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接大案
个案推动法治,是我接案的首要标准,也符合免费法律援助的条件。
我承办的天津大妈赵春华枪案,刘大蔚网购仿真枪判无期案,深圳鹦鹉案,都涉及司法解释违反上位法的问题。假枪真罪案件大量出现,是因为公安部红头文件规定的枪支认定标准太低,违反《立法法》,与《刑法》《枪支管理法》相抵触,而司法解释又将仿真枪与真枪同等定罪量刑,对《刑法》《枪支管理法》中的“枪”进行扩大解释。深圳鹦鹉案,《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驯养繁殖的动物解释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远远超出刑法文本进行扩大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天津大妈枪案、深圳鹦鹉案后,我和斯伟江律师面向全社会寻求影响性诉讼,我和曾泽东律师承办了苏州假药案,和斯伟江律师为上海疫苗案的孙勇平辩护,为上海药神案的翟一平辩护。
我们介入上海疫苗案时,恰是中国疫苗处在风口浪尖之时,长春长生疫苗造假,在舆论关注之前,当地政府只是罚款了事。而上海疫苗案,新加坡真疫苗成了假药,人民群众求苗若渴,刑法却重拳打击。上海美华丁香门诊部,因为使用未经审批的进口疫苗,第一被告郭桥被以销售假药罪判刑7年,其他三人被判4到6年不等,尽管疫苗药品抽检记录、检验结果单和辉瑞制药等公司出具的回函等书证都证明,涉案疫苗不是假冒伪劣疫苗。“光从结果来看,无一例不良反应,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害,相反,客户从中受益了。”(南周报道)
肝癌患者代购救命药被刑拘,翟一平是另一个“陆勇”,是典型的现实版药神。就像电影一样,165个病友提交求情信,“请理解我们这些生活在悬崖边上的人”。其中最焦虑的,是一些因为翟一平被羁押,即将或已经断药,一时找不到新的购药途经的病友。其中一封求情信上说:“说得更自私一点,他不出来,我们就得断药。”
问题发生的原因,是法律出了问题。依《药品管理法》第48条,“未经批准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真药因此不合理地被认定为假药。我们承办这几起案件,既是为当事人争自由,更希望个案推动法治。我们已经向全国人大提出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修法,并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立法建议:第一,对自救自助性质的国外代购药品,必须设置有危害后果的条件,如果没有危害后果,无论是否有所获利,都不应入刑。第二,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设置入罪门槛,区分哪些情形仅需行政处罚,哪些情形需要升格为刑事处罚。第三,对生产、销售典型假药与拟制型假药,在量刑上区别对待,后者应显著轻于前者,对于“两高”司法解释中的金额标准,不应该适用于没有危害后果的进口真药。第四,加快开放国外好药真药在中国上市的审批流程。
透过这些影响性案件,任何一位有良知的法律人都会看到,法律需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的司法解释制度亟须改革。长期以来,司法解释存在越权解释、解释主体多元、形式混乱、制定程序简单随意、撤销监督机制缺位等问题。未来应当提升立法的可操作性,加强立法解释,减少制定司法解释的必要性;严格规范司法解释的制定、发布等程序,建立司法解释的审查和撤销机制;大力发展案例指导制度,尽可能通过判例方式解释法律,减少“立法性”司法解释之必要。
就上述个案而言,违法的司法解释不应当适用;进而,这些司法解释应当及时撤销和纠正。对于诸如此类的“恶法”,多数当事人默默忍受,任凭不公正的利剑肆意狂舞;普通民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数法律人熟视无睹,认为法律或司法解释既然规定了,就只能遵照执行,毫不反思规则本身的正当性。
从书斋走向法庭,我既不愿身陷囹圄的当事人蒙受冤屈,更不能容忍不合理的制度威胁每一个人的自由。个案推动法治,是我从学术转向法律行动的初衷,也是我接案的首要标准:挑选有社会意义、制度变革意义、“违宪审查意义”的影响性案件,透过个案,点滴推动法治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