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汲冢的發現與盗掘
汲冢的發現與盗掘包括發現年代、地點與盗掘者等問題。
一 汲冢的發現年代
(一)汲冢發現年代諸説
晉武帝之時,汲郡汲冢出土竹書。關於汲冢發現的年代,文獻記載不一,有咸寧五年、咸寧中、太康元年、太康二年、太康六年、太康八年、太康中等不同的記載。
1.咸寧五年
唐人房玄齡等《晉書·武帝紀》記載咸寧五年汲郡人不(音彪)凖掘魏襄王冢,張懷瓘《書斷》、張守節《史記正義》、宋人郭忠恕《汗簡》、王應麟《困學紀聞》皆從其説。
唐人房玄齡等《晉書·武帝紀》曰:
(咸寧)五年……冬十月戊寅,匈奴餘渠都督獨雍等帥部落歸化。汲郡人不凖掘魏襄王冢,得竹簡小篆古書十餘萬言,藏于祕府。十一月,大舉伐吴。[5]
唐人張懷瓘《書斷》卷上:
晉咸寧五年,汲郡人不凖盗發魏安釐王冢,得册書十餘萬言。[6]
案:其文,“魏安釐王冢”取於房玄齡等《晉書·束晳傳》,其餘取於《晉書·武帝紀》。
張守節《史記正義》曰:
按《汲冢書》,晉咸(和)〔寧〕五年汲郡汲縣發魏襄王冢,得古書册七十五卷。[7]
王應麟《困學紀聞》曰:
《漢·藝文志》:“《周書》七十一篇。劉向云:‘周時誥誓號令,蓋孔子所論百篇之餘。’”《隋》、《唐志》繫之汲冢。然汲冢得竹簡書在晉咸寧五年。……按《晉·束晳傳》,太康二年,汲郡得竹書七十五篇,其目不言《周書》。《紀》云咸寧五年,《左傳後序》云太康元年,當考。[8]
案:晉武帝咸寧五年之説出自唐人房玄齡等修《晉書·武帝紀》。同書《律曆志》、《衛恒傳》作太康元年,《束晳傳》作太康二年。所以,《晉書·武帝紀》繫“汲郡人不凖掘魏襄王冢,得竹簡小篆古書十餘萬言,藏于祕府”於咸寧五年下有疑問。
2.咸寧中
宋人郭忠恕《汗簡》曰:
咸寧中,汲〔郡〕人盗魏安釐冢,得竹書十餘萬言。[9]
案:《汗簡》所載與張懷瓘《書斷》大體相同而略簡,當本《書斷》。
3.太康元年
《春秋左傳集解後序》太康元年三月平定孫吴,後汲郡出竹書。衛恒《四體書勢》、王隱《晉書·束晳傳》、房玄齡等《晉書·律曆志》、《隋書·經籍志》及秦觀《淮海題跋》並作太康元年。
杜預《春秋左傳集解後序》曰:
大康元年三月,吴寇始平,余自江陵還襄陽,解甲休兵,乃申抒舊意,脩成《春秋釋例》及《經傳集解》。始訖,會汲郡汲縣有發其界内舊冢者,大得古書,皆簡編科斗文字。[10]
《晉書·衛恒傳》曰:
恒善草隸書,爲《四體書勢》曰:“……魏初傳古文者,出於邯鄲淳。恒祖敬侯寫淳《尚書》,後以示淳,而淳不别。至正始中,立三字石經,轉失淳法,因科斗之名,遂效其形。太康元年,汲縣人盗發魏襄王冢,得策書十餘萬言。案敬侯所書,猶有髣髴。古書亦有數種,其一卷《論楚事》者最爲工妙。”[11]
案:衛恒《四體書勢》作元康元年,在“太康元年”後十年。
《春秋左傳集解後序》孔穎達疏:
王隱《晉書·武帝紀》:大康元年,諸軍伐吴,三月至江陵縣,而孫皓面縛詣王濬降。杜預先爲荆州刺史,鎮襄陽,督諸軍伐吴,將兵向江陵,因東下伐吴。吴平,又自江陵還襄陽。《束晳傳》云:大康元年,汲郡民盗發魏安釐王冢,得竹書漆字科斗之文。[12]
虞世南《北堂書鈔》曰:
王隱《晉書》云:初,太康元年,汲縣〔民〕盗發魏(王釐)〔安釐王〕冢,得竹書漆字。[13]
《爾雅·釋親》邢昺疏:
《束晳傳》曰:太康元年,汲郡民盗發魏安釐王塚,得竹書漆字科斗之文。科斗文者,周時古文也。[14]
房玄齡等《晉書·律曆志》曰:
武帝太康元年,汲郡盗發六國時魏襄王冢,亦得玉律。則古者又以玉爲管矣。以玉者,取其體含廉潤也。[15]
《隋書·經籍志》曰:
至晉太康元年,汲郡人發魏襄王冢,得古竹簡書,字皆科斗。[16]
秦觀《淮海集·跋·倉頡書》曰:
魏初傳古文者,有邯鄲淳。衛覬嘗寫淳《尚書》,後以示淳,而淳不别。至正始中,立三字石經,轉失淳法。因科斗之名,遂効其形。太康元年,汲縣人盗發魏襄王冢,得簡書十餘萬言。案衛氏所書,猶有髣髴,古書亦數種,其一卷《論楚事》者最爲工妙。[17]
案:秦觀《淮海題跋》本《晉書·衛恒傳》。
案:太康元年之説,有杜預《春秋左傳集解後序》、衛恒《四體書勢》、王隱《晉書》、房玄齡等《晉書·律曆志》、《隋書·經籍志》等爲據,當考。
4.太康二年
荀勖《穆天子傳序》、盧無忌《吕望表》、傅暢《晉諸公讚》、王隱《晉書》、房玄齡等《晉書·束晳傳》、黄伯思《東觀餘論》、董逌《廣川書跋》、趙明誠《金石録》等記載太康二年汲縣盗掘古墓。
荀勖《穆天子傳序》曰:
古文《穆天子傳》者,太康二年,汲縣民不准盗發古塚所得書也。[18]
盧無忌《吕望表》曰:
太康二年,縣之西偏有盗發冢,得竹策之書。……太康十年三月丙寅朔十九日甲申造。[19]
《初學記》曰:
傅暢《晉諸公讚》曰:“荀勖領祕書監。太康二年,汲郡冢中得竹書。勖躬自撰次注寫,以爲中經,列於祕書,〔以較〕經傳闕文,多所證明。”[20]
《太平御覽》曰:
(傅暢)《晉諸公讚》曰:“荀勖領秘書監。太康二年,汲郡冢中得竹書。勖躬自撰次注寫,以爲中經,列於秘書,〔以較〕經傳闕文,多所證明。”[21]
《北堂書鈔》曰:
王隱《晉書》云:“荀勖字公曾,領秘書監。太康二年,汲郡冢中得古文竹書。勖(手)〔躬〕自撰次,吏部注寫,以爲中經,〔以較〕經傳闕文,多所證明。”[22]
《太平御覽》曰:
王隱《晉書》曰:“荀勖領祕書監,始書師鍾、(朗)〔胡〕法。太康二年,得汲郡冢中古文竹書,勖自撰次注寫,以爲中經,别在秘書,以較經傳闕文,多所證明。”[23]
房玄齡等《晉書·束晳傳》曰:
初,太康二年,汲郡人不準盗發魏襄王墓,或言安釐王冢,得竹書數十車。……武帝以其書付祕書校綴次第,尋考指歸,而以今文寫之。[24]
案:太康二年之説出自汲冢書的整理者荀勖,並有晉人盧無忌、傅暢、王隱的著述同樣記載的强有力支持。
5.太康六年
關於汲縣民盗發古冢年代,馬端臨《文獻通考》作太康六年。《文獻通考》曰:
《穆天子傳》六卷。鼂氏曰:“晉太康六年,汲縣民盗發古冢所得。”[25]
案:晁公武《郡齋讀書志》曰:
《穆天子傳》六卷。右晉太康二年,汲縣民盗發古冢所得。[26]
《文獻通考》“太康六年”乃傳抄訛誤,當作“太康二年”。
6.太康八年
《尚書·咸有一德》曰:
伊尹既復政厥辟,將告歸,乃陳戒于德。
孔穎達疏:
《紀年》之書,晉太康八年汲郡民發魏安僖王冢得之。[27]
案:杜預卒於太康五年,預親見汲冢竹書,故太康八年誤矣。《春秋左傳集解後序》孔穎達疏:
王隱《晉書·武帝紀》:大康元年,諸軍伐吴,三月至江陵縣,而孫皓面縛詣王濬降。杜預先爲荆州刺史,鎮襄陽,督諸軍伐吴,將兵向江陵,因東下伐吴。吴平,又自江陵還襄陽。《束晳傳》云,大康元年,汲郡民盗發魏安釐王冢,得竹書漆字科斗之文。[28]
故知《尚書·咸有一德》孔穎達疏“太康八年”當作“大康元年”,“元”傳抄訛誤作“八”也。
7.太康中
劉知幾《史通·申左》曰:
至晉太康年中,汲冢獲書,全同《左氏》。[29]
章如愚《群書考索》引陳騤《中興館閣書目》〔成書於淳熙五年(1178年)〕作太康中,《群書考索》曰:
《竹書》,按《隋·經籍志》:“晉太康中,汲郡人發魏襄王冢,得古竹簡書。帝命荀氏勖、和嶠撰次,爲十五部八十七卷,多雜怪妄。其《紀年》用夏正,載三代事,不及他國。特紀晉、魏事,終哀王,蓋魏之史記也。”此本止有第四、第六及《雜事》三卷,下皆標云荀氏叙録。一《紀年》、(一)〔二〕《紀令應》、(二)〔三〕《雜事》,悉皆殘缺。《崇文總目》不著録《(中興館閣)書目》。[30]
高似孫《緯略》曰:
晉太康中,汲郡人發魏王冢,得古文竹書,武帝付祕書詳校,時束晳任著作郎,得〔觀〕竹書,隨義注解,皆有識證。[31]
王應麟《漢藝文志考證》曰:
《周書》七十一篇。周史記。……《隋》、《唐志》皆云得之晉太康中汲郡魏安釐王冢。《晉紀》:咸寧五年十月得竹簡古書。[32]
案:《隋書·經籍志》曰:
至晉太康元年,汲郡人發魏襄王冢,得古竹簡書,字皆科斗。[33]
所以,《中興館閣書目》、《緯略》、《漢藝文志考證》所載“晉太康中”,實爲“晉太康元年”之略。
(二)學者對汲冢發現年代的探討
文獻記載汲冢的發現年代,值得辨析的有咸寧五年、太康元年、太康二年,學者多在其中擇取或折中。
1.持咸寧五年説者
王應麟《困學紀聞》曰:
《漢·藝文志》:“《周書》七十一篇。劉向云:‘周時誥誓號令,蓋孔子所論百篇之餘。’”《隋》、《唐志》繫之汲冢。然汲冢得竹簡書在晉咸寧五年。……按《晉·束晳傳》,太康二年,汲郡得竹書七十五篇,其目不言《周書》。《紀》云咸寧五年,《左傳後序》云太康元年,當考。[34]
閻若璩以爲:
王氏云“當考”,余因遍考同一《束晳傳》,王隱撰者曰太康元年,房喬修者曰太康二年,互異已如此。當以當日目擊之言爲據。《晉武帝紀》本《起居注》,杜預爲《左傳後序》,皆其所目擊者也。冢蓋發于咸寧五年冬十月,官輒聞知。明年,太康改元,三月,吴平,預始得知。又二年,始見其書。故《序》曰:“初藏在祕府,余晚(獲)〔得〕見之。”此與情事頗得。[35]
武億《授堂金石録·後魏太公吕望碑》承閻若璩,曰:
由是觀之,《紀》文殆非誤,而董氏及趙明誠或失詳也。[36]
2.調和咸寧五年、太康元年、太康二年説者
雷學淇、秦榮光、神田喜一郎、劉汝霖、朱希祖、衛挺生、方詩銘、吴璵等調和汲冢不同年代的記載,以爲不準盗墓在咸寧五年,官府收書在太康元年,而荀勖等整理汲冢書始於太康二年。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曰:
竹書發于咸寧五年十月,明年三月吴郡平,遂上之。《帝紀》之説録其實也。餘就官收以後上于京時言,故曰太康元年。《束晳傳》云二年,或命官校理之歲也。[37]
秦榮光《補晉書藝文志》曰:
竊疑《武紀》五年冬十月,實竹書出冢之期;太康元年三月,乃竹書付秘書監之侯;太康二年,則秘書監校定竹書,奏上之時焉。[38]
日本學者神田喜一郎《汲冢書出土始末考》曰:
今按汲冢書出土之時日,實咸寧五年十月。而翌年太康元年,官收其書,藏於祕府。更翌年爲太康二年,始命束晳、荀勖、杜預、衛恒等,當時學者,始親校讀之。猶束晳等之校讀,當更述於後。據如此事情。關於汲冢書出土之時日,生出一時傳聞之誤,遂至各據所傳者,有咸寧五年、太康元年、太康二年之説。可以想像,即如法人伯希和氏,自敦煌發掘多數之古書,雖在西曆一九〇七年之末,至其爲世所知,實在翌年。一九〇八年之秋,該氏始攜其書至北京,爲中國學者所見。則當時對於敦煌書之發掘,遂有傳爲一九〇八年者矣。由此觀之,則汲冢書出土之時日,則有三説之傳,何足深異乎?[39]
案:神田喜一郎的觀點與雷學淇同。神田喜一郎稱暗合。神田喜一郎以當時考古發現相舉證,可爲一説。
劉汝霖《漢晉學術編年》曰:
蓋初發冢時實在咸寧五年,而收集散亂,表上秘府,令人整理,俱非一年之事,故記載不免出入。[40]
朱希祖《汲冢書考》曰:
案:雷説是也。惟云“吴平遂上之”,恐尚嫌過久。蓋出土在咸寧五年(公元二七九年)十月,當時地方官吏即表聞於朝,汲至洛京雖隔黄河,相去不過二、三日程,及帝命藏於祕府,至遲必在太康元年(公元二八○年)正月。否則露積於汲冢,則有散佚之虞,保管於郡府,亦有疏失之慮,何能待至吴平而後獻邪?當收藏秘府之時,正大舉伐吴之際,軍事孔亟,未遑文事。及三月吴平,論功行賞,吴土戰亂,尚未安定,故至太康二年(公元二八一年)春始命官校理也。王隱《晉書·束晳傳》云:“汲郡初得此書,表藏秘府,詔荀勖、和嶠以隸書寫之。”可以證明之。三事不同時也。[41]
方詩銘《西晉初年〈竹書紀年〉整理考》采納朱氏的觀點[42]。
衛挺生《論汲冢與其竹書》認爲汲冢發現之年:
謂之爲在咸寧五年十月者,當是不準盗發之事初被發掘之時。謂之太康元年者,當是官收後而開始發掘之時。謂之太康二年者,可能發掘完畢而將竹簡書交歸當時中書省所屬祕書(“局”後改“省”)收管理之時。[43]
吴璵《六十年來竹書紀年之考證》亦以爲《竹書紀年》咸寧五年出土、太康元年官收、太康二年整理[44]。
3.調和太康元年、太康二年説者
陳夢家《汲冢竹書考》將出土年代總結爲咸寧五年、太康元年、太康二年、太康八年四説,然後評論:
以上四説,前三説皆在太康三年以前。《杜序》作于太康三年,皇甫謐已見《竹書》,而據《晉書》本傳謐卒于太康三年,故《竹書》之出不得晚于此年。八年之説,决不可信。王隱爲東渡前人,荀勖爲編校《竹書》之人,《太公望表》作于太康十年,故太康二年之説較爲可信。疑咸寧五年十月爲太康元年十月之誤,故《杜序》此事于太康元年三月吴寇始平之後。元年十月出土,而官收車送當在次年,故諸書均謂二年出土也。[45]
朱淵清《再現的文明:中國出土文獻與學術傳統》贊同陳説,曰:
四説中太康八年説不可信,太康初年説則較爲可信。情况很可能是太康元年不準盗掘了汲冢,而汲冢書上繳官府則在太康二年。[46]
案:閻若璩、雷學淇、神田喜一郎、朱希祖、陳夢家、衛挺生、方詩銘等以爲發現、收藏與校理不同年也,皆屬調停論者。
4.持太康二年説者
錢大昕《廿二史考異》曰:
五年十月,汲郡人不凖掘魏襄王冢,得竹簡小篆古書十餘萬言,藏於祕府。按:《束晳傳》作太康二年、《衛恒傳》作太康元年,與《紀》互異。趙明誠《金石録》據《太公廟碑》及荀勖《序穆天子傳》,俱云太康二年,以正《晉紀》年月之誤。其説固確,然亦未檢束、衛兩《傳》也。杜預《春秋後序》亦作太康元年。[47]
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曰:
汲冢得書之年,杜預、束晳俱當時親見,杜云“太康元年”,《束晳傳》則作“太康二年”,不同者,杜欲述平吴之事,故遠繫元年,《傳》據得書之實,故指言二年也。[48]
吴士鑑《晉書斠注》曰:
《束晳傳》曰:“太康二年,汲郡人不準盗發魏襄王冢,或言安釐王冢,得竹書數十車。”《書鈔》五十七王隱《晉書》曰:“太康二年,汲郡冢中得古文竹書。”趙明誠《金石録》二十《晉太公碑》其略云:“太康二年,縣之西偏有盗發冢而得竹策之書,書藏之年當秦坑儒之前八十六歲。”《太平御覽》六百六十五《東鄉序》曰:“得汲冢竹簡,亦長二尺四寸。”案:《束晳傳》及王書、太公碑均作“太康二年”,荀勖校《穆天子傳》亦作“太康二年”,是汲冢之發必在是年,《本紀》蓋誤列前二年耳。惟《史記正義》云:“晉咸寧五年汲郡汲縣發魏襄王冢,得古書册七十五卷”,則與《本紀》同誤。又本書《衛恒傳》曰:“太康元年,汲縣人發魏襄王冢。”《北堂書鈔》一百一王隱《晉書》曰:“太康元年,汲縣〔民〕發魏安釐王冢,得竹書漆字”,則又誤作元年也。……杜元凯《春秋後序》曰:“大康元年,吴寇始平,余(選)〔還〕襄陽,乃修成《春秋釋例》及《經傳集解》。始訖,會汲郡汲縣有發其界内舊冢者,〔大〕得古(文)〔書〕,皆簡編科斗文字。發冢者不以爲意,往往散亂。科斗書久廢,推尋不能盡通。始者藏在祕府,余晚得見之,所記大凡七十五卷。”……惟《序》首云“太康元年”,乃叙其修成《釋例》之年,非謂汲冢即發於是年也。[49]
岑仲勉《汲冢書出土之年》對閻若璩、武億的認識及杜預《春秋左傳集解後序》的太康元年發表見解:
勖當日實主持整理工作,無忌以汲令記汲事,碑又立於汲,所言較可信。……《授堂金石》跋云:“閻伯詩云,同一《束晳傳》,(《王隱傳》者)〔王隱撰者〕曰太康元年,房喬修者曰太康二年(案隱當據《左傳後序》,喬當據此碑),已互異如此,當以當日目擊之言爲據。《晉武帝紀》本《起居注》,杜預爲《左傳後序》,皆其所目擊者也。冢蓋發于咸寧五年冬十月,官輒聞知。明年太康改元,三月吴平,預始得知。又二年,始見其書,故《序》曰初藏在祕府,余晚得見之。此與情事頗得。由是觀之,紀文殆非誤,而董氏(《廣川書跋》)及趙明誠(《金石録》)或失詳也。”涉杜預《後序》,别于後文論釋。唐修《晉書》,雖以臧榮緒本爲主,然仍分採諸家,《武帝紀》是否全本《起居注》,殊無可考。即令其是,但修咸寧、太康《起居注》之李軌(字弘範),乃東晉尚書郎,武氏不以主持整理之荀勖,乃去發冢未十年之汲令爲可信,而偏主本紀,未免輕重失衡矣。總之,今《晉書》紀傳史料,采自多家,先後有三年之差,固舊史上常見之事。
再次,《杜預左傳後序》云:“大康元年三月,吴寇始平,余自江陵還襄陽,解甲休兵,乃申抒舊意,脩成《春秋釋例》及《經傳集解》。始訖,會汲郡汲縣有發其界内舊冢者,大得古書。……始者藏在祕府,余晚得見之。”古人行文,往往以某年領起,其下牽連叙述,厥例甚多。預太康元年三月解甲歸來,續成《經傳集解》及《春秋釋例》兩大書,未必當年即就,即所謂“始訖,會汲郡汲縣有發其界内舊冢者”,可信至少已遞入二年。易言之,預序並未指實太康元年盗發汲冢,“始訖”而後“會有”,更非不知出土時代。王應麟言:“《左傳後序》云太康元年”(錢大昕《考異》一八同),似未細玩預序文意。又據《預傳》及本紀,平吴已後,預未入都,太康五年閏十二月,征爲司隸校尉,行次鄧縣而卒,是預得見汲書,應是托人由秘府鈔送,其時間得爲太康三年、四年或甚至五年,武(億《授經堂書跋》)跋稱“又二年始見其書”(按即太康三年),雖出肊測,然總不至失之過遲;此由預别撰後序以記其事,便知前序早成,不欲更動也。更申言之,預自咸寧五年以迄於卒,未嘗在都?武億顧認爲目擊,若主持整理如荀勖,服官冢地如無忌,反之不信,殆未足以服人也。[50]
案:岑氏認爲,太康元年之説當是衛恒、王隱等依據杜預《春秋左傳集解後序》,而誤解年代。岑氏以爲“杜預得見汲書,應是託人由秘府鈔送”則誤[51],據杜預《春秋左傳集解後序》當是在秘府觀看。
周一良《魏晉南北朝史論集續編》認爲:
清代學者有人解釋爲發冢出書在咸寧五年十月,次年即太康元年上報給皇帝,再次年即太康二年才命令整理竹書,所以各書記載有三個不同年分。但荀勖、束晳等都是參加整理竹書的人,荀勖的話應較可信。杜預《春秋經傳集解》的後序更足以爲證。他説:“大康元年三月吴寇始平,余自江陵還襄陽,解甲休兵。乃申抒舊意,脩成《春秋釋例》及《經傳集解》始訖。會汲郡汲縣有發其界内舊冢者,大得古書,皆簡編科斗文字。”會字意爲恰巧、適逢。杜預用“會”字,説明事在太康元年他著成兩書後不久,與二年之説合,不可能在太康之前。錢大昕《廿二史考異》十八云,“趙明誠《金石録》據太公廟碑及荀勖序《穆天子傳》,俱云太康二年,以正晉紀年月之誤,其説固確。”但錢氏此條下又注云,“杜預春秋後序亦作太康元年”,則未注意杜序中“會”字,遂致誤解耳。[52]
吴浩坤作類似討論,亦認爲陳夢家等學者理解錯誤,當以太康二年爲是[53]。
(三)汲冢發現年代辨析
文獻記載汲冢的發現年代,可靠的在咸寧五年、太康元年、太康二年之中。
學者或以爲敦煌文書、殷墟甲骨的出土年代尚存在分歧,汲冢的發現年代的傳説年代不一屬於正常。但是,汲冢的發現年代與敦煌文書、殷墟甲骨年代屬於不同問題。汲冢的發現年代有許多當事人的清楚記録,是可以清楚的。
汲冢發現的年代,太康元年、太康二年説都有大量的記載。衛恒《四體書勢》、王隱《晉書·束晳傳》、房玄齡等《晉書·律曆志》、《隋書·經籍志》記載爲太康元年,而荀勖《穆天子傳序》、盧無忌《吕望表》、傅暢《晉諸公讚》、王隱《晉書·荀勖傳》、房玄齡等《晉書·束晳傳》、黄伯思《東觀餘論》、董逌《廣川書跋》、趙明誠《金石録》等記載太康二年。
同一王隱《晉書》,《束晳傳》在太康元年,而《荀勖傳》在太康二年。《春秋左傳集解後序》孔穎達疏:
王隱《晉書·武帝紀》……《束晳傳》云:大康元年,汲郡民盗發魏安釐王冢,得竹書漆字科斗之文。[54]
《北堂書鈔》曰:
王隱《晉書》云:“初,太康元年,汲縣〔民〕盗發魏王釐冢,得竹書漆字。”[55]
《北堂書鈔》曰:
王隱《晉書》云:“荀勖字公曾,領秘書監。太康二年,汲郡冢中得古文竹書,勖(手)〔躬〕自撰次,吏部注寫,以爲中經,〔以較〕經傳闕文,多所證明。”[56]
《太平御覽》曰:
王隱《晉書》曰:“荀勖領祕書監,始書師鍾、(朗)〔胡〕法。太康二年,得汲郡冢中古文竹書,勖自撰次注寫,以爲中經,别在秘書,以較經傳闕文,多所證明。”[57]
案:關於汲冢盗掘之年,王隱《晉書》有兩種記載,《北堂書鈔》、《太平御覽》所引《荀勖傳》在太康二年自是不誤,而孔穎達疏、《北堂書鈔》所引《束晳傳》在太康元年與之對立。
房玄齡等《晉書·束晳傳》曰:
初,太康二年,汲郡人不準盗發魏襄王墓,或言安釐王冢,得竹書數十車。……武帝以其書付祕書校綴次第,尋考指歸,而以今文寫之。[58]
考其文字,當是綜合諸家所寫,與王隱《晉書·束晳傳》的年代不同,而是采用了太康二年。那麽,房玄齡等以爲汲冢發現於太康二年更可靠。
同一房玄齡等《晉書》,《衛恒傳》、《律曆志》在太康元年,而《束晳傳》在太康二年。
房玄齡等《晉書·衛恒傳》曰:
恒善草隸書,爲《四體書勢》曰:“……太康元年,汲縣人盗發魏襄王冢,得策書十餘萬言。”[59]
房玄齡等《晉書·律曆志》曰:
武帝太康元年,汲郡盗發六國時魏襄王冢,亦得玉律。則古者又以玉爲管矣。以玉者,取其體含廉潤也。[60]
因此,房玄齡等《晉書·律曆志》的記載亦存在矛盾之處,而《晉書·衛恒傳》所引乃衛恒《四體書勢》,證明衛恒持此説,他考正汲冢書在永平元年至元康初(291年),較之荀勖已屬後繼,不是目擊者。
雷學淇等學者以爲太康元年收書、太康二年校理。事實上,荀勖等學者對於汲冢的盗掘、收書與整理瞭若指掌,並有清楚的記載。
房玄齡等《晉書·束晳傳》曰:
初發冢者燒策照取寳物,及官收之,多燼簡斷札,文既殘缺,不復詮次。武帝以其書付祕書校綴次第,尋考指歸,而以今文寫之。[61]
杜預《春秋左傳集解後序》曰:
發冢者不以爲意,往往散亂。[62]
荀勖《穆天子傳序》曰:
汲郡收書不謹,多毁落殘缺。[63]
以上關於汲冢盗掘、收書、整理的信息,都是源自荀勖,杜預及《晉書》都是根據荀勖及其負責的秘書監提供的資料撰寫。因此,荀勖對於汲冢盗掘、收書及整理的時間非常清楚,尤其是對於官府收書與整理更是直接經手(屬當事人),並有清楚的記載(原始記録,第一手資料),更是清楚明白。所以,雷學淇等學者以爲太康元年收書、太康二年校理的假説實在難以成立。
杜預的記載只能證實汲冢發掘在太康元年之後,遠在伐吴之後,而非伐吴之前,那麽,所有的證據顯示房玄齡等《晉書·武帝紀》的記載屬於孤證。唐人所修《晉書》訛誤很多,所以,學者不足以持此疑問而懷疑或否定當事人荀勖、目擊者杜預的記載。
閻若璩、雷學淇、神田喜一郎、朱希祖、陳夢家、衛挺生、方詩銘等皆以爲發現、收藏與校理不同年,皆屬調停論者,難與事實符合。荀勖是最權威的目擊者,他的記載是得到文獻與碑刻支持的,所以,以上的調停説法實屬枉費心機。
總之,關於汲冢的發現年代,《晉書》等文獻有咸寧五年、太康元年、太康二年、太康八年等不同記載,《晉書》多訛誤,當以荀勖所記及碑刻爲正。在汲冢竹書出土前後,荀勖始終任中書監負責校理書籍,所以他記録的太康二年是最權威的資料,并且這個記載不僅在傅暢《晉諸公讚》、王隱《晉書》、房玄齡等《晉書》可以找到同樣的記載,而且有晉代碑刻的支持。因此,我們説當以荀勖所記與碑刻爲正。所以,晉武帝太康二年(281年),汲郡汲縣出汲冢竹書。
二 汲冢地望考
(一)文獻記載汲冢的地望
文獻記載汲冢的地望有汲郡、汲縣、汲郡汲縣等記載,後世文獻記載具體地望又有分歧。分析稱謂對於研究汲冢發現的地望與時代都有重要價值。
1.汲郡
汲冢的地望,晉人傅暢《晉諸公讚》、王隱《晉書》皆作汲郡。及房玄齡等撰《晉書》、《隋書》,仍之。
《太平御覽》曰:
(傅暢)《晉諸公讚》曰:“荀勖領秘書監。太康二年,汲郡冢中得竹書。”[64]
《春秋左傳集解後序》孔穎達疏:
王隱《晉書·武帝紀》:……《束晳傳》云:大康元年,汲郡民盗發魏安釐王冢,得竹書漆字科斗之文。[65]
《北堂書鈔》曰:
王隱《晉書》云:“荀勖字公曾,領秘書監。太康二年,汲郡冢中得古文竹書。”[66]
《太平御覽》曰:
王隱《晉書》曰:“荀勖領祕書監,始書師鍾、(朗)〔胡〕法。太康二年,得汲郡冢中古文竹書。”[67]
房玄齡等《晉書》曰:
(咸寧)五年……冬十月戊寅,匈奴餘渠都督獨雍等帥部落歸化。汲郡人不凖掘魏襄王冢,得竹簡小篆古書十餘萬言,藏于祕府。[68]
房玄齡等《晉書·律曆志》曰:
武帝太康元年,汲郡盗發六國時魏襄王冢。[69]
房玄齡等《晉書·束晳傳》曰:
初,太康二年,汲郡人不準盗發魏襄王墓,或言安釐王冢,得竹書數十車。[70]
《隋書·經籍志》曰:
至晉太康元年,汲郡人發魏襄王冢,得古竹簡書,字皆科斗。[71]
2.汲縣
荀勖《穆天子傳序》、衛恒《四體書勢》、盧無忌《吕望表》皆作汲縣。
荀勖《穆天子傳序》曰:
序古文《穆天子傳》者,太康二年,汲縣民不准盗發古塚所得書也。[72]
房玄齡等《晉書·衛恒傳》曰:
恒善草隸書,爲《四體書勢》曰:“……太康元年,汲縣人盗發魏襄王冢,得策書十餘萬言。”[73]
盧無忌《吕望表》曰:
太康二年,縣之西偏有盗發冢,得竹策之書。……太康十年三月丙寅朔十九日甲申造。[74]
趙明誠《金石録》[75]、董逌《廣川書跋》[76]記載相同。
3.汲郡汲縣
杜預《春秋左傳集解後序》、張守節《史記正義》等作汲郡汲縣。
杜預《春秋左傳集解後序》曰:
大康元年三月,吴寇始平,余自江陵還襄陽,解甲休兵,乃申抒舊意,脩成《春秋釋例》及《經傳集解》。始訖,會汲郡汲縣有發其界内舊冢者,大得古書,皆簡編科斗文字。[77]
張守節《史記正義》曰:
按:《汲冢書》,晉咸(和)〔寧〕五年汲郡汲縣發魏襄王冢,得古書册七十五卷。[78]
案:《晉書·地理志》曰:
汲郡泰始二年置。統縣六,户三萬七千。
汲有銅關。[79]
晉汲郡有汲縣,《水經》曰:
(清水)又東過汲縣北。
酈道元注:
縣故汲郡治,晉太康中立。[80]
由於汲郡的治所在汲縣,所以可以稱汲郡。
(二)漢晉以來汲縣的地理沿革
漢晉以來汲縣的地理沿革變化較大,并且南北朝時期缺乏詳細的文獻記載,唐宋以來學者存在不少誤解。爲了有利於利用文獻記載,兹作簡要的考證。
1.漢爲河内郡汲縣
《漢書·地理志》曰:
河内郡高帝元年爲殷國,二年更名。莽曰後隊,屬司隸。[81]
河内郡有十八縣:懷、汲、武德、波、山陽、河陽、州、共、平皋、朝歌、脩武、温、壄王、獲嘉、軹、沁水、隆慮、蕩陰[82]。
《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曰:
汲。十一年二月己巳,終侯公上不害元年。
司馬貞《索隱》曰:
《漢表》作“伋”,伋與汲並縣名,屬河内。
公上,姓;不害,名也。[83]
《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作“汲紹侯”,傳四世[84]。
武帝元鼎六年(前111年),在汲新中鄉置獲嘉縣。《漢書·武帝紀》曰:
(元鼎)六年冬十月,發隴西、天水、安定騎士及中尉,河南、河内卒十萬人,遣將軍李息、郎中令〔徐〕自爲征西羌,平之。
行東,將幸緱氏,至左邑桐鄉,聞南越破,以爲聞喜縣。春,至汲新中鄉,得吕嘉首,以爲獲嘉縣。
顔師古曰:
汲,河内縣。新中,其鄉名。[85]
《漢書·地理志》河内郡獲嘉縣,班固自注曰:
獲嘉故汲之新中鄉,武帝行過更名也。[86]
東漢承西漢地理,河内郡仍之。司馬彪《續漢書·郡國志一·河内》記載河内郡有十八城:懷、汲、武德、波、山陽、河陽、州、共、平皋、朝歌、脩武、温、野王(即壄王)、獲嘉、軹、沁水、林慮(故隆慮)、蕩陰[87]。
《史記·秦本紀》正義:
《括地志》云:“……汲故城在衛州所理汲縣西南二十五里。”[88]
案:《括地志》所載“汲故城”實際是漢晉城,在隋唐以後汲縣城(今河南省衛輝市區一帶)的西南二十五里。
《大明一統志》曰:
古汲城。在府城西南二十五里,後漢崔瑗所築。[89]
《(光緒)河南通志·衛輝府》曰:
古汲城。在府城西南二十五里,後漢崔瑗所築。[90]
《(乾隆)汲縣志》曰:
汲城在縣西南二十五里。《秦紀》莊襄三年,蒙驁攻魏汲,拔之。又始皇七年,驁還兵攻汲是也。漢爲汲縣治。後漢崔瑗築汲城,即此。今遺址尚存。[91]
2.三國曹魏黄初中屬朝歌郡汲縣,旋還爲河内郡汲縣
《元和郡縣志·河北道一·衞州》曰:
在漢爲汲縣,屬河内郡。魏黄初中置朝歌郡,屬冀州。[92]
又曰:
衞縣,緊。十九。西南至州六十八里。本漢朝歌縣,屬河内郡。魏黄初中朝歌縣,又屬朝歌郡。[93]
魏黄初中,分河内郡置朝歌郡,屬冀州。
魏朝歌郡有六縣:朝歌、汲、共、林慮、獲嘉、修武[94]。
《(乾隆)大清一統志·衛輝府》曰:
漢爲河内郡地,後漢因之。三國魏置朝歌郡,後省。晉泰始二年,改置汲郡,治汲。[95]
魏文帝黄初中置朝歌郡,明帝時朝歌郡已省,還屬河内郡[96]。
3.晉屬汲郡汲縣,爲郡治治所
泰始二年,晉武帝置汲郡,郡治在汲縣,仍屬司州。
《晉書·地理志》曰:
汲郡泰始二年置。統縣六,户三萬七千。
汲有銅關。[97]
晉汲郡有六縣:汲、朝歌、共、林慮、獲嘉、修武[98],與魏黄初中朝歌郡地同。河内郡有九縣:野王、州、懷、平皋、河陽、沁水、軹、山陽、温[99]。另有武德[100],旋廢入修武。
《水經注·清水》曰:
(汲)縣故汲郡治,晉太康中立。[101]
案:此曰“太康中立”,與《晉書·地理志》“泰始二年置”不同。
《元和郡縣志·河北道一·衞州》曰:
在漢爲汲縣,屬河内郡。魏黄初中置朝歌郡,屬冀州。晉武帝改朝歌爲汲郡,仍屬冀州。[102]
案:魏朝歌郡還入河内郡,晉分河内郡置汲郡,乃魏黄初朝歌郡所屬。
4.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二年復汲縣,治汲城
《魏書·地形志》曰:
汲郡晉武帝置。治枋頭。[103]
魏汲郡有六縣:北修武、南修武、汲、朝歌、山陽、獲嘉[104]。
《魏書·地形志》汲縣:
汲二漢屬河内,晉屬,後罷。太和十二年復,治汲城。有比干墓、太公廟、陳城。[105]
案: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二年(488年),復置汲縣,治汲城。陳城,今河南省衛輝市區一帶。
楊守敬《水經注疏》曰:
《地形志》,汲郡治枋〔原誤作城。〕頭,汲縣治汲城,郡與縣不同治。據《元和志》、《寰宇記》並云,孝静帝移汲郡理枋頭城,在酈氏後,則酈氏時郡治汲縣。《方輿紀要》,在汲縣西南二十五里。[106]
5.東魏孝静帝移汲郡理枋頭城,興和二年僑置義州於陳城
東魏汲郡有六縣:北修武、南修武、汲、朝歌、山陽、獲嘉。
(1)東魏孝静帝移汲郡理枋頭城(今浚縣枋城)
《魏書·地形志》曰:
汲郡晉武帝置。治枋頭。[107]
《元和郡縣志·河北道一·衞州》曰:
後魏孝静帝移汲郡理枋頭城,在今衞縣界。[108]
《太平寰宇記》曰:
後魏孝静帝移汲郡理枋頭城,按枋頭城今在衛縣界。[109]
(2)東魏孝静帝於陳城僑置義州
孝静帝興和二年(539年),恒農人率户歸國,於陳城置義州。《魏書·地形志》曰:
汲二漢屬河内,晉屬,後罷。太和十二年復,治汲城。有比干墓、太公廟、陳城。興和二年,恒農人率户歸國,仍置義州於城中。[110]
案:在陳城僑置義州,是汲郡與義州並立於汲地,汲郡爲主,義州爲客。
《魏書·地形志》曰:
義州興和二年置,寄治汲郡陳城。[111]
《魏書·朱元旭傳》曰:
於時朝廷分汲郡、河内二界挾河之地以立義州,安置關西歸款之户,除元旭使持節、驃騎將軍、義州刺史。[112]
《隋書·地理志》曰:
汲東魏僑置七郡十(八)〔九〕縣。[113]
案:七郡十九縣即義州所屬。
《元和郡縣志·河北道一·衞州》曰:
後魏孝静帝移汲郡理枋頭城,在今衞縣界,又於汲縣置義州以處歸附之人。[114]
又曰:
汲縣,緊。郭下。本漢舊縣,屬河内郡。後魏於此置義州及伍城郡伍城縣。[115]
《太平寰宇記·衛州·汲郡·汲縣》曰:
後魏於此置義州及伍城郡伍城縣。[116]
6.北齊廢義州,置伍城郡五城縣,治在舊陳城
《隋書·地理志》曰:
汲東魏僑置七郡十(八)〔九〕縣。後齊省,以置伍城郡。[117]
《(乾隆)大清一統志》曰:
伍城故城。即今汲縣治,古汲郡陳城。東魏置伍城縣,爲義州郡治。《魏書·地形志》:義州,興和二年置,寄治汲郡陳城,領伍城、泰寧、新安、澠池、恒農、宜陽、金門七郡十九縣。其伍城郡領縣曰伍城,永安中置。《隋書·地理志》:東魏喬置七郡,後齊省,以置伍城郡,後周廢郡爲伍城縣,開皇六年改爲汲縣。唐、五代、宋、金、元、明因之。宋白《續通典》:衛州,隋以前謂之陳城,武王伐紂于此列陳,故名。
汲縣故城。……《魏書·地形志》汲郡領汲縣,晉置,後罷。太和十二年復,治汲城。又汲郡治枋頭城,蓋縣已非郡治也。北齊省縣入伍城。隋改伍城曰汲,而故城遂廢。[118]
案:東魏在陳城設置義州,北齊省陳城之義州,於汲地設置伍城郡五城縣,伍城郡的治所在枋頭,五城縣治所在舊陳城(今河南省衛輝市區一帶)。
王仲犖《北周地理志》於衛州汲郡五城縣,曰:
有舊置汲縣,漢縣在今河南汲縣西南二十五里汲城鎮。魏書地形志:汲,二漢屬河内。晉屬汲郡。後罷。太和十二年復。治汲城。北齊廢入。有北齊懷義等屯。[119]
施和金《北齊地理志》曰:
此汲縣,王仲犖《北周地理志》云北齊廢入五城縣,但未見有何書明言此事,《元和郡縣志》汲縣下云:“本漢舊縣,屬河内郡,後魏於此置義州及伍城郡伍城縣(五城,或作伍城),周改義州爲衞州,伍城縣屬衞州。隋開皇六年改伍城縣爲汲縣。”若原汲縣不廢,隋開皇六年又如何能以伍城縣改爲汲縣?以此推之,蓋北齊時廢也。[120]
元人王惲《秋澗集·汲冢懐古》曰:
丁亥歲三月十八日,觀稼西疇,遂至伍城,抵安釐王陵下。……
濔迤伍城郡,背水猶陣圖。魏陵廢已久,磅礴如覆盂。[121]
案:王惲《汲冢懐古》“觀稼西疇,遂至伍城,抵安釐王陵下”者,汲冢在當時的汲縣西今汲城村一帶,王惲稱汲故城爲伍城[122]。
所以,五城郡五城縣的治所,有待考古資料的證實。
7.北周武帝宣政元年分相州汲郡置衛州;廢五城郡爲五城縣,屬衛州
北周武帝宣政元年(578年),分相州汲郡置衛州。廢五城郡,五城縣屬衛州。
《周書·武帝下》曰:
宣政元年春正月……壬午行幸鄴宫。分相州廣平郡置洺州,清河郡置貝州,黎陽郡置黎州,汲郡置衛州。[123]
案:分相州汲郡置衛州。
《隋書·地理志》曰:
汲郡東魏置義州,後周爲衞州。[124]
《元和郡縣志·河北道一·衞州》曰:
周武帝改義州爲衞州。[125]
案:王仲犖《北周地理志》曰:
按隋志元和志並誤。汲郡東魏北齊屬相州,爲十二畿郡之一。周分相州汲郡置衛州,史有明文。義州者,東魏僑置於汲郡汲縣陳城界者,以處關西歸欵之户,地形志所謂“汲城汲。有陳城。興和二年,恒農人率户歸國,仍置義州於城中是也”。然但寄治汲郡界内,汲郡固非其屬郡也。不當云改義州爲衞州。[126]
《隋書·地理志》曰:
衞舊曰朝歌,置汲郡。後周又分置修武郡。開皇初,郡並廢。[127]
案:汲郡自晉初置,至於隋初一直存在。
《隋書·地理志》曰:
汲東魏僑置七郡十(八)〔九〕縣。後齊省,以置伍城郡,後周廢爲伍城縣。[128]
《元和郡縣志·河北道一·衞州》曰:
汲縣,緊。郭下。本漢舊縣,屬河内郡。後魏於此置義州及伍城郡伍城縣。周改義州爲衞州,伍城縣屬衞州。[129]
《太平寰宇記》曰:
周改義州爲衛州,廢伍城郡,其伍城縣屬衛州。[130]
《輿地廣記》曰:
後周改爲衛州,又置修武郡。隋初,郡廢。煬帝初州廢,復置汲郡。……
中汲縣……二漢屬河内郡,魏屬朝歌郡,晉爲汲郡治焉。……北齊置五城郡,後周廢爲五城縣。隋開皇六年,復改爲汲,屬汲郡,唐屬衛州。[131]
《嘉慶重修一統志·河南衛輝府》曰:
後周宣政元年,改置衛州。又分置脩武郡,治朝歌。隋開皇初郡廢。[132]
8.隋開皇六年改五城縣爲汲縣,大業三年改屬汲郡
《隋書·地理志》曰:
汲東魏僑置七郡十(八)〔九〕縣。後齊省,以置伍城郡,後周廢爲伍城縣,開皇六年改焉。[133]
《元和郡縣志·河北道一·衞州》曰:
周武帝改義州爲衞州,隋大業三年,改爲汲郡。[134]
又曰:
隋開皇六年,改伍城縣爲汲州。大業三年,改屬汲郡。[135]
《太平寰宇記》曰:
隋開皇六年,改伍城縣爲汲縣。大業三年,改屬汲郡。[136]
《輿地廣記》曰:
後周改爲衛州,又置修武郡。隋初,郡廢。煬帝初,州廢,復置汲郡。……
中汲縣……北齊置五城郡,後周廢爲五城縣,隋開皇六年,復改爲汲,屬汲郡。唐屬衛州。[137]
案:汲縣縣城自此指今衛輝市區一帶。
9.唐武德元年置義州,四年廢義州,縣屬衛州;貞觀元年改汲縣爲衛州治所;天寶元年改爲汲郡
《舊唐書·地理志》曰:
汲漢縣,隋因之。武德元年,置義州,領汲縣。四年,廢義州,縣屬衛州。貞觀元年,衛州自衛縣徙治所於汲縣。[138]
《新唐書·地理志》曰:
汲。緊。武德元年以汲、新鄉置義州。四年,州廢,以汲來屬,新鄉隸殷州。[139]
《元和郡縣志·河北道一·衞州》曰:
武德元年,重置義州,汲縣屬焉。四年,廢義州,縣屬衞州。[140]
《太平寰宇記》曰:
唐武德元年重置義州,汲縣屬焉;四年廢義州,縣屬衛州。貞觀元年,衛州自衛縣徙治所于汲縣。[141]
《輿地廣記》曰:
唐爲衛州,天寶元年曰汲郡。……
中汲縣……隋開皇六年,復改爲汲,屬汲郡。唐屬衛州。[142]
10.宋因唐制,爲衛州治,金因之;元爲衛輝路治;明清爲衛輝府治
《宋史·地理志》曰:
衞州,望,汲郡,防禦。[143]
宋衞州有縣四:汲、新鄉、獲嘉、共城。[144]
《金史·地理志》曰:
衛州,下,河平軍節度。宋汲郡,天會七年因宋置防禦使,明昌三年升爲河平軍節度,治汲縣,以滑州爲支郡。大定二十六年八月以避河患,徙於共城。二十八年復舊治。貞祐二年七月城宜村,三年五月徙治于宜村新城,以胙城爲倚郭。正大八年以石甃其城。[145]
金國衛州下有縣五:汲、新鄉、蘇門、獲嘉、胙城。[146]
《元史·地理志》曰:
衛輝路,下。唐義州,又爲衛州,又爲汲郡。金改河平軍。元中統元年升衛輝路總管府,設録事。……縣四:汲縣,下,倚郭。新鄉,中。獲嘉,下。胙城。下。舊以胙城爲倚郭。憲宗元年,還州治于汲,以胙城爲屬邑。[147]
《明史·地理志三·河南》曰:
衛輝府元屬衛輝路,直隸中書省。洪武元年八月爲府。十月河南分省。領縣六。[148]
明衛輝府有縣六:汲、胙城、新鄉、獲嘉、淇、輝。[149]
《大明一統志》曰:
汲縣。附郭。本殷牧野之地,漢置汲縣,屬河内郡。魏屬朝歌郡。晉爲汲郡治。後魏置伍城郡,及縣周以縣屬衛州。隋復改爲汲縣,屬汲郡。唐徙衛州治此。宋元仍舊,本朝因之。編户三十八里。[150]
《清史稿·地理志九·河南》曰:
清初沿明制,領縣六。雍正中割開封之延津、直隸大名之濬、滑來隸,胙城省。乾隆中,割開封之封丘,歸德之考城來隸。光緒初,考城仍還隸。[151]
清衛輝府有縣九:汲、新鄉、獲嘉、淇、輝、延津、濬、滑、封丘[152]。另,一度有胙城、考城。
《嘉慶重修一統志》河南衛輝府汲縣曰:
元爲衛輝路治。明爲衛輝府治。本朝因之。[153]
《(光緒)河南通志》略同[154]。
案:汲郡及汲縣地理沿革較爲清楚,汲縣自漢以來名稱延續不斷。漢晉北魏汲縣及汲郡治所在今河南省衛輝市汲城村一帶,東魏孝静帝移汲郡理枋頭城。東魏置義州於陳城。北齊廢義州,在汲地設置伍城郡,北周設置五城縣,治陳城(或汲城,待進一步證實)。隋唐以後的汲縣治所在今衛輝市市區一帶。
(三)漢晉汲城故城的位置
1.文獻記載的漢晉故城的地望
《水經》曰:
(清水)又東過汲縣北。
酈道元注:
(汲)縣故汲郡治,晉太康中立。城西北有石夾水,飛湍濬急,世人亦謂之磻溪,言太公嘗釣于此也。城東門北側有太公廟,廟前有碑。碑云:太公望者,河内汲人也。……城北三十里有太公泉,泉上又有太公廟,廟側高林秀木,翹楚競茂,相傳云,太公之故居也。晉太康中,范陽盧無忌爲汲令,立碑于其上。[155]
案:“城北三十里有太公泉,泉上又有太公廟”,今地理,太公泉、太公廟南三十里正是汲城村一帶。
楊守敬《水經注疏》曰:
《地形志》,汲郡治枋〔原誤作城。〕頭,汲縣治汲城,郡與縣不同治。據《元和志》、《寰宇記》並云,孝静帝移汲郡理枋頭城,在酈氏後,則酈氏時郡治汲縣。《方輿紀要》,在汲縣西南二十五里。[156]
《史記·秦本紀》曰:
莊襄王……三年,蒙驁攻魏高都、汲,拔之。[157]
張守節《正義》曰:
汲音急。《括地志》云:“高都故城今澤州是。汲故城在衛州所理汲縣西南二十五里。”[158]
案:《史記正義》所載“汲故城”實際是漢晉城,在隋唐以後汲縣城的西南二十五里。
樂史《太平寰宇記》曰:
太公廟,在縣西南二十五里。《水經注》云:汲城東門北側有太公廟。廟前碑云:太公望者,河内汲人。[159]
王惲《秋澗集》曰:
頓坊距汲縣東北二十五里。……今縣治去頓坊二十里,而遥曰五十里者,攷之盖距古汲城而言也。[160]
《大明一統志》曰:
古汲城。在府城西南二十五里,後漢崔瑗所築。[161]
《(光緒)河南通志·衛輝府》曰:
古汲城。在府城西南二十五里,後漢崔瑗所築。[162]
《(乾隆)汲縣志》曰:
汲城在縣西南二十五里。《秦紀》莊襄三年,蒙驁攻魏汲,拔之。又始皇七年,驁還兵攻汲是也。漢爲汲縣治。後漢崔瑗築汲城,即此。今遺址尚存。[163]
2.汲城村附近的漢晉遺存
文獻記載的漢晉故城在今汲城村一帶,考古發現證實了這一點。
(1)汲城村汲城故城遺存
漢晉汲城故城在今孫杏村鄉汲城村。東漢順帝時,汲縣縣令崔瑗築縣城。永和元年(136年),崔瑗任汲縣令。七年間,築城周長九里十三步(合4522米),東垣長1122米,南垣長900米,西垣長1000米,北垣長1500米。置東門、南門、西門三座城門。清代、民國時城垣保存完好,“文革”中毀壞,現南、東、西三面城牆各存數段,計長200餘米,高約5米[164](圖版貳)。
《史記·秦本紀》正義:
《括地志》云:“高都故城今澤州是。汲故城在衛州所理汲縣西南二十五里。”[165]
案:《史記正義》所載“汲故城”實際是漢晉城,在隋唐以後汲縣城的西南二十五里。
《大明一統志》曰:
古汲城。在府城西南二十五里,後漢崔瑗所築。[166]
《(乾隆)汲縣志》曰:
汲城在縣西南二十五里。《秦紀》莊襄三年,蒙驁攻魏汲,拔之。又始皇七年,驁還兵攻汲是也。漢爲汲縣治。後漢崔瑗築汲城,即此。今遺址尚存。[167]
(2)汲城村附近的漢晉墓葬
①汲城村東南的娘娘廟前街村漢墓葬群
近世文獻《中國文物地圖集·河南分册》、《衛輝市志》記載汲冢在孫杏村鄉娘娘廟前街村。明清汲縣縣城西南12公里娘娘廟前街村南,從東到西並列7座土冢,第3號圓形墓冢即汲冢。“文革”中破壞其他6座冢的一冢,出土陶罐、倉、盒、銅劍、博山爐等,時代爲漢代,所以該墓爲漢墓[168]。孫俊卿《汲冢簡介》曰:
汲冢共有七個,一個大的占地約七畝,六個小的各占地半至四畝不等,這些文化古跡,歷盡滄桑,現在只能看到挖掘的痕跡和戰國時期繩紋磚的殘跡。在娘娘廟前街村群衆家發現有出土的陶器,特别是燒制的房舍、猪圈,造型優美,小猪崽栩栩如生,反映了我國戰國時期養猪業已很發達。[169]
案:依據描述,繩紋磚與模型明器“房舍、猪圈”等當屬於漢代遺物,故爲漢墓,非汲冢矣。娘娘廟前街村的7座墓葬當爲漢代同族家族墓葬,破壞的一座墓證明屬於漢代墓。
②汲城村北唐莊鎮大司馬村漢晉墓地
2006年6月至10月,在唐莊鎮大司馬村發掘漢晉唐宋明清墓葬。一號漢墓規模較大,并且有墓上建築。M1有封土堆,遭破壞,現存平面略成圓形,直徑19.4米,殘高2.8米。M1是一座帶長斜坡墓道的磚室墓。墓向20度。由墓道、前室、後室及耳室組成,全長18.94米。墓室位於墓道南側,全長7.4米、寬3.4米,分前後兩室,有生土臺相隔。前室平面近方形,南北長3.36米、東西寬3.4米。後室平面亦近方形,南北長3.38米、東西寬3.4米。隨葬品被盗,僅殘存銀髮簪1件、銅錢15枚(“五銖”)、陶器18件、釉陶器2件。M1的時代爲東漢中晚期[170]。晉墓4座,其中M18是一座重要的墓葬。M18,單室土洞墓,由墓道、甬道、墓室三部分組成,通長27.12米,墓向197度。隨葬品被盗,所剩很少。尚有金器(葉形飾、飾片、圓形飾)、銅器(銅環、鋪首等)、鐵器(鐵鏡、剪刀)、陶器等,有珍珠24粒、錢幣(“布泉”)1枚。M18的時代大體屬於西晉中期[171]。二墓屬於級别較高的漢晉貴族墓葬,與當地的郡治符合。
③汲城村西北新鄉鳳凰山戰國兩漢墓地
新鄉鳳凰山戰國兩漢墓地,位於汲城村西北4公里。東西長5公里、南北寬約1公里。
兩漢時期的墓葬,分爲若干區域,東西成排分列。屬於家族葬地。推測爲汲城公共墓地[172]。
(四)汲冢地望辨析
由於文獻記載的簡略,時代久遠,目前學者對於汲冢的地望存在疑問,汲冢的地望成爲需要探討的學術課題。汲冢的地望不僅關係到汲冢墓主等重要學術課題[173],而且涉及文物保護等一系列問題[174]。
2011年10月中旬,我至河南省新鄉市、衛輝市調查汲冢。當地學者亦有興趣明白汲冢所在并重新發掘,已經展開了初步的調查工作,與我所想一致。通過與當地學者諸多交流,參觀了一些實物,加之運用以前搜集的資料,於是對汲冢的地望有所認識。
汲冢應當是一座墓葬,被當地耕民不(音彪)準盗掘。汲冢出土遺物十分豐富,有青銅編鐘、銅劍、編磬、玉律、大量簡牘等,需要數十車來運走[175]。證實這座墓被盗有限,應當屬於積石積碳墓,像汲縣(今衛輝市)耕民李奠盗掘山彪鎮一號墓[176]一樣,由於石潰以及不想讓人得知的原因,難以完全盗掘。
關於汲冢的地望,古今學者主要有六種不同的觀點。
1.晉汲縣西偏説
盧無忌《吕望表》曰:
太康二年,縣之西偏有盗發冢,得竹策之書。[177]
案:結合衛輝市地形、考古資料解釋之。“縣之西偏”當指漢晉汲縣故城(今衛輝市汲城村)以西的地區,此處爲戰國漢代墓葬區,在鳳凰山墓地與山彪鎮墓地發現戰國墓葬(圖一)。
2.汲城故城附近説
王惲(金哀宗正大五年生,元成宗大德八年卒,1228—1304年)字仲謀,衛州汲縣(今河南省衛輝市)人。元世族忽必烈中統元年(1260年),擢爲中書省詳定官。二年春,轉翰林修撰,同知制誥,兼國史院編修官。尋兼中書省左右司都事。後歷任朝列大夫、左司郎中等[178]。王惲《秋澗集·汲冢懷古》曰:
丁亥歲三月十八日,觀稼西疇,遂至伍城,抵安釐王陵下。歸作是詩者,蓋自江左平後,《竹書》多傳於世,余憂好奇攻異者讀之,恐有致遠汨泥之弊,故不得不辯云。
濔迤伍城郡,背水猶陣圖。魏陵廢已久,磅礴如覆盂。草樹慘不春,穿穴狐狸墟。我來登其顛,懷古心躊躇。憶當戰國際,安釐亦狂且。澤麋被臯比,坐爲秦人驅。敗亡自此始,保邦何乃疎?不知身後藏,安用書十車。上窺姒與商,下逮蒼周書。零亂竹簡光,詭説何紛挐?征南辨已詳,多出行怪徒。稽古不適正,死爲毛穎誣。其中亟當辨,阿衡被夷誅。孔子修六經,亦已防姦污。大書一德後,薨葬開亳都。在易最奇法,安取理所無。兹焉萬世程,洋洋真聖謨。何煩事幽賾,致遠泥所趨。長歌望陵去,樂過風乎雩。[179]
案:“觀稼西疇,遂至伍城,抵安釐王陵下”者,汲冢在當時的汲縣西今汲城村一帶,王惲稱汲故城爲伍城[180];“濔迤伍城郡,背水猶陣圖”者,(衛)水在之汲城北也;“魏陵廢已久,磅礴如覆盂”者,汲冢爲封土墓,當時猶存封土;“我來登其顛,懷古心躊躇”者,登汲冢之上而懷古也。如此,元代的“汲冢”是在今汲城村附近的封土墓。
《秋澗集·汲城懷古》曰:
尚父祠荒草滿扉,伍城猶在陣圖圍。飛梁水落横霜瀨,石馬門空半夕暉。竹簡有光陵寝破,山川今是昔人非。臨風笑煞安釐事,甘着虚名博禍機。[181]
案:“石馬門空半夕暉”者,汲城(圖版貳)高5米餘[182],王惲登於冢上而可看到半夕陽,是自東向西看。汲城有東、南、西三門,此在東門前觀看,可證王惲所登汲冢在汲城東門,正是娘娘廟前街冢群所在,此處冢高亦5米餘[183],正可看到被5米餘高的城垣所遮擋的“半夕暉”。王惲的認識代表宋元時期學者的觀點,所以,宋元時期所指汲冢的位置,即是娘娘廟前街冢群中的一座。聯繫到娘娘廟前街冢有汲冢之説,此説竟可追溯至宋元時期。
3.汲城村東娘娘村“娘娘冢”説
魏青鋩《(民國)汲縣今志》曰:
(汲冢)遺址在今汲城村東門外里許,娘娘庙村荒土一(坏)〔抔〕高廣數丈,俗呼爲“娘娘冢”。[184]
案:汲城村乃漢晉汲縣縣城所在,所謂的“汲冢”(即“娘娘冢”,圖一)在汲城村東門外,即在漢晉汲縣縣城東部,明顯與盧無忌《吕望表》記載的“西偏”不合。所以,“娘娘冢”爲“汲冢”説存在地理上的疑問。
近世文獻《中國文物地圖集·河南分册》[185]、《衛輝市志》[186]記載汲冢在孫杏村鄉娘娘廟前街村。明清汲縣縣城西南12公里娘娘廟前街村南,从東到西并列7座土冢,第3號圓形墓冢即汲冢。“文革”中破壞其他6座冢的一冢,出土陶罐、倉、盒、銅劍、博山爐等,時代爲漢代,所以該墓爲漢墓。孫俊卿《汲冢簡介》曰:
汲冢共有七個,一個大的占地約七畝,六個小的各占地半至四畝不等,這些文化古跡,歷盡滄桑,現在只能看到挖掘的痕跡和戰國時期繩紋磚的殘跡。在娘娘廟前街村群衆家發現有出土的陶器,特别是燒制的房舍、猪圈,造型優美,小猪崽栩栩如生,反映了我國戰國時期養猪業已很發達。[187]
案:依據描述,繩紋磚與模型明器“房舍、猪圈”等當屬於漢代遺物,故爲漢墓,非汲冢矣。
此墓所出灰色的空心磚與青灰色的繩紋磚(圖二),確系漢代文物。所以,此墓屬於漢墓當無疑問。
娘娘廟前街村的7座墓葬當爲同族家族墓葬,破壞的一座墓證明屬於漢代墓,故時代亦不合。所以,娘娘廟前街村一帶的汲冢屬於訛傳。
4.輝縣占城鄉大梁冢説
輝縣市占城鄉大梁冢民國時期屬獲嘉縣。《(民國)獲嘉縣誌》曰:
魏襄王冢在縣北三十三里,俗稱大梁冢,即古之汲冢,或謂爲魏安釐王冢。高二丈餘,大數十畝。晉太康二年,爲汲郡人不准盗發,得竹書數十車,命荀勖撰次之,以爲中經,列在秘書。[188]
《輝縣市志·文物篇》曰:
魏襄王冢位於占城鄉大梁冢村北,因戰國時魏都大梁(開封),俗稱大梁冢。《獲嘉縣誌》(民國23年版)載:古之汲冢也(晉屬汲郡),或謂魏安釐王梁,高二丈餘,大數十畝。晉太康二年(281),爲汲郡人不准盗發,得竹書數十車。後人多次整理爲不同版本的《竹書紀年》。[189]
新鄉史志專家王振中先生對占城鄉大梁冢説持否定態度:
冢上還有一座天仙廟和幾通石碑。但是,無論是資格最老的明萬曆二十六年的“大糧冢重修天仙廟碑記”,還是時間稍後的清順治五年的“金妝天仙關帝廣生碑記”,都明明白白地説該村原名爲大糧冢,不曾提及與魏王墓有何瓜葛。
“由此看來,《獲嘉縣誌》和《輝縣市志》的撰寫者是以訛傳訛,實屬不該;而由於諧音關係,大糧冢村逐漸演繹改成了大梁冢村,從民俗學的角度看,倒是一種正常現象,無須深究。”[190]
關於占城鄉大梁冢,新鄉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初步調查,具體詳情有待進一步發掘。
案:目前,此處既缺乏文獻記載,又缺乏考古實證。這裏作爲汲冢的可能性小些。
5.汲城村西南説
今汲城三村西南(亦位於漢晉汲故城西南)發現的一塊古墓門扇和石梁,另外,還有一處尚未開發的墓冢,學者懷疑是汲冢[191]。
據汲城歷史文化研究保護協會會長陳鳳鳴和秘書長王德學介紹:
這處尚未開發的墓冢,當地人稱它叫“冢子”,墓冢很大,上面還種了些莊稼。在上世紀60年代,村裏平整土地基本上把它挖平了,再向下挖却發現一塊石門扇(長142厘米,寬62厘米,高15厘米),就不敢再往下挖,一直到現在。[192]
案:此青灰色的石門扇上雕刻的鋪首銜環與青灰色的繩紋磚(圖三)證明屬於漢代遺物,所以該墓屬於漢墓。
6.衛輝府城西二十里説
《(萬曆)衛輝府志·丘墓》曰:
魏襄王墓,在府城西二十里,即汲冢。[193]
《(順治)衛輝府·地里志·古蹟》曰:
汲城。在府城西南二十五里。[194]
又曰:
汲塚。在縣西二十里。魏安釐王所葬。[195]
《(乾隆)汲縣志·古跡》曰:
汲城在縣西南二十五里。《秦紀》莊襄三年,蒙驁攻魏汲,拔之。又始皇七年,驁還兵攻汲是也。漢爲汲縣治。後漢崔瑗築汲城,即此。今遺址尚存。[196]
《(乾隆)汲縣志·冢墓》曰:
魏安釐王墓。在城西二十里,即汲冢。○按《晉·束晳傳》,魏襄王墓,或曰安釐王墓,而《紀年》述事至安釐二十年。《史記·魏世家》襄王卒,子哀王立。在位二十二年卒,子昭王立。在位十九年卒,子安釐王立。是安釐王二十年去襄王卒時已六十餘載,安得再啓墓而藏書,且秋澗《懷古》詩但云安釐,必有考據。依《通志》作安釐王墓爲是。[197]
案:“在城西二十里”,當在山彪一帶。乾隆《汲縣志·輿地下》曰:
婁兆、陸莊店、山彪、白馬莊、前楊村、後楊村、康家莊俱去城二十里。[198]
婁兆、山彪在正西。
《(乾隆)大清一統志》曰:
魏襄王墓。在汲縣西二十里。《晉書·束晳傳》:太康二年,汲郡人不準盗發魏襄王墓,或言安釐王冢,得竹簡數十車,皆簡編科斗文字,世號汲冢周書。[199]
案:《(乾隆)汲縣志》記載,後漢崔瑗所築汲城在縣西南二十五里,汲冢在明清汲城縣城西二十里,汲冢在漢晉汲城之西北。如此,《(乾隆)大清一統志》、《(乾隆)汲縣志》等記載的汲冢位置,與盧無忌《吕望表》、張守節《史記正義》合。
據《衛輝市志》記載,山彪鎮戰國墓地(圖一)在城西10公里唐莊鄉山彪村西[200],與汲冢在明清汲城縣城西二十里正合。汲城村所處的汲城故城西北5里,即唐莊鄉山彪鎮西之山彪鎮墓地。1935年,村民李奠探得一大墓,7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考古組、河南古跡研究會、河南博物館聯合發掘,獲大墓1座(戰國魏國大夫墓)、小墓7座,郭寶鈞先生編著《山彪鎮與琉璃閣》。山彪鎮戰國墓地與汲冢位置相合,汲冢發現於此區域可信。新鄉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近年來對此調查,新鑽探出高級貴族墓[201],證實此處爲重要的戰國貴族墓區。山彪鎮戰國墓地爲目前所發現的汲故城以西最重要的戰國貴族墓地[202]。
總結以上諸説,晉汲縣西偏説屬於原始記録,而汲城故城附近説、汲城村東娘娘村“娘娘冢”説、輝縣占城鄉大梁冢説屬於後世訛傳,汲城村西南説亦不足信。衛輝縣城西二十里説與山彪魏國貴族墓地合,理當重視。所以,汲冢的地望應本於“縣之西偏”這個原始記録加以探索。汲冢不會是獨立存在的墓葬,尤其是這樣一座高規格墓葬,應當有一同埋葬的墓葬,即墓葬群的存在。所以,汲冢的地望還應當考慮戰國墓葬群的分布情况。分析衛輝市戰國墓葬的分布,與漢晉汲城故城西北臨近的山彪鎮墓地最值得重視。汲冢應是與山彪鎮墓地相關聯的墓葬,即汲冢在山彪鎮墓地一帶是可信的。山彪鎮墓地應當是今後研究汲冢地望的重點。
三 汲冢的盗掘者與盗掘方式
(一)汲冢的盗掘者
關於汲冢的盗掘者,除荀勖《穆天子傳序》外,晉代文獻多省略,作“汲郡汲縣有發其界内舊冢者”、“汲郡民”、“汲縣人”等,無盗墓者的姓名。
杜預《春秋左傳集解後序》曰:
大康元年三月,吴寇始平,余自江陵還襄陽,解甲休兵,乃申抒舊意,脩成《春秋釋例》及《經傳集解》。始訖,會汲郡汲縣有發其界内舊冢者,大得古書,皆簡編科斗文字。[203]
盧無忌《吕望表》曰:
太康二年,縣之西偏有盗發冢,而得竹策之書。[204]
《晉書·衛恒傳》曰:
恒善草隸書,爲《四體書勢》曰:“……太康元年,汲縣人盗發魏襄王冢,得策書十餘萬言。”[205]
《春秋左傳集解後序》孔穎達疏:
王隱《晉書·武帝紀》:……《束晳傳》云:大康元年,汲郡民盗發魏安釐王冢,得竹書漆字科斗之文。[206]
《隋書·經籍志》曰:
至晉太康元年,汲郡人發魏襄王冢,得古竹簡書,字皆科斗。[207]
荀勖《穆天子傳序》有盗墓者姓名,唐人修《晉書》始加盗墓者姓名。
《穆天子傳序》曰:
古文《穆天子傳》者,太康二年,汲縣民不准盗發古塚所得書也。[208]
房玄齡等《晉書·武帝紀》曰:
(咸寧)五年……汲郡人不凖掘魏襄王冢,得竹簡小篆古書十餘萬言,藏于祕府。[209]
房玄齡等《晉書·束晳傳》曰:
初,太康二年,汲郡人不準盗發魏襄王墓,或言安釐王冢,得竹書數十車。[210]
唐人張懷瓘《書斷》曰:
晉咸寧五年,汲郡人不凖盗發魏安釐王冢,得册書十餘萬言。[211]
唐人李綽《尚書故實》曰:
《汲冢書》,蓋魏安釐王冢,晉時衞郡汲縣耕人於古冢中得竹簡,漆書科斗文字,雜寫經史,與今本校驗多有異同。耕人姓不,不字呼作彪,其名曰準。出《春秋後序》、《文選》中注出。[212]
案:據以上可知,發現墓葬者乃汲郡汲縣耕人不(音彪)準,屬於無意發現,好奇得之。
字書載不準之不讀作彪。何超《晉書音義》曰:
不凖不音甫鳩反。姓也。[213]
唐人李綽《尚書故實》曰:
耕人姓不,不字呼作彪,其名曰準。[214]
宋人陳彭年等《廣韻》曰:
不。弗也。又姓。《晉書》有汲郡人不準盗發六國時魏王冢,得古文竹書,今之《汲冢記》也。甫鳩切,又甫九甫救二切五。[215]
鄭樵《通志》曰:
不氏。甫鳩切。晉時有汲郡人不凖,發魏襄王冢,得竹書科斗文者。又姚興安遠將軍不蒙世。[216]
金韓道昭《五音集韻》曰:
不,甫鳩切。弗也。又姓。《晋書》有汲郡人不凖盗發六國時魏王墓,得古文竹書,(令)〔今〕之《汲冢記》也。又甫九甫救三切十三。[217]
不準,學者引或訛作卞準。方以智《通雅》曰:
不準姓音彪。陳鉅昌《原治篇》引作卞準,非。[218]
趙一清《水經注箋刊誤》曰:
渠又東,不家溝水注之,出京縣東南梅山北谿。卷二十第二十三葉。
箋曰:……按《寰宇記》云:“鄭水,一名不家溝。”不,姓也,《晉書·束晳傳》有不凖,不姓之不,轉注古音音彪。或云與丕、字通,《春秋傳》之鄭亦作丕,葢其地有不姓人居之,故即姓以名溝也。[219]
小川琢治《穆天子傳考》曰:
今按以不爲姓者,前後所未嘗見。意者以晉代太字作大之例,或不爲丕之省畫乎?如是則加邑於右旁,而與邳通用若依考察。則“不”字不當讀作晉,而當讀作丕。[220]
案:不字讀如彪,故小川琢治的推測未當。
朱希祖《汲冢書考》曰:
案:不之爲姓,蓋係之省文。《春秋》僖公十有一年《經》“晉殺其大夫鄭”,《史記》卷三十九《晉世家》作“邳鄭”。“邳”乃後出之字,“”爲初文字,省作“不”。蓋“”之省作“不”,猶“凖”之省作“准”也。汲縣屬於魏,本爲晉地,則不氏爲晉氏之子孫,似非臆説也。[221]
案:鄭之“”,與不凖之“不”音不同,故朱氏推測未當。
(二)盗掘方式
文獻記載,不準燃竹簡盗掘,將鼎等盗取,剩餘鐘磬、玉律、竹簡等。
荀勖《穆天子傳序》曰:
古文《穆天子傳》者,太康二年,汲縣民不准盗發古塚所得書也。皆竹簡素絲編。[222]
《水經注·河水一》曰:
《穆天子》、《竹書》及《山海經》皆埋緼歲久,編韋稀絶,書策落次,難以緝綴。後人假合,多差遠意。[223]
《晉書·束晳傳》曰:
初發冢者燒策照取寶物,及官收之,多燼簡斷札,文既殘缺,不復詮次。武帝以其書付祕書校綴次第,尋考指歸,而以今文寫之。[224]
案:“發冢者燒策照取寳物”者,據燃灰燼推得。
杜預《春秋左傳集解後序》曰:
發冢者不以爲意,往往散亂。[225]
《隋書·經籍志》曰:
至晉太康元年,汲郡人發魏襄王冢,得古竹簡書,字皆科斗。發冢者不以爲意,往往散亂。[226]
荀勖《穆天子傳序》曰:
汲郡收書不謹,多毁落殘缺。[227]
案:竹簡本以素(白)絲編,但是日久編已腐朽。不準燒策照取寶物,於是大量散亂,多燼簡斷劄,文既殘缺,不復詮次。
汲冢雖然經過盗掘,却有數十車遺物被官府獲得,證實盗掘人所得有限。究其原因,當與墓制有關,當時魏國貴族流行積石積碳墓,積石積碳墓不易盗掘,故汲冢存有大量遺物,情形類似於李奠盗掘的山彪鎮一號墓。汲冢當爲魏國積石積碳墓,而不準爲耕人,能盗得此墓,則打一盗洞而得。
《山彪鎮與琉璃閣》曰:
1935年初夏,麥收剛完,秋苗未起,山彪鎮農民李奠在鎮西李浩地北端探得大墓一座(就是下文所叙的第一號墓),挖出大銅鼎一件,小器物若干件。只是這座墓是一種積石積碳的墓法,墓四周環壓鵝卵石甚多,用他們慣用的小井盗掘法下去,石易潰壓,不能恣意盗取。……省博物館許敬武、段凌辰二人前往發掘。許、段二人於6月10日到達山彪鎮,就李奠所開的小井,向下深掏,並向墓中心探進,挖出古物1016件,但仍解决不了鵝卵石潰壓的困難。[228]
案:太康二年(281年)汲縣耕民不準盗掘汲冢,1600餘年後,汲縣耕民李奠盗掘山彪鎮一號墓,情形相似。李奠碰到的困難,亦即不準碰到的困難,由於石潰以及不想讓人得知的原因,難以完全盗掘。此等大墓,非一人之力可以盗掘,不準應像李奠一樣,亦有同夥,後來事泄,被官府得知,則不準、李奠盗墓的經歷正同。
《山彪鎮與琉璃閣》曰:
有兩個洞口,一個在墓的西北角,貼墓壁直下,深達墓底;一個在墓的正中心,深達9米時,也向西北角斜迤,與前洞合二爲一。兩洞合一後,分枝向南向東微延,被卵石杜塞退回,轉入東南方向,接觸棺槨的西北角,直透棺槨中心,裏面遺物和人骨,被搜刮或擾亂淨盡。幸其他大部遺物爲石卵木炭所掩,尚未全經破壞。[229]
案:不準亦應由盗洞進入汲冢,曾點燃竹簡,證實曾進入於棺槨之間。這裏是青銅禮器、樂器等隨葬品存放之所,故不準獵鼎而去,而青銅編鐘、編磬、銅劍、玉律等尚存,故不準所取有限,皆賴積石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