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百科全书: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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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卦第六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 语译-讼卦象征争论诉讼,诚信被窒碍,心怀警惕戒惧,中途吉利,结果凶险。利于出现有权势的人物,不利于涉越江河巨流。

◎ 和解

讼卦的历史背景。相传周文王被囚禁以后,经常被商纣王在朝廷召见。当时,朝廷上有时会遇到诸侯之间的争讼,需要纣王最终裁决。纣王尽管聪明,但也很武断,因此裁决经常出错误。与此同时,周文王占卜的能力早已闻名遐迩,因此,有些争讼者就向他问卜,文王于是创作了此卦,并趁机加强了与各诸侯之间的联络。从卦象结构来看,上卦为乾、为君、为刚,象征着纣王;而下卦为坎、为险,象征着诸侯争讼。这正如纣王的为人,喜好争斗,为人外刚健而内阴险。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 语译-《彖传》说:讼卦的上卦乾是刚强,下卦坎是凶险。面临凶险而能够强健,这便是争论诉讼。“讼卦象征争论诉讼,诚信被窒碍,心怀警惕戒惧,中途吉利”,说明秉承阳刚的德性而且保持了适中。“结果凶险”,是说明诉讼最终不能成功。“利于出现有权势的人物”,说明诉讼之事崇尚正直持中。“不利于涉越江河巨流”,是说这样会走向深渊。

◎ 和解

1. 《论语》:“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

2. 西塞罗:“没有诚实,何来尊严。”

3. 卡夫卡《诉讼》:“在这种司法体系中,向上爬的阶梯是无穷无尽的,连内行也很难弄清楚。法院的诉讼程序通常来说对低级官员是保密的,因此他们自己也搞不清楚他们经手的案件下一步会如何进展。他们往往不晓得,他们正在办的案子来自何处,将要转呈到哪里。他们只了解案件某些孤立阶段中的某些情况,对终审判决以及作出这个判决的理由毫无所知。”

4. 杨泉《物理论》:“以信接人,天下信之;不以信接人,妻子疑之。”

5. 西美尔《货币哲学》:“离开了人们之间的一般性信任,社会自身将变成一盘散沙。”

西美尔(1858—1918)

离开了人们之间的一般性信任,社会自身将变成一盘散沙。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 语译-《象传》说:天向西转并处上位,水向东流而处下位,它们的行动互相违背,象征着争讼。因而,君子处理事务时,从一开始就应当考察其本源,以防止争讼。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 语译-初六,争讼不要长时间拖延,虽然稍稍受到责备,但最终可获吉祥。

《象传》说“争讼不要长时间拖延”,说明诉讼之事不可长久持续,应适可而止。虽然“稍稍受到责备”,但是一经说明解释就可化解。

◎ 和解

胡塞尔:“我们切勿为了时代而放弃永恒。”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 语译-九二,诉讼失败,只好逃亡藏匿起来。逃到三百户人家的小村中,便没有祸患。

《象传》说“诉讼失败”,这是说居于下位的九二与上相争,是自己招来的祸患。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 语译-六三,继承安享先辈的德业,虽然占卜的结果是危险,但结果终归是吉祥。或者也有从政的可能,但不会有成绩。

《象传》说“继承安享先辈的德业”,指的是顺从上位的吉兆。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 语译-九四,诉讼失败,能回头走上正道,改变初衷。顺乎自然,守持正固可获吉祥。

《象传》说“能回头走上正道,改变初衷”,顺乎自然,守持正固,便不会有过失了。

九五,讼,元吉。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 语译-九五,公平公正的诉讼,至为吉祥。

《象传》说“公平公正的诉讼,至为吉祥”,是指阳刚至中至正。

◎ 和解

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法律训练执法者根据法律解释并应用所有条例,对于法律所没有周详的地方,使他们遵从法律的原来精神,公正地加以处理和裁决。法律也允许人们根据积累的经验,修订或者补充现行各种规章,以求日臻完备。”

2. 亚当·斯密《国富论》:“最重要的是平等而公平的司法制度,使最下级英国人民的权利,为最上级英国人民所尊重,使各个人能保有各自的劳动果实,这样就对各种产业,给予最大而且最有效的鼓励。”

3. 培根《论司法》:“不公的裁判比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培根(1561—1626)

不公的裁判比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上九:或锡之鞶pán带,终朝三褫chǐ之。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 语译-上九:在疑虑中得到赐赠的显贵腰带,但在一天之间又多次被夺去。

《象传》说:凭借诉讼而得到的显贵的服饰,是不会被尊敬的。

◎ 和解

王圻《续文献通考》:“凡公服:月盘领右衽袍,或丝、纱、罗、绢,从宜制造。袖款三尺。一品至四品,绯袍;五品至七品,青袍;八品、九品,绿袍。未入流杂职官,袍、笏、带与八品以下同。……在京官,每日早晚朝奏事及侍班、谢恩,则服之。在外文武官,每日公座服之。”