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类电子电气产品安全评价及检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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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各国(地区)消费类电子电气产品风险管理的召回制度

2.2.1 概述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Defect Product Recall System)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在得知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免费修理、更换或者主管部门发现并认定某种产品存在缺陷,经过一定的程序,向生产商发布命令,要求其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免费修理、更换、赔偿的制度。它一般包括3种情况:一是生产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装配过程中所产生的缺陷;二是设计缺陷,指产品的设计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导致产品潜在危险的根本因素,具体又分为产品结构设计不合理、选材不同、未附加必要的安全装置;三是警示缺陷,是指产品的提供者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做出必要的说明、警告或指导而使用者造成的不合理危险,也称为说明缺陷。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美国于1966年制订《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汽车制造商召回缺陷汽车的义务,开创了全球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先河。此后,美国又出台了《联邦肉产品检验法》(FMIA)、《禽产品检验法》(PPIA)、《消费者食品安全法》(CPSA)、《儿童安全保护法》(CSPA)、《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CA),2000年又通过《召回增加责任与文件》(TREAD),基本上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1)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适用条件

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的条件,就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是产品批量性存在缺陷,即由于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失误或设计上的失误导致存在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美国是采取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主要是:产品存在着影响人身安全的危险。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规定的条件是产品具有急迫危险。该法对具有急迫危险的消费品的定义是:具有可导致死亡、严重疾病、或者严重的个人伤害的急迫且不合理危险的消费品。

(2)缺陷产品召回的种类

从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定义分析,缺陷产品召回主要有两种。

一是缺陷产品的自愿召回(Voluntary Recall),也可称为主动召回。它是指产品的生产商在得知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时,依法自愿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免费修理、更换。

二是强制召回(Mandatory Recall)也可称为指令召回。它是指主管部门发现并认定种产品存在缺陷,经过一定的程序,向生产商发布命令,要求其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免费修理、更换。

(3)缺陷产品召回的主体

根据召回方式的不同,缺陷产品召回的主体也有所区别。

首先,对于自愿召回来说,其主体是生产商。由于产品的设计过程、生产流程,生产商最清楚,并且生产商也负有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为此必须时监督产品生产设计,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另外,生产商对产品相关知识往往掌握得更多,了解得更深入,因此,生产商往往比其他人能更早地发现产品存在缺陷。赋予生产商在发现产品缺陷时自由采取召回措施的主体资格,能更有效、及时、合理地降低危险的发生概率。

其次,对于强制召回来说,应由产品的主管部门及对其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信道一定的程序实施。由于产品种类的繁多,对此,要确立强制召回制度的实施主体,做好产品管理的部门分工。例如美国,就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产品召回分类管理体系。在美国,消费品主要由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管理,机动车辆主要由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管理,食品和药品主要由食品与药品管理处、食品安全与检查服务处管理。

(4)缺陷产品召回的程序

依产品召回的种类不同,产品召回的程序也分为两种:自愿召回的程序和强制召回的程序。自愿召回的程序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一般可由生产商自由决定,除非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有特殊规定的。而强制召回则要复杂得多,主要有以下几步程序。

a.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在收到消费者举报或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某产品存在缺陷时,必须首先经过技术认定,确定是否适用缺陷产品召回措施。

b.必须对缺陷产品的危险性进行评估。美国在这方面有相关规定,缺陷产品主要存在A、B、C三个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缺陷产品实施的召回范围不同。这种做法可以在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c.由于强制召回措施的采取,势必给生产者带来巨大的利润流失,为了保证公平与科学,有必要采取公开审判的方式做出是否采用召回措施的决定,给予生产者为自己辩护的机会。

d.制定召回计划,使缺陷产品的召回体现出合理性与科学性,减少损失。

e.由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及生产商共同实施召回。主要是在作出召回决定时及时向公众发布信息、及时召回缺陷产品。

f.生产商做好产品召回的记录,于产品召回完成后提交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保管备案。主管部门及监督部门对缺陷产品召回情况实行监督,督促生产商做好召回工作。

2.2.2 中国大陆地区消费类电子电气产品的召回制度

目前中国大陆地区消费类电子电气产品还未开始实施召回制度,但是《消费类电子电气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召回规定》)已经有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近期内将会实施。《召回规定》中指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电子电气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电子电气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存在缺陷的电子电气产品,由生产商或由其组织其他经营者采用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预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的活动。

2.2.3 欧盟RAPEX-CHINA的召回

欧盟非食品类消费品快速通报系统(Rapid Alert System for Non-food Consumer Products)简称RAPEX预警系统(图2-2)。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欧盟建立了专门的预警通报机制,其中针对非食品类消费品的通报被称为RAPEX。它是欧盟于2001年依据《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修正案而设立的,主要用于欧盟成员国及欧盟委员会相互通报在欧盟市场上发现的相关危险产品的情况。RAPEX系统的运作程序简单,一般来说,某个成员国的消费者、生产者、经销商或该国的市场监督部门,发现某种产品在安全上有问题,一经核实,便立即通过RAPEX预警系统通知欧盟委员会下设的消费者保护司,再由欧盟委员会通知其他成员国的市场监督机构,还同时向消费者公布,以便让消费者及时了解危险产品的名称和处理情况。RAPEX预警系统是每周公布由成员国上报的非食品类危险产品的情况,以保障消费者不受危险产品的伤害。每周五,组委会都会公布一份危险产品的周报,周报中会详尽的描述产品的信息、潜在的危险以及上报国采取的措施。

图2-2 欧盟RAPEX预警系统logo(图片来源:欧盟委员会consumer affairs网站)

其官网地址为:http://ec.europa.eu/consumers/dyna/rapex/rapex_archives_en.cfm

2004年欧盟消保总司和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签署谅解备忘录后采取的一项具体行动即建立“RAPEX-CHINA”系统。“RAPEX-CHINA”系统有利于在欧盟与中国之间定期快速地交换信息。欧盟消保总司向中国政府提供的有关中国出口但被欧盟成员国通报确定为危险的,因此被禁止进口或要求退回的消费品信息资料,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将调查所有收到的通报,并在必要时采取措施,阻止或限制相关产品对欧盟的出口。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向欧盟委员会提供详细报告,通报根据“RAPEX-CHINA”系统信息开展的调查的情况和针对危险产品采取的措施,这些报告计划按照季度提交。

相关网址:http://ec.europa.eu/consumers/safety/rapex/index_en.htm

2.2.3.1 家电产品

典型召回案例:

①2009年6月10日,西班牙,通报号:0782/09,小家电(双槽烤面包机),缠绕电缆用的钩未卷曲,因此当电缆缠绕于未进行卷曲的钩子时,电源线会接触刀尖锐边缘从而产生破损,因此检测的样品在以上方面不符合EN 60335-2-9:2004标准第22.15段、第25.9段和第25.12段的要求。

2009年8月24日,塞浦路斯,通报号1164/09:电扇,a.该产品的电机供应电线的横截面为0.43mm,而标准规定是0.5mm(违反标准EN 60335第25.8条款)。b.保护性接地导体的电阻值为140MΩ而非标准规定的100MΩ(违反标准EN 60335第27.1条款)。

②2011年,英国,通报号0735/11:冷饮水箱,该产品未标有制造商名称或者LOGO,未提供支持符合CE标识的符合性声明。由于该产品设计供在室内环境使用,因此其电磁释放量超过限值,不符合《电磁兼容指令》法规的保护要求。AC/DC电源与输入电源的隐藏式电源回路和电源内部低压输出回路之间的绝缘的操作温度存在问题。由于生产商和出口商均不了解欧盟CE、EMC指令要求,饮水机的外置式变压器存在安全质量隐患导致产品不合格。据生产商反映,饮水机所使用的外置变压器为外购,由于变压器内部的安规Y2电容质量和设计容量存在问题,安全余量不足,恶劣条件下可能存在击穿危险,电容器容量不适合,造成无法控制漏电流的大小和引起系统EMC性能无法满足指标要求。

2.2.3.2 灯具产品

典型召回案例:

①2009年12月18日,葡萄牙,通报号1685/09:指示灯,在型号为69112/31/PH–LAC61AWWC的白色指示灯上存在潜在的问题,可能导致内部电池过热而引起火灾。不合格原因分析:此次被通报产品为69112/31/PH-LAC61AWWC型导向灯,最初设计时采用了钮扣式镍氢充电电池,充电电流约0.1A,易产生过热危险。生产商现将电池改成1/2AAA镍氢充电电池,并且改进了充电电路,采用恒流方式,充电电流6~8mA。

②2010年7月30日,西班牙,通报号1136/10:蓝瓷台灯,有关该灯具主要的不符合项实例如下:电源线通过粗糙的区域或锋利的边缘,这可能导致该电缆线的绝缘磨损;电源线没有轴套来保护防止接触金属零件;内部接线没有保护以防止锋利的边缘;该灯具没有使用合适的抗性套筒和绝缘材料。不合格原因分析:导致出现欧盟通报提出的不符合项的主要原因是:a.生产商的质量管理不善,工人培训不到位,部分工人技术技能较差,未能熟练掌握欧盟标准,导致出现与标准不符合的项目。b.生产商按输往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的意识不强,盲目满足客户的要求。片面认为客户没有特殊要求,客户已经确认样品,企业按确认样品生产并且成品经客户QC检验合格,确认同意发货。而没有按照输往国家/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逐项落实检验。最终导致不合格项的产生。

③2010年11月12日,塞浦路斯,通报号1647/10:灯串。被通报产品存在以下风险:a.电缆型号为H03VH7-H,而不是所提供的与灯架插头相关的系列型号H03RN-F(欧洲标准EN 60598-2-20第20.10.1条款)。b.其插头与第一个灯座之间的电缆长度是1m,而不是标准要求的1.5m(欧洲标准EN 60598-2-20,第20.10.3条款)c.没有提供希腊语的使用说明(欧洲标准EN 60598-2-20,第20.5.1条款)。不合格原因分析:被通报产品的企业缺乏质量意识,不了解欧盟标准的要求,生产环节中装配电源线错误,导致电源线型号和长度不符合标准要求。

2.2.3.3 其他机电产品

其它机电产品较多被召回的有燃气具及插头插座。

典型召回案例:

2010年8月13日,西班牙,通报号1192/10:插座。a.该插座的孔没有充分的弹性来确保插头恰当的接触压力;b.其侧面接地端没有充分的弹性来确保有可能被引入的侧面接地端的恰当的接触压力;c.其侧面接地端可以被扣住,这样就使安全问题打了折扣,有可能造成电击的危险;d.另外,参考号为:WX 1245的款式有可能发生过热,其延长线为3m长,其导体的横截面积为1.4mm2,而最小横截面积应该为1.5mm2,并且,它没有通过金属丝发热测试。不合格分析:企业系从市场采购配件组装出口,只满足客户需要,对相关进口国标准缺乏了解,而进口商没有向出口商提出符合本国规定的要求。同时,由于市场价格竞争原因,使企业在材料选用上造成廉价低质的意识,没有进行合理的风险评估,导致产品使用了不符合进口国标准的元器件。生产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办事处办理出入境手续时申请中涉案企业表明“主要生产36V以下的信号连接线”,经工作人员到该工厂现场了解情况,发现企业的产品和申请内容相符,没有发现非安全电压产品,之后一直按安全电压产品的低风险企业检验监管。被通报产品的HS编码为8536690000,货物名称为插座,该企业用此编码出口安全电压的电子信号插头、插座。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按处理安全电压产品的权限和监管方式对该企业进行检验监管。因此,可以认定涉案企业利用工厂设备和同类产品情况,让检验监管人员相信企业主要生产出口36V以下的信号连接线及插头插座,再利用同一HS编码、同一货物名称,出口从市场采购的非安全电压产品。而该企业对采购的产品没有采取任何的质量要求和保证,装配后没有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和进行型式试验,导致不合格商品被欧盟通报。

2.2.4 Rasff(欧盟食品和饲料类快速预警系统)食物接触材料

欧盟是全球经济发达国家最为集中和贸易活动最为频繁的区域之一,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管控系统也较为成熟和严格。欧盟自1979年起就开始建立并逐步完善食品安全快速预警系统(Rapid Alert System for Food and Feed,RASFF),该系统旨在交流有关食品或饲料中检测到的严重风险采取的措施的信息,这将有助于成员国对食品或饲料中的健康风险迅速采取行动。

欧盟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是欧盟在食品基本法框架Regulation(EC)No 178/2002的基本要求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2002年伴随着本法规的实施,RASFF也随之成为欧盟食品安全监管的核心平台。当某一成员国发现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警报时,应立即通过该预警系统通知欧洲委员会,委员会则迅速将该信息传递给各成员国。通报制是RASFF最有效的方法,RASFF通报所涵盖的产品类型主要包括食品、饲料和食品接触材料。

RASFF将预警信息分成四类:一是预警通报(Alert notifications),当市场上销售的食品或饲料存在危害或要求立即采取行动时发出的,警示的内容由发现问题并已采取相关措施(如退回/召回)的成员国提出,旨在给所有的成员国提供信息,检查其市场上是否存在这些产品,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二是信息通告(Information notifications),当食品或饲料的危害已经确定,但是尚无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问题,其他成员国因其市场上尚无此类产品销售而没有立即采取措施,这类通告所涉及的主要是在欧盟海关口岸检测后被认为不合格的食品或饲料;三是边境拒入(Border rejection notifications),边境拒入主要是指那些由于某些已确认的可能对人体健康和动物健康造成危害的原因被禁止输入欧盟的货物;四是RASFF新闻(RASFF news),是未被列入预警通报、信息通报、边境拒入的,但是被成员国相关主管机关所关注的食品安全议题,发布于成员国主管机关出版的相关媒体上。

其官网为:http://ec.europa.eu/food/food/rapidalert/index_en.htm

食品接触材料是RASFF通报信息中的重要部分,我国是轻工业产品加工生产的大国,其中输出欧盟的食品接触材料类产品在通报案例中占到非常大的比例。2011年RASFF共通报食品接触材料类案例310起,同比增长34.2%,2011年全年RASFF通报数量相对于2010年有较大幅度增加,表明欧盟对于食品接触材料制品的关注程度和检查力度有所增强,从发起通报的国家来看,通报数量居前3位的成员国依次是意大利、德国、波兰,三国通报案例数为168起,占总数54%,其中意大利为发布信息数量最多的成员国,共92例,占总数29.7%。在被通报的产品中,超七成来自东亚地区国家(231例,74.5%),其中,中国(包括香港及台湾地区)生产的产品有225例,占97.4%。

典型召回案例。

①意大利,通报号2012.AFQ:油炸锅篮子镍迁移量超标。不合格原因分析:意大利的DM 21/03/73法规对与食品接触的金属制品的镍迁移限量要求为0.1mg/kg,严格过其他欧盟国家;国内的中小型出口企业收集欧盟成员国的特殊标准法规非常困难,造成中小型企业难以按照有特殊要求的欧盟成员国标准进行生产。

②意大利,通报号2012.ARD:电烤箱中的搪瓷食物盘总迁移检测超标。不合格原因分析:意大利海关通报不合格原因为此款电烤箱的附属配件搪瓷食物盘总迁移检测超标,数据为2757mg/kg。其按照意大利食品法规DM 21/3/1973及相关条款进行检测。生产商认为按照欧盟标准EN 6748对搪瓷制品的定义,搪瓷类产品按陶瓷制品检测更为合理,即意大利指令DM 4/4/1985或者欧盟指令84/500/EEC。生产商高层已通过决议决定对销向意大利的产品,凡用到食物盘配件的均更换为镀铝板食物盘或喷不粘油食物盘、不锈钢食物盘,以后电烤箱配件均使用品质更优良的物料基材,不粘油涂料使用杜邦特氟龙(Teflon)与美国华福(Whitford)系列。

2.2.5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召回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CPSC)是根据消费品安全法案(CPSA)在1972年由美国国会成立的独立的联邦机构,合并了联邦政府的所有消费品安全职能。该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均由总统任命,并由参议院批准。管制的产品为消费品,主要是指消费者用于个人、家庭、娱乐使用的产品,包括儿童产品、玩具、室内家用产品、户外家用产品、体育与娱乐用品等,涉及种类15000种,价值1500亿美元。但机动车辆、食品、化妆品、药品、烟草和酒等产品不在此范围内,分别受其他相关法案的管辖。CPSC的工作依据5个法案展开,包括:消费品安全法案(CPSA)、联邦危险品法案(FHSA)、危险品包装法案(PPPA)、易燃纤维法案(FFA)和冰箱安全法案(RSA)。其中,与服装相关的法案有:a.消费品安全法案,并规定,当发现与消费品有关的不合理的伤害危险时,可以采取纠正措施,召回产品;b.易燃纤维法案,涉及服装和室内装饰用纺织品的燃烧性技术规范,如儿童睡袍纤维材料的阻燃性等。

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中明确规定了CPSC的任务是:保护公众免遭与消费品有关的不合理的伤害和死亡的危险。CPSC的任务单一,即挽救生命和保护家庭安全。当CPSC发现有潜在伤害性或已造成伤害的产品,经调查确认,即与制造商或经销商联合发布“召回”公告,召回制度是指在产品存在缺陷,有危害消费者安全与健康的危险,如果经营者自行或经他人通知发现这一情况,经营者应主动将具有危险的商品回收,以免使消费者实际权益遭受损害。因此,召回是将流入市场中的缺陷商品从流通市场和终端用户手中回收的行为。

在美国,召回一般是联合召回,多是制造商或销售商的“自愿”行为,并配合其他补救措施,如领取退款、履行换货手续或对产品作适当的修理。美国召回制度启动的条件是消费者投诉或企业报告。

2.2.5.1 家电产品

典型召回案例。

①通报号#11-088:除湿机,2010年9月,国内生产商接到美国客户反馈,该批产品在美国市场上出现8起起火(其中一起无法确认为美的生产产品)和6起冒烟事故,但事故仅造成了相关产品报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事件发生后,生产商第一时间与当事人、美国客户公司和美国消费者委员会(CPSC)进行沟通,迅速进行妥善的处理,并由保险公司对当事人进行了赔偿,得到了用户的理解和认可,有效防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同时,生产商迅速开展了除湿机自查,其他产品没有发现类似情况。在对事故除湿机进行原因调查的同时,生产商决定美国客户联合于2010年11月22日向美国消费者委员会(CPSC)主动申请自愿召回该除湿机产品,彻底解决该问题。基于上述情况,美国消费者委员会(CPSC)于2011年1月11日发出自愿召回通报。不合格原因分析:除湿机起火、冒烟事件的发生是由于除湿机在潮湿环境中长期连续不中断地运行,导致除湿机内部元器件工作寿命大大降低,最终导致了起火、冒烟事件。该批除湿机的压缩机过载保护器(OLP)表面的接线端子3与固定螺母之间间隙过小,爬电距离只有1mm左右。当金属腐蚀物累积到一定程度时,会出现漏电通道,引起打火。长期的打火会导致端盖被击穿。

②通报号#09-081:2009年1月,烤面包机内部线路易松动,如果线路触碰到烤面包机,有致人触电的危险。不合格原因分析:个别工人的工作经验不足,未将端子台的螺钉打紧。该电器属于推出的新产品,其接线方法有异于其他型号的多士炉。是由电源线的引线接到内部的一个塑料端子台(Terminal Block),再从这端子台提供电流给内部引线。由于部分产品端子台的螺钉未打紧,造成电源线的引线和端子台接触不良,当电流通过时遇上困难而产生高温。因此引致塑料端子台溶化,导致端子台的带电金属件外露,其外露的带电金属件接触其他金属内壳支架,导致触电危险。在设计上,这款多士炉也没有连接地线,不能及时将有害电流导入地下。

③通报号#09-279:H2O MOP蒸汽吸尘器,不合格原因:因电源线进入吸尘器主体的部位卡得太紧,消费者长时间使用后,电源线由于曲折和拖拉,部分内部导线会断裂,电源线外层破裂,导致内部导线裸露,工作电流过大,容易引起触电和烧伤危险。不合格原因分析:当时生产商将封存的货样送到第三方检测公司,第三方检测公司于2008年10月14日出具合格报告。根据此检验报告,生产商、出口商及美国客户THANE三方讨论后的结论是产品质量符合美国标准,只因消费者使用不当,才会导致电源线破损。2009年4月份,第二次接到THANE公司的反馈,在美国销售的产品又有几例电源线有破损现象。为了避免再有此类现象发生,今博公司向产品设计者(TV公司)提出两条建议:a.对于已出到美国市场的产品新增加一个电源线夹配件将电源线固定在手柄上,能更好地保护电源线;b.将原来塑料线夹改为硅胶线套,减小电源线固定点的受力负荷。2009年5月和6月,今博公司对两项技术方案分别送检ITS公司进行了技术验证,两次检测都取得了ITS公司出具的合格报告。ITS公司还发出一封书面确认函,以确认改良后的样品可以解决通报所述问题。THANE公司向美国CPSC递交上述改良方案及ITS公司的合格报告后,CPSC也确认增加电源线夹可以解决通报所述问题。

2.2.5.2 灯具产品

典型召回案例:

①通报号#11-279:儿童工作灯,由于灯过热,会造成灯泡插座内的胶融化,并流至灯泡插座部位。冷却后的黏合剂粘在灯泡底部,使灯泡难以取出从而导致灯泡碎裂,该现象对消费者造成割伤危险。原始设计的产品没有在灯头部分点胶。企业因为产品涉及儿童使用,为防止小孩手指接触灯座内部带电部件发生危险而使用黏合剂把相关部分填充覆盖。该类黏合剂的熔点为70~120℃。由于在使用过程中发热,造成灯泡插座内的胶融化,并流至灯泡插座部位。冷却后的黏合剂粘在灯泡底部,使灯泡难于取出从而导致灯泡碎裂,该现象对消费者造成割伤危险。溶化的易燃黏合剂流至灯的电气部件上还可能造成火灾危险。

②通报号#09-124:卤素灯泡夹具灯,2009年2月10日,使用过程中发生玻璃屏破裂现象,引起火灾和烧伤危险。该型号灯具光源为功率达150W的卤素灯,其发热可导致玻璃屏产生380℃高温。广东蚬华电风扇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5日向上游供应商广东中山东凤红和灯饰玻璃厂订购的2050片强化玻璃中(合同号FHH00007)参杂少量问题玻璃,工厂IQC对这批玻璃抽样检测及灯具成品抽样检测时没有发现此问题,导致少量产品装上了不合格玻璃,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生了玻璃屏破裂现象。

2.2.5.3 其他机电产品

典型召回案例:

①通报号09-303,2009年4月11日,电池组可能发热,对消费者引起灼伤或火灾危险。经分析,聚合物锂电池产生发热的原因比较多,充电器本身的质量问题、电池质量问题及不正确使用均可能引起电池发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a.保护电路失效引起过充或过放,这是最常见的原因。一般电池本身及充电器均有过充或过放的保护电路,当电池与充电器的保护电路均失效时,会引起电池过充或过放从而导致电池过热,若部分劣质产品只有一层保护电路,更易引起电池过热。b.电池本身保护电路短路,引起电芯正负极直接连接导致电池发热。c.电池受到强外力挤压或撞击,可能引起电芯内部短路导致电池发热。d.使用环境温度过高。

②通报号#10-715,无绳电话充电电池,充电电池易过热,对消费者引起火灾和烧伤。造成过热是由于电池单体组合时正极连接片未作加强绝缘保护,当电池在装入无绳电话后,由于无绳电话电池槽中位置卡得过紧,电池外壳受到外部压力压迫,存在部分正极连接片将电池外壳(电池单体负极)的PVC保护层划破(连接片上存在毛刺时更容易发生这种情况),使得电池单体正负极直接相连,导致电池外部局部短路,进行充电时会产生过热,从而导致无绳电话受热变形。由于当初客户只提供了电池的样板,并未提供配套电池使用的无绳电话的样机,所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未能对产品可能出现的此类问题进行排查。

2.2.6 中国台湾地区的通报

近年来,随着两岸经贸往来的频率及规模的大幅增加,2011年广东对台湾出口金额达约90亿美元,两岸产业界长期以来一直面临着双方产品规格、检验基准程序不一等问题,为解决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不安全商品”信息与商品源头管理措施等问题,两岸签署《海峡两岸标准计量检验认证合作协议》。协议中确立了双方的在消费品安全领域的合作:“建立两岸消费品安全信息(讯息)通报联系机制;建立两岸贸易消费品安全协处机制;加强对不合格消费品处理的沟通与协调。”2010年5月31日,魏传忠副局长率团访问台湾,举办“两岸检验认证及消费品安全研讨会”,并召开消费品安全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在检验和消费品安全领域,确定了两岸工作组会议运作模式、质检法规信息交流机制、两岸消费品安全质量事件通报机制及协处机制,促进了两岸在质检领域的进一步交流与合作。

2.2.6.1 家电产品

典型召回案例:

通报号201151043:a.电热水瓶花线3×1.0mm2与原试验报告3×1.25mm2不符。b.产品本体未加注“如果壶内水过满,沸水可能溢出”,与原试验报告不符,且不符合IEC 60335-2-15第7.12节规定。c.干扰功率测试于频率62.3MHz时,准峰值48.5dBpW大于限制值46.2dBpW,不符合CNS 13783-1规定。不合格原因分析:生产商质量意识薄弱,生产实际产品与送检的产品不一致。

2.2.6.2 灯具产品

典型召回案例:

通报号201162030:圣诞树用灯串被通报的项目为依据CNS 14335(88.8.4)及IEC 60598-2-20(1996+A1)检测耐燃试验,火焰移开持续燃烧超过30秒,样品掉下的燃烧物使底下棉纸点燃,经分析为产品上灯座(俗称软头)材料耐燃性不够所致。不合格原因分析:生产商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为,a.新员工操作不当,在粉碎绝缘材料边角料前没有将粉碎机刀片上残留的非阻燃PP材料清理干净,导致小量非阻燃材料混杂流入生产环节,导致新生产出来的软头耐燃性不够;b.由于被污染的原材料较少,因此该公司品管在抽检软头的耐燃烧试验时未能抽中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

2.2.7 中国香港地区的召回

2010年香港机电工程署通报案例25例,通报数量与2009年相比增长2.5倍,被通报产品一半为非法检商品。经调查分析,香港通报案例激增原因为香港地区对家用电子电气产品执行标准较高,香港是目前沿用国际标准最为严格的地区之一,不少刚颁布国际标准在其他各国还是宽限期的时候,香港地区已提前执行,导致内地出口到香港的产品经常会出现不符合新标准要求而要求召回、退货等现象。另外,香港检测机构与内地检测机构在标准理解、检测方法等各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也是造成香港成为投诉的高发区的原因之一。此外,香港与珠三角合作发展已成为内地与世界市场的物流业枢纽,企业利用物流公司将有关货物出口香港,以此逃避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

2.2.7.1 家电产品

①2009年上半年,一款除湿机被通报:除湿机长期使用时,内部马达启动电容有可能出现过热情况,因而会有引起电线短路的危险。不合格原因分析:生产商与香港客户经过前后六次的技术复查和讨论,最终确定了造成上述危险的原因为:除湿机产品上的电容器是性能失效的不合格品。该判断也得到了电容器供货商的技术确认。生产商对此制订了以下整改措施:更换电容器供应商,采用规格等级更好的电容器并向安规认证机构报备。本着对产品及客户消费者负责的态度,生产商主动做出自愿性召回处理,并同意把此次召回的生产批次扩大到所有的四个批次,无偿提供所有更换用的零件及支付所有发生的费用。相关召回皆由香港公司的售后服务机构做全权处理并向香港机电工程署(EMSD)报备。

②2009年上半年,一款抽气扇被通报:取下可拆罩盖后,实验指可触及到基本绝缘部分。按IEC 60335-1的标准要求,在拆下可拆卸的罩盖后,Ⅱ类结构不能触及基本绝缘。不合格原因分析:由于生产商的生产工艺控制不严谨,未将装在内部布线上用作附加绝缘的套管封装完整(套管长度不够),以至于基本绝缘部分(即内部布线)在拆下可拆卸的罩盖后可被触及。用作附加绝缘的套管的厚度也未达到厚度要求(1mm)。针对不合格情况,企业要求在所有类型产品上所用的附加绝缘套管都增加其标准厚度。

③2010年4月,一款电热水壶被通报:其外壳的塑胶物料未能通过850°C灼热线测试。被通报产品的问题是器具外壳的塑胶物料未能通过850℃灼热丝测试。不合格原因分析:问题的实质是器具内部结构方面存在载流部件与塑料外壳(即绝缘材料)距离不足3mm的情况,而生产商错误认为距离大于3mm,根据IEC 60335标准条款,如果距离大于3mm则只需通过550℃灼热丝测试。

2.2.7.2 灯具产品

①2010年8月,香港机电工程署通报,一款台灯线路板的安全距离存在不足。当灯具侧弯或向后弯时不能通过6度的平稳测试。不合格原因分析:a.线路板的安全距离存在不足,经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是灯具采用的PCB板上零火线接点距离过近所致。为此,生产商更换了PCB基板,加大零火线接点距离。现使用的电子镇流器型号改为:GY-0709 24W,经测试后符合相关检测要求。b.当灯具侧弯和向后弯时不能通过6°的平稳测试,不符合标准IEC 60598-1:2003;IEC 60598-2-4:1997的要求,经分析,IEC 60598-2-4:1997(4.6.3)中指的是“灯具在正常使用的最不利位置侧6°夹角不应滑动或倾倒”,侧弯和向后弯为灯具异常实现使用情况,为避免出现异常使用情况,生产商采取在弯管处增加一个弯向警示标或者在说明书中注明弯向要求。不合格样品的外观详见图2-3。

图2-3 不合格台灯外观

②2010年9月,香港机电工程署通报,一款台灯由于线路板的安全距离存在不足,软电线焊接工艺差存在虚焊,固定开关未能符合针焰测试的要求。不合格原因分析:a.针对第1项不合格,企业称该批台灯线路板火线和零线爬电距离为1.5mm,2010年3月起,已改为符合标准的2.2mm;b.软电线焊接工艺差,企业称由于部分员工疏忽大意导致电路板上的电源线焊接工艺差,已及时对员工进行培训整改,避免再犯同类错误;c.固定开关未能符合针焰测试的要求,不符合标准IEC 60598-1第13.3.1条的要求。针对第3项不合格,企业称购买开关时要求具备CE、CQC认证,供应商可能混有少量不合格的产品,此后,供应商答应以后会加强严格控制质量。

2.2.7.3 其他机电产品

2010年2月,香港机电工程署发布通报:最近的店铺产品抽查中,发现该三款British Design型号的拖板于使用时,内部电线有可能出现过热情况而构成火警危险。不合格原因分析:通报的三款拖板是由广东某出口公司2009年9月30日向生产商购的。购销合同上显示其货物为插头插座,数量18000件。该合同第12条注明“本合同商品仅供销往孟加拉,不许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销售”,该合同的补充协议注明出口公司应客户要求将货物的电源线截面积由3×1.25mm2更改为3×0.75mm2,出口商存在欺诈行为。样品外观详见图2-4。

图2-4 不合格插座

2.2.8 澳大利亚的召回

澳大利亚的召回是由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简称ACCC)负责监管的。绝大部分召回都是由供应商自愿发起的;如果产品具有风险,而且供应商并没有采取相应行动,则ACC可以启动强制性召回程序。

当供应商发现其产品可能会造成人员伤害、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已发布相应的临时或永久性禁令时,就应该对产品进行召回。当供应商启动产品召回程序之后,应在48小时内告知ACCC,否则将被处以最高3330澳元(个人)或16650澳元(公司)的罚款。供应商如果未能遵守强制性召回通告中的其他要求,则最高可处以22万澳元(个人)或110万澳元(公司)的罚款。

如果制造商并没有采取合适的行动,ACCC可以将计划启动强制性召回的通告以书面形式告知供应商,并在网站上发布。除非产品对公众具有紧急危害,ACCC应给予供应商一次申述的机会,在核实后再正式发布召回通告。在强制性召回通告中,ACCC可要求供应商:

①对消费品进行召回;

②向公众或特定人群告知其消费品具有缺陷或危险特征,以及具体的缺陷;

③向公众或特定人群告知其消费品在何种情况下使用是危险的;

④向公众或特定人群告知如何处理该产品;

⑤供应商如何采取行动以及期限(可选)。

强制性召回通告还可以要求供应商:

①替换产品;

②维修产品,但是由于危险特征召回的除外;

③退款,对于购买超过12个月的产品,可按照一定折扣退款,对于维修或替换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如果ACCC正式发布了强制性召回通告,则供应商应将召回通告告知位于澳大利亚境外、且购买了该消费品的人员。

在发布10天内,将通告副本提交给相关ACCC部长。

如果对于消费品发生召回时,已经找不到相应的供应商,则由ACCC或各州/地区的公平贸易局来负责进行召回。

2.2.9 韩国的召回

韩国知识经济部技术标准院表示,《产品安全基本法》于2011年2月起开始实行。根据该法案,对于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产品,技术标准院将下达召回命令,并将相关情况公之于众。如果相关企业拒不执行召回命令,政府将直接对缺陷产品进行没收销毁,并对企业征收相关成本费用。企业对其产品缺陷负有申报义务,若企业对其缺陷产品自行采取召回措施将被免于强制召回或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