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私塾(之二)(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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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2014年出版《刑法的私塾》时,内心确实忐忑不安。因为缺乏预测可能性,不知道这类出版物会不会遭人唾弃。人生总会经历林林总总的意外!或许是由于阅读起来比较轻松,甚至有置身讨论的感觉,许多读者没有对《刑法的私塾》嗤之以鼻。有鉴于此,我毫不犹豫地将近几年的周末讨论整理出来,出版《刑法的私塾》(之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对本书充满了信心,因为我不知道读者是否已经厌倦了这类出版物。

2014年之后,我依然和学生们一起在周末讨论各种案例。第一本《刑法的私塾》是由参加讨论的学生将录音转换为文字,再经过丁慧敏博士精心整理,最后由我删改定稿的。与此不同的是,《刑法的私塾》(之二)的录音由相关公司的速记人员转换为文字,然后由我直接整理。速记人员记录了讨论过程中的字字句句和点点滴滴,我在记录稿上经常看到的文字是:“最后再讨论一个案件,这个案例讨论完了大家去吃饭。”“老师请客吗?”此外,有时虽然认识速记人员记录下来的每一个文字,却不知道这些文字是什么意思,因而不得不删除许多内容。但可以肯定的是,整理出来的文稿尽最大可能与当时的讨论内容相同,并非由我重新改写。

《刑法的私塾》(之二)的内容按教科书的体系安排,而没有按讨论时间安排。案例之外的纯理论性的讨论,没有纳入本书。本书的案例不同于第一本《刑法的私塾》中的案例,本书中的每个案例按照其中的主要焦点问题置于相应标题或罪名之下。但是,在此罪名下讨论的案件未必构成此罪。例如,在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标题下讨论的案件,很可能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盗窃罪标题下讨论的案件,很可能不构成犯罪;如此等等。

与以往一样,每次讨论时一般是我描述案情、提出问题,然后就案例的焦点问题展开讨论(其间也会有学生提出需要讨论的案例)。案例并没有提前告诉参加讨论的学生,我本人有时也不知道会讨论什么案例。任何人的发言都没有事先准备,大家想说就说、想讲就讲,说得无拘无束,讲得无边无际。正因为如此,本书的内容与具有逻辑性的体系书具有重要区别,因而也存在明显的缺憾。例如,内容可能重复。因为经常会讨论类似的案例,尤其是我在发言时,每隔一年就面对不同的学生,不可避免地会讲相同的内容。再如,观点可能矛盾。因为是随心所欲的发言,不可能前思后想、千思百虑,每次发言的内容可能存在冲突或者不协调。又如,结论可能错误。因为有些疑难案件一时难下结论,事后也未能深入讨论,导致案件的结论不明确或者错误。所以,真挚地恳请各位读者匡谬析疑、救弊补偏!

参加周末讨论的主要是我指导的在校硕士研究生(包括公诉人班的公诉人)与博士研究生。此外,也有已经毕业的博士生参加了周末的讨论。十分感谢参加讨论的各位同学!没有你们的参与,就没有《刑法的私塾》(之二)。还要特别感谢王钢副教授!王钢从德国获得博士学位后回清华任教以来,一直参加周末的讨论,并且发表了不少独到见解。但由于速记人员不能识别王钢的声音,只好将他归入“学生”了。

张明楷

2017年8月18日于清华明理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