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实用技术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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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害

危险化学品危害主要包括燃爆危害、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燃爆危害是指化学品能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程度;健康危害是指接触后能对人体产生危害的大小;环境危害是指化学品对环境影响的危害程度。

一、危险化学品的燃爆危害

火灾、爆炸事故有很大的破坏作用,化工、石化企业由于生产中使用的原料、中间产品及产品多为易燃、易爆物,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会造成严重后果。资料显示,由于危险化学品的火灾、爆炸所导致的事故占危险化学品事故的50%左右,伤亡人数占所有事故伤亡人数的50%左右。这些事故都是由于危险化学品自身的火灾爆炸危险造成的。因此,了解危险化学品的火灾、爆炸危害,对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搞好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1.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的燃烧危险性

可燃气体、可燃蒸气或可燃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当遇点火源时极易发生燃烧爆炸,但并非在任何混合比例下都能发生,而是有固定的浓度范围,在此浓度范围内,浓度不同,放热量不同,火焰蔓延速度(即燃烧速度)也不相同。在混合气体中,所含可燃气体为化学计量浓度时,发热量最大,稍高于化学计量浓度时,火焰蔓延速度最大,燃烧最剧烈;可燃物浓度增加或减少,发热量都要减少,蔓延速度降低。当浓度低于某一最低浓度或高于某一最高浓度时,火焰便不能蔓延,燃烧也就不能进行,在火源作用下,可燃气体、可燃蒸气或粉尘在空气中,恰足以使火焰蔓延的最低浓度称为该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爆炸下限,也称燃烧下限。同理,恰足以使火焰蔓延的最高浓度称为爆炸上限,也称燃烧上限。上限和下限统称为爆炸极限或燃烧极限,上限和下限之间的浓度称为爆炸范围。浓度在爆炸范围以外,可燃物不着火,更不会爆炸。但是,在容器或管道中的可燃气体浓度在爆炸上限以上,若发生泄漏或空气能补充或渗漏进去,遇火源则随时有燃烧爆炸的危险。因此,对浓度在上限以上的混合气,通常仍认为它们是危险的。

爆炸范围通常用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在空气中的体积百分数表示,可燃粉尘则用mg/m3表示。例如:乙醇爆炸范围为4.3%~19.0%,4.3%称为爆炸下限,19.0%称为爆炸上限。爆炸极限的范围越宽,爆炸下限越低,爆炸危险性越大。通常的爆炸极限是在常温、常压的标准条件下测定出来的,它随温度、压力的变化而变化。

另外,某些气体即使没有空气或氧存在时,同样可以发生爆炸。如乙炔即使在没有氧的情况下,若被压缩到2atm以上,遇到火星也能引起爆炸。这种爆炸是由物质的分解引起的,称为分解爆炸。乙炔发生分解爆炸时所需的外界能量随压力的升高而降低。试验证明,若压力在1.5MPa以上,需要很少能量甚至无需能量即会发生爆炸,表明高压下的乙炔是非常危险的。针对乙炔分解爆炸的特性,目前采用多孔物质,即把乙炔压缩溶解在多孔物质上。除乙炔外,其他一些分解反应为放热反应的气体,也有同样性质,如乙烯、环氧乙烷、丙烯、联氨、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氯等。

2.液体的燃烧危险性

易(可)燃液体在火源或热源的作用下,先蒸发成蒸气,然后蒸气氧化分解进行燃烧。开始时燃烧速度较慢,火焰也不高,因为这时的液面温度低,蒸发速度慢,蒸气量较少。随着燃烧时间延长,火焰向液体表面传热,使表面温度上升,蒸发速度和火焰温度则同时增加,这时液体就会达到沸腾的程度,使火焰显著增高。如果不能隔断空气,易(可)燃液体就可能完全烧尽。

液体的表面都有一定数量的蒸气存在,蒸气的浓度取决于该液体所处的温度,温度越高则蒸气浓度越大。在一定的温度下,易(可)燃液体表面上的蒸气和空气的混合物与火焰接触时,能闪出火花,但随即熄灭,这种瞬间燃烧的过程叫闪燃。液体能发生闪燃的最低温度叫闪点。在闪点温度,液体蒸发速度较慢,表面上积累的蒸气遇火瞬间即已烧尽,而新蒸发的蒸气还来不及补充,所以不能持续燃烧。当温度升高至超过闪点一定温度时,液体蒸发出的蒸气在点燃以后足以维持持续燃烧,能维持液体持续燃烧的最低温度称为该液体的着火点(燃点)。液体的闪点与着火点相差不大,对易燃液体来说,一般在1~5℃之间;而可燃液体可能相差几十摄氏度。

闪点是评价液体危险化学品燃烧危险性的重要参数,闪点越低,它的火灾危险性越大。

3.固体的燃烧危险性

固体燃烧分两种情况,对于硫、磷等低熔点简单物质,受热时首先熔化,继之蒸发变为蒸气进行燃烧,无分解过程,容易着火;对于复杂物质,受热时首先分解为物质的组成部分,生成气态和液态产物,然后气态和液态产物的蒸气再发生氧化而燃烧。

某些固态化学物质一旦点燃将迅速燃烧,例如镁,一旦燃烧将很难熄灭;某些固体对摩擦、撞击特别敏感,如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当受外来撞击或摩擦时,很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故对该类物品进行操作时,要轻拿轻放,切忌摔、碰、拖、拉、抛、掷等;某些固态物质在常温或稍高温度下即能发生自燃,如白磷若露置空气中可很快燃烧,因此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要加强对该类物品的管理,这对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工业事故中,引发固体火灾事故较多的是危险化学品自热自燃和受热自燃。

(1)自热自燃 可燃固体因内部所发生的化学、物理或生物化学过程而放出热量,这些热量在适当条件下会逐渐积累,使可燃物温度上升,达到自燃点而燃烧,这种现象称自热自燃。

在常温的空气中能发生化学、物理、生物化学作用放出氧化热、吸附热、聚合热、发酵热等热量的物质均可能发生自热自燃。例如,硝化棉及其制品(如火药、硝酸纤维素、电影胶片等)在常温下会自发分解放出分解热,而且它们的分解反应具有自催化作用,容易导致燃烧或爆炸;植物和农副产品(如稻草、木屑、粮食等)含有水分,会因发酵而放出发酵热,若积热不散,温度逐渐升高至自燃点,则会引起自燃。典型物质的自燃温度如表1-5所示,典型液体的自燃温度如表1-6所示。

表1-5 典型物质的自燃温度

表1-6 典型液体的自燃温度表

注:自燃温度的数值与测量方法有关,各文献给出的数值常有出入。

引起自热自燃是有一定条件的:①必须是比较容易产生反应热的物质,例如那些化学上不稳定的容易分解或自聚合并发生放热反应的物质;能与空气中的氧作用而产生氧化热的物质以及由发酵而产生发酵热的物质等;②此类物质要具有较大的比表面积或是呈多孔隙状的,如纤维、粉末或重叠堆积的片状物质,并有良好的绝热和保温性能;③热量产生的速度必须大于向环境散发的速度。满足了这三个条件,自热自燃才会发生。因此,预防自热自燃的措施,也就是设法防止这三个条件的形成。

(2)受热自燃 可燃物质在外界热源作用下,温度逐渐升高,当达到自燃点时,即可着火燃烧,称为受热自燃。物质发生受热自燃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要有外界热源;二是有热量积蓄的条件。在化工生产中,由于可燃物料靠近或接触高温设备、烘烤过度、熬炼油料或油溶温度过高、机械转动部件润滑不良而摩擦生热、电气设备过载或使用不当造成温升而加热等,都有可能造成受热自燃的发生。如合成橡胶干燥工段,若橡胶长期积聚在蒸汽加热管附近,则极易引起橡胶的自燃;合成橡胶干燥尾气用活性炭纤维吸附时,尾气中往往含有少量的防老剂,由于某些防老剂不易解吸,长期吸附后,活性炭纤维中防老剂含量逐渐增多,当达到一定量时,若用水蒸气高温解吸后不能立即降温,某些防老剂则极易发生自燃事故,导致吸附装置烧毁。

接触或混合能引起燃烧的物质如表1-7所示。

表1-7 接触或混合能引起燃烧的物质

4.火灾与爆炸的破坏作用

火灾与爆炸都会带来生产设施的重大破坏和人员伤亡,但两者的发展过程显著不同。火灾是在起火后火势逐渐蔓延扩大,随着时间的延续,损失数量迅速增长,损失大约与时间的平方成比例,如火灾时间延长一倍,损失可能增加四倍。爆炸则是猝不及防,可能仅在一秒钟内爆炸过程已经结束,设备损坏、厂房倒塌、人员伤亡等巨大损失也将在瞬间发生。

爆炸通常伴随发热、发光、压力上升、真空和电离等现象,具有很强的破坏作用。它与爆炸物的数量和性质、爆炸时的条件以及爆炸位置等因素有关。主要破坏形式有以下几种:

(1)直接的破坏作用 机械设备、装置、容器等爆炸后产生许多碎片,飞出后会在相当大的范围内造成危害。一般碎片在100~500m内飞散。如1979年浙江温州电化厂液氯钢瓶爆炸,钢瓶的碎片最远飞离爆炸中心830m,其中碎片击穿了附近的液氯钢瓶、液氯计量槽、储槽等,导致大量氯气泄漏,发展成为重大恶性事故,死亡59人,伤779人。

(2)冲击波的破坏作用 物质爆炸时,产生的高温高压气体以极高的速度膨胀,像活塞一样挤压周围空气,把爆炸反应释放出的部分能量传递给压缩的空气层,空气受冲击而发生扰动,使其压力、密度等产生突变,这种扰动在空气中传播就称为冲击波。冲击波的传播速度快,在传播过程中,可以对周围环境中的机械设备和建筑产生破坏作用和使人员伤亡。冲击波还可以在它的作用区域内产生震荡作用,使物体因震荡而松散,甚至破坏。

冲击波的破坏作用主要是由其波阵面上的超压引起的。在爆炸中心附近,空气冲击波波阵面上的超压可达几个甚至十几个大气压,在这样高的超压作用下,建筑物被摧毁,机械设备、管道等也会受到严重的破坏。

当冲击波大面积作用于建筑物时,波阵面压强在20~30kPa内,就足以使大部分砖木结构建筑物受到强烈破坏。压强在100kPa以上时,除坚固的钢筋混凝土建筑外,其余部分将全部破坏。2015年8月12日23:30左右,位于天津滨海新区的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危险化学品仓库发生爆炸,造成165人死亡,仍有8人失联。直接经济损失近70亿元。如图1-3所示。

图1-3 “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现场照片

在这次爆炸中,在距离爆炸现场南侧不到400m处,四五个约足球场大小的停车场上,停放的上千辆全新汽车,几乎全被焚毁仅剩框架,仿佛一片汽车坟墓。事故震惊世界。

1986年4月26日,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4号反应堆发生爆炸,造成16.7万人死亡,损失120亿美元,是世界上最严重的核电站事故。如图1-4所示。

图1-4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4号反应堆发生爆炸现场照片

当冲击波大面积作用于建筑物时,波阵面压强在20~30kPa内,就足以使大部分砖木结构建筑物受到强烈破坏。压强在100kPa以上时,除坚固的钢筋混凝土建筑外,其余部分将全部破坏。2004年4月16日凌晨,重庆某化工总厂氯氢分厂氯气泄漏,随后引发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罐区100m范围部分建筑物被损坏,如图1-5所示。大量氯气泄漏致使周围15万居民疏散,事故震惊世界。

图1-5 氯气爆炸现场照片

(3)造成火灾 爆炸发生后,爆炸气体产物的扩散只发生在极短促的瞬间内,对一般可燃物来说,不足以造成起火燃烧,而且冲击波造成的爆炸风还有灭火作用。但是爆炸时产生的高温高压,可能将易燃液体的蒸气点燃,也可能把其他易燃物点燃引起火灾。

当盛装易燃物的容器、管道发生爆炸时,爆炸抛出的易燃物有可能引起大面积火灾,这种情况在油罐、液化气瓶爆破后最易发生。正在运行的燃烧能设备或高温的化工设备被破球,其灼热的碎片可能飞出,点燃附近储存的燃料或其他可燃物,引起火灾。1989年8月12日9时55分,中国石油总公司管道局胜利输油公司某油库发生特大火灾爆炸事故,19人死亡,100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40万元。如图1-6所示。

图1-6 油库特大火灾事故现场照片

2008年8月26日6时45分广西宜州市某公司有机车间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随后引爆直径为6~7m、高度为20m的液体库,将罐场区夷为平地,20人死亡,60多人受伤。如图1-7所示。

图1-7 广西宜州市某公司燃爆事故现场照片

(4)造成中毒和环境污染 在实际生产中,许多物质不仅是可燃的,而且是有毒的,发生爆炸事故时,会使大量有害物质外泄,造成人员中毒和环境污染。

1984年12月4日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博帕尔(Bhopal,Indian)的农药厂发生异氰酸甲酯(CH3NCO,简称MIC)毒气泄漏事故,造成12.5万人中毒,6495人死亡、20万人受伤,5万多人终身受害的让世界震惊的重大事故。

2003年12月23日,重庆市某矿井发生特别重大天然气泄漏事故,造成243人中毒死亡,59790名群众不同程度中毒和受灾,1000多人住院,9万多人被迫离开家园,并造成大量牲畜、家禽、野生动物、鱼类死亡和严重环境污染。图1-8是泄漏井口通过点火燃烧的方式排除毒气现场照片。本次事故是我国石油行业化学事故伤亡人数最多的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已达6432万元。

图1-8 某矿井天然气泄漏点火燃烧现场照片

二、危险化学品健康危害

由于危险化学品的毒性、刺激性、致癌性、致畸性、致突变性、腐蚀性、麻醉性、窒息性等特性,导致人员中毒的事故每年都发生多起。2000~2002年化学事故统计显示,由于危险化学品的毒性危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占化学事故伤亡的49.9%,关注危险化学品的健康危害,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2005年3月29日在京沪高速公路淮安段发生的特大液氯槽车泄漏事故。泄漏的氯气造成大面积环境污染,死亡29人,350多人中毒入院治疗。受灾农作物面积20620亩(图1-9),畜禽死亡15000头(只),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901万元。

图1-9 农作物受损现场照片

1.刺激

(1)皮肤 当某些危险化学品和皮肤接触时,危险化学品可使皮肤保护层脱落,而引起皮肤干燥、粗糙、疼痛,这种情况称作皮炎,许多危险化学品能引起皮炎。

(2)眼睛 危险化学品和眼部接触导致的伤害轻至轻微的、暂时性的不适,重至永久性的伤害,伤害严重程度取决于中毒的剂量,采取急救措施的快慢。

(3)呼吸系统 雾状、气态、蒸气化学刺激物和上呼吸系统(鼻和咽喉)接触时,会导致火辣辣的感觉,这一般是由可溶物引起的,如氨水、甲醛、二氧化硫、酸、碱,它们易被鼻咽部湿润的表面所吸收。

一些刺激物对气管的刺激可引起气管炎,甚至严重损害气管和肺组织,如二氧化硫、氯气、煤尘。一些化学物质将会渗透到肺泡区,引起强烈的刺激或导致肺水肿。表现有咳嗽、呼吸困难(气短)、缺氧以及痰多。例如二氧化氮、臭氧以及光气等。

2.过敏

(1)皮肤 皮肤过敏是指接触后在身体接触部位或其他部位产生的皮炎(皮疹或水疮)。如环氧树脂、胺类硬化剂、偶氮染料、煤焦油衍生物和铬酸等。

(2)呼吸系统 呼吸系统对化学物质的过敏引起职业性哮喘,这种症状的反应常包括咳嗽,特别是夜间,以及呼吸困难,如气喘和呼吸短促,引起这种反应的危险化学品有甲苯、聚氨酯、福尔马林。

3.缺氧(窒息)

窒息涉及对身体组织氧化作用的干扰。这种症状分为三种:单纯窒息、血液窒息和细胞内窒息。

(1)单纯窒息 这种情况是由于周围大气中氧气被惰性气体所代替,如氮气、二氧化碳、乙烷、氢气或氦气,而使氧气量不足以维持生命的继续。一般情况下,空气中含氧21%。如果空气中氧含量降到17%以下,机体组织的供氧不足,就会引起头晕、恶心,调节功能紊乱等症状。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空间有限的工作场所,缺氧严重时导致昏迷,甚至死亡。

(2)血液窒息 这种情况是由于化学物质直接影响机体传送氧的能力,典型的血液窒息性物质就是一氧化碳。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0.05%时就会导致血液携氧能力严重下降。

(3)细胞内窒息 这种情况是由于化学物质直接影响机体和氧结合的能力,如氰化氢、硫化氢等。这些物质影响细胞和氧的结合能力,尽管血液中含氧充足。

4.昏迷和麻醉

接触高浓度的某些危险化学品,如乙醇、丙醇、丙酮、丁酮、乙炔、烃类、乙醚、异丙醚会导致中枢神经抑制。这些危险化学品有类似醉酒的作用,一次大量接触可导致昏迷甚至死亡。但也会导致一些人沉醉于这种麻醉品。

5.全身中毒

全身中毒是指化学物质引起的对一个或多个系统产生有害影响并扩展到全身的现象,这种作用不局限于身体的某一点或某一区域。

6.致癌

长期接触一定的化学物质可能引起人体细胞的无节制生长,形成癌性肿瘤。这些肿瘤可能在第一次接触这些物质以后许多年才表现出来,这一时期被称为潜伏期,一般为4~40年。造成职业肿瘤的部位是变化多样的,未必局限于接触区域,如砷、石棉、铬、镍等物质可能导致肺癌;鼻腔癌和鼻窦癌是由铬、镍、木材、皮革粉尘等引起的;膀胱癌与接触联苯胺、萘胺、皮革粉尘等有关;皮肤癌与接触砷、煤焦油和石油产品等有关;接触氯乙烯单体可引起肝癌;接触苯可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

7.致畸

接触化学物质可能对未出生胎儿造成危害,干扰胎儿的正常发育。在怀孕的前三个月,脑、心脏、胳膊和腿等重要器官正在发育,一些研究表明,化学物质可能干扰正常的细胞分裂过程,如麻醉性气体、水银和有机溶剂,从而导致胎儿畸形。

8.致突变

某些危险化学品对工人遗传基因的影响可能导致后代发生异常,试验结果表明,80%~85%的致癌化学物质对后代有影响。

9.尘肺

尘肺是由于在肺的换气区域发生了微小尘粒的沉积以及肺组织对这些沉积物的反应,很难在早期发现肺的变化,当x射线检查发现这些变化的时候病情已经较重了。尘肺病患者肺的换气功能下降,在紧张活动时将发生呼吸短促症状,这种作用是不可逆的,能引起尘肺病的物质有石英晶体、石棉、滑石粉、煤粉等。

三、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

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各种危险化学品的产量大幅度增加,新危险化学品也不断涌现。人们在充分利用危险化学品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化学废物,其中不乏有毒有害物质。随意排放及危险化学品其他途径的泄放,使环境状况日益恶化,严重污染了环境,如何认识危险化学品的污染危害,最大限度地降低危险化学品的污染,加强环境保护力度,已是急待解决的重大问题。2005年11月13日13时30分许,吉林某双苯厂苯胺装置发生爆炸着火特别重大化学事故,直径2km范围内的建筑物玻璃全部破碎,10km范围内有明显震感。据吉林市地震局测定,爆炸当量相当于1.9级地震。如图1-10所示。事故死亡8人,重伤1人,轻伤59人,疏散群众1万多人,泄漏的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是一起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给下游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同时引发国际争端。如图1-11所示。

图1-10 吉林某双苯厂苯胺装置爆炸事故现场照片

图1-11 松花江被污染照片

1.危险化学品进入环境的途径

危险化学品进入环境的途径主要有四种:

(1)事故排放,在生产、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由于着火、爆炸、泄漏等突发性化学事故,致使大量有害危险化学品外泄进入环境。

(2)废物排放在生产、加工、储存过程中,以废水、废气、废渣等形式排放进入环境。

(3)人为施用直接进入环境,如农药、化肥的施用等。

(4)人类活动中废弃物的排放,在石油、煤炭等燃料燃烧过程中以及家庭装饰等日常生活使用中直接排入或者使用后作为废弃物进入环境。

2.危险化学品的污染危害

(1)对大气的危害

1)破坏臭氧层 研究结果表明,含氯化学物质,特别是氯氟烃进入大气会破坏同温层的臭氧,另外,N2O、CH4等对臭氧也有破坏作用。

臭氧可以减少太阳紫外线对地表的辐射,臭氧减少导致地面接收的紫外线辐射量增加,从而导致皮肤癌和白内障的发病率大量增加。

2)导致温室效应 大气层中的某些微量组分能使太阳的短波辐射透过加热地面,而地面增温后所放出的热辐射,都被这些组分吸收,使大气增温,这种现象称为温室效应。这些能使地球大气增温的微量组分,称为温室气体。主要的温室气体有CO2、CH4、N2O、氟氯烷烃等,其中CO2是造成全球变暖的主要因素。

温室效应产生的影响主要有使全球变暖和海平面的上升。如全球海平面,在过去的一百年里平均上升了14.4cm,我国沿海的海平面也平均上升了11.5cm,海平面的升高将严重威胁低地势岛屿和沿海地区人民的生产和生活。

3)引起酸雨 由于硫氧化物(主要为SO2)和氮氧化物的大量排放,在空气中遇水蒸气形成酸雨。对动物、植物、人类等均会造成严重影响。

4)形成光化学烟雾 光化学烟雾主要有两类:

①伦敦型烟雾。大气中未燃烧的煤尘、SO2,与空气中的水蒸气混合并发生化学反应所形成的烟雾,称伦敦型烟雾,也称为硫酸烟雾。1952年12月5~8日,英国伦敦上空因受冷高压的影响,出现了无风状态和低空逆温层,致使燃煤产生的烟雾不断积累,造成严重空气污染事件,在一周之内导致4000人死亡。伦敦型烟雾由此而得名。

②洛杉矶型烟雾。汽车、工厂等排入大气中的氮氧化物或碳氢化合物,经光化学作用生成臭氧、过氧乙酰硝酸酯等,该烟雾称洛杉矶型烟雾。美国洛杉矶市20世纪40年代初有汽车250多万辆,每天耗油约1.600×104L,向大气排放大量的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汽车排出的尾气在日光作用下,形成臭氧、过氧乙酰硝酸酰为主的光化学烟雾。1946年夏发生过一次危害;1954年又发生过一次很严重的大气污染危害;在1955年的一次污染事件中仅65岁以上的老人就死亡400多人。

在我国兰州西固地区,氮肥厂排放的NO2、炼油厂排放的碳氢化合物,在光作用下,也发生过光化学烟雾。

(2)对土壤的危害 据统计,我国每年向陆地排放有害化学废物2.242×107t,由于大量化学废物进入土壤,导致土壤酸化、土壤碱化和土壤板结。

(3)对水体的污染 水体中的污染物概括地说可分为四大类:无机无毒物、无机有毒物、有机无毒物和有机有毒物。无机无毒物包括一般无机盐和氮、磷等植物营养物;无机有毒物包括各类重金属(汞、镉、铅、铬)和氧化物、氟化物等;有机无毒物主要是指在水体中的比较容易分解的有机化合物,如碳水化合物、脂肪、蛋白质等;有机有毒物主要为苯酚、多环芳烃和多种人工合成的具有积累性的稳定有机化合物,如多氯醛苯和有机农药等。有机物的污染特征是耗氧,有毒物的污染特性是生物毒性。

①含氮、磷及其他有机物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入水体,使水中养分过多,藻类大量繁殖,海水变红,称为“赤潮”,由于造成水中溶解氧的急剧减少,严重影响鱼类生存。

②重金属、农药、挥发酚类、氧化物、砷化合物等污染物可在水中生物体内富集,造成其损害、死亡、破坏生态环境。

③石油类污染可导致鱼类、水生生物死亡,还可引起水上火灾。

1995年全国工业企业通过工业三废向江河湖泊排放的石油类54150t,硫化物41554t,挥发酚5335t,铅1250t。化工废水中氰化物、砷、汞、铅和挥发酚1994年达24274t。

(4)对人体的危害 一般来说,未经污染的环境对人体功能是适合的,在这种环境中人能够正常地吸收环境中的物质而进行新陈代谢。但当环境受到污染后,污染物通过各种途径侵入人体,将会毒害人体的各种器官组织,使其功能失调或者发生障碍,同时可能会引起各种疾病,严重时将危及生命。

①急性危害 在短时间内(或者是一次性的),有害物大量进入人体所引起的中毒为急性中毒。急性危害对人体影响最明显,较为典型的是1952年12月发生在英国伦敦的烟雾事件,死亡者达4000余人。

②慢性危害 小量的有害物质经过长时期的侵入人体所引起的中毒,称为慢性中毒。慢性中毒一般要经过长时间之后才逐渐显露出来,对人的危害是慢性的,如由镉污染引起的骨痛病便是环境污染慢性中毒的典型例子。

③远期危害 化学物质往往会通过遗传影响到子孙后代,引起胎儿致畸致突变等。我国每年癌症新发病人有150万人,死亡110万人,而造成人类癌症的原因80%~85%与化学因素有关。我国每年由于农药中毒死亡约1万人,急性中毒约10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