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对九品中正制几个重要问题的认识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内学术界对魏晋南北朝选官制度研究的不断深入,一些学者对九品中正制的名称、内涵、性质以及中正品第的称谓等问题发表了不同意见,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对推动九品中正制度研究,进而推动魏晋南北朝政治制度史研究都起到了促进作用。在这场学术讨论中,笔者有幸参与其间,并在与学术界同仁的对话和交流中,切磋问题,增进友谊,深感获益良多。由于上述问题都是关系到九品中正制的一些重要问题,也是目前史学界尚存争议和未能取得共识的基本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并非是仅仅限于对一些名称、概念的界定,而是涉及九品中正制的研究对象、制度内涵乃至研究方向等重要问题,所以,为了使读者对上述问题有一基本了解,本节拟对这些问题作一介绍。其内容一是对相关学术史作进一步梳理,以明“问题”的由来;二是藉此阐明本书的基本观点,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辨析,以便加强与学术界的交流。在学术交流时注重问题意识和学术意识,即以“问题”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在学术史的发展流程中,在与史学前辈与当代学人的对话与交流中,找准自己的学术定位,形成一种讨论式的写作风格。当然,这也是本书一以贯之、秉承不变的学术理念。
一 名称与内涵:从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研究》说起
在九品中正制研究史上,日本学者宫崎市定所著《九品官人法研究——科举前史》(以下简称《九品官人法研究》)一书,是一部学术视野独到,学术分量厚重,但又颇具解释学色彩的学术论著。该书不仅构建了带有宫崎氏印记的“九品官人法”学说,提出一些前人不曾关注过的新问题,而且也对中国史学界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就学术梳理和问题意识来讲,从宫崎市定与《九品官人法研究》说起,解析宫崎市定构建的“九品官人法”学说,自然也就成了顺理成章之事。
宫崎市定所著《九品官人法研究》一书,最初于1956年由京都大学东洋史研究会出版,该书面世后即获日本学术界好评,并于1958年获日本最高学术大奖“学士院奖”。此后,该书在日本、欧美、韩国及港台地区学术界广为流传,成为研究中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的必读之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以往国内学者很难见到宫崎先生的原著。直到2008年3月,由韩昇、刘建英共同翻译的《九品官人法研究》中译本由中华书局出版,才弥补了这一缺憾。为了使大家了解宫崎市定与《九品官人法研究》一书,韩昇先生还特意在书前撰写了《宫崎市定和<九品官人法研究>》的评介文章,对宫崎市定的生平、学术渊源、治学特点以及有关《九品官人法研究》一书的研究方向、研究路数、学术贡献等等,均作了详细介绍和精到中肯的评价。就宫崎市定的研究路数而言,韩先生认为“宫崎市定与同时期中国学者研究路数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此,是解释学与考据学的殊途”。笔者对此也深有同感,但又感到有必要对宫崎市定的“研究路数”及其构建的“九品官人法”学说作进一步剖析。为了更全面地解读《九品官人法研究》一书,试以宫崎市定对“九品官人法”名称与内涵的释义为例,简要评述该书的研究理路、存在问题、学术价值及其影响。
曹魏吏部尚书陈群于延康元年(220年)创立的选官制度,究竟是称作“九品官人法”,还是称作“九品中正制”,至今仍然是见仁见智、存有歧义的一个问题。就学术史的发展来看,在20世纪30—50年代,中外学者对九品中正制的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两派:一派以传统研究理路为主,认为九品官人法就是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也即九品官人法,两者是同一制度的不同名称,无论在本质上或是内涵上均无差别。这一派的主要代表有中国学者杨筠如、唐长孺以及日本学者宫川尚志。另一派则以非传统研究理路为主,认为九品中正制与九品官人法并非是名称上的不同,而是具有本质的差别,质言之,九品中正制只是九品官人法的一个部分,而不是九品官人法的全部。这一派的代表就是宫崎市定。
由于研究理路的不同,两派学者在研究方向与具体内涵上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传统学派的学者将九品中正制视为魏晋南北朝的选举制度,着重从选举制度的角度出发,重点研究这一制度产生的历史渊源、时代背景、组织设置、中正职权、历代沿革、利弊作用等等,力图通过具体的实证研究,全面揭示九品中正制度从形成确立、发展完善直至逐渐衰亡的历史过程。如前揭杨筠如先生《九品中正与六朝门阀》一书,就包括九品中正成立的原因、九品中正内容的分析、九品中正的利弊、九品中正与六朝门阀的消灭等基本内容。唐长孺先生《九品中正制度试释》一文,也对九品中正制创立的原因、中正的职权、组织及品第,九品中正制与门阀的配合等问题作了深入研究与精辟论述。日本学者宫川尚志所著《六朝史研究政治·社会篇》一书,也列有“中正制度研究”专章,分别对九品中正的起源、九品中正制在历代王朝的发展演变、中正的终结等问题作了系统研究。上述研究成果,都是将九品中正制作为一个体系完整、内涵明确的选举制度来进行研究,其中虽然也涉及官品制度和职官制度,但均是从九品中正制对官品制度、职官制度的影响这一角度着眼,并没有把后者当作九品中正制研究的主体,也就是作为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
宫崎市定则与上述学者不同,他把九品中正制与九品官制一并纳入九品官人法的研究体系中来,并把研究两者的对应关系作为主要内容,进而广泛论及当时的“贵族制度”和“流品制度”,因而其研究对象并非是单纯的选举制度或选官制度,而是将其扩大为“魏晋南北朝政治制度史”。例如,宫崎市定在《九品官人法研究》“本论”第二章“魏晋的九品官人法”中,就重点研究了九品官制与九品官人法、乡品与起家官的关系、起家官与乡品的关系等内容。而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则分别题为“南朝时期流品的发达”、“梁陈时代的新倾向”、“北朝的官制与选举制度”,研究的重点分别是宋齐时期门地二品的成立、九品官制与九班选制、清要官与寒官的发达、梁武帝的制度改革、流内十八班与流外七班、北魏孝文帝的新官制、流外勋品与入流问题、北齐统治下的新倾向、北周的复古主义等等,其研究领域已经突破了单一制度史的窠臼,而涉及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官制度、职官制度和门阀制度,视野开阔,体系宏大,给人以耳目一新之感。这也正如韩昇先生在评价《九品官人法研究》一书时所说:“在这部著作里面,宫崎市定从制度的层面,十分精彩地讲叙了魏晋南北朝时代贵族门阀的形成历程……实际上,这是一部通过一个具体的‘九品中正制度’揭示魏晋南北朝的政治进程与社会形态演变的鸿篇巨制。”
那么,宫崎市定是如何构建他的“九品官人法”学说体系及其研究方向的呢?下面我们就列举其主要观点,并加以必要的辨析。
宫崎市定具有异常鲜明的问题意识,他在《九品官人法研究》一书“本论”第二章第一节中,就以“是九品中正还是九品官人法”为题,首次提出了这一制度应该叫什么名称的问题,他说:
相沿而来的“九品中正”称法,大概是从宋代左右才一般化的,如《魏志》卷二二《陈群传》和《通典》卷一四等记载,古时都称作“九品官人之法”。《资治通鉴》卷六九“魏文帝纪”本文正确记作“九品官人之法”,但胡注特地于此改称:“九品中正自此始。”叫什么名称倒没有什么关系,然而,称作九品官人法就如字面所示,是按照九品选任官员的办法,而由于将它称作九品中正,故以往研究的重心过于偏向中正,以致出现其本质的官人法反而被忽视的倾向。所以,我想还其本来的九品官人法面目,打开隐匿于前面立像背后的佛陀本尊的门扉,重新考察该制度的本质及其实际运作情况。
那么,什么是“九品官人法”的本来“面目”呢?宫崎进一步指出:
所谓九品中正或是九品官人法的九品,大致上是指中正所下评判的九品,亦即乡品九品,应可无疑。然而,曹魏时代存在着与此性质不同的官品九品……这个官品制度始于魏代,以后虽然多少有些变革,但一直延续到清末,实行了一千七百多年。因此,它确实是中国史上的一件大事……然而,按照迄今为止的解释,在中国历史上并没有留下关于官品九品制度开始时间的记载,幸运的是,在遥远后世编纂的《通典》卷三六《职官》里还保存着曹魏时代什么官职为几品的“官品表”。但是,其起始年代,以及创立的目的等等,都没有记载,后世的研究者找不到考证的线索,只好告以不得而知。
这个官品九品,同中正评定人物的乡品九品之间,有什么关系呢?以往的研究过于拘泥九品中正这一名称,把九品与中正紧密联系在一起,以至于将历史上出现的所有“九品”文字,都解释为中正的乡品,与官品的九品几乎没有关系,或者大多认为乡品九品不久也推广到官职,故官品九品在不知不觉中建立了起来。
然而,仔细回想,今日一般所称的九品中正制度,其实如前述本应称为九品官人法。如字面所示,是按照九品选人为官的办法。因此,中正评定的乡品九品无疑在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另一方面,官品九品也在人事黜陟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难以想象此官品九品与九品官人法没有关系。倒是可以认为九品官人法的九品,包含着乡品九品和官品九品,两者同时成立。如此一来,为什么在历史上见不到九品官制创立的疑问,就可以一举得到解决了。
按照宫崎市定的解释,“九品官人法”与“九品中正制”并不仅仅是名称上的差别,而是在实质与内涵上均有所不同。有鉴于此,他特别强调:“过去,人们都毫无疑义地称九品中正制度。可是,我却将它分为九品官人法和中正制度,赋予二者不同范畴的概念。也就是说,中正制度只不过是九品官人法的一个部分。这不单纯是名称的问题,通过这样的区分,可以进一步清楚中正制度的本质。”他在“跋”中也谈道:“魏九品官人法的九品,有官品和乡品二种……解开官品和乡品的对应关系,几乎可以说是我本项研究的全部。”
综观宫崎所论,其核心论旨在于强调九品官人法包含“乡品九品”和“官品九品”两个部分。所谓“乡品九品”,是指中正评定的九品,这里代指“九品中正制”或“中正制度”。而“官品九品”,则是指九品官阶制度。在宫崎看来,九品官人法是由“乡品九品”和“官品九品”两者共同组成,因此,“中正制度只不过是九品官人法的一个部分”。而他从事的全部研究工作,就在于“解开官品和乡品的对应关系”。
毫无疑问,宫崎市定构建的“九品官人法”学说体系,是对以往研究领域的一个拓展,它突破了传统的研究模式,将“乡品九品”与“官品九品”结合起来,从中探寻中正乡品与起家官品间的对应关系及其规律性,并以此为线索,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官制度、职官制度与门阀制度整合在一起,深刻揭示了门阀士族与门阀政治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对推动魏晋南北朝政治制度史研究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九品官人法研究》一书,也因其卓越的学术价值和参考价值,成为宫崎市定学术生涯的代表作,为他带来了崇高的学术声誉。但是,毋庸讳言,宫崎市定构建的“九品官人法”学说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这一学说体系本身是否能够成立,还存在着诸多疑问。
首先,宫崎市定构建的“九品官人法”学说,与《三国志》卷二二《魏书·陈群传》所载“制九品官人之法”并非同一概念,虽然两者名称相同,但具体内涵相差很大,甚或不可同日而语。
我们知道,《三国志·魏书·陈群传》所载“制九品官人之法”一语,乃有其特定的内涵。但是,由于《陈群传》所载极为简略,有关这一制度创立的原因、组织设置、中正职掌等情况均付之阙如,以致清代学者王鸣盛曾感叹道:“文帝即王位之初,而陈群始制九品官人之法,州郡中正之设当始于此时。但《群传》只此一句,《国志》但有纪、传而无志,选举科条不可得详,竟不知所谓‘九品’者为何?”王鸣盛所言,可以说是后代学者的共同困惑。诸如“制九品官人之法”与“州郡中正之设”到底是什么关系?所谓“九品”者究竟是指中正九品,抑或官品九品?“九品官人法”是否就是指“九品中正制度”?所有这些疑问,都被湮没在“制九品官人之法”这一极其简约、含糊的措辞之中。
不仅如此,除《三国志》之外,在有关魏晋南北朝的“正史”当中,再也查找不出记载“九品官人法”称谓以及对这一称谓作出解释的相关资料。直到唐代中叶,杜佑始对“九品官人法”的内涵作了简要而清晰地说明。《通典》卷一四《选举二》曰:
魏文帝为魏王时,三方鼎立,士流播迁,四人错杂,详核无所。延康元年,吏部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选,择州郡之贤有识鉴者为之,区别人物,第其高下。
《通典》所载“九品官人之法”,应是沿用《三国志·魏书·陈群传》而来。但《通典》的记载更为详实,内涵更为明晰,可以视为“制九品官人之法”一语的详细注释。据《通典》文意,陈群所“立九品官人之法”,就是在“州郡皆置中正”,由中正“区别人物,第其高下”,以备吏部选拔“人才”之用。以上三点,无疑是“九品官人法”的核心所在,也是这一制度的具体内涵所在。因此,《通典》之说不仅可以弥补《三国志》所载之缺失,而且也廓清了人们对“制九品官人之法”一语的模糊认识。自此以后,司马光《资治通鉴》卷六九、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八均采用了《通典》的说法,《通典》之说也成为解读“九品官人之法”最权威、最经典的史料依据。
然则,依照《通典》的记载,“九品官人之法”是否包括“官品九品”亦即官品制度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在《通典》同卷的小注中,杜佑对“九品官人法”的发展演变与利弊兴衰还有一大段评论,他说:
及法弊也,唯能知其阀阅,非复辨其贤愚,所以刘毅云:“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南朝至于梁、陈,北朝至于周、隋,选举之法虽互相损益,而九品及中正,至开皇中方罢。
杜佑所说“九品及中正”,就是指称九品中正制度,而不包括官品制度。否则的话,“九品及中正,至开皇中方罢”,那么,隋文帝开皇年间废除的就不仅仅是一个九品中正制,还应该包括官品制度了。可事实却并非如此。因为在九品中正制废除之后,官品制度并未废除,而是一直延续到了清朝末年。据此,杜佑所说的“九品官人之法”,就是指称“九品及中正”之法,其中并不包括官品制度。另外,马端临在《文献通考》卷二八《选举一》中也沿用了《通典》之说:“延康元年,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但马氏在其下注曰:“按魏晋以来,虽立九品中正之法,然仕进之门,则与两汉一而已。”可见在马端临看来,“九品中正之法”就是“九品官人之法”,两者是同一概念,这与杜佑的解释是一致的。杜佑、马端临之所以特别强调“九品”与“中正”的关系,或是因为“九品官人法”的概念过于模糊,没有提及中正,极易使人误认为这一制度与“中正”没有关系的缘故。就此而论,宫崎市定以为“称作九品官人法就如字面所示,是按照九品选任官员的办法,而由于将它称作九品中正,故以往研究的重心过于偏向中正,以致出现其本质的官人法反而被忽视的倾向”,可能与事实正好相反。因为最初之时,恰恰是由于《三国志·魏书·陈群传》的记载过于简略,对“九品官人法”的内涵交代不清,以致出现了其本质的“中正制度”反而被忽视的倾向。鉴此,自宋元以后,一些著名学者和史家如苏轼、胡三省、马端临、顾炎武、赵翼、王鸣盛等人,已经把“九品官人法”称作“九品中正制”,致使“九品中正制”的称谓流传开来。所以,若从这一角度着眼,后代史家把“九品官人法”称作“九品中正制”,可谓画龙点睛,正本清源,并非偶然。
“九品官人法”之所以不包括官品制度,是因为两者的性质不同。以《通典》分类为例,该书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记载典章制度的巨著,全书分食货、选举、职官、礼、乐、兵、刑、州郡、边防九门。根据《通典》的分类原则,以典章制度分门立目,“每事以类相从,举其始终”。但是在《通典》的分类中,九品官人法属于“选举”,官品制度属于“职官”,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典章制度。因此,《通典》卷一四《选举二》记载魏晋南北朝的选举制度,就只包括九品官人法、察举秀孝、限年入仕、试经、地方属佐辟召制度等等,对官品制度全未涉及。而同书卷三六《职官十八》“秩品”条中,则收录有《魏官品》(原题作“魏官置九品”),并详列曹魏设官及其品级。由此可见,“乡品九品”属于“选举”,“官品九品”属于“职官”,它们之间虽然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是在性质、作用方面却截然不同。这正如杜佑所说:“夫行教化在乎设职官,设职官在乎审官才,审官才在乎精选举。”可见在国家政权结构及其职能方面,职官制度是政治统治的核心,是国家实行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组织保证,而选举制度则是为了保证职官的素质,是为职官制度服务的。所以,从这一意义上讲,宫崎市定虽然在表面上采用了“九品官人法”的概念,但在实际上却置换了这一概念,赋予这一概念以完全不同的内涵。所谓“九品官人法包括乡品九品与官品九品”,“中正制度只不过是九品官人法的一个部分”,就混淆了选举制度与官品制度的界限,将两个性质不同的制度混合在一起,当是对“九品官人法”概念的一种误解。
其次,宫崎先生推测乡品九品与官品九品是“同时创立”的,但实际情况则要复杂得多,而且已有学者对这一看法提出了质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宫崎学说的理论基石。
按照宫崎市定对“九品官人法”概念的界定:“魏九品官人法的九品,有官品和乡品二种。”那么,从逻辑上讲,这“二种”九品也应该是同时成立的。可恰恰是在这个关键问题上,宫崎氏的说法也存在着一些疏漏。因为曹魏官品制度究竟创立于何时,由于史籍缺载,有许多疑问亟待澄清。宫崎市定也深知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但又感叹有关官品制度的“起始年代,以及创立的目的等等,都没有记载,后世的研究者找不到考证的线索,只好告以不得而知”。由于苦无证据,宫崎先生只好进行大胆推测:“倒是可以认为九品官人法的九品,包含着乡品九品和官品九品,两者同时成立。如此一来,为什么在历史上见不到九品官制创立的疑问,就可以一举得到解决了。”
然而,推测毕竟是推测。宫崎市定希望“九品官制创立的疑问,可以一举得到解决”,只不过是一厢情愿而已。因为宫崎所说的“两者同时成立”,就九品中正制而言,在史籍中确实有明确记载,这就是宫崎所称:“九品中正制度,也就是我所称的九品官人法,确实是在称作延康元年的这一年,亦即在二月至九月之间颁行的。”可是就官品制度来说,“九品官制创立的疑问”,却并没有因为九品中正制的创立时间业已十分明确,就“一举得到解决”。事实上,在九品中正制与官品制度是否同时成立的问题上,即使在日本史学界也有多种看法。阎步克先生曾对这一情况做过详细考察:“大致说来,他们对官品与中正品的时间关系意见有三:一、官品在前、中正品在后说,如矢野主税;二、官品、中正品同时说,如宫崎市定;三、中正品在前,官品在后说,如岡崎文夫、川合安。”可见在“两种”九品是否同时成立的问题上,日本学者的意见也不统一。而且,依照岡崎文夫的意见,陈群所“制九品官人之法”,其时所制乃是中正九品,后来这中正九品“再进而扩展开来,应用于官阶”了,但这官品九品“在武、文、明三代间是否已是成法,仍有疑问”。可见依岡崎之说,中正九品在前,官品九品则是较晚时候才问世的,而且直到魏明帝时是否有官品仍然无法确定。果如此,则宫崎之说也就不能成立了。
至于中国学者的意见,似乎与宫崎先生的推测相差更远。如熊德基先生曾对宫崎提出的“乡品的九品与魏官的九品是同时成立”的说法提出质疑,认为宫崎所依据的《通典·魏官品》以及清人洪饴孙所撰《三国职官表》都存在着很大问题。他在具体考察了《通典·魏官品》及《三国职官表》中所列的一些官职后指出:“该表所列某些官名,不仅是陈群创九品官人法时所没有,而且有些是魏代所没有的,故此表不可据。”并由此断言:“魏代未实行过‘九品官制’”,“九品官品自咸熙二年晋开国才开始的……实际上是为晋开国而立的新制”。从而否定了曹魏创立并实行官品制度的传统说法。
祝总斌先生则提出《魏官品》不得早于咸熙元年说。他认为《通典》所载《魏官品》,与《三国志》所载曹魏前期诸臣的历官、升迁次序多不合,“决非曹魏前期的制度”。又《魏官品》第一品中列有诸国王、公、侯、伯、子、男爵,而曹魏长期实行的爵制中并无子、男,“直到魏元帝咸熙元年(264年),即禅位于晋之前一年,方决定恢复五等爵,加王,为六等”。据此,祝先生指出:“《通典》此魏官品的时间,不得早于咸熙元年。”此后阎步克先生又发表《<魏官品>产生时间考》一文,在赞成祝说的基础上,又“为之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以证成其说。后来阎先生在其大著《品位与职位》第五章“《魏官品》的问世时间”中,又对自己的看法作了进一步补充与完善,明确提出“魏官品创制于魏末说”,并认为“上述考察全都在证明,祝总斌先生对《魏官品》创制时间的判断,确凿无误”。
关于官品制度的创立时间,笔者也曾撰文参与讨论,认为“官品制度创立于曹魏初年,最迟不出魏明帝太和三年”。因为依据《晋书》卷二四《职官志》“殿中侍御史”条:“案魏、晋《官品令》,又有禁防御史,第七品。”可知魏、晋两代均有《官品令》。而据《晋书》卷三〇《刑法志》的记载,曹魏初年仍沿用秦汉旧律,至魏明帝时始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等人“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此事在《资治通鉴》卷七一也有记载,时间系于魏明帝太和三年(229年)十月。依据这一线索,魏《官品令》既然是曹魏颁布的正式法令,而曹魏时期只有魏明帝太和三年制定有《新律》十八篇和《魏令》一百八十余篇,那么,魏《官品令》自然是属于《魏令》中的一个重要法令,其颁布时间也应在魏明帝太和三年。及至魏末,司马昭“患前代律令本注烦杂,陈群、刘邵虽经改革,而科网本密”,又令贾充等人修定律令。贾充以《魏令》为蓝本,“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于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年)制成《晋令》四十篇,这其中就赫然列有《官品令》。所以,《晋令》中的《官品令》,显然是在魏《官品令》的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这无疑是《魏令》一百八十余篇中确有《官品令》的有力证据。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魏《官品令》颁布于魏明帝太和三年,但这并不意味着官品制度也一定创立于太和三年,因为这有两种可能性:一是官品制度的创立与魏《官品令》的颁布同时,即两者都始于太和三年;二是官品制度创立于前,魏《官品令》颁布于后,即官品制度的创立要早于后者。就实际情况分析,似乎后一种可能性更大。因为太和年间主持修订律令的负责人是魏司空陈群,此人不仅对两汉以来的九品论人之法甚为精熟,并于延康元年创建了九品中正制,而且他还长期身居高位,主持朝政,有可能在创立九品中正制的基础之上,再建立一个与之互相配合的九品官阶制度。因此,官品制度的建立很可能与陈群有关,是他在创立九品中正制度之后精心设计的又一杰作。如此说不误,则魏文帝、魏明帝统治时期有可能已经建立了官品制度,且其建立时间最迟不出太和三年。而魏明帝太和三年颁布的《官品令》,实际上是以法令的形式将早已推行的官品制度固定下来,并加以法令化而已。
要之,没有任何史料可以证明“乡品九品”与“官品九品”是“同时成立”的,相反,却有不少的史料可以证明“乡品九品”成立于前,“官品九品”创立于后。所以,如果官品制度的创立时间得不到解决,宫崎先生的推测自然也就难以成立了。诚如阎步克先生所言:“如果‘魏官品创制于魏末’之说不误,那么这距离汉末已先行问世的九品官人法已很遥远,二者的关系就可以另作考虑了。”当然,在官品制度的创立时间上,国内学者也存在着不同意见,而且有的差异很大。但他们的研究成果至少证明一点:九品中正制与官品制度并非同时成立,这是不争的事实。
综上所述,宫崎市定构建的九品官人法学说,既是对以往研究体系的一种创新,同时又具有一定的“解释学”色彩。正因为如此,我们对《九品官人法研究》一书也不能以寻常的制度史标准来加以评量。换言之,宫崎此书虽然以“九品官人法”命名,但实际上并非以九品中正制为中心。因此之故,全书对九品中正制的许多问题或是一笔带过,或是寥寥数语,给人以惜墨如金之感。可是尽管如此,宫崎市定的研究理路及其治学方法也给予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这正如韩昇先生所说:
当九品中正制度建立起来后,研究者的注意力被制度的实际形态所吸引,倾注心力试图探明其具体的环节。众多研究者把九品中正制度抽取出来,作为一项铨选制度来研究它,产生了许多成果……宫崎市定的着眼点与上述研究者有着明显的不同。首先,他反对将此制度称作“九品中正制”,而提出应该按照当时的记载称为“九品官人法”……仔细阅读《九品官人法研究》后,可以明白这不是简单的改名而已,它决定了作者的研究方向,不仅仅是因为中正在晋以后越来越不重要而要将他从名称上剔除,而是作者欲以九品铨选为线索揭示魏晋南北朝的政治进程,说到底,作者不愿局限于制度史,而是把制度史作为政治社会变化的反映,论证社会形态的演变。宫崎市定与同期中国学者研究路数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此,是解释学与考据学的殊途……
最后,还应该指出,宫崎市定注重大局的把握,《九品官人法研究》实际上是一部魏晋南北朝政治史。
韩昇先生的概括相当准确。再结合宫崎市定自己在“前言”中所说:
本书的目的是研究六朝贵族制度。但是,如果以此作为本书的书名,则由于经济方面研究的阙如而感到为难。虽然也可以命名为“流品的研究”,但流品的做法一直延续到宋代以后。而且,本书以九品官制和起家制度为研究中心,所以题为《九品官人法研究》恐怕是最为自然的。
从宫崎市定所说,也可以看出作者的写作目的与研究旨趣,即主要目的是研究六朝贵族制度与流品制度,所以该书原本可以命名为《六朝贵族制度研究》或《流品研究》。之所以题名为《九品官人法研究》,则是因为“本书以九品官制和起家制度为研究中心”,如此而已。可见就研究方向而言,宫崎市定已经偏离了传统的研究方向,而是步入自己设计的研究轨道中来。惟其如此,他一方面借用“九品官人法”的名称,一方面又不得不对其内涵做出重新解释与界定,以便与自己的研究体系相符合。不过,就辩证法的观点来看,也许正是由于宫崎市定的“研究路数”和“解释学”方法与传统方法相异,这反而使得他的研究成果别开生面,凸显出不拘一格的治学理念、学术风格及其创新性,从而对中国史学界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他对乡品与起家官品的对应关系及其规律性的研究,就突破了传统的研究模式,为九品中正制研究开辟了新路径。受其影响,国内许多中青年学者在坚持制度史研究的同时,也注意到中正品第与起家官品之间的联系,并着力探讨九品中正制在选官实践中的具体运作及其规律性。另外,宫崎市定提出的许多问题,如宋齐时期的勋品勋位问题、梁官品区分正从问题、北魏孝文帝的新官制对萧梁官阶制度的影响等问题,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参考价值,现已成为国内学者关心和讨论的热点问题。这表明加强中外学术交流,充分借鉴外国学者的研究方法及其成果,不仅有助于推动九品中正制研究的深入发展,而且还使制度史的研究领域更为广阔,内容更为丰富,从而在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上都得到进一步的拓展和提升。本书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如乡品与起家官品的对应关系、宋齐时期的勋品勋位、萧梁官班制的历史渊源等问题,就是受宫崎一书的启发而来。所有这些,都体现出《九品官人法研究》的重要价值所在,也是宫崎市定与《九品官人法研究》一书留给我们的宝贵启示。
二 “制九品为官人之法”:九品中正制名称的由来
自从宫崎市定提出“是九品中正还是九品官人法”这一问题以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并未引起国内学者的重视。直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中外学术交流的不断加强,国内学术界才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并引发了一场学术讨论。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场发生在中国史学界的学术讨论,实际上还是围绕着宫崎市定构建的“九品官人法”学说而展开,只是在某些问题的看法与表述上略有不同而已。
争论缘起于陈长琦先生发表的《魏晋九品官人法再探讨》一文。陈先生在文章中以“问题:概念怎样确定”为题,对国内学者将陈群创立的“官吏选拔任用制度”称为“九品中正制”提出批评。他说:“曹魏吏部尚书陈群所创置的官吏选拔任用制度,究竟是称作‘九品官人法’,抑或是称作‘九品中正制度’,在这个根本问题上,古今中外学者的意见似乎就没有统一过。”因为魏晋南朝人所写的史书、唐人整理编撰的史书以及唐宋时期编纂的政书、类书中,均无“九品中正制”的提法,最早的提法则是“九品官人法”,见诸《三国志·魏书·陈群传》。而“九品中正制”这一概念的提出,则肇始于元初胡三省的《资治通鉴音注》与马端临的《文献通考·选举考》,以后明清时代的学者如赵翼等人皆祖述其说,致使“九品中正制”的概念推广开来,当代我国学者也多称为“九品中正制”。对此陈先生指出,以“九品中正制”的概念代替“九品官人法”是一失误。
在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研究》一书问世40年之后,中国学者又旧话重提,其意义何在?按照陈先生的说法:“宫崎市定先生在批评九品中正制,主张恢复九品官人法概念的同时,却难以跳出旧有研究的窠臼,因而其拨乱反正的努力未能奏效。”因为“在许多学者,特别是中国学者看来,概念的区别并不重要。因为所谓九品官人法与九品中正制的研究对象,除称谓不同之外,内容是一致的”。可是,在陈先生看来,“我们常说的九品中正制,只是九品官人法的一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所以陈先生认为:“要深入开展九品官人法的研究,首先应放弃九品中正制的错误概念,恢复其本来面目。”
陈先生认为九品中正制“只是九品官人法的一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这一看法与宫崎市定如出一辙,二人的差别仅在于对官品性质的界定稍有不同。按照陈先生的意见:“九品官人法从操作角度看,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官员职位进行九品区分,这种品级称为官品。官品“是根据官员职位的重要程度而规定其任职者所需要的人才品级”,“并非是为官员职位的高低贵贱而划定阶梯”。二是在实践中把人才的评判区分为九级,这种等级称为资品。资品的“着眼点则是为各级官员职位提供合格人才”。由于官品和资品都表现为九品区分的形式,所以它们在原则上也是一致的。例如,“官品标明二品的官僚职位,是说明这种官职需要二品人才担任;而获得资品二品的人,就有了做二品官的资格”。所以陈先生概括说:“所谓资品与官品的统一性,是我们对九品官人法中资品与官品关系的一个表述。这个表述,简单说就是资品与官品在原则上是指同一事物。二者都是人才的品第。官品是对任职者的人才品级等要求;资品则是任官者的个人才能品级。”
陈先生关于“资品与官品统一性”的观点,实际上是对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的九品,包含着乡品九品和官品九品”说法的另一种表述,其意旨在强调中正九品与官品九品“在原则上是一致的”,“二者都是人才的品第”,所以它们自然也都“统一”在九品官人法的“九品”之中。正因为如此,官品九品并不具有任何实质性的意义,而是一种虚拟的和为人才需要而特设的“人才品级”。
陈先生的文章发表后,一些学者就对上述观点进行了质疑。例如,关于官品的性质问题,我在《魏晋九品中正制名例考辨》一文中指出,官品是对官职等级的区分,中正品第是对人才等级的区分,它们之间虽然也存在着某种联系,但从根本上说却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并非是指同一事物,因此二者之间也不存在所谓的“一致性”或“统一性”。此外,由于官品与资品的“统一性”问题,还涉及官品制度的创立时间问题,所以陈先生也面临着与宫崎市定同样的难题。对此,阎步克先生在《乡品与官品关系之再检讨》一文中说:“就现有材料看,《魏官品》似是魏后期或魏末的制度,而九品中正制的产生则早在曹魏的前夕。于是我们就看到,乡品产生在前,官品产生在后,二者并非同时出现。这对于陈长琦所论官品和乡品之间的‘统一性’,是相当不利的反证。”后来阎先生在《品位与职位》一书第六章“中正品与勋位”中又进一步说道:“按照他们的说法,中正九品就应该与官品九品同时问世:如果获得中正二品或三品就能迁至二品官或是三品官,那么就必须先有二品或三品之官存在,也就是先有官品存在。可是九品官人法创立于献帝延康年间,而《魏官品》的出现,依祝总斌先生的意见及本书前章的考证,已经晚在魏末咸熙年间了。从延康到咸熙长达四十多年的时间中,王朝每年都要任命新官儿,九品官人法也一直在运作之中,可这当中却没有官品伴随其间。”所以阎先生认为:“如果‘魏官品创制于魏末’之说不误,那么这距离汉末已先行问世的九品官人法已很遥远,二者的关系就可以另作考虑了。”由此可见,如果官品制度的创立时间得不到解决,所谓官品与资品的“统一性”也就无法成立。就此而论,陈先生提出的“资品与官品统一性”的观点,实际上是对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学说的进一步延展,只是在观察视角和文字表述上略有不同而已。
为了论证九品中正制“只是九品官人法的一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陈先生又对国内学者惯常使用的“九品中正制”概念进行了批评。前已提及,宫崎市定在批评“九品中正制”这一名称时曾说:“这并不单纯是名称的问题”,“我想还其本来的九品官人法面目”。现在陈先生再次提出:“要深入开展九品官人法的研究,首先应放弃九品中正制的错误概念,恢复其本来面目。”那么,陈群创立的选官制度,其“本来面目”亦即最初的名称到底叫什么?是否就是宫崎先生和陈先生一致认定的“九品官人法”?“九品中正制”的名称又是如何流传开来的?这一名称能否准确地概括这一制度的基本内涵与本质特征?为了回答上述问题,笔者在《魏晋九品中正制名例考辨》一文中,对这一问题的来龙去脉作了细致梳理,并且指出:陈群创立的选官制度,其最初的名称并不叫“九品官人法”,而是称为“九品之制”或简称为“九品”,从“九品之制”到“九品中正制”,其间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过程。拙文发表后,陈先生对拙文引用的史料和论证方法提出了质疑。为了说明问题起见,兹先将拙文的有关论述转录如下:
长期以来,人们多认为九品中正制在最初的正式名称是“九品官人法”,而其根据则是《三国志·魏书·陈群传》。传云:“文帝在东宫,深敬器焉……及即王位,封群昌武亭侯,徙为尚书,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若单从字面上理解,所谓“制九品官人之法”一语,自然可以解释为陈群创立了“九品官人法”这种选官制度,应无歧义。但问题是,当我们作进一步考察时就会发现,除了《三国志·陈群传》有“九品官人之法”的提法,以及后来《通典》、《资治通鉴》、《文献通考》等典籍还偶而沿用这一称谓外,在有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全部正史(即一志、二史和八书)中,竟再也查找不出“九品官人法”称谓的第二条例证。与此同时,在大量的魏晋南北朝史籍中,我们看到凡是论及陈群创立的选官制度时,无一不是将其称之为“九品之制”或简称为“九品”,从未见有称作“九品官人之法”或“九品官人法”者。依据上述事实,我们有理由认为,《三国志·陈群传》所谓“制九品官人之法”一语,正确的解释应是陈群制定了“九品之制”这种选拔官吏的办法,“官人”在这里作动词,是对“九品”称谓的进一步阐释与说明。后人不了解“九品”即“九品之制”才是九品中正制的最初名称,而误将“九品官人法”作为九品中正制的正式名称,其原因盖在于此。
九品中正制的最初名称为“九品之制”,亦简称为“九品”,对此魏晋史籍所载甚夥,灼然可征。例如:《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傅子》:“魏司空陈群,始立九品之制,郡置中正,平次人才之高下,各为辈目,州置都而总其议。”即明言陈群始创的选官制度为“九品之制”。又《晋书》卷一〇六《石季龙载记》载其下书曰:“魏始建九品之制,三年一清定之,虽未尽弘美,亦缙绅之清律,人伦之明镜。从尔以来,遵用无改。”也明确提到魏初始建的即“九品之制”。至于将“九品之制”省称为“九品”的,其例更多。如《三国志》卷二三《魏书·常林传》注引《魏略·清介吉茂传》:“先时国家始制九品,各使诸郡选置中正,差叙自公卿以下,至于郎吏,功德才行所任。”《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孙楚集奏》:“九品汉氏本无,班固著《汉书》序先往代贤智,以为九条,此盖记鬼录次第耳,而陈群依之以品生人。又魏武拔奇决于胸臆,收才不问阶次,岂赖九品而后得人。”显然,这里所说的“九品”,均是指称“九品之制”。另外,齐王芳正始初年,辅政的司马懿曾欲废除九品之制,州置大中正,但遭到曹爽之弟曹羲的反对。《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晋宣帝集》载司马懿“除九品,州置大中正议”曰:“案九品之状,诸中正既未能料究人才,以为可除九制(按“九制”当为“九品之制”,文脱“品之”二字),州置大中正”。同卷又引《曹羲集》曰:“伏见明论,欲除九品,而置州中正欲检虚实。一州阔远,略不相识,访不得知,会复转访本郡先达者耳,此为问州中正而实决于郡人。”司马懿与曹羲均是曹魏重臣,手执权柄,谙熟本朝典章制度。他们既称九品中正制为“九品”或“九品之制”,可知“九品”或“九品之制”,才是这一制度最初的正式名称。
入晋以后,人们仍沿用“九品”或“九品之制”的传统称谓。如《晋书》卷四五《刘毅传》载晋武帝时,“毅以魏立九品,权时之制,未见得人,而有八损”,因而上疏建议“宜罢中正,除九品,弃魏氏之弊法,立一代之美制”。其后,“司空卫瓘等亦共表宜省九品,复古乡议里选。帝竟不施行”。同书《李重传》载其上疏也说:“九品始于丧乱,军中之政,诚非经国不刊之法也……谓九品既除,宜先开移徙,听相并就。”值得注意的是,西晋人除继续沿用“九品”、“九品之制”等传统称谓之外,又将“中正”与“九品”连缀起来,由此出现了“中正九品之制”的变称。如刘毅在著名的“论九品有八损疏”中说:“职名中正,实为奸府;事名九品,而有八损……中正九品,上圣古贤皆所不为,岂蔽于此事而有不周哉,将以政化之宜无取于此也。”司空卫瓘、汝南王亮等上疏亦说:“魏氏承颠覆之运,起丧乱之后,人士流移,考详无地,故立九品之制,粗且为一时选用之本耳……臣等以为宜皆荡除末法,一拟古制……尽除中正九品之制,使举善进才,各由乡论……今除九品,则宜准古制,使朝臣共相举任,于出才之路既博,且可以厉进贤之公心,核在位之明暗,诚令典也。”刘毅、卫瓘等人所说的“中正九品之制”,正是指的“九品”或“九品之制”,且三者可以对称或互称。这表明在西晋初年,“中正九品之制”已逐渐成为“九品”、“九品之制”的变称或异名。
南北朝和隋唐时期,一些史家仍习惯于“九品”或“九品之制”的旧称,但已出现了将“九品”与“中正”顺序连称的端倪。如沈约在《宋书》卷九四《恩倖传》序中说:“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盖以论人才优劣,非为世族高卑。因此相沿,遂为成法。自魏至晋,莫之能改。”杜佑在《通典》卷一四《选举二》中也说:“按九品之制,初因后汉建安中天下兵兴,衣冠士族,多离本土,欲征源流,虑难委悉。魏氏革命,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各取本处人任诸府公卿及台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为之,区别所管人物,定为九等。”但是,杜佑在下面接着又说:“及法弊也,唯能知其阀阅,非复辨其贤愚。所以刘毅云:‘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南朝至于梁、陈,北朝至于周、隋,选举之法虽互相损益,而九品及中正,至开皇中方罢。”这里,杜佑虽未明确提出“九品中正制”的完整概念,但他在魏晋时期早已流行的“九品之制”、“中正九品之制”等旧称的基础上,将此一制度连贯称之为“九品及中正”之制,可以说是开启了“九品中正制”称谓的先声。
北宋以降,“九品中正”一词始见于典籍,并且开始成为魏晋南北朝选官制度的专有名称。宋代学者苏轼在《论养士》一文中说:“三代以上出于学,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于郡县吏,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隋唐至今出于科举。”下迨元代,一些著名史学家如胡三省、马端临等人,也多将陈群创立的选官制度称之为“九品中正”,“九品中正制”作为一种制度的专称遂渐至确定。如《资治通鉴》卷六九延康元年二月条载尚书陈群“立九品官人之法”,胡三省注曰:“九品中正自此始。”又《文献通考》卷二八《选举考》载马端临语曰:“按魏晋以来,虽立九品中正之法,然仕进之门,则与两汉一而已……然诸贤之说,多欲废九品罢中正何也?盖乡举里选者,采毁誉于众多之论;而九品中正者,寄雌黄于一人之口。”及至明清时期,“九品中正制”的称谓业已普遍流传开来。如顾炎武《日知录》卷一三“清议”条称:“降及魏、晋,而九品中正之设,虽多失实,遗意未亡。凡被纠弹付清议者,即废弃终身,同之禁锢。”赵翼《陔余丛考》卷一七“六朝重氏族”条称:“六朝最重氏族。盖自魏以来,九品中正之法行,选举多用世族,下品无高门,上品无寒士。当其入仕之始,高下已分。”同书同卷“谱学”条引唐人柳芳《氏族论》曰:“至魏九品中正法行,于是权归右姓。”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赵翼在《廿二史札记》卷八列有“九品中正”专条,称“魏文帝初定九品中正之法”。王鸣盛在《十七史商榷》卷四七亦列有“九品中正”专条,并在卷四〇“州郡中正”条称“九品中正起于魏”。自此,“九品中正制”作为魏初创立的选官制度的专有名称遂最终确定下来,并得到中外学者的认同,迄今沿用不废。
然则,后代史家何以把陈群创立的选官制度定名为“九品中正制”呢?我以为除了有魏晋人将其称之为“九品之制”、“中正九品之制”的历史依据外,还在于这一名称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出这一制度的时代特点和本质特征之故。我们知道,九品中正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在于“九品”和“中正”两者的密切结合。由于“九品”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所独具的选官方式,它既有别于两汉的乡举里选,也不同于隋唐以后的科举取士,最能体现出这一历史时期选官制度的时代特色。而“中正”则是具体负责评定九品的实际主持者,同时也是代表门阀士族把持和操纵选举,从而最终规定这一制度的实质内涵和发展方向的关键人物。所以,后代史家将陈群创建的选官制度定名为“九品中正制”,不仅有其历史依据,而且还能更加真实地揭示出这一制度的时代特色和本质特征,并且在文字表述上更为准确,内涵更为明晰,堪称是对这一制度最为简洁和最为完整的表述。纵观当代学者多沿用“九品中正制”的称谓,间或也有称之为“九品官人法”或“中正九品之制”者,其道理亦正在于此。因而,“九品中正制”的名称之所以从宋元以后沿袭至今,历久不衰,绝非偶然。
上述意见发表后,陈先生发表了《魏晋九品官人法释疑》一文,对拙文中的有关问题做了回应。
首先,陈先生指出:“确如《考辨》一文所说,在现存有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正史中,只有《三国志·陈群传》有:‘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但在魏晋南北朝史籍中,它却不是绝无仅有。如果细加搜讨,还是可以检获有关史料。”为此,陈先生列举了两条史料:一是《北堂书钞》卷六〇《设官部》吏部尚书条引曹魏时期著名史学家鱼豢《魏略》曰:“陈群,字长文。延康元年始建九品官人之法。”二是唐代类书《白氏六帖》引《魏略》作:“陈群,字长文。延康元年始建九品官人之法,拜吏部尚书。”据此,陈先生认为:“二书所引《魏略》与《三国志》的记述是大体相同的。也就是说,《三国志·陈群传》‘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的史料不是孤证,在不同的史籍中,有相同的陈群‘延康元年始建九品官人之法’的记载。”
不仅如此,陈先生还进一步指出:“《考辨》用《太平御览》所引《傅子》、《晋书·石季龙载记》以及裴注《三国志》中有关‘九品之制’或简称为‘九品’的材料来证‘九品之制’或‘九品’的概念早于九品官人法,则在方法与逻辑上都是不可靠的。”为此,他特意对“《考辨》所引史料的时间先后做一考查”,发现“《考辨》所引《傅子》、《晋书》以及裴注所引有关材料,在时间上都晚于《魏略》及《三国志》的史源——魏的国史《魏书》”。例如,“《魏略》是曹魏时人鱼豢所撰而未完成的一部纪传体曹魏史。鱼豢当卒于西晋以前……《魏略》记事起于魏文帝,至于齐王芳被废、高贵乡公之立。在纪录曹魏历史方面,《魏略》是一部时间较早、颇有价值的史书”。又“魏国史《魏书》,是从曹魏建立伊始的黄初年间草创,后历经韦诞、应璩、阮籍、傅玄等名士续撰,最后成于王沈之手的”。而拙文所引的几条材料,时间都比较晚。如《傅子》的作者为西晋司隶校尉傅玄,约卒于咸宁四年(278年);《晋书·石季龙载记》所记史实更晚,“石氏追述曹魏官吏选拔任用制度之时,距延康元年已有一百余年”;《孙楚集》的材料也是晚于《魏略》及《三国志》的,孙楚为西晋人,元康三年卒。至于《三国志》裴注引《魏略·吉茂传》所记“先时国家始制九品”一段材料,陈先生认为此段文字虽然出自鱼豢《魏略》,但“其时间、语意环境及篇卷结构,都应在前揭《魏略》‘陈群,字长文。延康元年始建九品官人之法。’之后”。总之,“从逻辑上讲,用这些材料证明‘九品之制’或‘九品’,早于‘九品官人法’都是难以成立的”。
显然,如果仅就拙文引用的上述材料立论,陈先生的说法自然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不过,在陈先生列举的材料当中,似乎遗漏了拙文引用的两条重要材料。例如,陈先生只列举了拙文引用的《傅子》、《晋书·石季龙载记》、《魏略·吉茂传》与《孙楚集奏》四条材料,在《孙楚集奏》后面则用了一个省略号,这段被省略的文字是:
另外,齐王芳正始初年,辅政的司马懿曾欲废除九品之制,州置大中正,但遭到曹爽之弟曹羲的反对。《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晋宣帝集》载司马懿“除九品,州置大中正议”曰:“案九品之状,诸中正既未能料究人才,以为可除九制(按“九制”当为“九品之制”,文脱“品之”二字),州置大中正”。同卷又引《曹羲集》曰:“伏见明论,欲除九品,而置州中正欲检虚实。一州阔远,略不相识,访不得知,会复转访本郡先达者耳,此为问州中正而实决于郡人。”司马懿与曹羲均是曹魏重臣,手执权柄,谙熟本朝典章制度。他们既称九品中正制为“九品”或“九品之制”,可知“九品”或“九品之制”,才是这一制度最初的正式名称。
陈先生没有完整地引用拙文,特别是省略了《晋宣帝集》与《曹羲集》所载“九品”、“九品之制”两条材料,应该是出于无意。但是从时间上讲,这两条材料均在鱼豢《魏略》和王沈《魏书》之前,似乎构成了对陈文不利的“反证”。据《三国志》卷九《魏书·曹爽传》载,高平陵政变之后,曹爽、曹羲“皆伏诛,夷三族”。而据唐长孺先生考证,司马懿“置州中正的提议应在正始八年(247年)之前”,“曹羲为曹爽之弟,嘉平元年(249年)与爽同时为司马懿所杀。上引文首称‘明论’,想来是给司马懿的信而非奏议”。这就是说,《晋宣帝集》所载司马懿“除九品,州置大中正”的提议,时间在正始八年之前,而曹羲写给他的回信也约略同时。由此可见,《晋宣帝集》、《曹羲集》所载之“九品”、“九品之制”,确实是当时人对于这一制度的原始称呼,而且在时间上要早于鱼豢《魏略》和王沈《魏书》。尤须注意的是,司马懿的奏议和曹羲的回信都是第一手资料,亦即原始资料,真实可信,没有经过后人的粉饰与加工,故其史料价值也远在《魏略》和《魏书》之上。所以,若以司马懿的奏议和曹羲的回信为直证材料,再以《魏略·吉茂传》、《傅子》、《孙楚集奏》与《晋书·石季龙载记》为旁证材料,便足以证明“九品之制”、“九品”确实是这一制度的最初名称。这样,陈先生一再强调的“从文献中‘九品官人法’产生于前,‘九品之制’产生于后的史实来看,九品之制应是九品官人法的省称”的说法,也就不能成立了。因为事实证明,“九品之制”与“九品”称谓产生于前,“九品官人法”的称谓产生于后,这自然也就不存在前者是后者的“省称”之说。因此,无论从史料学或是逻辑学的角度来讲,拙文的论证方法应该没有问题。
其次,拙文曾经指出:“《三国志·陈群传》所谓‘制九品官人之法’一语,正确的解释应是陈群制定了‘九品之制’这种选拔官吏的办法,‘官人’在这里作动词,是对‘九品’称谓的进一步阐释与说明。”陈先生则认为:“将‘官人’一词,简单地理解为是陈群对‘九品’的解释和说明性文字,乃误……‘九品官人法’之意,即‘九品选用官员法’。”换言之,拙文认为“九品官人法”不是一个制度名称,“官人”二字带有解释和说明的意味,陈先生的看法则正好相反。而且,陈先生还“从语法角度分析了‘九品官人法’与‘九品中正制’都是具有偏正结构的词组,都有一个共同的修饰词——‘九品’。不同的是,前者的中心词是‘官人法’,而后者的中心词是‘中正制’。前者强调这一制度为‘官人制度’,即官员任用制度;后者强调的是这一制度为‘中正制度’,即中正所掌握的人才评价制度”。
那么,笔者对“制九品官人之法”一语的理解是否正确呢?这里,我们暂且抛开现代语法不论,来看唐宋时期的学者对这一文句是如何解读的吧!请看下面两条材料。据《艺文类聚》卷四八《职官部四》“尚书”条引《魏志》:
陈群为尚书,制九品为官人之法,群所建也。
又据《太平御览》卷二一二《职官部一十》“总叙尚书”条引《魏志》:
陈群为尚书,制九品为官人之法,群所建也。
如众所知,《艺文类聚》是大型类书,唐欧阳询撰,唐高祖时撰成,全书引用古籍1431种,尤以两汉至南北朝古籍为多。《太平御览》为北宋李昉等撰,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983年)撰成,曾参考《修文殿御览》、《艺文类聚》等类书,引证书目多达1690种。《类聚》与《御览》所引《魏志》,应即《三国志·魏书·陈群传》,但欧阳询将“制九品官人之法”一语,径引作“制九品为官人之法”,即把“九品”与“官人之法”断开,其间用一个动词“为”字相连,可见在欧阳询看来,“九品”是制度名称,“为官人之法”即作为选拔官吏的办法,这显然是对“九品”作出的带有解释和说明性质的文字表述。就此而言,欧阳询可谓明悉“制九品官人之法”一语的真实内涵。后来《御览》也沿用此说,表明李昉等人也是赞同欧阳询所作上述解读的。因此,《陈群传》所谓“制九品官人之法”,正确的解读确实是“制九品为官人之法”,即在“九品”与“官人之法”中间加一“为”字。欧阳询、李昉为唐宋时期的著名学者,他们对古代汉语的理解和运用,应该比我们更加深刻和准确吧!
总之,九品中正制创立之初,其名称并不叫“九品官人法”,而是称作“九品之制”或简称为“九品”。从司马懿奏议与曹羲回信的时间来看,“九品之制”与“九品”称谓产生于前,“九品官人法”提法产生于后,故就时间先后与逻辑关系而言,前者并非是对后者的“省称”。至于“制九品官人之法”一语,正确的解读应是“制九品为官人之法”,这是陈寿对“九品之制”作出的一种带有解释和说明性质的文字表述,从严格意义上讲,它既不是九品中正制最初的正式名称,也不是一种科学的和规范的称谓。可是尽管如此,由于国内外学者多将“九品官人法”作为“九品中正制”的别名或是异称,且含义清晰,相沿已久,故人们也常常将两者同时使用,并且从未引起概念上的混淆与错乱。所以,如从这一角度考虑,我们也可以说,“九品中正制”就是“九品官人法”,“九品官人法”就是“九品中正制”,这是同一制度的两种不同称谓,并不是概念与内涵存在着本质差异的两种制度名称。
三 “举士”与“举官”:九品中正制性质辨析
九品中正制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制度,对此史学界也存有分歧意见。传统看法认为,九品中正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举制度”或“选官制度”。如唐长孺先生就说,“九品中正制度是曹魏创设的一种选举制度”,“魏、晋南北朝选拔官吏的制度即是九品中正制”。韩国磐先生也说,曹魏“制定了新的九品中正制这个选举制度”。黄惠贤先生认为,“以九品中正制为核心的选官制”,是魏晋南北朝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特别是在“两晋南朝时期,九品中正制成了选举制度的核心”。阎步克先生也指出:“在叙述魏晋南北朝选官制度时,众多的著作都把九品中正制放在了中心地位”,“尽管九品中正制首先是作为选官程序而存在的,可它与官僚等级制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此外,目前国内流行的一些中国古代史、魏晋南北朝史、政治制度史、职官制度史等著作以及相关的学术论文,也多持这一观点。
但是,对于上述传统看法,学术界也有不同意见。如陈仲安、王素先生就明确指出:“所谓九品中正制,其性质不是选举制度,而是一种与选举有关的人事档案制度。”“这种制度一旦形成,不论如何蜕变,也不能影响其作为人事档案制度的基本性质。”汪征鲁先生则认为,魏晋南北朝的选官体制属于以察举、征辟为主体的选官体制,而“九品中正体制和察举、征辟体制不一样,它本身不构成一个独立的选官系统。它仅仅是诸选官系统这一母系统之下考核子系统中的一个考核环节、考核层次,即九品中正体制仅仅只有考核功能,它既没有教育、培训功能,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选士功能,更没有授官功能”。
上述说法都有一定道理,但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例如,陈仲安、王素先生认为九品中正制不是选举制度,而是“与选举有关的人事档案制度”,其理由有三:一是就中正组织而言,“魏晋南北朝时期,由尚书吏部领导州郡县功曹构成正式的选举组织”,而“由司徒左长史领导州郡县中正构成的组织,是独立于选举组织之外的另一套组织”。二是就中正性质来说,“由尚书吏部领导的选举组织是一个职官组织”,而“由司徒左长史领导的中正组织是一个乡官组织。二者的性质是非常不同的”。三是就中正职掌而论,“由尚书吏部领导的组织,其职掌以选举为主”,而“由司徒左长史领导的中正组织,其职掌以人事档案材料的搜集整理和各类人物的鉴定为主。二者的职掌是有较大区别的”。基于以上理由,得出如下结论:“考察了中正的组织、性质和职掌,发现它组织独立,性质属于乡官,职掌以人事档案为主,与同时的尚书吏部均不相同。因此……所谓九品中正制,其性质不是选举制度,而是一种与选举有关的人事档案制度。”
对以上三点理由,似有必要作进一步分析。首先,魏晋南北朝时期,州郡县功曹属于地方政府属佐,由地方长官自行辟任,与尚书吏部根本不存在组织隶属关系。而且,州郡县功曹只是地方长官的私属吏,尚未释褐,需经察举之后方能入仕,其职掌也仅限于选用州郡县地方佐吏,根本没有资格参与尚书吏部主持的铨选工作。因此,“由尚书吏部领导州郡县功曹构成正式的选举组织”,似乎与史实不符,而由此推导出来的其他看法,自然也难以成立。其次,州郡中正虽然不是国家正式职官,却是受政府委任,是由现任中央官担任的一种兼职。从史籍记载来看,魏晋时期担任州郡中正者,论其官职则上至“诸府公卿”,下至“台省郎吏”,论其官品则高至一品、二品,低至七品、八品,其中不乏以三公、诸卿、尚书等高官显职兼领州郡中正者。如西晋时魏舒以司徒“署兖州中正”,东晋时诸葛恢以尚书仆射领吏部、兼领大中正,等等。以如此豪华阵容组成的中正组织,恐怕不能简单地将之归于“乡官”系统吧?当然,北朝有地方中正组织,其州郡县中正例由地方长官辟任,为地方政府属佐,或可归之于“乡官”系统。但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凡属中央系统的州郡中正主要是由司徒府领导,像州郡中正的选任、中正品第的审核等等,都要经过司徒府的推荐与监督,故中正组织并不是“独立于选举组织之外的另一套组织”,它本身就属于中央司徒府领导,是代表中央政府掌管地方选举的机构。其三,中正的职掌是考察乡论,品第人物,为吏部用人提供必备的材料。这些材料包括品状、簿阀等,从性质上说是一种选举材料或用人材料,它们是吏部铨选最主要、最直接的依据。虽然这些材料日后可以作为官员的“人事档案”保存于尚书省吏部或是司徒府,以备收藏、查考之用,但是这些材料的首要功能是提供吏部“选官”之用,而不是作为“人事档案”收藏之用。这就像公文档案、赋役档案、财务档案、律法档案一样,其首要功能在于它们的实用价值,而不在于它们的收藏、保管价值。同样道理,我们也不能抛开中正提供材料的首要功能于不顾,径直将其界定为“人事档案材料”。换言之,由中正提供的品状、簿阀等选举材料,乃是吏部铨选的重要依据,它具有“人事档案”无法比拟的实用性、直接性等重要特征,其作用也远非一般的“人事档案”可比。因此,从中正的组织、性质及其职掌来看,把九品中正制定性为“与选举有关的人事档案制度”,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似乎没有触及这一制度的真实内涵,因而也难以揭示出这一制度的本质特征。
至于说九品中正制“只是一种考察士人和官员的制度”,这一制度“只有考核功能,而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选士功能,更没有授官功能”,似乎也与史实不符。《三国志·魏书·陈群传》所载陈群“制九品官人之法”,其“官人”二字,就非常清楚、非常准确地将九品中正制所具有的“选士”、“选官”功能昭示于天下。又,同书卷九《夏侯玄传》记其齐王芳正始初年议论时事说:“夫官才用人,国之柄也,故铨衡专于台阁,上之分也,孝行存乎闾巷,优劣任之乡人,下之叙也……自州郡中正品度官才之来,有年载矣,缅缅纷纷,未闻整齐,岂非分叙参错,各失其要之所由哉……若令中正但考行伦辈,伦辈当行均,斯可官矣……三者之类(指孝行、仁恕、义断),取于中正,虽不处其官名,斯任官可知矣。”依照夏侯玄所说,“官才用人”是尚书吏部的职责,“品度官才”是州郡中正的职责,而所谓“品度官才”,就是由州郡中正品评官府所需要的人才,这难道不正是九品中正制所具有的“选士”功能吗?进而言之,如果中正品评人才客观公正,品第高低不出现偏差,则吏部“斯可官也”,这难道不是九品中正制所具有的“选官”功能吗?由此可见,从中正“品度官才”到吏部“官才用人”,九品中正制所具有的“选士”、“选官”功能岂非判然分明!
其实,把九品中正制定性为“选举”或“选官”制度,并非始于今日,而是自古而然。如晋武帝时刘毅在《九品有八损疏》中指出:“若状得其实,犹品状相妨,系絷选举,使不得精于才实。”就批评中正论人“品状相妨”,以致“选举”不得其才。其时卫瓘在谈及九品中正制的创立原因时也说:“魏氏承颠覆之运,起丧乱之后,人士流移,考详无地,故立九品之制,粗且为一时选用之本耳。”“选用”者,选举用人之谓也。及至唐代,杜佑在《通典》中设有《选举典》,凡六卷,其《选举二》就详细记载了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察举、征辟等选举制度。元代马端临《文献通考》亦设“选举考”,凡十二卷,其中“选举一”至“选举五”题为“举士”,“选举九”至“选举十一”题为“举官”,而在“举士”、“举官”两个条目中,对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均有记载和评述。可见在马端临看来,九品中正制兼具“举士”、“举官”两项功能,故而分别述之。下及清代,赵翼在《廿二史札记》卷八“九品中正”条中也说:“真所谓‘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高门华阀有世及之荣,庶姓寒人无寸进之路,选举之弊,至此而极。”也是批评九品中正制只重门第,将其视为“选举”制度的一大弊端。可见自晋唐以迄清代,历代史家均将九品中正制视为“选举”或“选官”制度,其间并无歧义。
九品中正制既有“考核功能”,又有“选士功能”和“选官功能”,这主要是基于魏晋南北朝时期选官制度的时代特点所决定的。我们知道,不论是汉代的察举制度,还是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度,都是只注重考察而不注重考试的选官制度。在这一制度下,选拔官吏实际上分为两个环节:一是选举,一是任官。选举是任官的前提和基础,任官是选举的结果和目的,两者紧密相连,不可或缺。具体来说,在地方,由州郡中正负责考察乡论,品第人物,为政府选拔官吏提供依据,是为“选举”;在中央,由吏部根据中正提供的各项材料,具体负责铨选授职,是为“任官”。故就狭义而言,九品中正制可称为“选举制度”或“选士制度”,而就广义而言,由于九品中正制是吏部铨选的基础,是整个选官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自然也可称之为“选官制度”。就史籍记载来看,九品中正制与吏部铨选关系密切,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通典》卷一四《选举二》载:“魏氏革命,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区别所管人物,定为九等……是以吏部不能审定核天下人才士庶,故委中正铨第等级,凭之授受,谓免乖失。”所谓“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其说有误。但自九品中正制创立之后,由州郡中正负责品第人才,由吏部负责授受官职,两者分工明确,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符合规范程序的选举任官体制,则是一目了然。因此,九品中正制与吏部铨选虽然是选官程序中的两个环节,两个步骤,但却是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实际上是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只有了解这一点,才能对九品中正制的性质做出科学的判断。
九品中正制作为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选官制度,它的作用与影响也并非仅仅局限于吏部铨选一途,而是对这一时期的其他选官制度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众所周知,魏晋南北朝虽然实行九品中正制,但士人出身授职还必须经过各种选官途径。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八《选举考》云:“按魏晋以来,虽立九品中正之法,然仕进之门,则与两汉一而已。或公府辟召,或郡国荐举,或由曹掾积累而升,或由世胄承袭而用,大率不外此三四途辙。”另据近人研究成果表明,魏晋南北朝时期除去公府辟召、郡国察举、曹掾累升、世胄承袭之外,尚有直接入仕(即吏部铨选)、朝廷特征、国子太学生策试入仕等多种选官途径。关于九品中正制与这些选官制度的关系,不少专家学者已做过有益的探讨,并取得一些基本共识。如唐长孺先生就说: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继承了两汉以来的岁举、辟举、征召等入仕道路,但“各项选举必须依据中正品第”。阎步克先生也指出:“从整个选官格局来看,九品中正制已经表现出明确的优遇士族的倾向并成了选官的主导因素,仕进诸途,遂不能超脱中正制度的制约。”陈琳国先生则对两晋时期九品中正制与吏部铨选、公府辟召、州郡察举、补选缺吏等选官制度的关系作了具体考察,也明确指出:“中正之职在于品第士人,中正的品第乃是士人入仕的前提条件。士人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入仕,都必须经过中正的评定,以获取一定的品第,舍此则无资格入仕。”上述各位先生的论断,已经非常清楚地指出士人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入仕,都必须经过中正的评定,以获得一定的品第。因此,魏晋南北朝时期,九品中正制不仅与吏部铨选共同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有着固定规范程序的选举任官体制,而且还对其他选官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从而形成了以九品中正制度为主导,以公府辟召、察举孝秀、州郡辟召、国子太学生策试入仕等多种选官仕途并存的选举格局,进而对魏晋南北朝的门阀政治体制和社会阶层结构产生了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
综上所述,有关九品中正制的性质,我们可以从三个层次加以考察和认定:一是就狭义而言,九品中正制的作用主要是考察乡论,品第人物,为吏部选官提供依据,故其性质属于选举制度。二是就广义而言,由于九品中正制与吏部铨选紧密结合,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有着固定规范程序的选举任官体制,故其性质亦属选官制度。三是就魏晋南北朝的总体铨选格局而言,在这一时期存在的公府辟召、察举孝秀、州郡辟召、国子太学生策试入仕等诸多选官仕途中,九品中正制对其他选官仕途发挥着制约和支配作用,是这一时期占据着主导地位的选官制度。只有准确地把握九品中正制的上述特征,才能对这一制度的性质、作用及其与其他选官制度的关系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附带说明一点,在论述九品中正制的性质时,也有一些学者把九品官人法与九品中正制分割开来,认为两者的内涵、性质并不相同。如陈长琦先生在谈到九品中正制与九品官人法“哪一个概念更符合历史之实”的问题时说:“张先生大约没有留意到,我把陈群创立的九品官人法定义为‘选拔、任用制度’,并论证了九品中正制与九品官人法的联系与区别。盖言之,九品官人法制度是人才选拔、任用制度;九品中正制度只是人才选拔(评价)制度。二者的内涵是不同的。”具体来说,“陈群创立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的关键在于‘官人’,是官人之法,即官员的选和用之法。它不仅仅是一种选举人才的办法,而是选举人才和任用人才的综合办法。”而“九品中正制,即中正所掌握的人才评价体制是包涵在九品官人法之中的,是九品官人法中人才评价、选拔程序的一个部分”。所以,“将陈群创立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称之为‘九品官人法’,比称之为‘九品中正制’,显然要准确”。
如前所说,按照本书的观点,“九品中正制”就是“九品官人法”,“九品官人法”亦即“九品中正制”,这是同一制度的两种不同称谓,并不是概念与内涵均存在着本质差异的两种制度名称。所以,无论是“九品中正制”还是“九品官人法”,它们的性质也是完全一致的。陈先生将“九品官人法”和“九品中正制”分割开来,并对两者分别定义,其实还是围绕着九品中正制“只是九品官人法的一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的这一观点立论。因为在陈先生看来,九品中正制“只是人才选拔(评价)制度”,九品官人法才是“人才选拔、任用制度”,也就是“选举人才和任用人才的综合办法”。如此一来,九品中正制自然就被“包涵在九品官人法之中”,成为其“人才评价、选拔程序的一个部分”,从而也就间接论证了他的上述观点。
陈先生把九品中正制与九品官人法分割开来,把九品官人法定义为“官员选拔、任用制度”,实际上是采用了“九品中正制+吏部铨选”的论证模式,也就是把“九品中正制”与“吏部铨选”简单相加,合二为一,认为在运作程序上由中正负责“人才选拔”,由吏部主管人才“任用”,故九品官人法是“选拔与任用结合的整体”,而不是单纯的“人才选拔制度”。可事实上,九品中正制与吏部铨选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组织设置上,州郡中正归司徒府领导,其性质属于地方选举组织;尚书省吏部则是国家行政职能部门,其性质属于中央铨选机构。尚书省吏部作为中央铨选机构,并不从属于九品官人法,也不是司徒府下属的一个选举组织。当然,我们不否认九品中正制与吏部铨选有着密切联系,也不否认中正选举与吏部任官是当时整个选举任官体制中的两个重要环节。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即这种联系应该是置于国家选官体制的大视野下,而不是置于九品官人法或九品中正制的制度层面之下。易言之,吏部任官是当时国家选官程序中的一个既定环节,而不是九品官人法或九品中正制下的一个既定环节。因为从根本上说,九品官人法与九品中正制只是同名异称,它们同属于选举制度,而并非像陈先生所说那样,一个是“官员选拔、任用制度”,一个是“人才选拔(评价)制度”。再者,魏晋南北朝的选官体制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是由许多相互平行的选举制度共同组成,像九品中正制度、察举制度、公府辟召、州郡辟召、国子太学生策试入仕等等。在上述选举制度中,除了公府长官、地方州郡长官可以自行辟任属佐之外,尚书省吏部始终处于整个国家选官体制的终端,士人无论通过何种选举方式入仕,都必须经过吏部铨选和授受官职这一道程序,才能正式步入仕途。所以,我们只有把吏部铨选置于国家选官体制的大视野下,而不是置于某一选举制度的小视野下,才能对其地位、性质与作用有客观全面的认识。九品中正制与吏部铨选的关系,其他选举制度与吏部铨选的关系,也均应作如是观。
讨论至此,我们对“九品官人法”这一概念已经谈论了很多。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由于文献记载过于简略,一些学者对“九品官人法”这一概念往往会产生一些联想,并由此生发出许多枝节和是非来。记得宫崎市定在批评“九品中正制”称谓时曾说:“称作九品官人法就如字面所示,是按照九品选任官员的办法,而由于将它称作九品中正,故以往研究的重心过于偏向中正,以致出现其本质的官人法反而被忽视的倾向。”现在看来,把这一制度称作“九品官人法”,可能会引发更多的问题,它不仅会导致其核心的“中正制度”被人所忽视,而且也极易使那些与本制度无关的其他因素杂糅其间,横生枝节,从而模糊了人们对九品中正制的正确认识。本书之所以命名为“九品中正制研究”,一是鉴于“九品官人法”不是陈群创制时的正式名称,且解读不一,表述各异,易生纠葛,故借用宫崎先生的话说:“我想还其九品中正制的本来面目。”二是通过这一命名,可以厘清与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学说的界线,重新回归传统研究理路上来,将九品中正制作为一个内涵明确、体系完整的选举制度加以研究。一句话,这并非是一个名称的问题,它决定了本书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向,是全书主旨之所在。
四 “乡品”与“资品”:关于中正品第的称谓问题
自曹魏创立九品中正制,中正的职责就是区别人物,铨定九品,以此作为吏部铨选授职的依据,因而一些学者也习惯于把中正所定之品称之为“中正品第”。但是随着相关研究的不断深入,学术界对“中正品第”的称谓也越来越多,名目转繁,仅目前所见就有“中正品第”、“乡品”、“资品”、“人品”、“中正品”等不同名称,且称谓不同,内涵各异,见仁见智,众说纷纭。因此,在对中正所定之品作出诠释与界定之前,有必要对“中正品第”的不同称谓作一介绍,并对相关问题加以辨析。
把中正所定之品称为“中正品第”,始见于唐长孺先生所撰《九品中正制度试释》一文。在该文中,唐先生不仅多次使用“中正品第”一词,而且他的许多著名论断也是和这一称谓联系在一起的。例如:“中正品第并非只是一种褒贬虚名,而是和入仕途径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官位必须与品第相符,降品等于免官。”又如:“晋宋以来史籍所见‘品’字很少指官品……(而)是指中正品第。”南朝时期,“中正品第只是例行公事,无足重轻。”此外,他在《南北朝后期科举制度的萌芽》一文中也指出:魏晋南北朝虽然继承了两汉以来的岁举、辟举、征召等入仕道路,但“各项选举必须依据中正品第”。由于使用“中正品第”一词简单直白,通俗易懂,加之唐先生对“中正品第”一词概括准确,运用自如,相关论述至为精辟,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国内学者也多遵从其说,对“中正品第”这一称谓并无异议。
把中正所定之品称为“乡品”,是宫崎市定的一大“发明”。宫崎先生在《九品官人法研究》一书中首先使用“乡品”一词,并以之作为“中正品第”的别名或代称。他在解释自己使用“乡品”一词的缘由时说:“我所使用的‘乡品’一词,似乎在史籍中未曾见到。但是,因为没有其他恰当的词,所以,我取《晋书》卷六四《会稽王道子传》中的‘乡邑品第’,省略为‘乡品’。”其实,除了“乡邑品第”之外,文献中对于“乡品”一词也有记载,只是宫崎先生未能措意而已。如《世说新语·尤悔篇》云:“温公初受刘司空使劝进,母崔氏固驻之,峤绝裾而去。迄于崇贵,乡品犹不过也。每爵皆发诏。”即其一例。唐长孺先生较早注意和引用该条资料,认为“乡品犹不过”,实则是中正降品的代名词,已在事实上把“乡品”与“中正品第”联系在一起,显示出超人的史识和学术洞察力。自从宫崎市定提出“乡品”这一概念之后,遂被日本学者所采用,后又波及韩国、欧美和中国大陆,为中外学术界广泛使用。例如在我国当代学者中,阎步克、胡宝国、汪征鲁诸先生都使用过“乡品”一词。阎先生在谈到“乡品”一词时还说:“‘乡品’是日本学者的习惯用语,取义于史料中的‘乡邑品第’及‘乡品犹不过也’等语,有浓厚的‘乡论主义’色彩。”笔者也曾著文指出:“把中正品第称为‘乡品’,既符合当时人的习惯用法,也贴近中正考察乡论并据之定品的本意,可以说是一种既形象直观且又简洁文雅的称谓。”从而对“乡品”一词的使用给予了充分肯定。
但是,对于“中正品第”、“乡品”等词语的使用,一些学者也表示了不同看法,并进行了质疑,由此又衍生出“资品”、“人品”等新的称谓来。
“资品”一词是陈长琦先生在《魏晋南朝的资品与官品》一文中提出来的。该文开宗明义即说:“本文中首先引入一个‘资品’的概念,以此来称谓九品官人法中中正给予官吏候补人的‘品’。”何以如此,陈先生解释说:“对于九品官制的品第,人们习惯称之为‘官品’。而对由中正给候补人品评出的品第,学界则无统一称谓,有称之为‘中正的品第’,也有称之为‘乡品’的。二者皆有所不妥。前者易与中正自身的品第混淆,后者有‘乡论’之嫌。九品中正制下,评品的权力握于中正之手,不关‘乡论’;品第之高低,常常系之于门第世资,所谓‘计资定品’,是当时评品制度的实况。”陈先生又举《晋书·刘弘传》有“被中诏,敕臣随资品选补诸缺吏”之例,据而认为:“使用‘资品’称谓,既合乎习惯,又切合事实,中正给予官吏候补人的品第,实质上正是一种基于被品评者门资家格的任官‘资格品第’。”因而主张把中正所定之品称为“资品”。此外,在《魏晋九品官人法再探讨》一文中,陈先生也多次提到“乡品”,并认为乡品“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主张将中正品第称为“资品”。
将中正品第称为“人品”,古时即已有之。南宋人岳珂《愧郯录》卷七“官品名意之讹”条说:“魏延康元年二月,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始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选,择以州郡之贤有识鉴者为之,区别人物,第其高下,则其初立品似非品秩也,乃人品耳。”同书卷一〇“人品明证”条也将中正所定之品称为“人品”。及至元代,马端临在《文献通考》卷六七《职官二十一》中曾引岳珂之书,并着力辩说官品九品与中正九品绝不相同,称:“所谓九品者,官品也,以别官之崇卑;陈群所谓九品者,人品也,以定人之优劣。”也沿用了岳珂“人品”一语,用以称呼中正品第。近年来,由于一些学者不赞成史学界流行的“乡品”提法,又将“人品”概念借用过来,并用以指称中正所定之品。如祝总斌先生在《门阀制度》一章中就说:“长期以来所惯用的‘乡品’一词,似不甚恰当……因‘乡品’与‘乡邑品第’并非真由乡邑评定,而是由中正官评定,经司徒府批准,实际上与‘官品’之确定出于一源,全都是封建王朝。而称‘乡品’则会给人造成是民间评定品第之错觉。基于以上考虑,本文试将‘乡品’改称‘人品’,指士人德、才之品第,与‘官品’角度一致,而不涉及由谁给予品第。据人品,定官品,合乎魏晋指导思想。‘人品’一词也有其历史根据。”祝先生引用《文选》卷四〇沈约奏弹王源说:“源虽人品庸陋,胄实参华。”据而指出:“当时虽重在门品,但仍反映士人德、才品第原称‘人品’。故宋《愧郯录》卷十、《通考·职官二一》俱称‘人品’。”主张将中正所定之品改称为“人品”。
然而,学术争论,无有休止,这也正是推动学术研究不断进步的原动力。当“资品”、“人品”概念出现之后不久,一些学者又对上述称谓进行了新一轮质疑,进而又提出了更新的词汇——“中正品”。例如,阎步克先生最初是使用“乡品”一词的,但是现在他已不再使用“乡品”一词,而是改称为“中正品”了。阎先生在使用“中正品”的同时,对于“人品”、“资品”的提法均不赞成。他在谈到使用“中正品”的理由时说:“对中正提供的品第,学界曾有‘乡品’、‘资品’等不同称谓;又岳珂称之‘人品’,或以为这个叫法比‘乡品’更好。至如本书为什么称‘中正品’而不取‘人品’呢?其重要理由,就在于它不仅被授之于‘人’,也是系之于‘官’的。”而对于“资品”的概念,他提出如下意见:“陈长琦先生称为‘资品’,并不妥当。按‘资’通指资历、资格。《晋书》卷六八《贺循传》:‘至于才望资品,(贺)循可尚书郎,(郭)讷可太子洗马、舍人。此乃众望所积,非但企及清途,苟充方选也。谨条资品,乞蒙简察。’固然中正品也在‘资’之内,但却不是‘资’的全部。”另外,阎先生在解释“中正品”的涵义时还说:“中正根据德行和才能把士人评定为上上到下下九等。从这些‘品’被系于个人一点看,‘中正品’是‘人之品’,它所区分的是士人的个人德才;但与此同时,王朝也为各个具体官职规定了相应的中正品资格,即如某官须用第几品之类,那么这时‘中正品’就不仅仅是‘人之品’了,它也构成了一种‘官之品’,也区分着官职的资望高下。”阎先生提出的“中正品”这一称谓,从表面上看与“中正品第”十分相像,但在具体内涵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并非是对后者的简化或是变称。
对于以上诸称,本书以为“资品”、“人品”均有不妥,以下就稍加辨析。
把中正品第称为“人品”,虽然始于南宋人岳珂,但并无历史依据,因为在史籍中从未见到把中正品第称为“人品”的实例。并且使用“人品”一词,也容易和汉末名士品评人物之“品题”相混淆。如《后汉书》卷六八《郭泰传》注引《谢承书》曰:“泰之所名,人品乃定,先言后验,众皆服之。”可见汉末名士品评人物已称“人品”,而此时九品中正制尚未创立。另外,魏晋南北朝时所说的“人品”,仍然是一种习惯性用语,也就是泛指人的品行、品格与道德品质。如前引《文选》卷四〇载沈约奏弹王源称:“源虽人品庸陋,胄实参华。”意思是说王源人品庸劣,但门第华贵,与中正品第并无关系。因为按照当时惯例,“凡厥衣冠,莫非二品,自此以还,遂为卑庶”。如果“人品”是指中正品第,那么王源凭其“胄实参华”的高贵门第,自然应该列于“上品”,而不是列于“人品庸陋”的“下品”。可见这里的“人品”并不是指中正品第,而是指通常意义上的“人品”。类似含义的“人品”一词,在魏晋南北朝史籍中比比皆是,不胜枚举。再者,按照祝先生对“人品”一词的界定,“人品”是“指士人德、才之品第”,而不关乎家世、门第。但从史籍所载“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中间渐染,遂计资定品”诸语观之,在魏晋之际,中正定品并不仅仅是依据于“士人德、才”,而是完全依据于家世、门第。既然如此,将中正品第界定为“士人德、才之品第”,与家世门第全然无关,恐怕与当时的实际情况并不吻合。
与“人品”相比,“资品”一词显然更符合门阀制度下中正“计资定品”的特征,而且《晋书》卷六八《贺循传》、卷六六《刘弘传》中均有“资品”一词,因而把中正品第称为“资品”,似乎也就成了“既合乎习惯,又切合事实”的顺理成章之事。可事实上,“资品”一词并不是专指中正所定之品,而是包含有“资”与“品”这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质言之,“资”是指资格、资历,即本人的任官资历;“品”才是指中正品第,亦即中正所定之品。“资品”连称,通常是指官职升迁时对于本人的任官资历和所获中正品第的一种综合要求,并非是专指中正品第一项。所以,用“资品”一词指称中正品第,与“资品”本意并不契合。
对于“乡品”一词,一些学者认为它“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因为在“九品中正制下,评品的权力握于中正之手,不关乡论”。然而,就史实来看,中正品第与乡论清议确实有着密切的联系。我们知道,九品中正制创立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保持汉代乡举里选的旧传统。西晋人卫瓘就明确指出:“其始造也,乡邑清议,不拘爵位,褒贬所加,足为劝励,犹有乡论余风。”魏晋时期,既然中正定品必须征诸乡论,访诸乡评,那么中正所定之品自然也可称之为“乡品”。如《晋书》卷四三《王戎传》载:“初,孙秀为琅邪郡吏,求品于乡议。”同书卷六四《会稽王道子传》载东晋时左卫领营将军许荣上言道:“今台府局吏、直卫武官及仆隶婢儿取母之姓者,本臧获之徒,无乡邑品第。”均把中正品第与“乡议”、“乡邑”联系在一起,并把中正品第径称为“乡邑品第”。值得注意的是,把中正品第称为“乡品”,并非仅仅见之于《世说新语·尤悔篇》,在北魏墓志中也有明确记载。据北魏《元瞻墓志》,孝明帝时,“汝南王(元悦)以茂德懿亲,重临京牧,妙简忠良,铨定乡品。召公为州都,委以选事,区别人物,泾渭斯叙。”据此,汝南王元悦曾以宗室懿亲担任司州牧,辟召元瞻为司州州都,“委以选事”,使之“铨定乡品”,“区别人物”。则“铨定乡品”一语,显然是指铨定乡邑士人的品第,即以“乡品”作为中正定品的代称。这不仅确证“乡品”就是中正品第,而且也说明在两晋南北朝时期,“乡品”一语的使用非常广泛,是南北通行的习惯性用语。因此,当代学者使用“乡品”这一概念,也是有着充分的历史依据的。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魏晋之际,由于门阀士族高据要津,垄断选举,中正定品也常常系之于门第世资,以致“乡论清议”被蒙上一层浓厚的门阀色彩。但是,如果我们过分强调中正“计资定品”的一面,而忽略了乡品与“乡论”联系的一面,则不仅与历史事实不符,而且也难以揭示九品中正制从注重乡论到注重门第的历史演变过程。宫崎市定在谈到“资品”一词时曾这样评说:“陈长琦《魏晋南朝的资品与官品》称之为‘资品’,然其源于中正本来的职务荒废之后的习惯,是远远脱离九品官人法理想的产物。”可见在宫崎市定看来,“资品”一词所反映的词汇语境,乃是九品官人法已经完全门阀化的产物,也就是中正“本来的职务荒废之后”,“是远远脱离九品官人法理想的产物”。
总之,在“中正品第”、“乡品”、“资品”、“人品”、“中正品”等诸多词汇中,本书倾向于使用“中正品第”和“乡品”二词。因为这两个词汇均属于中性词,不过多地具有褒贬含义或是等级色彩,只是比较客观地反映了中正所定之“品”及其与“乡论”之间的内在联系。而“资品”和“人品”二词,则褒贬分明,其中的倾向性较为明显。因此,本书拟采用较为中性的“中正品第”和“乡品”概念。至于“中正品”一词,则在语感上更为接近“中正品第”,而且较为准确地揭示了“中正品第”所具有的两种属性,即一为“人之品”,一为“官之品”,从而有助于深化对“中正品第”的本质属性及其作用的认识。所以,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术用语,本书也会采用“中正品”的概念,使大家有一个共同的话语平台,以期共同推动学术研究的繁荣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