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辽金史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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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契丹人的父子连名制
以近年出土的契丹大小字石刻为中心

契丹人的名字习俗是一种久已湮灭无闻的民族文化,从汉文文献中几乎完全看不出它的丰富内涵。[1]笔者近年通过对契丹文字石刻资料进行系统的梳理,并借助于文化人类学的知识和方法,揭开了从不为人所知的契丹父子连名制的奥秘。[2]

契丹文字碑刻中所见契丹人名字,通常包括乳名(直译为“孩子名”,辽代汉文文献多称为“小名”或“小字”)、第二名(辽代汉文文献一般译称“字”),全称时则第二名在前,乳名在后。通过对契丹大小字石刻资料进行系统的梳理,笔者发现契丹小字的第二名词尾分别由五个原字构成,在契丹大字中发现的第二名词尾用字则与契丹小字的用法相同,这说明契丹人的第二名词尾是由某些特定音节构成的一种附加成分。分析这些词尾用字的音值,可以从中看出两个显而易见的规律:第一,所有契丹大小字第二名词尾附加成分均含有一个基本音值-n;第二,目前发现的五种第二名词尾附加成分具有比较明显的互补关系,想必是为了契合元音和谐律的需要。这些现象暗示我们,契丹语中的各种第二名词尾附加成分应该具有同样的语法功能,它们很可能是属格后缀。

在成功辨析出第二名词尾的附加成分之后,接下来笔者从若干种契丹大小字墓志所记载的墓主世系里看出了一个有趣的规律:在契丹人的某些父子的第二名和小名之间,存在着词法意义上的相同形式的关联,即父亲的第二名与其长子的小名是同根词,前者的惯用词形均为后者添加属格附加成分的形式。这种情况提醒我们,在契丹族的历史上,一定存在某种从不为人知晓的父子连名制。但这究竟是一种什么类型、什么形式的父子连名制,则必须向文化人类学去寻求答案。

杨希枚先生认为亲子连名制理应具备以下两类四型:子连亲名之亲名前连型(某之子—某)、子连亲名之亲名后连型(某—某之子)、亲连子名之子名前连型(某之父—某)、亲连子名之子名后连型(某—某之父)。[3]但他当时构想的亲连子名制,基本上还停留在理论假设的阶段,未能在人类学资料中找到相应的例证。关于亲连子名之子名前连型,目前能够看到的最典型的民族学资料当属佤族,佤族人的父子连名制可以表达为BA—CB—DC的公式,与杨希枚先生所设想的“某之父—某”型的亲连子名制基本吻合,只不过被省略为“某(之父)—某”的形式罢了。[4]这一类型的连名制还见于瑶族和纳西族的少数地区,[5]以及婆罗洲的肯雅族(Kenyah)和达雅族(Dayak)部落。[6]

那么,上述契丹人第二名+小名的名字全称究竟表达的是一种什么类型和形式的父子连名制呢?一种可能是子连亲名之亲名后连型,即从子名的角度来看,不妨理解为“本名后续属格后缀+父名”的形式;另一种可能是亲连子名之子名前连型,即从父名的角度来看,可以理解为“长子小名后续属格后缀+本名”的形式。笔者认为契丹人的连名制应属后一种类型,在“第二名+小名”的连名形式中,实际上有一个省略成分,即“第二名”之后省略了“父亲”一词,因此可将契丹人的连名制形式准确地表达为“某之(父)—某”型。

以上便是笔者有关契丹父子连名制研究的基本结论。近几年来,从新出土的若干种契丹大小字石刻资料中,笔者又获得了某些重要发现和启示,可以进一步加深对此问题的认识,并完善前文的研究结论,故本文名之曰《再论契丹人的父子连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