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 地主、雇农、逃户、贫农(唐玄宗朝民歌七首)
第七篇 富饶田舍儿
富饶田舍儿①,
论请(情)实好事:
度(多)种如(屯)田②,
宅舍青烟起;
槽人饲肥马③,
仍更卖奴婢④;
牛羊共成郡(群),
满(圈)养(豚)子⑤。
窖内多埋谷,
寻常愿米贵⑥!
里正追(追)役来⑦,
坐着南厅(里)。
广设好饮食,
多须劝遣醉⑧。
追车即与车,
须马即与马,
须钱便与钱,
和市亦不避⑨:
索面驴駞送,
续后更有有(衍文,删)雉(之),
官人应须物,
当家皆具备⑩。
县官与(余)恩宅⑪,
曹司一家事⑫,
纵有重差科⑬,
有钱不怕你。
〔考释〕
①“富饶田舍儿”
唐时,称农户、农家为“田舍”。“田舍儿”,意为庄户人;有时作“田舍子”。
王维《偶然作六首》其二:
“田舍有老翁,垂白衡门里。”
杜甫《田舍》:
“田舍清江曲,柴门古道旁。”
《旧唐书》许敬宗传:
“许敬宗……妄言曰:‘田舍子胜收十斛麦,尚欲更故妇。’”
“富饶田舍儿”,意为家财丰富的庄户人——地主。
②“多种如屯田”
“屯田”是封建朝廷的官营田地。唐前期,全国有九百九十二屯,每屯占田三十顷或五十顷不等。开元时,玄宗又增置百余屯,大“屯”占田达二百余顷。屯田原是由军工耕种,但往往也招农民佃耕或雇工耕作。
《新唐书》食货志三:
“唐开军府以捍要冲,因隙地置营田。天下屯总九百九十二。司农寺每屯三(十)顷,州镇诸军每屯五十顷。”
杜佑《通典》食货二:
“大唐开元二十五年令:诸屯隶司农寺者,每三十顷以下、二十顷以上为一屯。隶州镇诸军者,每五十顷为一屯。”
《新唐书》姜师度传:
“(姜师度)徙同州刺史……收弃地二千顷为上田,置十余屯。”
由此可知,所谓“屯田”乃是数十百顷的大块耕地。诗中描写“富饶田舍儿”、“多种如屯田”:显然,这位“田舍儿”是个大地主。
根据唐代的“田制”看来,这位“田舍儿”是玄宗开元、天宝时代的大地主。所以如此说,是因为唐初期实行“授田制”(又称“均田制”):“占田不得过限”,“禁卖永业、口分田”。但到了玄宗开元、天宝年间,授田制遭到破坏,土地兼并日益剧烈,这时乡村中才普遍的出现了大地主和无田的佃农。
《新唐书》宇文融传:
“时天下户版刓隐,……豪弱相并,州县莫能制。”
食货志二:
“自开元以后……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
《册府元龟》卷四百九十五:
“如闻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
《全唐文》卷三百七十二:
“开元后,……豪猾兼并,强者以财力相窘,弱者以侵渔失业。”
杜佑《通典》食货二:
“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土地兼并)之弊,有逾(超过)汉成(帝)哀(帝)之间。”
由此证明,本篇民歌当是开元、天宝时代的作品。
③“槽人饲肥马”
“槽”是马槽。“槽人”是养马夫(马倌)。饲马用专人,可见这位“田舍儿”养马之多。
从诗中看来,“富饶田舍儿”的“肥马”和其“奴婢”、“牛羊”、“豚子”、“窖谷”一样,是准备出售的商品。
据史载,唐玄宗开元初年,国内缺马,马价很高,朝廷曾奖励民间养马。
《新唐书》兵志:
“马者,兵之用也。……开元初,国马益耗,太常少卿姜诲乃请以空名告身市马……。九年(721),诏:……自今诸州民,勿限有无荫(官荫),能家畜十马以下,免帖驿、邮递、征行;定户无以马为资。”
由此可知,本诗正是反映这时的情景。
当时,“劣驴”一匹值二贯;“壮驴”一匹值五贯;平常的马一匹则值三十贯;打球用的“骏马”一匹能卖到四千贯(见《河东记》、《剧谈记》、《集异记》、《广异记》所载)。如以开元末天宝初的物价折合计算的话,则一匹值三十贯的马等于二百三十石米。显然,当时养马是有利可图的,因此“富饶田舍儿”饲养“肥马”,待贾而沽。
④“仍更卖奴婢”
唐朝继承北朝的旧制,将战争俘虏和反逆犯家属没官,作为“官奴婢”,由司农寺管辖。有时朝廷将“官奴婢”赏赐给王公功臣为家奴,供驱使,名为“赐口”。
此外,官僚地主家中还有“私奴婢”(私口),私奴婢大多是作为商品买来的。虽然,唐朝曾以法律明文规定,严禁略人卖奴婢,如:
《唐律疏议》卷二十:
“诸略人(平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绞死)”,“诸略卖奴婢者,以强盗论;和诱者,以盗窃论。”(同书:“略人者,谓设方略以取之”,“不和为略”。)
但这只是空文。事实上,整个唐代不仅存在着人口买卖,而且政府里也设有管理人口买卖的机构,并规定:凡买卖人口,必须由政府检看,发证券(身契)、抽税(交易税)。
《唐六典》卷二十:
“凡卖买奴婢、牛马,用(由)本司本部公验以立券。”
《唐大诏令》卷五:
“旧格:买卖奴婢皆须两京市署出公券,仍经本县长吏引验正身,谓之‘过贱’(由平人过为贱人)。”
《新唐书》崔从传:
“凡交易赀产奴婢,有贯率钱(即根据交易数额,每贯中抽若干钱为税)。”
张廷珪传:
“(武后)诏市河南河北牛马、荆益奴婢,置监(税监)登莱,以广军资。”
由此可见,贩卖人口是一项公开的被政府认可的交易。
市场上奴婢的来源有三,分述如下。
一是掠卖。当时官吏、奸豪、地主商人往往掠卖贫农子女为奴婢。
《全唐文》卷二百六十九:
“荆、益等州和市奴婢,多是国家户口,奸豪掠来,一入于官,永无雪理。”
《唐语林》卷二:
“郭尚书元振始为梓州射洪尉(县尉,从九品小官,管理县内监察、牢狱),征求无厌,至掠部人(治下人民)卖为奴婢者甚众。”
《唐摭言》卷四:
“代公(郭元振)为通泉(即射洪)县尉,掠卖千余人,以供过客。天后(武则天)异之,召见。”
《旧唐书》郭元振传:
“郭元振,魏州贵乡人,举进士,授通泉尉。任侠使气,不以细务介意,前后掠卖所部千余人,百姓苦之。则天闻其名,召见,与语,甚奇之。……授元振右武卫铠曹(参军)。”(案:郭元振于睿宗景云二年及玄宗开元元年两次为宰相,封代国公,是一代“名臣”。)
《旧唐书》罗让传:
“有以女奴遗让者,让问其所因,(女奴)曰:‘本某等,家人兄姊九人,皆为官所卖,其留者,唯老母耳!’”
《唐会要》卷八十六:
“岭南、黔中、福建等处百姓……多罹掠夺之虞。……缘公私掠卖奴婢,……以良口(平民)饷遗贩易,及将(带往)诸处博易。又有求利之徒,以良口博(换)马。”
柳宗元《童区寄传》:
“童寄者,彬州荛牧儿也。行牧且荛,二豪贼劫持,反接,布囊其口,去逾四十里之墟(乡村集市),卖之。”
抢夺人口、掠卖人口并不限于唐的边远地带,连唐的京城附近有时也有掠卖奴婢之事发生。
《唐大诏令》卷五:
“关畿(关中、京畿)之内,掠夺颇多,遂令黔首(平民),徒被丹书之辱。”(案:“丹书”即红契。《辍耕录》:“奴婢……有红契,立券投税者是也。”丹书或红契是奴婢卖身契。)
二是质押或典贴。当时,富商地主以高利贷盘剥贫民,并以贫民的子女为抵押品。如贫民到期不能交纳本利,则将贫民子女作为奴婢卖到远方;或者典当贫民子女,如到期不赎,则将其出卖。
《新唐书》柳宗元传:
“越人以男女质钱,过期不赎,子本均,则没为奴婢。”
《韩愈文集》卷四十《应所在典贴良人男女等状》:
“右准律不许典贴良人作奴婢驱使。臣往任袁州刺史日,检袁州界内得(奴婢)七百三十一人,并是良人男女。……原其本末,或因水旱不熟,或因公私负债,遂相典贴,渐以成风,名目遂殊,奴婢不别,鞭笞役使,至死乃休!……袁州至小,尚有七百余人,天下诸州其数固当不少。”
三是贩卖人口。当时,地主富商利用农民的贫困贩卖农民子女以牟利。
《唐大诏令》卷一百九:
“岭南诸州居民……水耕火耨,昼乏夜饥,迫于征税,则货卖男女。奸人乘之,倍讨其利,以齿之幼壮,定沽(价)之高低。窘迫求售,号哭逾时。为吏者……因亦自利。遂使居人男女与犀象杂货俱为货财。”
《唐会要》卷八十六:
“诸州货卖男女,奸人乘之……潜出券书,暗过州县……将出外界。”
孙樵《读开元杂报》:
“自关以东(函谷关或潼关以东),水不败田则旱苗,百姓入常赋不足,至有卖子为豪役者。”
根据以上材料不难看出,这位“富饶田舍儿”正是一位“略卖奴婢”的“富豪”、“奸人”。他不仅出售“肥马”,而且“仍更卖奴婢”。他不仅“多种如屯田”,剥削农民的血汗,而且“略卖”农民的子女——将农民的亲骨肉换成钱。
⑤“满圈养子”
“”是“屯”字的俗写。“屯子”是“子”的误书。“子”即“豚子”,意为猪娃子。屯、、豚音全同。
《广韵》:
“屯、徒浑切。豚、豕子;、豚、并同上。”
《俗务要名林》:
“、猪子也,徒昆反。”(《敦煌掇琐》)
⑥“寻常愿米贵”
“寻常”,平常、平时。“愿米贵”,希望米价上涨。这说明,“富饶田舍儿”因为自己“窖内多埋谷”,因此盼望荒年,希望歉收,企图在粮价上涨时以高价将藏谷抛出,从而谋取暴利。这是一般地主的内心打算。
徐铉《稽神录》:
“戊子岁旱,庐陵人龙昌裔,有米数千斛粜。既而米价稍贱,昌裔乃为文祷神冈庙,祈更一月不雨。”
⑦“里正追役来”
“里正”,地方上的小吏。其职约同于旧社会的保长,掌管“催驱赋役”(考释见第六篇《生时同毡被》注③)。
“里正追役来”,意为里正“催驱赋役”而来。
⑧“多须劝遣醉”
“多须”,唐宋口语中,“须”有时作“是”解。
王安石《见鹦鹉戏作》:
“直须强学人间语,举世无人解鸟言。”
《永乐大典》戏文《小孙屠》:
“他须烟花泼妓,水性从来怎由己。”
“多须”即“多是”、“都是”。
“遣”,意为“遣送”、“发遣”、“打发”。“劝遣”,古时俗语,意为“以好言打发”。
蔡邕《胡夫人赞序》:
“孤颢……以议郎出为济阴太守。是时夫人寝疾未薨,……夫人乃自矜清禀气力,俯起若愈,以劝遣颢。”
“多须劝遣醉”,意为“多是以好言打发里正吃饱喝醉”。
⑨“和市亦不避”
“和市”,“和”意为公平,“市”意为购买。唐代,官府以官定价钱征购民间货物,号称“和市”。
《唐六典》卷三:
“凡和市、和籴,皆量其贵贱,均天下之货以利于人。”
唐官府以“和市”名义所征购的货物,种类甚多,有米、面、牛、羊、菜、犬、杏仁、鸡子、朱砂、柴等。同时,官府“和市”购得的货物,须由卖主运送至指定地点,官府不付运费;如运输中有耗折损失,则由卖主补偿。诗中所说的“和市亦不避,索面駞驴送,续后更有之,官人应须物,当家皆具备”,便是描述地主支应“和市”的情形。
在唐代,“和市”制度曾改变三次。唐初期,太宗、高宗、武则天、中宗时代,全国盛行“和市”。当时,官府“和市”的价格低于市价;“和市”所征购的货物数额,由各户分摊(名为“率户和市”)。因此,当时的“和市”是一种变相的赋税。
《全唐文》卷一百四十:
“顷年已来,疲于徭役,关中之人,劳弊尤甚。……和市之物,不绝于乡间,递送之夫,相继于道路。既有所弊,易为惊扰。”(时为贞观十三年,公元639年)
《全唐文》卷二百六十九:
“窃见国家于河南北和市牛羊……和市递送,所在骚然,公私繁费,不可胜计。……今河南牛疾甚处,十不存一,……今虽和市,甚于抑夺百姓之望,是牛再疫而农重伤,此则有损无利一也。顷者诸州虽定估价,既缘并市,则虽(难)平准,如其简择,事须贿求。侵刻之端,从此而出。”(时为长安四年,公元704年)
《唐会要》卷六十二:
“臣奉使幽州,途经卫、相等州,知河北和市牛。……闻之官人百姓,当土牛少,市数又多,官估已屈于时价,众户又私相赔贴。……河北百姓,尤少牛犊,贱市抑养,夺取无异。”
杜佑《通典》食货七:
“顷年国家和市,所由以刻剥为公;虽以和市为名,而实抑夺其价。”(时为景云二年,公元717年,玄宗即位前一年)
但到玄宗开元年间时,唐朝廷改变了旧的“和市”法:改变了“配户和市”或“率户散科”(按户分摊)的办法,重新规定,“一切和市令出储蓄之家”、“州县和市配于富有之家”。从此,在各州县中出现了供应和市的“供应户”。当然,“供应户”是由富豪地主充当。
《旧唐书》裴耀卿传:
“裴耀卿……开元初累迁长安令。长安旧有‘配户和市’之法,百姓苦之。耀卿到官,一切令出储蓄之家,预给其直,遂无奸僦之弊,公私甚以为便。”
《册府元龟》卷四百八十四:
“年支和市,合出有处(富有之处)。官既酬钱,无要率户(按户分配)。如闻州县不配有家(富有之家),率户散科(按户分摊),费损尤甚。……宜令所司,更申明格,所有和市,各就出处。”
《全唐文》卷九百六十八:
“所在物产,自有时价;官人买卖,合准时宜。近日相承皆置供应户,既资影庇,多是富豪,州县科差,尽归贫下,不均害理,为弊颇深。”
从以上史料的比较中不难看出,本诗所反映“和市”只符合开元后的“和市”情况。因为:开元前的“和市”,“低于时价”、“甚于抑夺”、“众户私相赔贴”,而开元后的“和市”则“预给其值”(贷款定购)、根据“时价”;开元前是“配户和市”、“抑夺其价”,“百姓苦之”,而开元后的“和市”则配于“富豪”“储蓄之家”(供应户)。富豪支应“和市”后,“既资影庇”,又可减少“科役”。不难想见,开元后,地主富豪是乐意充当“供应户”支应“和市”的。
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因此本篇民歌中的“富饶田舍儿”不仅“和市亦不避”,而且希望继续供应“和市”货物:“续后更有之。”不仅“索面駞驴送”,而且希望扩大“和市”范围:“官人应须物,当家皆具备。”显然,这位“田舍儿”,是开元后支应和市的“供应户”。本篇民歌当是这一时期的作品。
据史载,天宝后,“和市”减少。到德宗时(玄宗后二十五年),只有宫内厨料和诸陵祭物,尚以“和市”名义在京兆附近征购。即此,不久也被禁止。
《全唐文》卷五十二:
“其司农寺供宫内及诸司厨冬藏菜,并委本寺自供,……更不得配京兆府和市。其诸陵……寒食杏仁、鸡子,……便于本户税钱内克折,不得更令和市。”(案:文宗时又禁止一次。)
据此,则本篇民歌当是开元、天宝时的作品。
⑩“当家皆具备”
“当”,读作平声。“当家”,主持家务的一家之主。以后成为世俗对财主、妻对夫的尊称:“当家的。”
《史记》秦始皇本纪:
“百姓当家,则力农工。”
其次,在唐宋时,“当家”又可作“自家”解。
张相《诗词曲语辞汇释》:
“当家,犹云自家。……杨万里《寄题福帅张子仪尚书禊游堂诗》:‘不要外人来作记,当家自有笔如椽。’序云:‘子仪帅吴,自作记以书此事。’此犹云自家也。”
据《唐韵》:醉、备在六至;食、事在七志;贵在八未。因此本篇民歌韵脚的婢、贵、醉、备与事、起、子、里、食、避、之、事、你通押。
⑪“县官余恩宅”
“恩宅”是由“恩门”套袭来的称谓。唐代,登第进士称考官为“恩门”,自称“门生”。所谓“恩门”,意为“恩之所自者”之门。
柳宗元《与顾十郎书》:
“凡号门生,而不知恩之所自者,非人也。”
《册府元龟》卷六百四十二:
“朝廷较艺为择贤,或臣下收恩……时论以贡举官(考官)为‘恩门’及以登第(者)为‘门生’。门生者,门弟子也。”
当时,下司称上司为恩相、恩官,故吏称长官为恩公。一般的富人地主既非官吏,也非士人,但往往也投拜在地方官门下,于是称地方官为“恩宅”。所以用“宅”相称,是由于富人地主以地方官的“宅内厮养”自居。当然,这样的称谓也意味着与官府的亲近。
《水浒传》中的“镇关西郑屠”投拜在“经略相公府”下为“肉户铺”,即此类。
本诗中的“富饶田舍儿”之所以骄傲的宣称“县官余恩宅”,正表明他与县官之间有着密切的交结。
⑫“曹司一家事”
“曹司”犹如近世的局科,是州县衙门中分设的机构。唐代州府中设有六曹或六司。六曹为:功曹(管理礼乐、学校、考课)、仓曹(管理财政、仓库、交易)、户曹(管理户口、籍帐、赋税)、兵曹(管理军防、门禁、驿站)、法曹(管理司法诉讼)、士曹(管理交通)。每曹(司)设参军一员管理该曹(司)事务。
杜佑《通典》职官十五:
“大唐州府……有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等六参军。在府为曹,在州为司。”
州的诸曹参军是从七品下或从八品下的小官。
此外,州属县中也设有“司户”、“司法”二职,由县吏主管,无官品,犹同明清时的“钱房师爷”和“刑房师爷”。县的司户和司法也可称“曹司”。本诗中所说的“曹司”,当是指县曹司而言。
“曹司一家事”意为“曹司与我犹如一家”,不分彼此。
⑬“纵有重差科”
“差科”是差使和赋役的综称(考释见第十篇《夫妇生五男》注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