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具体类型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边界问题的归结点就是购买内容的明确化。要实现购买内容的明确化是比较困难的,这是因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只是政府治理的一种措施,不同类型政府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要求不同,购买内容的范围也不同;即使是同一政府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政府购买内容也不同。这一点从前文的域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践也得到佐证。明确购买内容虽困难,但是为了确保购买活动的顺利进行,也必须结合国情科学界定政府购买内容的边界。结合前文域内外政府购买实践的启示,以及购买边界识别因素和立法原则的要求,可将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按强制性购买、禁止性购买和裁量性购买三个类型来界定。
一、强制性购买
强制性购买是指按照规定,有的公共服务政府必须采取购买的方式供给,如果政府不是以政府购买的方式供给而是以其他方式供给这些公共服务,除了不予经费保障外,还要追究购买者相应责任的购买类型。一般而言,环卫保洁、园林绿化、道路维护、医疗卫生、养老、文化娱乐、公民权益维护、就业培训、就业指导、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都可以采取规定由政府强制性购买。目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主要是由《办法》规定的,也就是《办法》“肯定式”和“列举式”规定的内容。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1)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2)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3)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4)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6)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禁止性购买
禁止性购买是指有些公共服务不可以采用购买的方式提供,如果政府购买此类公共服务不仅购买结果无效,甚至可能构成行政违法。禁止性购买的公共服务一般涉及国家的核心职能,如国防、外交、立法、司法、刑事侦查、情报以及政府内部管理等。当前,在我国哪些公共服务涉及国家核心职能尚不明确。《办法》只对不能购买内容做出“否定式”,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虽然该规定比较抽象,但是给禁止性购买界定了范围和指明了方向。
三、裁量性购买
裁量性购买是指政府对于是否采取购买的方式来提供公共服务享有自由裁量权,即政府可以根据政府财力和民众需求来决定购买内容的范围,也就是说除了强制性和禁止性购买的公共服务外,政府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购买公共服务的购买类型。裁量性购买是渐进性原则的具体运用,不搞“一刀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别符合我国国情。实践中,有些公共服务是否由政府统一购买是很难决定的,因为是否购买不仅要考虑财力状况,还要考虑社情民意,如殡葬服务是否由政府统一供给就不仅仅是政府财力能否负担的问题,它还涉及当地风俗和民族习惯问题。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边界问题,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中外学界一直对其展开积极探讨,并且形成多种观点。这种状况,揭示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边界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根源于人们对公共服务内涵和政府职能的不同认识,根源于不同的政府治理理论,还根源于特定国家在特定时期实际的财政状况和民情民意。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边界毫无规律可循,这里的关键在于,政府需要切实紧密结合国情政情和社情民意,恰当界定购买公共服务的边界。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我国深化政府治理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路径,应以民众所需为导向、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为支撑,找准切入点,积极稳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