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一、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原则
危险化学品目前用途较广的有数千种,其性质各不相同,每一种危险化学品往往具有多种危险性,但是在多种危险性中,必有一种是对人类危害最大的。因此,在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时,掌握“择重归类”的原则,即根据该化学品的主要危险性进行分类。
二、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一)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为规范各国对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记,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作出了建立《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GHS)的决定。其后由国际劳工组织(IL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TDG)等合作,历经十年努力,终于在2001年完成了这项任务,并于2002年获得通过。这个“协调制度”有三部分内容:一是分类;二是标记;三是安全数据表。它的分类比较客观科学,也很复杂。
联合国的这种分类,是按化学品的物理危险及健康和环境危害两个方面把它的危险危害分为26类60余项。
1.按物理危险分为16类
①爆炸物;②易燃气体;③易燃气溶胶;④氧化性气体;⑤压力下气体;⑥易燃液体;⑦易燃固体;⑧自反应物质及其混合物;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及其混合物;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及其混合物;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
2.按健康和环境危害分为10类
①急性毒性;②皮肤腐蚀/刺激;③严重眼睛损伤/眼睛刺激性;④呼吸或皮肤过敏;⑤生殖细胞突变性;⑥致癌性;⑦生殖毒性;⑧特定靶器官系统毒性——单次暴露;⑨特定靶器官系统毒性——重复暴露;对水环境的危害。
在26类化学品的分类之后,都设定了特殊的标记,每个标记的危险信息要素,包括符号、标记字符、危险性说明、警示性说明和象形图、产品说明、供应商名称等内容。
它的安全数据表(SDS)共列出16项信息(内容),即:①名称;②危险性鉴定;③组成/成分信息;④急救措施;⑤消防措施;⑥事故解除措施;⑦搬运和储存;⑧暴露控制/人员保护;⑨物理和化学性质;稳定性和反应性;毒理信息;生态信息;处置要求;运输信息;法规信息;其他信息。
于2002年9月2日在约翰内斯堡召开的“联合国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上,讨论“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议题并建议在2008年前实施时,中国政府投了赞成票。
(二)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分类
我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将危险化学品分为8大类(目前已被替代):①爆炸品;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③易燃液体;④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⑤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⑥有毒品;⑦放射性物品;⑧腐蚀品。
我国《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则将危险化学品分为28类。
1.物理化学危害(共16类)
①爆炸物;②易燃气体;③气溶胶;④氧化性气体;⑤加压气体;⑥易燃液体;⑦易燃固体;⑧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和混合物;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
2.健康危害 (共10类)
①急性毒性;②皮肤腐蚀/刺激;③严重眼损伤/眼刺激;④呼吸道或皮肤致敏;⑤生殖细胞致突变性;⑥致癌性;⑦生殖毒性;⑧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⑨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 ;吸入危害。
3.环境危害 (共2类)
①危害水生环境;②危害臭氧层。
然而,《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GB 13690—2009)与其替代的原GB 13690—1992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相比,虽然类别细化增加了一倍,但未包括有毒品、放射性物品等重要的危险化学品。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情况及读者传统习惯,本书仍按危险化学品分为八大类的写作顺序展开写作,更便于读者学习。
(三)实行国际通行的分类方式的优点
目前世界上有数千万种化学物质,常用的约7万种,且每年大约有上千种新化学物质问世。多年来,联合国有关机构以及美国、日本、欧洲各工业发达国家及地区都通过化学品立法对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包装和标签做出明确规定。各国对化学品危险性定义的差异,可能造成某种化学品在一国被认为是易燃品,而在另一国被认为是非易燃品,从而导致该化学品在一国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而另一国却不认为是危险化学品。在国际贸易中,遵守各国法规的不同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要求,既增加贸易成本,又耗费时间。为了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同时为尚未建立化学品分类制度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安全管理化学品的框架,有必要统一各国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消除各国分类标准、方法学和术语学上存在的差异,建立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四)国际通行分类方式的起源
联合国环境发展会议(UNCED)与国际化学品安全论坛(IFCS)于1992年通过决议,建议各国展开国际间化学品分类标签协调工作,以减少化学品对人类和环境造成的危害,同时减少化学品跨国贸易必须符合各国不同标识规定的成本。为此,国际劳工组织(IL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联合国危险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UNCETDG)联合制定了《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该系统文件由联合国于2003年通过并正式公告,2003年7月联合国经济社会委员会会议正式采用GHS,每两年更新一次,并要求各国2008年前通过立法实施GHS。
(五)新分类方法在我国的推行
为执行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第二修订版(ST/SG/AC.10/30/Rec.2)对危险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及公示的要求,我国于2009年6月将《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修订为《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GB 13690—2009),并于2013年发布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系列国家标准。这些标准把化学品危险性分为28种(原为26种,后来增加了两种吸入危害、臭氧层危害)95项,其中81项属于危险化学品;同时将化学品的危害分为三大类,即理化危害(16种)、健康危害(10种)和环境危害(2种)。如表1-1所示。
表1-1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危害分类
(六)新分类方法对应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2015年2月27日,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相关要求,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正式发布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其中共2827条目属于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此外,符合2828条目规定的条件[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的也属于危险化学品。
2015年版目录关于化学品危害性的分类实现了与联合国GHS的接轨,尤其是将化学品致癌、生殖毒性、危害水生环境等潜在健康和环境危害纳入评估范畴,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化学品危害管理力度的提升,也有利于我国在化学品进出口、生产、储存和使用等环节有效实施联合国GHS制度,切实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