据法严格性程度掌握上有所不同,但相对于其他私法规范而言,票据法的严格性程度较强。
技术性是商法规范的一个特征,在票据法中体现最为突出。票据法中的规范以技术性规范为主,不少条文都是为了方便使用、明确具体操作、使用规则的法律规范。例如关于票据格式、记载事项、各种票据行为及票据权利的行使程序、时间等,都是技术性规范。
由票据法所调整的对象及票据的特征所决定,票据法调整的主要是一种体现在票据上的抽象的金钱支付关系,因而有一整套自成体系的规则制度和理论,在制度适用上,与物权法、合同法等调整实质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牵连较少。票据业务及票据纠纷的处理,适用票据法的规则,即使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则,通常也是从票据法本身原则或条文解释来解决,而不宜援引其他法律规则来解决。
就票据法规则体系自身而言,前后关联、体系严密,逻辑关联性强。一个规则的理解适用,通常需要以其他几个规则的理解和掌握为前提,一个规则中,往往包含其他规则所确定的概念、要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